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论总会和议会 Of Synods and Councils
(第三十-三十一章:教会的惩戒和治理)
一、为了更好的治理和进一步造就教会,应该有通常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各教会的监督和其他治理者,凭着他们的职分,以及基督所赋予他们为了造就、而非毁坏的权柄,有权成立这种聚会(徒15:1-35),并在他们认为对教会有益的时候定期召开(徒15:1-35;20:17)。
For the better government and further edification of the church, there ought to be such assemblies as are commonly called synods or councils: and it belongeth to the overseers and other rulers of the particular churches, by virtue of their office, and the power which Christ hath given them for edification and not for destruction, to appoint such assemblies; and to convene together in them, as often as they shall judge it expedient for the good of the church.
解读: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并整段删除了1647年版的第二节。
- 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代表有四派人士:英国国教派、长老派、独立派和伊拉斯特派,他们在基本教义方面大都倾向于加尔文改革宗神学立场,但在政教关系和教会治理上的争议很大。在教会治理上,长老派和独立派进行了长期的争辩。今天,教会大体上有四种治理体制:
- 教宗制:主张教宗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基督的副摄政、整个教会的有形的元首。在教宗以下是主教,主教的权威来自教宗。这是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
- 主教制:没有教宗,但仍然在教牧中区分等级。治理的权柄被赋予主教、大主教等等。这正是当时的英国国教派所主张的。
- 公理制:主张每个地方教会都是一个完整的教会,教会本身有着绝对独立的管辖权,治理权在会众。这正是当时的独立派所主张的。
- 长老制:主张每一位福音的仆人的职分和权威都属同一等级。地方教会由教导长老(即牧师)和管理长老所组成的长老会治理,长老的代表组成监督教区的区会,区会的代表组成监督区会的总会。这正是当时的长老派所主张的。
二、总会和议会才有权决定信仰的争论和良心的事项;制定规则和指示,以便更好地安排对神的公共敬拜和教会的治理;接受治理失当的投诉,并权威性地作出裁决——这些决议和裁决,若符合神的道,应当恭敬顺服地接受,不仅因为它们与圣道一致,而且因为制定它们所依据的权柄是神的命令,指定于祂的圣道中(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It belongeth to synods and councils, ministerially, to determine controversies of faith, and cases of conscience; to set down 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better ordering of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and government of His church; to receive complaints in cases of maladministration, and authoritatively to determine the same: which decrees and determinations, if consonant to the Word of God, are to be received with reverence and submission, not only for their agreement with the Word, but also for the power whereby they are made, as being an ordinance of God, appointed thereunto in His Word.
解读:
- 以下事项可以由总会和议会决定,但这种决定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惟独基督是赐法律者:
- 教义上或解经上的争议。
- 有关良心事项:即有关基督徒的自由或面对非基要真理之事时的行为。
- 留给自然之光来制定,为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的法规。
- 投诉:比如治理不当。
三、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总会或议会,无论是全体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因此,不可将它们的规定当作信仰或行为的准则,而应作为两者的辅助(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赛8:19-20;太15:9)。
All synods or councils since the apostles’ time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may err, and many have erred; therefore they are not to be made the rule of faith or practice, but to be used as a help in both.
解读:
- 总会和议会的决议,形成了教会的集体传承或传统。
- 宗教改革以后,有三种对待教会传统的立场:
- 主流改教家们尊重传统:圣经是完备和清晰的,其含义并非神秘的、秘而不宣的(如:诺斯底主义的启示论),也不是出于圣灵某种不可测的恩典(如:灵恩派的启示论),因此,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一定能形成可以传承的教义归纳。事实上,初代教会归纳出来的三一论和基督论,是识别新约正典的工具,而不是正典被识别之后的解经结果。因此,「唯独圣经」并非「唯独由我自己认识圣经」,圣灵并没有让每个信徒都从零开始、凭借一己之力去理解圣经。我们应当尊重大公教会的传统,将个人的见解置于公认的信条和教理问答之下,谦卑、谨慎地查验自己貌似独立的观点是否只是别出心裁的当代思潮、不合圣经的「人的遗传」。而罗马天主教那些亚里斯多德化的神学,并不符合使徒时代以来的圣经解释传统。
- 重洗派和敬虔派反对传统: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圣灵的光照下平等地解释圣经,所以不需要神学,「一本圣经,两个膝盖」就够了。他们把一切传统都当作「人的遗传」,除了自己的,这实际上是「唯独自我」,而不是「唯独圣经」。因为反对大公教会的属灵传统,实际上是不相信圣道具有在基督身体里传承的能力,否定圣灵对教会信仰传承过程的带领和保守(约16:13)。他们自诩不要「人的遗传」,实际上,「没有传统」本身就是一种传统;「只讲圣经、生命,不讲神学」,本身就是一种神学立场。受到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立场影响的现代信徒,常常把个人或地方教会的私人见解置于大公教会对于圣经的集体认知和历史认识之上;而现代的神学教授就像世俗的学者,往往不是凭着持守共同的信仰传承,而是倚靠「一个耶稣、各自表述」的标新立异拿到教授席位。
- 罗马天主教会扩大了传统:从初代教会的信经一直延伸到以后的教宗和教会所作出的一切决议,并把传统高举到与圣经同等的地位。他们认为圣经难以理解,不足以成为信仰生活和福音真理的全部可靠根基。1545年天特会议以后,罗马天主教会正式反对「唯独圣经」的原则,认为福音是由成文法(圣经)和不成文法(圣传)组成,此外再加上圣职人员对圣经和圣传的训导权。这种观点后来进一步发展为教宗无误论。
- 中国家庭教会对传统的态度:
- 19世纪末,自由主义神学占领了西方大多数神学院,严重影响了20世纪初的赴华宣教士,导致了1920年代之后的基要派与现代派之争,王明道、宋尚节、倪柝声、贾玉铭、杨绍唐等中国教会领袖都注重敬虔、抵制现代派。受到他们影响的家庭教会在特殊的时代里忠于圣经、走十架之路,并非反对大公教会的神学传统,而是因为神学院里充斥着不信派。
-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新正统主义、保罗新观再次泛滥于各大神学院,教会同样应当严加防范,不要误以为所有自称「神学」的都是大公教会的传统。最好的防范,就是殷勤在教会里教导正统的神学,因为圣灵是把圣道托付给教会(提后2:2),而不是神学院。
- 不上神学院并不等于不学习神学。正如贾玉铭牧师所主张的:「理性要灵性化,灵性要理性化。」神学、教义不是代替基督,而是对灵性信心经历的理性反省,目的是为了在知识上更系统地认识神,在生命上更深刻地奉献自己。当我们认识到神远比自己所认识的更伟大、更超越、更丰富的时候,就不能不更加敬畏、更加委身;这样的奉献,远远超过了培灵会中的激动。
四、总会和议会只处理或总结教会的事务——不得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谦卑请愿的方式;或应民事官员的要求,为满足良心而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太22 :21)。
Synods and councils are to handle or conclude nothing but that which is ecclesiastical: and are not to intermeddle with civil affairs which concern the commonwealth, unless by way of humble petition in cases extraordinary; or by way of advice for satisfaction of conscience, if they be thereunto required by the civil magistrate.
解读:
- 本节反对教会或总会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与罗马天主教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