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Of the Fall of Man, of Sin, and of the Punishment Thereof
一、我们的始祖起初在撒但的欺诈和试探下受诱惑,因吃了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神按照祂智慧圣洁的计划,乐意允准这罪,好让这事在祂的支配下,达成祂自己荣耀的目的(参见第五章第四节)。
Our first parents, begin seduced by the subtlety and temptations of Satan, sinned in eating the forbidden fruit. This their sin God was pleased, according to His wise and holy counsel, to permit, having purposed to order it to His own glory.
解读:
- 神不需要为罪的存在承担责任:神不是罪的原作者和赞许者(申32:4;创18:25;雅1:13)。
- 圣经不是善恶二元论:宇宙中并不存在一个与神对立、势均力敌的邪恶势力。
- 罪并不让神意外:罪和罪人都在神的护理之下,罪在始祖吃禁果之前,已经出现在天使的世界了。
二、由于这罪,他们从原先的公义和与神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罗3:23),因此死在罪中(创2:17;弗2:1-3;罗5:12),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创6:5;耶17:9;多1:15;罗3:10-19)。
解读:
- 人类首次堕落的典型性:
- 罪对「什么是真实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决心怀疑神话语的真实性(创3:4),于是以身试法。
- 罪对「什么是正确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自信能评估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什么是好的(创3:6)。
- 罪对「我是谁」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妄想拥有神的地位(创3:5)。
- 罪至终是非理性的:「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诗14:1)。
- 全然败坏:罪人的「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没有不受罪影响的孤岛,以致「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他们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弗4:18)。一切心理学、教育学和道德说教的方法都无法改善人性,使人作出蒙神悦纳的属灵良善,因为「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8:8)。第九章第三节进一步阐明了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的「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教义。
三、他们既是人类的根源(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的罪债就被归给、同样的罪中之死和败坏的本性也被传给他们自然所生的所有后裔(诗51:5;约3:6;创5:3;伯15:14)。
They being the root of mankind, the guilt of this sin was imputed, and the same death in sin and corrupted nature conveyed to all their posterity, descending from them by original generation.
解读:
- 「罪债 guilt」:英文里的guilt 与sin、guilty与transgression往往是同义词。但在神学里,「有罪 guilty」通常是指拉丁文的「责任 rectus」,「guilt」通常指犯罪带来的「责任 liability」,也就是因罪的缘故、对神的审判负责,所以在本信条中被译为「罪债」。
- 传承的罪债(inherited guilt):「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因为亚当是作为人类的代表与神立约,也作为人类的代表犯罪,所以亚当犯罪,神就把亚当的罪债归给所有亚当的后裔。如果我们认为由亚当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那么也应当认为由基督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因为神使用的方法是一样的:「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8-19)。
- 传承的败坏(inherited corruption):我们都从亚当那里继承了一种有罪的性情或犯罪的倾向:「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从生命的一开始,就有传承的犯罪倾向依附在我们的生命里,我们的本性是「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弗2:3)。在神面前,我们的天性全然缺乏属灵的良善(耶17:9;罗7:18;弗4:18),我们的行为全然不能做出属灵的良善(赛64:6;约15:5;6:44;林前2:14)。
四、这种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对一切良善全无意愿、毫无能力、全然对抗(罗5:6;7:18;8:7;西1:21),并且完全倾向一切邪恶(创8:21;6:5;罗3:10-12),以致生发了所有具体的过犯(太15:19;雅1:14-15;弗2:2-3)。
From this original corruption, whereby we are utterly indisposed, disabled, and made opposite to all good, and wholly inclined to all evil, do proceed all actual transgressions.
解读:
- 原初的败坏:又被称为罪性(sinful nature)、原罪(orginal sin)、原初的污染(orginal pollution)。我们的本性里包含一种犯罪的性情,即使什么都没做,也具有罪恶的本性,天生不肯顺从神的道德律:「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诗58:3)。人心中的犯罪倾向靠着神普遍的恩典(common grace)才得以抑制,包括法律的限制、良心的自责、家庭和社会的期许。
- 没有行善的能力,也要为罪负责:伯拉纠认为神只要求人为自己有能力做的事情负责,排除了原罪,认定罪只存在于个别的罪行中。但圣经并不认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不能行出任何属灵善行的人,就不必为罪负责;也不认为永远只能行恶的撒但,就没有一点的罪。真正衡量我们的责任和罪的,不是人自己顺服神的能力,而是神绝对完全的律法和圣洁。
五、这种本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被重生的人里面(箴20:9;传7:20;罗7:14,17-18,21-23;约壹1:8,10);虽然它借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抑制,但它本身及所引发的一切行动,仍是实在而具体的罪(罗7:7-8,25;加5:17)。
This corruption of nature, during this life, doth remain in those that are regenerated; and although it be through Christ pardoned and mortified, yet both itself, and all the motions thereof, are truly and properly sin.
解读:
- 「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因为人里面并非有两个「我」。
- 具体的罪,被称为「本罪 actual sin」。
六、每一种罪,无论是原罪或本罪,都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约壹3:4),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罗2:15;3:9,19),使他在神的忿怒(弗2:3)和律法的咒诅(加3:10)下无可遁形,从而成为死亡的猎物(罗6:23),并经受一切心灵的(弗4:18)、现世的(罗8:20;哀3:39)和永恒的(太 25:41;帖后1:9)愁苦。
Every sin, both original and actual, being a transgression of the righteous law of God, and contrary thereunto, doth, in its own nature, bring guilt upon the sinner, whereby he is bound over to the wrath of God, and curse of the law, and so made subject to death, with all miseries spiritual, temporal, and eternal.
解读:
- 罪的本质是「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
- 罪不是罪的表现:有人认为,罪就是自私,但许多献身于虚假宗教和世俗理想的罪人很无私,神也没让我们不关心自己的益处(太6:20;结33:11)。有人认为,罪就是拜偶像。有人认为,罪就是借着避免犯罪、以回避主耶稣。还有人认为,罪是绝望地拒绝在你与神的关系和事奉中寻找你的最深身份,罪是寻求成为自己、在神之外获得一个身份。这些都是罪的表现,但却不是罪的本质。任何在神的律法之外定义罪的尝试,都会导致以偏概全、淡化罪的严重性,使人对罪的本质和救恩的价值含糊不清,最终偏离福音。
- 罪不是善:神的护理胜过罪,有能力透过罪来成就祂的旨意、祂的救赎计划和祂的荣耀,但这并不是说罪在本质上是善的。因此,人不可「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罗6:1),既不可借着作恶来显明恩典,也不可借着作恶来行善。
- 罪不是善的缺乏:罪是实际存在的,既不是幻觉,也不是「缺欠、限制、缺少什么」,而是包括一颗堕落、败坏、邪恶的心。正如飓风不是微风的缺失,恶也不是「善的缺乏」(奥古斯丁使用的新柏拉图主义观念),而是善的相反:「耶和华本为善」(诗100:5)。
- 罪不是必须的:恶(坏)是与善(好)的相反,但善并非只是恶的相反。这种说法实际上认为罪是必须的、道德的邪恶是必须的,因为无恶便无善。但在神的创造中并没有恶,祂「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
- 罪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包括做律法禁止做的事、不做律法要求做的事:「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古德恩《系统神学》中的定义是:「罪就是没有在行为、心态或本性上顺从神的道德律」。这个定义强调了罪的严重性:罪不只是带来痛苦和毁灭而已,罪根本就是错的,直接敌对了一切神本性上的美善,是道德性的邪恶。
- 罪是道德性的邪恶:
- 并非所有的恶都是罪。只有道德性的邪恶,才是罪。许多恶只是罪的后果。死是罪的工价,但死亡本身并不有罪。疾病、灾难本身也不是罪。「面对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从而承受死亡的命运,经受一切心灵的、短暂的和永恒的愁苦」是一种恶,但「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并不因此有罪。
- 律法是定罪的准则。若没有是非的标准,谈论罪是没有意义的。判断是否有罪的最高道德准则,不是人的道德观念、不是抽象的善、也不是大多数人的最高好处,而是神的律法。神的律法约束人的良心,这种约束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附加因素的影响。罪不是不智慧、不幸、灾难,而是干犯了律法,因此是错的、不应该的。
- 律法是定罪的唯一准则。人的权柄若是正当行使了神所赐的权柄,没有违背神的律法,那么不听从就是罪(罗13:1-7);人的权柄若是违背了神的律法,我们就不能听从人(徒4:19);人的权柄若是超过了神的权柄,但并没有要求我们违背神的律法,我们不遵守并不是罪,既可以凭良心顺服或不顺服。神是良心的唯一主宰,我们若听从良心,就是承认神所设立的权柄。事情的处境、条件都可能影响神的律法如何应用,但并不能决定什么是神的律法。
- 律法是绝对的。因为这命令的约束力来自赐律法者的权柄,也就是神的主权、神的本性;神的律法就是神本性的彰显,是为了管理人的思想与行为,以符合祂的美善与本性。神的律法不是「理性之律」,不是康德所说的本质上的「绝对道德命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来自人自己。
- 爱并没有废除律法。有人认为,爱已经废除了律法、超越了律法,因此,基督徒的唯一律法就是爱本身。但实际并非如此,主耶稣乃是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祂并不是说,爱神爱人废除了律法;也不是说,爱神爱人取代了律法。保罗说:「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可是爱本身不是律法。爱本身不是独立的,而是激励人成全律法,若是没有爱,就不能遵守律法。爱本身并不能诠释那些管理爱的准则,所以离开律法就没有爱,若不遵守律法就没有爱。
- 罪「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
- 罪在本质上与神的圣洁是对立的:神必然地、永远地恨恶罪,罪人必须在神的审判面前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
- 罪必带来污秽(pollution):罪来自内心的污秽,「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4:23)。人若没有堕落、败坏的心,就没有罪。一项罪行若是孤立起来,从它的起源、即人心抽离,就会成为一个抽象的意志行动、抽象的道德观念,不是真实存在的。
- 罪必导致定罪(blame):当一个人违反了神的律法时,是应当被定罪的,而有些伦理学、心理学或辅导学的倾向却是帮人找借口。但在神面前,无论是违背(commission)律法(约壹3:4),还是忽略(omission)义务(雅4:17;利5:1),犯罪者都必须被定罪。
- 罪必承担责任(liability):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面对过错引致的惩罚。神的审判是必然的,因为罪的本质就是否定神和神的本性,所以神对罪的回应必定是不悦、咒诅与忿怒,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对否定祂的事漠不关心。有些人只是从人的角度出发,强调罪是令人讨厌的、应当憎恶的、肮脏的;但罪不只是人不喜欢,更要面临神的忿怒和咒诅。
- 罪有轻重之分:从法定的罪债来看,所有的罪都同样得罪神,工价同样是死,所以都一样糟(雅2:10-11;加3:10)。从罪对个人和他人的伤害、以及对个人与神关系的破坏来看,有些罪比其他的罪更糟(民15:30;结8:15;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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