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Of Free Will
一、神赋予人的意志以本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既不是被迫、也不是因本性的任何绝对必要性而决定行善或作恶(雅1:14;申30:19;赛7:11-12;太17:12;约5:40;雅4:7)。
God hath endued the will of man with that natural liberty, that is neither forced, nor by any 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 determined to good or evil.
解读:
- 谈论自由意志的两个前提:
- 要有正确的「意志」观念:人有「意志」,指人的行为都出自内心、人的选择都符合本性:「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太12:35)。因此,不能离开人本性的状态,来抽象地谈论意志,这是亚米念主义的随意自由观。「本性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 要有正确的「自由」观念:不理解权柄,就不能理解自由。任何受造物都没有绝对的自由,都必须服从于某种权柄;人若不是服在神的权柄之下,就是服在罪和撒但的权柄之下(罗6:16)。
- 圣经之外的「人性、自由」都是抽象的,圣经里的「人性、自由」都是具体的。抽象的思维必定混乱,具体的思维必然清晰。自从创造以后,人的本性有四种状态:被造时(本章第二节)、堕落后(本章第三节)、重生后(本章第四节)、荣耀中(本章第五节)。因此,「人的意志」和「本性的自由」也相应地分为四种,必须具体地分别讨论,这是很多基督徒不曾想的,更是许多现代神学家不愿做的。
- 关于自由的两种定义:离开定义来谈论「自由意志」是没有意义的。圣经中并没有明言「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定义不是根据圣经的总结,就是根据某种哲学上的坚持(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或预设(presuppositions)。
- 「顺性自由 compatible freedom」:这是从创世记第二章总结出来的观点,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人性符合的、有限的「本性的自由」。无限的神赋予有限的人有限的、真正的、符合本性的自由,同时赐下道德律,让这种自由附带道德责任(moral agency),人是负道德责任者(moral/free agent),必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承担所有后果。按照神为我们设计的本性、使用「自由意志 free agency」作出选择,所有的选择都是都顺着他的本性( compatible with his nature)。自由意志(free will)= 真正选择(real choice)+ 道德责任 +(moral responsibility) + 承担后果(accountability for consequences)。
- 「随意自由 libertarian freedom」:这是一种哲学预设,认为人的意志可以抗拒第二因的影响,自由地在不同的可能中作出选择,完全不受限于任何必须的成因 (necessary causation),绝对没有预设条件影响或因素(absolutely no pre-conditioning influence or factor)。换句话说,人的意志和选择是完全自主、随意、随机或任意的(autonomous, or arbitrary, or random, or capricious),自由就是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随意自由论假设人的意志独立于人性的其他所有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虽然人性和临时的愿望会影响人的决定,但人却有自由靠着意志违背自己的本性和愿望去行事,不论这些愿望有多强烈。这实际上是认为,人的决定独立于人自己,可以作出违背自己本性的决定。
- 教会史上两种自由观的争辩:
- 早期教会几乎所有的教父们都持随意自由论,直到奥古斯丁与伯拉纠辩论以后,教会中才出现了两种自由观之间的争辩。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持顺性自由论,伯拉纠、苏西尼主义、亚米念主义、约翰·卫斯理、敞开神论和进程神学持随意自由论,还有一些人则是两者混合、摇摆混乱、或者从来没有想过。
- 随意自由论的哲学坚持:
- 诉诸经验:随意自由论认为,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做决定的真正原因在于我们自己。顺性自由论认为,经验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某个未知的因素所决定。
- 诉诸直觉:随意自由论认为,直觉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在不同的选项中作出选择。人每次面对抉择时,都能感觉到自己可以作任何的选择,甚至可以作违背自己最强烈愿望的选择,经常意识到正在与自己的愿望斗争。顺性自由论认为,直觉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外界的因素所左右。人或许可以指出哪些因素影响了我们,哪些因素被我们抗拒了,但却不能指出那些无法抗拒、却根本没有感觉到的决定因素。
- 诉诸责任:随意自由论认为,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顺性自由论认为,如果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那么撒但就是无辜的,因为牠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因此,随意自由论并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基础,而是推卸道德责任的理由。根据随意自由论,若要指控抢劫银行者有罪,检察官就要证明证明被告的决定完全独立于任何第二因,这就使任何罪犯都不可能被定罪。
- 随意自由论的难题:
- 与圣经不一致:随意自由论者通常不用经文支持自己的立场。但圣经清楚教导,人的意志并不独立于人性的其他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因为「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路6:43-45;太7:15-20)。圣经也清楚教导,并非只有随意自由才有道德责,神掌控人的选择和行为,但并没有免除人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的责任。如祭司以利的两个儿子得罪神,「不听父亲的话,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们」(撒上2:24-25)。
- 不能从圣经推论:随意自由论者通常是从圣经对人之责任的观点来推论。但他们预设了人并没有全然败坏、神的主权有限、意志独立于人性等前提,所以一切推论都是有缺陷的。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建立在任何一种自由观念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神创造了我们、拥有我们、有权审判我们。因此,神的主权是人类道德责任必要而充分的根据。即使人毫无选择能力,也是因为神的审判、即人为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后果。
- 与神的性情不一致:不但人从来没有随意自由,神自己也没有。神的自由就是祂的主权。神是自有永有、自我见证、自我合法化的,祂的主权是绝对的主权。但是,当神绝对随己意行万事时,一定是按照祂自己的本性、圣洁、旨意和应许,甚至愿意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神自己的自由既不随意 、也不任意,所以也不会给人「随意自由」。
- 否定神的预知:随意自由论不但神的预定不一致,也与神的预知不一致。神若预定一个人某天做某事,这人就没有自由避免在那天做那事。而随意自由论者的论点是,神可以预知事件,但却不是事件的成因。那么,神的预知是从何知道呢?加尔文主义者的答案是﹕祂知道,因祂知道自己所预定的计划。但亚米念主义者却陷入了混乱:人的决定是否被一连串的有限因果(chain of finite causes and effects)所掌管的吗?难道宇宙中除了神,还有别的势力确定将来发生的事,而神只能被动地观察吗?而这些答案都与随意自由论矛盾。因此,苏西尼派(Socinians)和现代的进程神学(process theology)和开放神论(open theism)干脆否定了亚米念主义仍持守的基要信念﹕神完全的预知。
- 否定神的主权:如果随意自由论是正确的,那么神就限制了祂自己的主权,并没有掌管一切。但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限制了自己的主权,神若限制了祂的主权,就不再是至高的主宰,等于神低于神自己、神不再存在了。
- 是对神的悖逆:随意自由论的真正问题,是人坚持自己的自主,试图在自己的选择上完全独立自主,所以不愿承认、也不肯服从神的权柄。这种自主就是悖逆神的症结,也是罪的症结。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和能力立志、并且行神所喜悦的善(传7:29;创1:26,31;西3:10);但这又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种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17)。
Man, in his state of innocency, had freedom and power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well-pleasing to God; but yet mutably, so that he might fall from it.
解读:
- 自由的两个方面:
- 自由地摆脱什么(freedom from something):如自由地摆脱罪恶、饥饿、贫穷。
- 自由地达到什么(freedom unto something):如自由地荣神益人、进入永恒、丰富。
- 人在第一种状态被赋予有限的、真正的自由,有顺服神的自由:
- 无限的神创造了有限的人,给人有限的、真正的「自由选择 + 道德责任」,虽然还没有犯罪,但有犯罪的可能。人必须承担自己所做一切事的后果(创2),因为神所造的「心」(良心/内心/灵魂)不是中性的,而是有积极的知识、公义、圣洁(西3:10;弗4:24。
- 人在第一种状态活在神的面光之中,而不是活在真空或自主之中,这种处境就是「约」的处境。神起初不是在真空里赐人以自由,而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赐给人「选择 + 责任」的自由﹕神不但创造了万物,还向人说话(创2)。换句话说,神所创造的人,是一个有能力、并且必须回应圣约的受造物(covenant responder)。
三、人因为堕入罪的状态里,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罗8:7-8;约6:44,65;15:5;罗5:5);因此,一个属血气的人既完全厌弃那善(罗3:9-10,12,23)、且死在罪中(弗2:1,5;西2:13),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约6:44,65;3:3,5-6;林前2:14;多3:3-5)。
Man, by his fall into a state of sin, hath wholly lost all ability of will to any spiritual good accompanying salvation; so as a natural man, being altogether averse from that good, and dead in sin, is not able, by his own strength, to convert himself, or to prepare himself thereunto.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本节的教义被称为「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这也被称为「原罪 Original Sin」的教义。
- 人在第二种状态失去了真正的自由,只有不顺服神的自由(free only to disobey)。
- 人堕落之后,失去了原本的知识、公义、圣洁,成了罪的奴仆,不再有真自由。因为人从邪恶的内心所发出一切的选择都是邪恶的,没有能力作出讨神喜悦的选择;只能犯罪,不能悔改、信主。伯拉纠说:「能」,天主教和阿米念主义说:「一部分能,但需要神帮忙」。
- 在第二种状态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是:1、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有罪的:2、必须面对罪的惩罚,就是死;3、内心(本性)完全被罪污染;4、服在罪的权势和影响之下。
- 亚当的堕落是神所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亚当没有自由的选择。因为顺性自由并不排除神预定人的道德行为。人透过犯罪,误用了他的自由,必须承担道德责任。
- 人的「全然无能为力」(全然败坏、完全堕落、死在罪中),意味着:
- 全然败坏者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不是说人没有能力行事,而是说人「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一个没有重生的人,并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只有选择此恶与彼恶的自由;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只有犯此罪与彼罪的自由。当堕落之人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常是说「人的意志不受外力控制」,而不是「人的意志有能力选择」。人的意志就像一只断了翅膀的鸟,虽然有飞的自由,但却不能飞;虽然人有来到神面前的自由,但却不能来,因为他的内心倾向罪、不爱神。这就是人的意志无能的地方,这样的自由只能使人类陷于无可推诿的苦境。所以马丁路德说:「自由意志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已经失去了它真正的意义;而在我的字典里,一个失去真正意义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意志的枷锁 Bondage of the Will》英译本p.125.)。但人们犯罪却并非出于被迫,而是自由而行、乐在其中。他们的本性倾向犯罪、喜爱犯罪,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完全愿意自己这样做。
- 全然败坏者的道德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不是说人没有道德行为,而是说人的本性「完全厌弃那善、且死在罪中」,理性、情感与意志已经被罪完全污染:理性是盲目的、情感是颠倒的,意志不但不能改变本性,反而被本性支配。所以无论立志还是行事,背后的动机与原则都是错的。道德是神赐给人的普遍恩典,即使是海盗内部,也崇尚勇敢、忠心、诚实,海盗船上的规矩和行为都合乎政府的法律。但在政府的眼中,海盗在船上的高超技能、勤奋工作、精诚合作、吃喝生活,只不过是作海盗的手段,迟早都会危害社会、也会彼此内讧。同样,人若没有重生、本性没有改变,在神的眼中,他们的任何道德和善行都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迟早会暴露本相、害人害己。
- 全然败坏者没有属灵的洞察力:正如文盲可以看见数学方程式中的数字,但这数字对他们却毫无意义;牛马可以和画家一同观看夕阳西下,但却不能同样欣赏落日之美。还没有重生的人可以熟知圣经和神学,但却无法被神的话语吸引、也无法以神为乐。人如果没有重生、没有被光照,并不能认识神。所以人必须被圣灵重生、彻底改变本性,无法「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
- 全然败坏者需要全人的救赎:不是说人部分需要改善,而是说人全人都需要基督的拯救和改变。伯拉纠、自由主义认为:人完全没有堕落,对人非常乐观。天主教、亚米念主义认为:人只是部分堕落,仍然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智慧和良善。他们实际上是相信人有些部分是不需要基督救赎的。
四、当神使一个罪人归正,并把他迁入恩典的状态里,就是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罗6:6-7),单单借着神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志、行出属灵之善(腓2:13;罗6:14,17-19,22);然而,因为他还具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不但不能完全或专一地立志向善,反而还能立志向恶(加5:17;罗7:14-25;约壹1:8,10)。
When God converts a sinner and translates Him into the state of grace, He freeth him from his natural bondage under sin, and, by His grace alone, enables him freely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spiritually good; yet so as that, by reason of his remaining corruption, he doth not perfectly, nor only, will that which is good, but doth also will that which is evil.
解读:
- 人在第三种状态恢复了真正的自由,再次得到顺服神的自由。
- 只有在主耶稣基督里才能恢复真自由(罗6;加4-5)。圣灵改变了重生得救者的意志,使人能从他新的内心(本性)发出自愿的选择,自发地认罪悔改、相信基督。所以信心与悔改都是圣灵所赐的恩典。
-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刑罚里释放得自由,不再被定罪(罗8:1)。
- 重生得救者从律法的重担释放得自由。
-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权势下释放得自由,并且每天持续不断地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过程。
- 重生得救者还有败坏的残余,所以还会犯罪、还有犯罪的倾向(罗7:14-25)。「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以免让人误以为自己里面真的有两个「我」。
- 重生得救者会自我限制自由,能够、也应当用自由来顺服神、服事人,学习事奉神、爱神、讨神喜悦。因为这是神自己运用祂的自由和主权的方法(太20:28)。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的主权会抹煞人的自由,却指出了一个从罪的刑罚和权势下释放出来的自由者真正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就是努力锻炼自己的意志,在他的反应(reactivity)上越来越自发,自决(self-determination)上越来越坚定,动力(momentum)上越来越强。属灵的成熟、在基督里的长进,会带来越来越多的自我约束,以致不用外面的强迫,就越来越委身于遵行神的旨意,而这种委身会越来越自发、坚定、有动力,顺服越来越带着喜乐,圣洁越来越成为内心的渴慕。
五、人的意志只有在荣耀的状态里,才会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来12:23;约壹3:2;犹1:24;启21:27)。
The will of man is made perfectly and immutably free to good alone, in the state of glory only.
解读:
- 人在第四种状态获得完全的自由,只有顺服神的自由。
- 在荣耀的状态里,人将完全从罪本身释放出来(freed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不再犯罪。
- 人「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意味着再也没有犯罪的自由。因此,人类最高的存在状态只有顺性自由、没有随意自由。
- 如果随意自由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须的,那么出于第四种状态的圣徒就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在罪中再次堕落。他们若仍有随意自由,则可能堕落到罪中,这等于认为耶稣基督的救恩并不能改变罪人偏行己路的本质。
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