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论称义 Of Justification
一、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罗8:30;3:24;5:15-16)——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罗4:5-8;林后5:19,21;罗3:22-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约1:12;徒10:43;13:38,39;腓3:9;弗2:7-8;约6:44-45,65;腓1:29)。
Those whom God effectually calleth, He also freely justifieth: not by infusing righteousness into them, but by pardoning their sins, and by accounting and accepting their persons as righteous; not for any thing wrought in them, or done by them, but for Christ’s sake alone; not by imputing faith itself, the act of believing, or any other evangelical obedience to them, as their righteousness; but by imputing the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of Christ unto them, they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Him and His righteousness by faith; which faith they have not of themselves, it is the gift of God.
解读:
- 称义教义的重要性:对称义真理的理解,是分别「惟独因信而得救」的真福音和所有「以善行为救恩根基」的假福音的分界线。宗教改革中的主要议题,就是更正教与罗马教会在称义观念上的争辩。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称义的教义受到普世合一运动、保罗新观、盟约道德主义等的严重挑战。我们若要持守福音真理,就要清楚明白称义的真理。
- 称义的性质:称义不是人本性的改变,而是神司法性的宣判,是罪人与律法的关系的改变。古德恩《系统神学》对「称义」的定义是:称义乃是神于一瞬间在法律上的作为:1、祂将我们的罪视为是被赦免的,并且视基督的公义是属于我们的;2、祂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
- 称义是神在法律上的宣告:「称义」指在法律上「宣告为公义的」或「宣告无罪」,是「定罪」的相反:「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称义 dikaioo」这个动词原文最常见的意义就是「宣告为公义的」,如「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路7:29),不是说人使神成为公义,而是人宣告神是公义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5),不是说神「使罪人成为公义」,而是神宣告罪人在祂的眼中是公义的,这并不是因为人做工,而是回应人的信心。
- 称义是神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包含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宣告我们的罪完全得到赦免,不必再担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罪的惩罚,也不再受到任何定罪的控告——「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但人的问题就还没有完全被解决,因为这个宣告只是使人在神面前处于道德中性,并不足以讨神喜悦;人还必须具备在神面前积极的公义地位,也就是在生活上完全顺服神。所以第二方面是宣告人在神的眼中不只是道德中性,而且有完全公义的功德——「祂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赛61:10)。这义是借着基督的顺服而成就的,神将基督的公义归算(Impute)给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1-22) ,「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
- 称义的范围:「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有效的呼召包括重生,并由此促成人悔改和信心的回应,即归正。(神)「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30),当神用有效的呼召促成人的回应之后,救恩次序的下一步就是「称义」,这是神对人信心的回应:神「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 称义的基础: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唯独基督 Solo Christo」,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核心教义区别——惟独基督的工作使我们称义,祂是神人之间的唯一中保,祂的义是罪人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的唯一基础,没有人能够以全部或部分个人的原因在神面前称义。称义完全是基督的功劳,「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神之所以宣告人为义,不是因为我们真正是公义或圣洁的,而是基于基督完全的公义,神「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 称义是归算而非注入:「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因此,保罗说神「称罪人为义」(罗4:5),马丁·路德说基督徒「同时是罪人和义人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他的罪债被算在他的后裔身上,神把那罪债当作属于我们的。当基督为我们的罪受苦并受死的时候,我们的罪被算在基督身上,神把那罪当作是属于祂的。当我们被神称义的时候,基督的公义被算在我们身上,神把那公义当作是属于我们的。
- 神借着人的信心而称我们为义:称义是发生在我们具有得救的信心之后,但称义并非因着人的信心本身的良善,好像人的信心在神面前有什么功德可言;因为义是成全律法,信心并不是义。称义「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圣经从不认为人的信心 本身可以赢得神的恩惠,而是说「借着人的信」(罗3:25)。也就是说,「因信称义」不是指「因为信心」称义,而是指「因着信心」、「凭着信心」称义;信心既不是称义的原因,也不是赢取称义的行为,而是领受称义的工具。因为信心与自我倚靠完全相反,信心意味着放弃倚靠自己的真诚、爱心、善行和一切,承认自己永远也不能使自己在神面前成为公义,只能单单倚靠基督。这种内心的态度完全符合得到救恩的心态,因为救恩完全不是靠人自己的功德,而是全然倚靠神的白白恩典,「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罗4:16) 。
- 称义与成圣的区别:称义是一次的,成圣是一生的。称义并没有改变人的内在本性。如果称义会改变人的内在本性,然后根据人的内在光景宣告我们为公义,那么,1、我们在今生永远不能被宣告是完全公义的,因为我们的生命中总有败坏的残余;2、对于称义之前的罪行就没有赦免。这样,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确据,无法肯定地说:「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也无法肯定地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也没有把握「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来10:22)。
- 称义与重生的区别:「重生是神在我们内在的作为,称义则是神针对我们的审判;这其中的区分就像外科医生所做的,和法官所做的之别。当外科医生为我们切除一个内在的癌肿瘤之时,他在我们里面作了一些工作;但是法官所作的却不是如此一一法官是就着我们法定上的地位下一道判决。假若我们是无罪的,他就如实宣告。福音的纯正与否,和认明此区分是休戚相关的。如果混淆了称义与重生或成圣,那么就是将曲解福音之核心大门打开了。称义仍然是教会坚立或跌倒的重要因素。」(John Murray,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p121)。
-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
- 罗马教会在1547年天特会议第六次大会中认定,称义是逐渐地成圣,从洗礼开始,到死也少有人成全。信徒是「因恩称义」,也是「行为与恩典合作」而称义。一个人必须先受洗,称义才开始发生功效。然后还要在成年时持守神学或教义上的信心,也就是接受罗马教会的教导,如此才能称义。这种「信心」被称为「信条的信心 confessional faith」,而不是单单信靠基督的「信靠的信心 fiducial faith」。
- 罗马教会认为,称义不是根据「算给或归给 imputed」 信徒的公义,而是根据「注入的infused」公义——即神真正地放入人里面的公义,这种公义会改变人的内心,圣化并且更新内在的人。神按着所注入的公义程度赐给人不同程度的称义恩典,而这种恩典可以因着人的善行而增加。神在信徒身上看到他受洗后的来自恩典的优点,就开始称他为义,到天上完全。
-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使人没有把握是否可以经历神完全的悦纳,因为信徒所得的永生不但是神恩典的礼物,也是对人善行和功德的奖赏。除非人从神领受了特殊的启示,否则他们不能确知自己处于何种「恩典的光景」,所以信徒不能说「我称义了」。为了多一点保障,他们就在救恩论上加添了圣人、圣物、圣母、圣礼、功德等。加添越多,越显示心中的不安。
- 罗马教会混淆了成圣与称义,认为基督的义不是我们称义的唯一和完全充足的基础,信徒的受苦与顺服也是称义所必需的。
- 罗马教会的神学家在引用圣经经文时,混淆称义、重生、成圣、属灵恩赐和永远赏赐的界限,最终使救恩倚靠人的功德,而不是白白恩典。这种错误摧毁了福音的核心,成为宗教改革的动机。因为圣经清楚表明,使我们称义的义是「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这「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9)。
- 保罗新观的称义观:教会传统认为,犹太人相信「靠行为称义」(罗9:31-32),所以保罗教导「因信称义」。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兴起的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s on Paul)不承认圣经的权威,认为教会从从奥古斯丁开始就误解了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曲解了保罗,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总结的福音真理都是错的。这种观点在二十一世纪流行于许多神学院,其代表人物赖特(N. T. Wright)相信:
- 「神的义」并非公义,而是神对盟约的信实、慷慨的恩典。
- 「因信称义」的「信」并非信心,而是「忠心」。
- 《罗马书》里的称义不是一次性地宣告信徒是公义的,而是不断地宣告信徒是盟约团体的成员;不是关于人如何与神和好,而是关于种族和文化群体之间如何和好。
- 基督的义并不能被归算为人的义,人的「信」作为盟约成员的标志而被算为义。因此,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神对圣约的信实才是,基督的死和复活只是神显出祂对圣约的信实。
- 称义分为立刻和未来两个方面。既然称义不是完全建立在基督的工作之上,未来的称义就取决于信徒是否一生忠心遵守盟约,得救的确据并非神的恩典和应许。
- 既然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人也不需要从神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基督的代赎和挽回只是一种异教观念。罗马教会还承认得救完全是靠恩典,只是需要人自由意志的合作。因此,改教家承认罗马教会的洗礼,承认罗马教会里有得救的人,如同承认更正教里有不得救的稗子一样。保罗新观和伯拉纠派的错误比罗马教会更加严重,他们根本认为人不需要从神公义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出来。
二、如此接受并倚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工具(约3:18,36;罗3:28;5:1);然而,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雅2:17,22,26;加5:6)。
Faith, thus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Christ and His righteousness, is the alone instrument of justification; yet is it not alone in the person justified, but is ever accompanied with all other saving graces, and is no dead faith, but worketh by love.
解读:
- 称义的工具:信心是罪人「称义的唯一工具」,意思是称义的恩典惟独凭着信心才能接受,既不是「信心+悔改」,也不是「信心+行为」,更不是「信心+圣礼」。信心是称义的工具,并非由于信心本身有特别之功德,而是因为借着信心,罪人的目光从自身移到基督身上,并接受基督完美之义的归算。「唯独信心 Sola Fides」,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另一个核心教义区别——基督的义唯独透过神所赐的信心归算给我们。这为那些知道自己永远也不能在神面前成为公义的未信者提供了真实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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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的效果: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5:6),所以雅各说:「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这当然不代表说称义是因着信心加上行为。没有伴随成圣的称义是不真实的。称义与成圣有区别,但不是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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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信心 + 行为 = 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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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论(反律法):信心 = 称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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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信心 = 称义 +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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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各书对「称义」一词的用法:「称义 dikaioo」一词原文有许多意义,主要是「宣告为公义的」,但也可以是「显明为公义的」。如「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神却知道」(路16:15),四所以是法利赛人想要以外在的行为向人显明他们是公义的。雅各书第2章所表达的意思(雅2:21),表明这里的「称义」就是「显明为公义的」。「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意思是「一个人是借着他的行为被显明为公义,不是单单借着他的信心」,这当然也是保罗的观点(林后13:5)。
三、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并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可10:45;罗5:8-10,18-19;加3:13;提前2:5,6;来1:3;10:10,14;但9:24,26;赛52:13-53:12)。然而,既然祂是父为他们赐下的(罗8:32;约3:16),并且祂的顺服和满足代替他们而被接受(林后5:21;弗5:2;腓2:6-9;赛53:10-11),两者都是白白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所以,他们的称义只是出于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7),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罗3:26;弗2:7;亚9:9;赛45:21)。
Christ, by His obedience and death, did fully discharge the debt of all those that are thus justified, and did make a proper, real, and full satisfaction of His Father’s justice in their behalf. Yet inasmuch as He was given by the Father for them, and His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accepted in their stead, and both freely, not for any thing in them, their justification is only of free grace, that both the exact justice and rich grace of God might be glorified in the justification of sinners.
解读:
- 称义的益处:第一,「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这种「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使我们的罪得赦免。第二,基督作为选民圣约的代表(罗5:17-19),「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这种「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使我们得蒙神的悦纳。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前的任何功德:恩典是神称我们为义的唯一原因,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3-24),「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后的任何良善:罗马教会认为,当我们使自己更够资格领受称义的恩典,而且借着善行使自己在这种恩典的光景中成长时,我们就得以称义;如此,称义是因着神的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自己的功德而达到的。「唯独恩典Sola Gratia」,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在教义上的核心区别——惟独借着恩典才能称义,而非借着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的功德。
- 称义的目的:是「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四、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罗8:29-30;加3:8;彼前1:2,19-20);并且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加4:4;提前2:6;罗4:25);虽然如此,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弗2:3;多3:4-7;加2:16;西1:21-22)。
God did, from all eternity, decree to justify the elect; and Christ did, in the fullness of time, die for their sins and rise again for their justification; nevertheless they are not justified until the Holy Spirit doth, in due time, actually apply Christ unto them.
解读:
- 称义首先在永恒中发生:「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因此是必然的,选民在永恒中实质上已经称义,这是神对选民的爱的基础。但这并不排除选民在得救之前「本为可怒之子」(弗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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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也是在历史中成就:因着「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在客观上实现了。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 称义又是在重生时实现:「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也就是在主观上经历称义。
五、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远不会从称义的状态中堕落(罗5:1-5;8:30-39;来10:14;路22:32;约10:28),但他们可能因自己的罪落在神如父一般的不悦之下,以致祂的面光不会回到他们身上,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0-33;51:1-19;32:5;太26:75;路1:20;林前11:30,32)。
God doth continue to forgive the sins of those that are justified; and although they can never fall from the state of justification, yet they may by their sins fall under God’s Fatherly displeasure, and not have the light of His countenance restored unto them, until they humble themselves, confess their sins, beg pardon, and renew their faith and repentance.
解读:
- 司法的赦免:即神在一次性称义时的赦免。这种赦免不需要人做任何预备,「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永远不会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他们被称义之后所犯的罪,不能使神撤回已经恩赐给他们的赦免。
- 为父的赦免:「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这种赦免需要信徒作出适当的预备,「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神绝不会要我们再为罪付上受惩的代价,我们因着罪的后果受苦、受管教,完全是出于神的爱、为着我们的益处。
六、旧约信徒的称义,与新约信徒的称义,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6-8,22-24;10:6-13;来13:8)。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Old Testament was, in all these respects, one and the same with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解读:
- 神拯救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信徒都是同样的救法,「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加3:9)。旧约的献祭都是指向基督的影子和预表,「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 把旧约时代称为「律法时代」、新约时代称为「恩典时代」,是时代论的说法,并非圣经的教导。恩典之约里始终既有律法、又有恩典,既有诫命、又有应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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