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信条》(中英文版及解读)🔊
英国内战期间(1642-1651年,又称为清教徒革命),忠于宗教改革的清教徒(Puritans)在英格兰议会中占多数。他们立法废除由国王控制的主教制(episcopacy),准备在英格兰教会(圣公会,Anglican Church)实行共和式的长老制,并与持守改革宗教义、实行长老制的苏格兰联盟,所以于1643年开始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神学会议,前后至少有160位牧师、学者和议员参加,包括11位苏格兰代表。他们在战争中召开了一千多次会议,最终于1646年底完成了《威斯敏斯特信条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这一信条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仔细斟酌和大会的公开辩论,并根据英格兰议会的要求加上了附注经文,是圣道的忠心仆人用生命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所作出的不朽见证。
- 简介
- 第一章 论圣经 Of the Holy Scripture
- 第二章 论神与三位一体 Of God, and of the Holy Trinity
- 第三章 论神的永恒旨意 Of God’s Eternal Decree
- 第四章 论创造 Of Creation
- 第五章 论护理 Of Providence
-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Of the Fall of Man, of Sin, and of the Punishment Thereof
-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Of God’s Covenant with Man
-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Of Christ the Mediator
-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Of Free Will
- 第十章 论有效的呼召 Of Effectual Calling
- 第十一章 论称义 Of Justification
- 第十二章 论得名分 Of Adoption
- 第十三章 论成圣 Of Sanctification
-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Of Saving Faith
-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命 Of Repentance unto Life
- 第十六章 论善行 Of Good Works
-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忍 Of the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 第十八章 论恩典与得救的确据 Of the Assurance of Grace and Salvation
-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Of the Law of God
-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Of Christian Liberty, and Liberty of Conscience
- 第二十一章 论虔诚敬拜和安息日 Of Religious Worship and the Sabbath Day
- 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Of Lawful Oaths and Vows
-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官员 Of the Civil Magistrate
- 第二十四章 论婚姻与离婚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Of the Church
-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Of the Communion of the Saints
-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Of the Sacraments
-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Of Baptism
-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Of the Lord’s Supper
-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Of Church Censures
- 第三十一章 论总会和议会 Of Synods and Councils
-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情况和死人复活 Of the State of Man after Death, and of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审判 Of the Last Judgment
简介
英国内战期间(1642-1651年,又称为清教徒革命),忠于宗教改革的清教徒(Puritans)在英格兰议会中占多数。他们立法废除由国王控制的主教制(episcopacy),准备在英格兰教会(圣公会,Anglican Church)实行共和式的长老制,并与持守改革宗教义、实行长老制的苏格兰联盟,所以于1643年开始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神学会议,前后至少有160位牧师、学者和议员参加,包括11位苏格兰代表。他们在战争中召开了一千多次会议,最终于1646年底完成了《威斯敏斯特信条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这一信条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仔细斟酌和大会的公开辩论,并根据英格兰议会的要求加上了附注经文,是圣道的忠心仆人用生命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所作出的不朽见证。(关于本信条的历史和神学背景,参见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Reading its Theology in Historical Context, by Robert Letham。)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以后,英格兰教会很快恢复主教制,《威斯敏斯特信条》就没有在圣公会中实行,反而首先成为苏格兰长老会的信条,并且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成为长老会、公理会和浸信会中最有影响力的信条。更多的福音派教会虽然没有正式采用《威斯敏斯特信条》,但却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该信条的神学和教义。教会史学家斯卡福(Philip Schaff,1819-1893)评论说:「在基督教信条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确性和全面性而言,没有其他任何信条超越《威斯敏斯特信条》。」美国神学巨匠华腓德(B. B. Warfield,1851-1921年)评论说:「这是人类迄今为止所构建的关于『福音派信仰』最完整、最详尽、最仔细守护、最完美、又最生动的信条;如果我们要福音派信仰在世上持续存在,就必须护卫这个信条。」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estminster Standards as a Creed)尽管如此,本信条的作者从不认为任何信条或教会文件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地位。信徒和教会若想确定神对人所启示的心意,最终必须完全根据圣经所默示的文字、圣子所遗留的典范、圣灵所成就的作为,并通过审慎的查考得知。
本信条一共33章,可以分为八个部分:圣经(第一章)、神和祂的作为(第二-五章)、人和罪(第六章)、基督成就救恩(第七-八章)、圣灵施行救恩(第九-十八章)、信徒的生活(第十九-二十四章)、教会的生活(第二十五-三十一章)、末世(第三十二-三十三章)。对于还没有学过系统神学的人,本信条是最好的预备;对于已经学过系统神学的人,本信条是最好的总结。
本信条目前已经有八个中译本(汤清《韦斯敏斯德信条》,赵中辉《韦斯敏斯德信条》,张重辉《西敏斯特信条》,方镇明《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王瑞珍、张圣佳《新译西敏信条》,林慈信《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吕沛渊《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威斯敏斯德信条》),本译本是由加拿大高贵林国语教会(宣道会)于2023年根据证明经文最为全面、精准的美国正信长老会(The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OPC)1956年版本译成,力求忠于原文、准确易懂,并编写解读、录制讲解。OPC版对1647年版的七处主要修订,均在解读中有说明。
第一章 论圣经 Of the Holy Scripture
00:00:26 前言
00:26:54一、虽然自然之光、创造与护理之工,都足以显示神的良善、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罗2:14-15;1:19-20;诗19:1-4;罗1:32-2:1);然而它们都不足以提供得救所必需的有关神自己、以及祂旨意的知识(约17:3;林前1:21;2:13-14)。因此,主就乐意多次多方地向祂的教会启示祂自己、晓喻祂的旨意(来1:1-2);之后,主鉴于肉体的败坏、撒但与世界的恶意,为了真理能更好地得蒙保全、得以传扬,也为了教会的设立更稳固、安慰更明确,就将这一切都诉诸于文字(路1:3-4;罗15:4;太4:4,7,10;赛8:20);使圣经成为不可或缺(提后3:15;彼后1:19);神从前向祂的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那些方法,如今已经停止了(约20:31;林前14:37;约壹5:13;林前10:11;来1:1-2;2:2-4)。
Although the light of nature, and the works of creation and providence, do so far manifest the goodness, wisdom, and power of God, as to leave men inexcusable; yet are they not sufficient to give that knowledge of God, and of His will, which is necessary unto salvation; therefore it pleased the Lord, at sundry times, and in divers manners, to reveal Himself, and to declare that His will unto His church; and afterwards for the better preserving and propagating of the truth, and for the more sure establishment and comfort of the church against the corruption of the flesh, and the malice of Satan and of the world, to commit the same wholly unto writing; which maketh the holy Scripture to be most necessary; those former ways of God’s revealing His will unto His people being now ceased.
解读:
- 这是圣经的四大属性之一:必要性。相信圣经的必要性,就要挑战理性主义。
-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 特殊启示教导人永生之道,人通过特殊启示才能正确理解普遍启示。
- 在特殊启示中,既有神的作为,又有神的话语,两者互相解释。
- 特殊启示预设了普遍启示,没有普遍启示,就不能理解特殊启示,两者的必要性(Necessity)、权威性(Authority)、足够性(Sufficiency)和清晰性(Perspicuity)都是同等的。特殊启示的独特性,在于它的独特目的:1)引导人正确地解释普遍启示;2)在人类堕落后,纠正人对普遍启示的歪曲;3)启示神在基督里的救赎应许。
00:37:08二、在《圣经》、或「成文之神的道」的名下,包括目前旧约和新约全书的各卷如下:
旧约各卷:《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
新约各卷:《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壹书》,《约翰贰书》,《约翰叁书》,《犹大书》,《启示录》。
所有各卷都透过神的默示而成,是人信仰和生活的准则(路16:29,31;路24:27,44;提后3:15-16;约5:46-47)。
Under the name of holy Scripture, or the Word of God written, are now contained all the books of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which are these:
Of the Old Testament: Genesis, Exodus, Leviticus, Numbers, Deuteronomy, Joshua, Judges, Ruth, I Samuel, II Samuel, I Kings, II Kings, I Chronicles, II Chronicles, Ezra, Nehemiah, Esther, Job, Psalms, Proverbs, Ecclesiastes, The Song of Songs, Isaiah, Jeremiah, Lamentations, Ezekiel, Daniel, Hosea, Joel, Amos, Obadiah, Jonah, Micah, Nahum, Habakkuk, Zephaniah,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Of the New Testament: The Gospels according to Matthew, Mark, Luke, Joh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Paul’s Epistles to the Romans, Corinthians I, Corinthians II, Galatians, Ephesians, Philippians, Colossians, Thessalonians I, Thessalonians II, to Timothy I, to Timothy II, to Titus, to Philemon,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The Epistle of James, The First and Second Epistles of Peter,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Epistles of John, The Epistle of Jude, The Revelation.
All which are given by inspiration of God, to be the rule of faith and life.
解读:
- 这是圣经正典的清单。
- 「the rule of faith and life」也可理解为「信仰和生命的准则」,因为本信条中的大部分的「life」都是指「生命」。但第19章6节「a rule of life」意思是「生活的准则」,所以此处相应地译为「信仰和生活的准则」。
- 「默示」原文的意思是「呼吸」。
- 默示的实质:是神的「呼出」,而不是「呼进」。是「神呼出圣经」,而不是「神呼出圣灵、神借着圣经不断呼吸」(新正统派)。
- 默示的方式:「逐字默示 verbally inspired」(有机的,但部分是机械性的),而不是「思想默示」、「动力默示」(自由派)。
- 默示的范围:全部,而不是「部分默示」(新福音派),或者是不是真理不重要(后现代)等等。
00:42:04三、通常被称为旁经的那些书卷,因为并非源于神的默示,不是圣经正典的一部分,所以在神的教会里不具备任何权威,只能被当作人间一般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启22:18-19;罗3:2;彼后1:21)。
The books commonly called Apocrypha, not being of divine inspiration, are no part of the Canon of Scripture; and therefore are of no authority in the church of God, nor to be any otherwise approved, or made use of, than other human writings.
解读:
- 旁经Apocrypha,或称次经Deuterocanonicals,指十五卷只存于七十士译本、不存于希伯来圣经中的希腊文或亚兰文著作,从未被主耶稣或新约圣经引述过。
- 东正教承认次经为旧约正典,但只作参考、不作信仰依据。天主教原本不接受次经为正典,但在改教期间于1546年的天特会议将次经纳入旧约正典,并作为信仰依据,以便继续教导为死人祷告、向圣徒祈祷、敬拜天使、炼狱等。
- 旁经不同于伪经Pseudepigrapha,伪经的内容与圣经的主要内容相违背或冲突。
00:46:08四、圣经应当被人相信而服从的权威,并非取决于任何个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完全取决于它的作者——本身就是真理的神;所以它必须被接受,因为它就是神的道(彼后1:19-20;提后3:16;约壹5:9;帖前2:13;启1:1-2)。
The authority of the holy Scripture, for which it ought to be believed and obeyed, dependeth not upon the testimony of any man or church, but wholly upon God (who is truth itself), the Author thereof; and therefore it is to be received, because it is the Word of God.
解读:
- 这是圣经的四大属性之二:权威性。相信圣经的权威性,就要挑战人的自主性。
- 这里宣告神是圣经的作者,而不是「圣经部分是神所默示的」。
- 这里宣告圣经是「神的道」,而不是「圣经是道的见证、记录;圣经是神留下的痕迹;人可以从圣经里听到神的道」。
00:49:34五、我们或许被教会的见证感动和影响,对圣经生发了崇高的敬意(提前3:15)。固然,圣经属天的内容(林前2:9-10),教义的功效(来4:12),文体的庄严,各部的一致(约10:35),总体的目的(就是将一切荣耀都归给神)(赛55:11;罗11:36),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揭示(诗19:7-11;提后3:15),许多其他无与伦比的卓越之处,以及整体的纯全,都绰绰有余地自证它是神的道;但尽管如此,我们对其无谬无误的真理和神圣权威的完全信服和确据,是来自圣灵的内在工作,祂借着圣道、并和圣道一同在我们心中作见证(林前2:4-5;帖前1:5;约壹2:20,27;赛59:21)。
We may be moved and induced by the testimony of the Church to an high and reverent esteem of the holy Scripture; and the heavenliness of the matter, the efficacy of the doctrine, the majesty of the style, the consent of all the parts, the scope of the whole (which is to give all glory to God), the full discovery it makes of the only way of man’s salvation, the many other incomparable excellencies, and the entire perfection thereof, are arguments whereby it doth abundantly evidence itself to be the Word of God; yet, notwithstanding, our full persuasion and assurance of the infallible truth and divine authority thereof, is from the inward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bearing witness by and with the Word in our hearts.
解读:
- 圣经的启示是一贯的,不但是渐进的、也是前后一致的,不能把不同的书卷、文体之间在真理内容上对立起来。
- 圣经的无谬无误是权威性的一部分。infallible与inerrant是同义词,1970年代以后才予以区分,用「无谬 infallible」表示既不误导人、也不被误导的特性,「无误 inerrant」表示毫无虚假或错误的特性。自由派、新正统神学、新福音派都不承认圣经无误。
- 基督对旧约的见证是圣灵内证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圣灵和圣道一同在人心中作见证,而新正统神学则不认为圣经是神的道。
00:57:22六、有关神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心、生命所必需之事的全备旨意,若非已经通过圣经明确地说明,就是可以从圣经推导出合理且必要的结论:人无论何时,都不得把圣灵的新启示和人的传统加进圣经里(提后3:16-17;加1:8,9;帖后2:2)。然而,我们承认,圣灵的内在光照对于救赎性理解圣道所揭示的这些事是必要的(约6:45;林前2:12,14-15;弗1:18;林后4:6)。至于某些关于敬拜神和治理教会的处境,与人类的行为和社团有相通之处,应该凭借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谨慎,按照我们始终遵守的圣道通则来决定(林前11:13-14;14:26,40)。
The whole counsel of God, concerning all things necessary for His own glory, man’s salvation, faith, and life, is either expressly set down in Scripture, or by good and necessary consequence may be deduced from Scripture: unto which nothing at any time is to be added, whether by new revelations of the Spirit, or traditions of men. Nevertheless we acknowledge the inward illumination of the Spirit of God to be necessary for the saving understanding of such things as are revealed in the Word; and that there are some circumstances concerning the worship of Go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church, common to human actions and societies, which are to be ordered by the light of nature and Christian prudence,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Word, which are always to be observed.
解读:
- 这是圣经的四大属性之三:完备性或足够性。相信圣经的足够性,就要反对宗派主义 (sectarianism)。
- 不可倚靠道德哲学、市场管理学、心理学、所谓「圣灵的新启示」、中世纪的人为传统等等。
- 圣经不只向人的理性说话,也向人的心灵说话。
-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01:02:14 七、圣经所载各事并非本身都同样浅白,也并非对所有的人都同样清晰(彼后3:16);但那些为了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和遵行的事,却总在圣经的此处或彼处被清楚提及、公开论及,以致无论有学问的、无学问的人,只要适当使用一般的方法,就都能获得充分的理解(诗119:105,130;申29:29;30:10-14;徒17:11)。
All things in Scripture are not alike plain in themselves, nor alike clear unto all; yet those things which are necessary to be known, believed, and observed, for salvation, are so clearly propounded and opened in some place of Scripture or other, that not only the learned, but the unlearned, in a due use of the ordinary means, may attain unto a 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m.
解读:
- 这是圣经的四大属性之四:清晰性。相信圣经的清晰性,就要反对教权主义 (clericalism)。
- 「一般的方法 ordinary means」,指改教时期所说的「恩具、施恩具 means/instrument/vehicle/tool of grace」,指神赦免罪、使人称义的施恩途径,包括听道、读经、圣礼、祷告,也就是敬拜加上神的话。)
- 人在研读圣经的过程中,必须使用理性和感知,但这些理性、感知和方法都必须遵从圣经,也就是起点是寻求和顺服神的心意,而不是自我标榜为终极权威。因此,虽然人的解释难免混入对圣经的认识中,但是,当人的心智否定了自己的自主性,转而效法神的思维去思维时,就能顺服圣灵、胜过罪的影响,尽职地把解释工作做到最好。
01:03:38八、希伯来文(古时神选民的母语)旧约和希腊文(写作时各国最熟悉的)新约,因为都直接出于神的默示,并在祂独特的看顾和护理下,历代都保持纯正、真实可靠(太5:18;诗119:89);因此,一切有关信仰的争辩,教会最终都必须诉诸于圣经(赛8:20;太15:3,6;徒15:15;路16:31)。然而,神的众民未必都通晓原文,虽然他们都有权接触圣经、渴慕圣经,并按神的命令存敬畏的心去阅读查考(约5:39;徒17:11;启1:3;提后3:14-15);所以,全部圣经都应该被译为它们所到之处各民族的通俗文字(太28:19-20;林前14:6;可15:34),让神的道丰丰富富地存在众人心中,使他们都能以蒙悦纳的方式敬拜祂(西3:16;出20:4-6;太15:7-9),并借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罗15:4)。
The Old Testament in Hebrew (which was the native language of the people of God of old), and the New Testament in Greek (which at the time of the writing of it was most generally known to the nations), being immediately inspired by God, and by His singular care and providence kept pure in all ages, are therefore authentical; so as in all controversies of religion the church is finally to appeal unto them. But because these original tongues are not known to all the people of God who have right unto, and interest in, the Scriptures, and are commanded, in the fear of God, to read and search them, therefore they are to be translated into the vulgar language of every nation unto which they come, that the Word of God dwelling plentifully in all, they may worship Him in an acceptable manner, and, through patience and comfort of the Scriptures, may have hope.
解读:
- 这是翻译圣经的必须性。
- 中世纪的天主教使用并禁止翻译拉丁文圣经,垄断信仰,致使普通人无法读懂圣经。
- 圣经中所用的「称义、代罪、挽回、不再定罪、买赎」等法律用语和商业用语是神默示的一部分,不是西方教会的文化包袱,相信圣经无误,必须同时接纳神所选用的文字、词语和观念。
- 解释是为了应用,查经是为了以蒙悦纳的方式是敬拜神。
01:07:52九、解释圣经的无误准则,就是圣经本身;因此,若对任何一处经文真实、完整的意义存在疑问(每处经文只有一个意思,不是多种意思),可以通过查考其他讲得更为清楚的经文而得以知道(徒15:15;约5:46;彼后1:20-21)。
The infallible rule of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 is the Scripture itself; and therefore, when there is a question about the true and full sense of any scripture (which is not manifold, but one), it may be searched and known by other places that speak more clearly.
解读:
- 解经的原则:以经解经。
- 每处经文只有一个意思,不是多种意思。
01:08:36十、我们对于一切信仰争议的裁决,以及对议会所有决议、古代作者各种见解、众人诸般教义、私人灵异现象的察验,所当遵循其判决的最高裁判,除了那位在圣经里说话的圣灵,别无他人(太22:29,31;徒28:25;约壹4:1-6)。
The Supreme Judge, by which all controversies of religion are to be determined, and all decrees of councils, opinions of ancient writers, doctrines of men, and private spirits, are to be examined, and in whose sentence we are to rest, can be no other but the Holy Spirit speaking in the Scripture.
解读:
- religion源于拉丁语religionis,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拉丁语境下,既可以理解为「宗教」,也可以理解为「敬虔生活」。
第二章 论神与三位一体 Of God, and of the Holy Trinity
00:00:23前言
00:01:11一、只有一位(申6:4;林前8:4,6;加3:20)又真又活(帖前1:9;耶10:10)的神,祂的存有和完全都是无限的(伯11:7-9;26:14;诗139:6),是至纯之灵(约4:24),眼不能见(提前1:17;约1:18),没有身体,没有部分(申4:15-16;约4:24;路24:39),没有激情(徒14:11,15),永不改变(雅1:17;玛3:6),广大无边(王上8:27;耶23:23-24),永远常存(诗90:2;提前1:17),不可测度(诗145:3;罗11:34),无所不能(创17:1;启4:8),至为智慧(罗16:27),至为圣洁(赛6:3;启4:8),至为自由(诗115:3;赛14:24),至为绝对(赛45:5-6;出3:14),按照祂自己永不改变、至为公义的旨意(弗1:11)的计划,为了祂自己的荣耀(箴16:4;罗11:36;启4:11)行做万事,至为慈爱(约壹4:8,16;约3:16)、恩典、怜悯,恒久忍耐,有丰盛的良善和真理,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6-7);赏赐那些殷勤寻求祂的人(来11:6);但与此同时,祂的审判至为公正、可畏(尼9:32-33;来10:28-31),因为祂憎恶一切罪恶(罗1:18;诗5:5-6;11:5),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鸿1:2-3,6)。
There is but one only living and true God, who is infinite in being and perfection, a most pure spirit, invisible, without body, parts, or passions, immutable, immense, eternal, incomprehensible, almighty, most wise, most holy, most free, most absolute, working all things according to the counsel of His own immutable and most righteous will, for His own glory, most loving, gracious, merciful, long-suffering, abundant in goodness and truth, forgiving iniquity, transgression, and sin; the rewarder of them that diligently seek Him; and withal most just and terrible in His judgments; hating all sin; and who will by no means clear the guilty.
解读:
- 「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换句话说,就是只有一位自存的(self-existence or aseity)绝对位格(absolute personality),绝对性和位格性结合在最高的存有——神里面。神既不是某种抽象的概念或规律,也不是祂一切作为和话语的总和,更不是宇宙万物的总和,而是具体的位格、绝对的至高。一切与圣经不符的神观,不是抽象的(命运、规律是绝对的,但没有位格,从康德到巴特的形而上学都是抽象的),就是非绝对的(多神论、各种「人格主义」哲学的神明有位格,但不是至高的)。
- 神是独一的,祂的神性不与任何其他活物分享。人是神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并非放射,两者之间并非数量、程度的区别。神的某些属性是可以传递的,所以人起初在有限的层次上是圣洁、公义、智慧、权能的……,但这些属性都在亚当犯罪堕落以后被罪污染了。诺斯底主义认至高善神是纯存有( pure Being),其神性放射( emanation)给其他的灵体,就像纯金变成金粉、镀金,神性相同、数量减少,神与所有其他灵体合起来就是丰满(pleroma)。天主教的阿奎那认为人比神少一点存有,也是这种放射模式。现代的新纪元、泛神论和心理学理论认为神就是宇宙、宇宙就是神,人里有神性的火花,人性与神性只是程度的不同,并非本质不同,致力发掘人性里的神性。创造主与受造物之间的区别是绝对、无限的。人有神的形象,但人性根本就不是神性。圣灵内住,并非成为人的一部分,也没有把人变成神的一部分。
- 神所有的属性,都包括在祂的自存里。在「公义」之前列出了神不可传递的属性,强调神绝对的存有;从「公义」开始列出了可传递的属性,强调神与受造物建立的各种关系。神的每一样属性,都会在圣约里带给我们益处。
- 神所有的属性都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换句话说,神本身就是公义、神本身就是爱,并不需要服从于另外一个非位格的抽象概念。
- 神的属性是可以认识的,祂在圣经中启示了自己的属性。但为了向知识分子传福音,有些早期教父却与世俗哲学妥协,把神当作希腊宇宙观里不可言喻的纯存有(pure Being、pure Form)、没有属性的存在,今天的新正统神学也是如此。他们又用希腊的宇宙观来解释约翰福音里的道,认为道在先知和哲学家中运行,所有按道生活的人都是基督徒。今天,巴特、现代神学、新纪元、普救论也是如此,一些华人信徒也把基督当作老子的道。所有离开圣经的哲学和宇宙观,都把神和人放在同一个圈子里,扯低神、捧高人,使两者都成为马戏团的空中飞人。
- 神的存有是无限的,指神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祂的存有与属性不受任何限制,不限在宇宙时空中运作。神的无限是集中的(intensive)、不是分散的(extensive),不是无限度地延伸在整个宇宙中,有一部分在这里、另一部分在那里,因为神没有身体。
- 神的完全是无限的,不是指「量」的无限,而是「质」的无限,也就是没有瑕疵、有无限的可能。神无限的圣洁不是无限量的圣洁,乃是永存的圣洁、没有任何瑕疵。神无限的能力、知识、智慧、爱和公义,都必须从「质」的意义上理解。
- 「没有身体」,指神完全不受空间和距离的限制,无所不在。
- 「没有部分」,指神的位格、能力和属性都是完美结合的。神是纯一的(Simplicity or Unity),祂并非由多个部分组成,而是每个属性都无限完全,每个属性都不会违背其他属性,也没有任何属性高于其他属性。神的每一样属性都包含了所有其他的属性。换句话说,祂的慈爱是公义的、祂的公义是怜悯的、祂的怜悯是不变的。当我们提到神的不同属性时,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祂。
- 「没有激情」,又被译为「无欲、无情欲」,不是说神没有感觉、冷漠无情,或者祂里面没有类似人的情感和感情的心态,而是说神没有人类那种被动、非自愿的情绪化反应,也就是受无法控制的环境驱使和约束的passionate心态,包括痛苦、惧怕、忧伤、懊悔、绝望等。神的情感具有深思熟虑、自主选择的本质,与人的情绪和激情完全不同。圣经中所提到神的情绪变化,只是用人类的语言表达人与神之间约的关系变了。
- 「永不改变」,不是说神静止不动,而是指神的存有、属性、计划和应许都不会因着时间、过程和环境而改变。祂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不会变得更好、也不会变得更坏,不会增加知识、也不会减少知识。神的不变性建立在神的自存上,因为除了祂自己永恒的存有(eternal Being),祂不依靠任何其他的事物。进程神学(Process Theology)认为神是不断给自己加添、不断变化的,伯拉纠主义和亚米念主义认为神是会改变的,现代流行的神学则认为神是有限的、在挣扎中逐渐增长。
- 「广大无边」,是从空间的角度看神的无限性。「广大性」,指神超越所有空间的限制,在空间之上;「无所不在」,指神以祂的整个存有充满空间的每一部份,这种同在不会在某个地方多过其他地方,也不是分散在各个地方。神与所有的受造物同在,与生物和非生物、义人和恶人、教会和世界都同在,但并不是每一种同在都有同样的意义,每种同在的性质是与受造物相称的。泛神论否认神的超越性,认为神的存有就是宇宙万物的总和。自然神论否认神的临在性,认为神只是从远处以祂的大能向宇宙施行作为。
- 「永远常存」,是从时间的角度看神的无限性。永恒并不是时间的无限延伸,而是超越所有时间上的限制,本质上与时间不同(彼后3:8)。在神的生命里,没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区别。神是永恒的「我是」,祂在一个没有分割的「现在」里拥有祂全部的存在。
- 「不可测度」,指人不能像神认识祂自己那样穷尽地认识祂,但可以按照神的启示、有把握地认识祂。祂不是诺斯底主义、新正统神学和古今各种非理性主义所说的无底深渊(unfathomable abyss)、全然他者(Wholly Other)。
- 「至为自由」,指神按照自己不变的、最公义的旨意作决定,为了荣耀祂自己。
- 「至为绝对」,指神是自含丰满的(self-contained fullness),也就是自存的。祂自有永有、充满荣耀,与祂之外的任何存有都不相互依存(correlative),祂的存在和工作不必依靠任何人或天使,而是自足的。只有神自己是必须的,世界、人类、甚至人类对神的爱都不是必须的,但神却定意让我们的存在对祂产生意义(赛62:3-5)。
- 神「为了祂自己的荣耀行做万事」,祂关心自己的荣耀,超过关心人的得救;祂关心人,超过人关心自己。神在永恒里并不缺乏荣耀,荣耀是神的绝对权能在历史中的显明。神的「荣耀」,就是三位一体的神在永恒里所计划的,在历史中得着了成就,因此使三一神得着满足,万有都要称颂祂。人的「荣耀」,就是神在人身上的创造计划和救赎计划得着成就,包括:人真正进入安息日的安息(神计划里的安息,而非本质上的安息,因为神之前也有安息),效法神儿子的模样。主耶稣是最后荣耀诗班的总指挥(来2:10-12)。
00:53:47二、神拥有所有生命(耶10:10;约5:26)、荣耀(徒7:2)、良善(诗119:68)、祝福(提前6:15;罗9:5),都在祂里面,也属祂所有;在祂自己里面和向祂自己都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物(徒17:24-25),也不从它们那里得到任何荣耀(路17:10),反倒只透过它们、借着它们、向着它们、在它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的惟一根源,万有都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罗11:36);祂在万有之上有着至高的主权,随己意借着他们、为着他们、或在他们身上行事(启 4:11;但4:25,35;提前6:15)。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无限、无误,独立于受造物之上(罗11:33-34;诗147:5)。所以对祂而言,没有任何事情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徒15:18;结11:5)。祂在祂所有计划、所有作为、所有命令上都显为至圣(诗145:17;罗7:12)。天使、人类和其他一切受造物,都当按祂所喜悦的要求,敬拜祂、事奉祂、顺服祂(启5:12-14)。
God hath all life, glory, goodness, blessedness, in and of Himself; and is alone in and unto Himself all-sufficient, not standing in need of any creatures which He hath made, nor deriving any glory from them, but only manifesting His own glory in, by, unto, and upon them; He is the alone foundation of all being, of whom, through whom, and to whom, are all things; and hath most sovereign dominion over them, to do by them, for them, or upon them, whatsoever Himself pleaseth. In His sight all things are open and manifest; His knowledge is infinite, infallible, and independent upon the creature; so as nothing is to Him contingent or uncertain. He is most holy in all His counsels, in all His works, and in all His commands. To Him is due from angels and men, and every other creature, whatsoever worship, service, or obedience He is pleased to require of them.
解读:
- 神是有位格的绝对真理。宇宙最高的绝对真理不是一个没有位格的资料库,而是有位格的。希腊哲学里的最高真理是没有位格的,希腊神话中的神有位格,但却不是最高真理。
- 一个抽象的绝对观念是不会要求相信、要人悔改的;惟独有位格的绝对才有权统治人、审判人,呼召人:你听我讲、你跟我走、你为我活。所以世人总是喜欢寻求找抽象的绝对,知识分子最喜欢的就是不要求悔改的信靠顺服和绝对真理。基督徒如果被世俗的知识分子和哲学牵着鼻子走,最后得到的只是抽象的、非位格的真理。只有先打好正统的系统神学根基,然后再研究哲学,用真理批判、救赎哲学,才能向崇尚哲学的知识分子分享福音。
- 许多基督徒为了与知识分子分享福音,常常把哲学贴上真理的标签,想把哲学当作桥梁,用哲学解释真理,结果是用哲学取代真理。游斯丁、亚历山大的革利免、俄利根为了向知识分子传福音,结果却吸收了希腊哲学,许多现代神学家也把世俗哲学的思想写进了神学。当我们要讨好人的时候,一定会把人的地位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哲学、人的良善爱心捧得很高,把所有的真理都当作神的真理,说老子的道、希腊哲学的道说成约翰福音里的道。
- 「祝福」指配得称颂的荣美,和合本提前6:15和罗9:5的「可称颂」,英文译为「有福的 blessed」。
- 神的知识「无限、无误」,所以「The God’s Openness」是伪命题。
01:01:25三、在神格的合一中有三个位格,本质一致、权能一致、永恒一致:父神、子神和圣灵神(太3:16-17;28:19;林后13:14;弗2:18)。父无中自有,既非受生,亦非发出;子在永恒里为父所生(约1:14,18;来1:2-3;西1:15);圣灵在永恒里由父和子发出(约15:26;加4:6)。
In the unity of the Godhead there be three Persons of one substance, power, and eternity: God the Father, God the Son, and God the Holy Ghost. The Father is of none, neither begotten nor proceeding; the Son is eternally begotten of the Father; the Holy Ghost eternally proceeding from the Father and the Son.
解读:
- 人并不能用理性、逻辑、哲学、科学来解释三位一体,只能根据圣经的宣告相信。
- 「神格/神性 godhead」指三位一体的神。我们用「神」来称呼圣父,也用「神」来称呼三位一体的神。
- 神是位格(God is a person),不只是属性的总和。
- 神是有位格的(God is personal)。祂在永恒里计划(定旨 decreed)要创造人,与人建立约的关系。
- 神是既有位格的、也是无限的(God is both personal and infinite)。
- 神同时是一个位格(一本质,一神格)、三个位格。「质 substance」包含所有的属性,并不是像泥土、金、银、木头一样是非位格的。「位格 person」和「质 substance」这两个词最初并无特定意思,只是表示「某事物 something」,所以可以互用。当我们说神是一体/一本质、三位格的时候,实际上是说神是「三某事物 three of something」和「一某事物 one of something」。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神是三个位格,同时是一个位格。
- 父、子、灵是三个位格的「存在模式 mode of subsistence」,位格之间只有存在模式的不同。
- 「生」和「发出」,只是表明不同的关系,圣经里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 「生」和「发出」不是神计划的一部份,而是神性里从来就有的存在形式,并无开始的时刻。当我们说到神的计划,一定是说三位一体神的计划。
- 三位一体不是偶然的、计划的,而是必然的,是神存在的方式。父、子、灵同永,父在永恒里从来就圣子的父,子在永恒里从来就是父的子。从来没有一刻父不是父、子不是子、灵不是灵。
- 圣子、圣灵与圣父同质,与圣父同有全部的神性,不是次等的神。父的一切属性,子都有,灵也都有。
- 「子在永恒里为父所生;圣灵在永恒里由父和子发出」,是必然的(nescessary),并非父偶然的(contingent)、自由的(free)、主权的行动或旨意、计划。
- 圣父在永恒里生子,不是神性的放射(emanation,意思是属性相同、程度不同),不是父本质(神性)的分割(division),也不是说子比父有更少的神的本质,或子比父有更少的神的属性。
- 圣子启示圣父,但祂并非只是父的启示或形象,而是圣子;并非只是终极的原理、神圣的道、神的理性。而是有位格的,有自己的思想、意志、感情、计划、关系;并非女儿、母亲……,而是以「子」的身份在永恒里存在。
- 圣子是神,并非只是一个神,更不是另一个神。祂是一个位格,道成肉身并没有使圣子多一个位格。
- 三位一体有三个不同的位格,但只有一位神。三个位格并非戏剧中的三个演员或角色、或者一个演员戴着三个面具。或者水、冰、水蒸气。圣子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圣父和圣灵始终参与。但并非圣父道成肉身,挂在十字架上。(这是形体上的神格唯一说 Modalism,即撒伯流主义 Sabellius,又被称为圣父受苦说 Patripassianism)。
- 只有三位一体的神,才可能是自存的绝对位格,不需要倚靠任何受造之物。
- 只是一、而不是三的神,是不可能自存的。比如:圣经里的爱就是爱别人,但无论是抽象的全然他者、还是撒伯流主义的神,爱的对象只能是受造物,必须与受造的世界相互依存、才能有永恒之爱。
- 只是一、而不是三的神,如果是至高的,就不可能有位格;因为祂不能自己为自己定义属性,只能是抽象的。如果有位格,就不可能是至高的;因为祂只能服从于一个抽象的爱,而抽象的爱又要由另一位更高的存有来定义。
- 只有三而一、一而三的神,三个位格之间的爱本身就是爱的定义,三个位格之间相互依存、自含丰满,不需要为任何属性到三位一体之外寻找抽象的定义,祂自己就是爱、公义、圣洁、良善,祂自己就是道路、真理、生命。
- 得救得赎而与神和好合一的人,尽管与圣父圣子圣灵都密契交通联合,并具有神的形象和样式、与神的性情和思想,但却永远都不在神格之内、不属神格之一。
第三章 论神的永恒旨意 Of God’s Eternal Decree
一、神在永恒里按祂自己旨意中至为智慧、至为圣洁的计划,自由不变地决定了一切将要发生的事(诗33:11;弗1:11;来6:17);但虽然如此,神既不是罪恶的原作者(诗5:4;雅1:13-14;约一1:5;哈1:13),也没有对受造物的意志施加暴力,第二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并没有被剥夺,反倒被确立了(徒2:23;太17:12;徒4:27-28;约19:11;箴16:33)。
God from all eternity did by the most wise and holy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freely and unchangeably ordain whatsoever comes to pass; yet so as thereby neither is God the author of sin; nor is violence offered to the will of the creatures, nor is the liberty or contingency of second causes taken away, but rather established.
解读:
- 正统信仰的两个预设前提(presupposition):1、圣经是圣灵默示的,无谬无误(第一章);2、神是自有永有的,也就是先存、自存的绝对位格(第二章)。因此,神的一切属性都是具体的,指向祂自己的自含丰满。而人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公义、慈爱、良善等属性当作神思想里的某些东西(一圈思维 one-circle thinking,把神和人放在一个圈子里讨论),祂必须遵守这些抽象的观念,结果是把抽象的属性当作更终极的、非位格的神,而制定这些抽象概念的人就成了更高的神。谨记这些原则,才能超越堕落的理性、正确地理解预定论。
- 神的永恒旨意就是预定:预定论是承认神在永恒里有一个计划,祂有能力和智慧实现这个计划。宇宙是神彰显荣耀的场所,一切细节都在祂的计划之中,神借着万事万物,在时间里彰显祂永恒的计划,每个最细微的部分都在祂的计划里独特的地位,连麻雀和头发(路12:6-7)是否落下,也必须精确地符合神的永恒旨意。神是自存的,所以创造不是必须的,神可以自由地选择无数种创造方案,但祂却选择了这个圣子必须代死的创造计划,表明祂已经预定了计划中的每一件事,好使整个创造确实按照计划进行。「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神知道的」(彼前1:20),是「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徒2:23),甚至人的堕落、神的儿子上十字架,都在神的计划之中。因此,神不掷骰子,在祂既没有突然、也没有偶然、更不会徒然。神若没有计划,宇宙是危险的,科学纯属碰运气,人生更是一场冒险。如果神不能预定万事,或者只能预定一部分事,就得不断拟定新的计划,宇宙和历史就会打满补丁,神的旨意就不能被称为「永恒和不变的」。
- 预定论是承认神的绝对主权:伯拉纠主义否认神有计划,亚米念主义主张神有一般计划,但没有特定计划。两者都把神降到受造物的地位上,否定神的绝对主权,以为人可以对神的永恒旨意行使否决权。预定论则主张神有特定计划,万事万物都包含在这计划中,神的绝对主权不受任何受造之物的约束和限制。人对预定的抱怨,实际上是神应该符合人所制定的抽象的公平、慈爱、良善,而不同的人所制定的标准又是各不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
- 神预定的一切包括罪,但不是罪的原作者:有什么罪,比把神的儿子钉上十字架更大呢?但连这也是神预定的,为要成就神的美意(徒2:23;4:24-29)。人有行善的能力,就有作恶的能力。神只有创造一个会犯罪的人,才能创造一个会顺服的人。神所预定的创造,就是一个自由的人在最大限度的自由下,还能行出最高的道德标准。有什么自由,比神允许人与撒但对话更大呢?因此,神并不强迫人,而是允许人按自己的本性行事,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人选择犯罪、堕落,神也可以许可。但神恨恶罪,祂并非罪的原作者,祂许可罪发生的动机是出于公义,并且祂奥秘的护理能超越一切罪、把罪限制在一个范围之内,使这些罪成就神的善。圣经中的历史证明,恶事最后的结果不过是成就神早已预定的旨意罢了。
- 两个不同的因果层次:实存(reality)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层次:创造主和受造物;宇宙也相应有两个不同的因果层次:第一因和第二因,有两套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s)和两套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s)。从第二因的角度看来是偶发的事件,从第一因的角度、也就是神的角度看来是必然的。这就像在一本精心设计的小说里,作者创造了一个世界,所有事情都在这个世界里发生,每个事件彼此都有因果关系,每个人物都有自由意志,但每件事还有一个更高的第一因,就是作者的写作意图。小说里的人物不能认为自己没有自由意志,也不能指控作者为自己的犯罪负责。这种两圈思维的形而上学(two-circle thinking metaphysics),同时坚持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
- 罪是第二因的产物,但在第一因的控制下:奥古斯丁借用新柏拉图主义观念「恶是善的缺乏」来表述罪的源头,暗示恶是某种本身非实在的东西。C. S. 路易斯的表述是:恶实际上是用错误的方式追求善,或是追求过度。而改革宗的回答是:神是一切事物的第一因,恶是第二因的产物;一切第二因都在神的掌管之下,包括邪恶的势力。
- 神的预定与人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并不冲突:
- 离开定义来谈论「自由意志」、离开圣经来谈论抽象的「自由意志」,都是没有意义的。关于「自由意志」的详细论述参见第九章。
- 人是有自由意志、有道德责任的受造者,不但有理性、而且每件事都尝试按照理性决定自己的行动。神预定一切,包括预定人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不但「没有对受造物的意志施加暴力,第二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并没有被剥夺,反倒被确立了」。这正如一个业主想盖一座大楼,他会设计蓝图、确保完工,但却不必侵犯工人的自由意志,也不会免除承包商的责任。业主的意志是第一因,别人的意志是第二因。强调神的主权和人的败坏,没有用第一因剥夺第二因,也没有免除人的责任。
- 神的主权并非拦阻人道德责任的障碍,相反,人的道德责任建立在神主权的基础上,神的预定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先决条件。神不但预定人有自由意志,而且若非神已经预定一切、并且掌管一切,世界就是由偶然性控制的,人的任何决定或选择都没有意义。正因为神预定一切,人才可能在第二因的世界里,在复杂的因果关系系统中生活,与其他的人、事、物发生关系,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承担自己的责任。
- 预定论是诚实信靠神:相信神的预定,是人对神最完全的信靠,也是对自己最诚实的认识:承认自己全然败坏,得救和成圣都惟独神的恩典。正因为神已经预定了万事,明天并非由我们的选择而定,所以人对于明天永远都是无知,只能诚实信靠那位预定万事的神。因此,相信预定论的人,不太关心预定,而是凭信心每天遵行神的旨意,相信那位大牧者心中的纯正、手中的巧妙。而不相信预定论的人,反而很关心预定,信心小到无法忍受对明天的无知,热衷于探听预言、喜欢判断别人是否得救,祷告往往沦为操控神的巫术。
- 否定预定论的原因:预定论的教义遍及新旧约圣经(徒2:23;徒4:27- 28;徒13:48;弗1:5,11;弗2:10;罗8:29;罗9:23;林前2:7;诗139:16),不喜欢预定论的人,本质是看高人,认为自己没有全然败坏;也是看低神,认为预定无法容纳自由意志,双重预定存在道德困境。他们虽然反对预定论,但每天都在为自己作主、像神一样拟定计划,却以为神和自己一样缺乏智慧、能力和权柄来完成计划。
- 非位格主义无法接受预定论:非位格主义(impersonalism)拒绝绝对的神,而是让神服在偶然、孤存事实、抽象逻辑等非位格的原则之下。亚米念主义和路德宗的神学限制神的主权,认为人的行为都源于偶然或受造物的自主性,以便为人的行为留下空间。因此,他们的神学实际上是非位格主义的,认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都必须发生在一个完全非位格的处境里。
二、虽然神知道在任何假设的条件下可能或可以发生的事(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预定任何事,并非因为祂预见它,或预见在这些条件下必会发生(罗9:11,13,16,18)。
Although God knows whatsoever may or can come to pass, upon all supposed conditions; yet hath He not decreed any thing because He foresaw it as future, as that which would come to pass, upon such conditions.
解读:
- 预定不必基于预知:如果神的预定必须以预知为前提,就是否定神干预宇宙和历史的主权和能力。在这种预见性(prescient view)的预定论里,神是有限的,预定只是预知的代名词,神必须等到某件事发生或没发生,才能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 预定不能基于预知:预知不能成为人被预定得救的前提,因为神必然会预见人的信心飘忽不定、行为污秽善变,如果根据预知的结果来预定人是否得救,就没有任何人能得永生。人若可以被预见能相信并持守到永远,救恩就算不得恩典,而是人配得的,因为相信者比不信者更加公义、更有智慧或更有功德。
- 预知并非预定:一个有自由意志的受造物的行动,不是因为被神预知,所以才必定发生,而是因为必定发生,所以才被预知。神的预定并非根据人所作出的决定或反应,而是根据祂的主权。
- 预知基于预定:凡事都有原因,神是终极的第一因。只有神预定某事发生,万事万物才能从「可能」变成「确定」,从「神看为可能」到「神预知」。因此,预知基于预定,预定是预知的前提,神能够透知宇宙的真相或实存(reality),是因为祂在创造世界之前已经预定好了。「救赎金链」包含一系列的救赎行动:「因为祂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使祂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这个救恩次序从预知开始。有人因此认为预定基于预知,实际恰恰相反。神不会拣选祂所不认识的人,所以当然是先预知、再预定。「神预先所知道的人」(罗8:29),并不是说神预先知道「他们会作出好行为」,而是说神预先知道「他们会被神拣选」。正因为神预知人的全然败坏和无能为力,所以才预定万事都互相效力,确保祂所预定的人得到完全的救恩(罗8:28)。
- 预定和预知必须同时被承认:如果某事不能被确定,就不可能被预知,只有某事可以被确定,才有可能被预知。而某事如果能被确定,背后的决定原因只有两种:或者是有位格的神,或者是没有位格的自然、命运或运气。如果我们承认有神,就必须承认神是决定的原因。因此,神若预知某事,等于祂已经预定了此事,预定和预知必须同时被承认:否定神的预定,就是否定神的预知;承认神的预知,就要承认神的预定。亚米念主义者不敢否定预知,却想推翻预定,这是徒劳的;因为他们若能推翻预定,也会否定预知。他们的解释包括:「神为了使人有自由,可以自愿忽略一部分人类的行动。」「所谓神的无所不知,只是『神如果决定要知道万事,就能知道万事』。」这两种解释都否定了神的全知,一厢情愿地定义了一种「不全知的全知」。
- 预知和预定同样否定绝对的自由意志:有人承认预知、否认预定,认为预定有损于人的自由选择权。但预知同样否定绝对的自由意志,因为神若预知某事,意味着那件事再也没有改变的可能,人的自由选择权并不能改变结果。
- 夸大自由意志实际上是无神论:有人主张:「出于自由意志的行动是不确定的,必须等有自由意志的人作出决定以后,神才能知道人将会做什么事。」这种说法夸大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却否定了神的至高主权。如果人有绝对的自由意志,神必须等人决定之后,才能拟定相应的新计划。这意味着神对未来一无所知,祂的计划必须随着人类捉摸不定的行为改变,并且屡遭意外、郁郁寡欢。这并不是圣经所启示的全知的神(赛46:9-10;诗139:2;来4:13),只是某个高级的受造物,这实际上是无神论。
- 人没有绝对的自由意志,并非神的能力不够:所谓「全能的神应该造一个能完全用自由意志归向祂的人」、「全能的神应该能造一个不会犯罪的人」,和「全能的神应该造一块祂举不起来的石头」一样,只是想把神装进受造物有限的逻辑框框里。相反,正是因为神的全能,才能用预定的方式引导人用自由意志来归向祂。
- 预定和预知都要从神的角度看:预定和预知之所以让人难以理解,是因为活在时间和空间里的我们,无法想象神如何从时间之外看时间、从空间之外看空间。在神的面前,过去、现在、未来都是永恒的「现在」。因此,我们不必用有限的理性来「解释」预定论,更不能用人所定义的「公平、良善」来要求神,因为神自己就是公平、良善;我们只需要把圣经所启示的以下真理讲解清楚:
- 神的预定是个奥秘,祂「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弗1:4)。
- 神在圣约里诚恳地邀请全人类,「祂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
- 神不喜悦人灭亡,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
- 救赎是基督向全人类和灵界发出的得胜宣告,福音是神国度的来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太4:17)。
- 人在得救的事上全然没有能力,每个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
三、按照神的旨意,为了彰显祂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预定得永生(提前5:21;犹1:6;太25:31,41),而其余被注定受永死(弗1:5-6;罗9:22-23;箴16:4)。
By the decree of God, for the manifestation of His glory, some men and angels are predestinated unto everlasting life, and others foreordained to everlasting death.
解读:
- 无条件的拣选: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第三至五节的教义被称为「无条件的拣选 Unconditional Election」。
- 拣选论是预定论在救恩范围中的应用,神的拣选就是预定向谁施行救恩(弗1:3-12)。
- 「无条件」并不是指罪人得救不必悔改、相信、顺服,而是说神根据自己至高的主权,在基督里拣选其中一些罪人得永生,与人的功劳或行为无关,完全出于恩典。
- 拣选的原因:神并不是任意预定,而是「按照神的旨意,为了彰显祂的荣耀」。「旨意」这个词表明,神绝对的主权扎根于完美的智慧,与被拣选者自己无关,在人身上没有任何理由。
- 预定得永生:指神主动地将救恩施行在预定的选民身上,不但预定他们相信、也预定他们持守信心,确保他们的得救。任何非预定的救恩论都是某种形式的道德主义,是假设人并没有全然败坏,仍有能力运用自由意志对福音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果人的理性、情感和意志对救恩有任何帮助:
- 首先,恩典就不再是恩典,而是人正确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自己救自己、自己拣选自己。
- 其次,神的救恩计划被贬低为只是提供一种客观的可能、善良的愿望,基督在十字架上完全可能是白死,并不能实际地拯救任何一个具体的人。
- 第三,人所信的其实是自己,既不需要基督的代死,也不需要福音,只需要正确的选择和道德的持守。
- 最后,由于人的选择和行为都是易变的,所以他们的人生充满了偶然性,断气之前无法确定自己的结局。
- 预定受永死:指神放弃了对非选民的救赎,把他们留在自己的命运里。
- 预定得永生和预定受永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神预定了某些人得永生,同时意味着预定其余的人受永死;当神把一些人带进荣耀里,同时意味着把其余的人留在黑暗里;当神拣选了一些人,同时意味撇弃了其余的人。有人认为这是二元逻辑的思维局限,认为在拣选之外不只是撇弃,还有其他可能;因为人并没有全然败坏,可以用自由意志选择信主得救。在这个前提下,凡是证明双重预定的经文,都可以解释成相反的意思。但是,亚米念主义者坚持自己没有全然败坏,恰恰证明人的理性已经败坏,所以不认识自己;加尔文主义者对亚米念主义者的解经感到有理说不清、出离愤怒,正好证明人的情感已经败坏,所以不能控制自己。
- 预定受永死是神的计划:神在人类被造之前,就已经预知每个人的命运,并不是在人今生作出选择之后才知道。如果神在的计划中既不打算预定某人得救、也不打算预定此人灭亡,那就不必创造他们。但「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箴16:4),得救的人和灭亡的人都是神计划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彰显祂的荣耀」。
- 预定永死是公义的彰显:罪人为自己的罪受永死,是每个罪人应有的命运,没有一个罪人是冤枉的(罗2:6;罗6:23;创2:17)。没被拣选的罪人被留在他们原来的命运中,是犯罪当得的工价,彰显了神的公义,并没有不公平。
- 不同的拣选观:
- 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和慈运理认为神无条件拣选了得救的人,同时也撇弃了某些人,承认神既有权预定要拯救的人,也有权预定了要审判的人。这被称为「双重预定论 Double Predestinarian」。
- 现代路德宗认为神只是无条件拣选得救的人,只允许神选择祂要拯救的人,却拒绝神自由地选择祂要审判的人。这被称为「单重预定论 Single Predestinarian」。
- 亚米念主义认为神是有条件拣选人,预定是根据预知人信或不信。
- 罗马天主教认为救恩有可能失去,实际上是否认预定论。
- 普救论者认为,神要拯救全世界,耶稣是为全人类死的,所有人都会得救,自然也无所谓预定或不预定。
四、这些天使和人类,都在独特不变的设计下被如此预定或注定;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和明确,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约13:18;提后2:19;约10:14-16,27-28;17:2,6,9-12)。
These angels and men, thus predestinated and foreordained, are particularly and unchangeably designed; and their number is so certain and definite that it can not be either increased or diminished.
解读:
- 预定是个别的计划:亚米念主义认为,预定不是指个人被预定,乃是整类人(信徒)被预定。神拣选的预旨不是关乎个人,只是神要拯救信徒的一般旨意。
- 预定得救的人数是固定的:因为有圣父和圣子的双重保守,所以他们永不灭亡。正如主耶稣所说的:「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祂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约10:28-29)。
- 预定灭亡的人数是固定的:因为人已经全然败坏,若不是神的恩典,没有人会忽然改变主意、主动悔改向神、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正如保罗所说的:「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
- 预定与呼召悔改并不冲突:圣经中那些呼召人悔改归向神的经文(代下7:14;太4:17;徒17:30-31),并不会因预定而失去意义。未被拣选者因为拒绝回应福音,这些经文就成了定罪的根据;而被拣选者因为回应福音,这些经文就成了呼召选民的媒介(罗10:17)。正如保罗所说的:福音的见证「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在那等人,就作了活的香气叫他活」(林后2:16)。
- 预定与因信称义并不冲突:保罗说:「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2),但保罗又说:罪人已经「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罗3:11)。因此,被拣选者必须先被圣灵重生,然后才有可能因信称义,「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祂叫你们活过来」(弗2:5),所以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弗2:8)。
五、那些被预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祂永恒不变的目的、奥秘的计划和祂自己的旨意所喜悦的,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28-30;提后1:9;帖前5:9)。这完全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和爱,并非预见到任何信心或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上的坚忍,或是受造物中的任何其他事物,从而作为促使祂拣选的条件或原因(罗9:11,13,15-16;弗2:8-9;1:5,9,11);全都为了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6,12)。
Those of mankind that are predestinated unto life, God, befo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 was laid, according to His eternal and immutable purpose, and the secret counsel and good pleasure of His will, hath chosen in Christ, unto everlasting glory, out of His free grace and love alone, without any foresight of faith or good works, or perseverance in either of them, or any other thing in the creature, as conditions, or causes moving Him thereunto; and all to the praise of His glorious grace.
解读:
- 拣选的原因是神的奥秘:神是智慧的源头,祂没有告诉我们原因,并不等于没有原因。所以保罗并没有解释公义的神怎么会「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而是将此事归于神的至高主权(罗9:19-21)。在每个罪人都不配蒙拣选的情况下,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神为什么愿意向选民施恩,只告诉我们这是为了「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6)。这只能让真信徒敬畏,惊讶圣洁的神居然愿意拣选我们这样的罪人,而不是让人骄傲自大、自以为义。
- 信心和善行是拣选的结果:并非人被神拣选的原因,因为人既然已经全然败坏,只有已经被神拣选而重生后,才可能有信心与善行。正是因为神预见所有的人都全然败坏,没有可以得救的信心和善行,所以才会出于白白的恩典和爱、在基督里拣选某些人在祂面前成为圣洁(弗1:4)、叫他们行善(弗2:10)。
- 有条件拣选的推论:亚米念主义者认为,神因为预见某人有信心、会听从福音,所以才拣选那人,从而把「拣选某人得救」定义为「认出某人会得救」、或「预言某人会得救」。这实际上是说,人之所以会被神拣选,是因为神预见他们会「自己拣选自己」,并且进一步推论:「人能接受神的救恩,也能拒绝神的救恩」,「接受了救恩的人,还有再次堕落的可能」,「信徒离世的那一刻,才能真正确定自己是否得救」。这样一来,全能之神的心意就要被悖逆之人飘忽不定的意志支配,人暂时的事件成了神永恒行动的原因。神就像一位年迈的慈父,常常因为儿女的悖逆而一筹莫展,计划总是败多成少。
六、神既已命定选民得荣耀,就按祂旨意中永恒、且至为自由的目的,预先定下达成此目的的一切方法(彼前1:2;弗2:10;帖后2:13)。因此,虽然那些被拣选者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5:9-10;多2:14),借着祂的灵在所定的时候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得以称义、得着名分、成圣(罗8:30;弗1:5;帖后2:13),并因信蒙祂能力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被拣选的人,没有任何其他人被基督救赎、被有效呼召、得以称义、得着名分、成圣、得救(约10:14-15,26;6:64-65;罗8:28-39;约8:47;17:9;约一2:19)。
As God hath appointed the elect unto glory, so hath He, by the eternal and most free purpose of His will, foreordained all the means thereunto. Wherefore they who are elected being fallen in Adam are redeemed by Christ, are effectually called unto faith in Christ by His Spirit working in due season; are justified, adopted, sanctified, and kept by His power through faith unto salvation. Neither are any other redeemed by Christ, effectually called, justified, adopted, sanctified, and saved, but the elect only.
解读:
- 神同时预定了目的和方法:祂不是只预定一件事的结果,不问做成这事的方法与过程。也不是只预定一两个独立事件,而是「预先定下达成此目的的一切方法」。因此:
- 预定论不会忽视重生、信心、悔改、听道:神不但预定选民得救,也预定重生他们,使他们能因信悔改而得救,并借着听道获得信心:「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
- 预定论不会让人骄傲:如果神预定一个人得救,一定也预定他听福音、悔改、相信、顺服,提供了罪人回应福音呼召的必要条件。因此,信心不是行为,而是恩典的一部分,免得让人夸口自己比不信者更有智慧、更谦卑爱主(弗2:9)。「溺水者接过救生圈」和「病人开口吃药」的比喻,都是说神已经竭尽所能让人得救,而人自己还有能力抓住或放弃救恩;神的恩典已经做了99%,还有1%留给人决定。这样一来,这1%就成为人永恒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最关键的少数。
- 预定论不会让人懒惰:如果神预定一个人收割,一定也预定他撒种。神没有让人预知未来,而是要人殷勤工作、热心尽责,「早晨要撒你的种,晚上也不要歇你的手,因为你不知道哪一样发旺;或是早撒的,或是晚撒的,或是两样都好」(传11:6)。神并没有让人消极等待,而是应许说:「你们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就寻见;叩门,就给你们开门」(太7:7)。
- 预定论使人更加放胆传福音:正如保罗在哥林多听到主说:「不要怕,只管讲,不要闭口,有我与你同在,必没有人下手害你,因为在这城里我有许多的百姓」(徒18:9-10),还有什么比神的预定使他更有勇气传福音呢?主并没有告诉他哪些人是被拣选的,但保罗知道传福音就是神所预定的方法:因为「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罗10:13-15)?既然我们并不知道谁是神所预定的,所以每个人都是我们传福音的对象;既然神已经预定有人得永生,我们的努力就绝不会徒然。
- 预定论使人更加殷勤祷告:但以理一旦得知以色列即将回归,他就祈祷恳求(但9:2-3)。大卫一旦得知神要为他建立家室,他就切切祷告(撒下7:27-29)。虽然耶稣知道神已经为祂的百姓预定了哪些事,但仍为他们祷告、叫他们得蒙保守(约17)。
- 预定论使人更加警醒:保罗虽然知道基督会安排他去到罗马作见证(徒23:11),但这丝毫没有让他忽视用各种方法保护自己的性命(徒25:10-11;27:9-10)。保罗虽然知道船上的人都会得救(徒27:23-26),但这丝毫没有让他不提防水手弃船逃跑(徒27:30-32)。
- 预定论不会让人忽略道德行为:有人认为,预定既然保证人一定会得到永远的福祉,就会鼓励人不关心自己的道德行为,忽略在恩典中长进。事实恰恰相反,神拣选我们,是是「预先被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要「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弗1:4)。如果认为预定论会使人不容易有好德行,其实是假设信徒都还只是一群自私自利、或者因为害怕刑罚而顺服神的人,不知道信徒是因着儿子对父神的爱而顺服。
- 限定的救赎: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本节的教义被称为「限定的救赎 Limited Atonement」。
- 限定救赎论认为,耶稣基督只是为被父神拣选的人死,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实际上已经为被预定者取得了救恩。至于其余没有被拣选的人,只承受普通恩典,基督之死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关系。
- 普遍救赎论 (Universal Atonement)认为,耶稣基督是为全人类每一个人而死,没有例外、也没有分别。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只是让全人类都有了得救的可能。
- 救赎(redemption)和代赎(atonement):「限定的救赎」,更合适的英文是「Limited Redemption」,但现在已经成了固定的神学术语。
- 代赎的价值是无限的:代赎指基督之死所产生的客观功效,也就是使罪得赦。基督代赎的价值是无限的,祂以神人二性的身份受苦(林前2:8;徒3:15;徒20:28),效力足以拯救普天下的人,所以约翰说:「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一2:2)。
- 代赎的效力是确定的:既然基督「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10:45),「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提前2:6),神是公义的,一接到赎价就应当释放那些基督出面为他们作保的人,不应该要求人再付第二次──第一次要求基督代替罪人受死,第二次要求不信的罪人本人受永死。
- 救赎的对象是限定的:救赎指基督代赎的效力应用到个别人的身上,也就是个人接受救恩、主观上经历得救。救赎是「限定 limited」的,也就是说,代赎的目的和应用对象是被限定的:虽然代赎的价值足以拯救全人类,但只对蒙拣选的人才有效,只有被圣灵重生的人才能接受救恩、得到救赎。「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约3:16),是说爱的范围,但爱的具体对象却是一个个因信神的儿子得生命的人(约20:31),所以约翰又说:「神差祂独生子到世间来,使我们借着祂得生,神爱我们的心在此就显明了。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一4:9-10)。
- 限定的救赎需要无限的代赎:即使只有一个灵魂得救,基督也必须为他受苦。因为罪人已经得罪了那位有无限尊荣的神,除非另外有一位既有无限的价值、又为他牺牲的人物,否则罪就不能得赎。
- 限定救赎不是逻辑推理,而是圣经启示:
- 主耶稣说:「我是好牧人;我认识我的羊,我的羊也认识我,正如父认识我,我也认识父一样;并且我为羊舍命」(约10:14-15),清楚宣告祂受死的目的是限定的。基督的代赎并非普遍针对每个人,因为祂清楚地对不信的法利赛人说:「你们不信,因为你们不是我的羊」(约10:26)。天使也宣告,耶稣降世是「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21),而不是给所有的人普遍提供得救的可能。
- 保罗说:「祂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但实际上,并没有万人都「明白真道」。彼得说:「神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但实际上,并没有「人人都悔改」。因此,这些经文并不是说神的旨意是让人人得救,而是表达福音的邀请,表达神的心意是「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结33:11)。
- 「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并且祂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林后5:14-15),这里的「众人」显然是那些「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的人,而不是泛指每一个人。将来只有这些「众人」才会唱新歌说:「祢配拿书卷,配揭开七印,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神」(启5:9)。
- 限定救赎和普遍救赎:
- 「限定救赎」限定了代赎的范围,因为相信代赎的功效足以拯救这个范围里的任何人。「普遍救赎」限定了代赎的能力,因为认为代赎本身并不能救任何人。
- 「限定救赎」好象一座窄桥,连接两岸、使人过河。「普遍救赎」好象一座宽桥,但只到河的半中央,还需要人配合接上另一半。
- 「限定救赎」认为,代赎完全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一次偿清了人的所有罪债,但神从来没有放宽律法的要求。「普遍救赎」认为,代赎并不能完全满足神公义的要求,神只是放宽了律法的要求,用恩典先替我们支付一半,并且使人有能力决定是否付清剩下一半。
- 「限定救赎」认为,神的能力足够、意愿够强,祂的工作总是有效的,所以基督受死代赎的对象,必然只限于那些实际上得救的人。「普遍救赎」认为,基督受死是要拯救所有的人,但神的能力不够、意愿不强,计划可能失败、心意可以改变。所以只拣选那些祂预先看见有信心、肯悔改的人,把祂的计划寄托在罪人信主的概率上。
七、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乐意按照祂自己旨意中不可测度的计划,随己意给予或不给怜悯——也就是为了祂在受造物之上权能的荣耀,撇弃他们,并命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太11:25-26;罗9:17-18;21-22;犹1:4;彼前2:8;提后2:19-20)。
The rest of mankind, God was pleased, according to the unsearchable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whereby He extendeth or withholdeth mercy as He pleaseth, for the glory of His sovereign power over His creatures, to pass by, and to ordain them to dishonor and wrath for their sin, to the praise of His glorious justice.
解读:
- 撇弃(Reprobation)并非推论:从逻辑来看,有拣选就应该有撇弃,但撇弃并非只是逻辑推论,而是圣经清楚的教导(太11:25-27;太13:10-15;路2:34;箴16:4;彼前2:8;犹1:4;彼后2:12;启13:8)。正如主耶稣所说的:「我为审判到这世上来,叫不能看见的,可以看见;能看见的,反瞎了眼」(约9:39),又说:「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祢的」(约17:9)。
- 怜悯并非一视同仁,撇弃也没有不公平:怜悯并非人配得的,而是「神乐意按照祂自己旨意中不可测度的计划,随己意给予或不给怜悯」。给予怜悯就是拣选,不给怜悯就是撇弃。这种恩典并未一视同仁地分给每个人,但绝没有不公平(injustice)。因为被预定者领受神的恩典,并不妨碍未被预定者承受神的公义。在神的预定中,除了那位无罪的羔羊,并没有任何无辜的受害者(罗9:14)。如果神欠我们恩典,那么恩典就不再是恩典(罗9:14-16),仅仅是公义,也就是根据行为而当得的赏罚。
- 神不但有权呼召罪人,也有权撇弃罪人:主耶稣呼召人:「人若渴了,可以到我这里来喝」(约7:37),但祂又说:「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6:65)。主耶稣呼召人:「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太11:30),但祂也说:「祢将这些事向聪明通达人就藏起来,向婴孩就显出来。父啊,是的,因为祢的美意本是如此」(太11:25-26)。
- 神不但有权撇弃罪人,也有权使被撇弃者刚硬:「为了祂在受造物之上主权能力的荣耀」,神不但会被动地任凭被撇弃的罪人(罗1:28;2:6),也会主动「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使一切不信真理、倒喜爱不义的人都被定罪」(帖后2:11-12)。
- 出埃及时,神不但任凭法老心里刚硬(出7:13,22;8:19,32;9:34),而且主动使法老刚硬(出7:3;9:12;10:1,20;11:10;14:4)。保罗解释说:「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7-18)。
- 进迦南前,神使希实本王西宏心中刚硬、性情顽梗,为要将他交在以色列人手中(申2:30)。
- 进迦南时,神使迦南人心里刚硬,来与以色列人争战,好叫他们尽被杀灭,不蒙怜悯(书11:20)。
- 士师时代,祭司以利的两个儿子不听父亲的劝告、持续犯罪,圣经说:「他们还是不听父亲的话,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们」(撒上2:25)。
- 新约时代,保罗说,「惟有蒙拣选的人得着了;其余的就成了顽梗不化的。如经上所记:神给他们昏迷的心,眼睛不能看见,耳朵不能听见」(罗11:8),赛6:9-10的这句话被新约引用了6次(太13:14-15;可4:12;路8:10;约12:40;徒28:27;罗11:8)。
- 撇弃并非神故意使人下地狱:神并没有预定无辜者下地狱,也不是拣选一批人下地狱,而是撇弃一批罪人。神通过拣选成为救恩的始作者,却不因撇弃而成为罪的始作者。人被拣选的原因是神的恩典,被撇弃的原因是自己的罪。
- 被撇弃者本来就是被定罪的罪人,并不需要个别地拣选。「神差祂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约3:17),「因为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约3:18),不需要再被定一次罪,只需要被拯救。神的震怒不是将来才「倾倒」在罪人身上,而是本来就「常在他身上」(约3:36),他们一直「住在死中」(约一3:14)。
- 神并不需要施行什么来阻挡被撇弃者得救,因为罪人的本性都不肯寻求神(罗3:11);也不需要采取什么来确保被撇弃者灭亡,因为罪人已经使自己处于承受神忿怒的位置上(罗1:18-28)。神并不会拒绝人寻求永生,但人的本性若没被圣灵改变,没有一个人愿意寻求永生,正如主耶稣所说的:「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40)。神对于被撇弃的罪人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预定不改变他们的本性,任凭他们偏行己路,人的罪性就是「地狱中的地狱」。
- 撇弃的目的:神撇弃某些罪人,是为了「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成就祂的救赎计划,这从基督被钉十字架清楚可见(徒4:24-28;箴16:4)。
- 被撇弃的罪人按照神的公义被定罪,可以在人与天使面前永远显明神荣耀的公义:神公义的本性怎样使祂必然奖赏义人,也照样使祂必须刑罚罪人,「倘若神要显明祂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祂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罗9:22-23)。
- 如果神从来不刑罚任何罪人,「命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我们就永远不能充分认识神的公义、圣洁和恩典,也无法真正认识自己的败坏和罪的可怕,从而诚实倚靠神(赛10:20)、敬畏神的怜悯(赛43:4)。
八、预定论是崇高奥秘的教义,必须以特别的慎重和小心来对待(罗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注意并顺服神在祂的圣道中所启示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的有效恩召的确定性上,确信自己的永恒拣选(彼后1:10;帖前1:4-5)。如此,这一教义能引起人们对神的颂赞、敬虔和爱慕(弗1:6;罗11:33),并为所有真诚顺从福音的人带来谦卑、殷勤和充足的安慰(罗11:5-6,20;8:33;路10:20;彼后1:10)。
The doctrine of this high mystery of predestination is to be handled with special prudence and care, that men attending to the will of God revealed in His Word, and yielding obedience thereunto, may, from the certainty of their effectual vocation, be assured of their eternal election. So shall this doctrine afford matter of praise, reverence, and admiration of God; and of humility, diligence, and abundant consolation to all that sincerely obey the gospel.
解读:
- 预定论不但是崇高奥秘,也非常重要:它使我们确信自己是凭恩典得救,并且有把握自己蒙拣选。因此,我们既不能避而不讲、也不能敞开猜想。圣经的启示都是真的,但我们无法凭理性探索这些真理的深邃之处。只有圣灵启示到什么地步,我们才能理解到什么地步;无论祂带领我们到什么地方,我们都应当放心跟随。除非我们能真心为神的拣选欢呼感恩,否则还不能真正领会圣经字句中所流露出的精义。
- 预定论必须以特别的慎重和小心来对待:
- 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把预定论放在拯救论中讨论,是强调神在拯救的事上有绝对的主权,使信徒更加谦卑、感恩,使得救者的信心得着坚固:「好叫那些注意并顺服神在祂的道中所启示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的有效恩召的确定性上,确信自己的永恒拣选」。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确定自己已经被预定得永生,而不是猜测别人是否被预定受永死?
- 要克服对预定论的误解,必须真实承认自己的全然败坏,真正明白、认识罪的可怕和恩典的绝对。人生来就是骄傲的伯拉纠主义者,总以为自己的灵魂中真的有一个不受罪性污染的孤岛,以为自己并没有真的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仍然有道德能力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回应福音。
- 预定论和成圣:
- 神预定重生的信徒自然就会追求圣洁,「因为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弗1:4),「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而预定论「能引起人们对神的颂赞、敬虔和爱慕,并为所有真诚顺从福音的人带来谦卑、殷勤和充足的安慰」,使信徒更有信心成圣。
- 成圣百分之百是三一神主动的工作,圣父(帖前5:23;约17:17;来12:5-11;13:21;腓2:13)、圣子(弗5:26;林前1:30;来10:10;13:21)、圣灵(罗15:16;彼前1:2;帖后2:13;加5:16,22-23,25)的工作是神所预定的第一因(first cause)。因为人不可能靠自己肉体的力量成圣,保罗对帖撒罗尼迦教会所有关于成圣的劝勉(帖前4:1-5:22),人都无法靠着自己做到,所以他才祷告:「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帖前5:23),正如主耶稣所祷告的:「求祢用真理使他们成圣;祢的道就是真理」(约17:17)。
- 成圣百分之百是被拣选者的责任,人的自由意志是神所预定的第二因(secondary cause)。所以神命令信徒「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林前6:18;罗6:13;约一3:3),顺服神在心中的运行(腓2:12-13)、主动「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7:1),在基督的身体中成圣(彼前2:5,9)。「神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帖前4:7),信徒虽然今生成圣的速度、历程和达到的程度可能不同,但一定会有追求成圣的心志,「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靠的是来自神的第一因。
- 预定论促使牧者更加殷勤劝勉信徒成圣。保罗说,「被神所爱的弟兄啊,我知道你们是蒙拣选的」(帖前1:4),所以才为他们祷告:「又愿主叫你们彼此相爱的心,并爱众人的心都能增长,充足,如同我们爱你们一样,好使你们当我们主耶稣同祂众圣徒来的时候,在我们父神面前,心里坚固,成为圣洁,无可责备」(帖前3:12-13)。因为保罗知道,神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1:16),「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
- 预定论和传福音:
- 保罗说,「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弗1:4);但正因为他相信神的预定,才会对「那把我从母腹里分别出来、又施恩召我的神」(加1:15)所交托的使命怀有强烈的责任感。保罗不会随口说:「如果他们真的是被预定的,神自己会负责保守他们坚忍到底。」因为真正的预定论者,不会躺倒听天由命,而是更有信心、更加火热地承担起神所预定的责任(徒18:9-11),甚至到「不能再忍」(帖前3:1,5)的地步。预定论不会让信徒藐视或定罪非信徒,因为只要世人一息尚存,我们并不知道他们是被预定得永生、还是受永死。神并没有告诉我们谁是蒙拣选的,而是吩咐我们向万人传福音,所以我们应当真诚地、不懈地向每一个人传福音。
- 预定论和造就人:
- 保罗说,「被神所爱的弟兄啊,我知道你们是蒙拣选的」(帖前1:4),但也正因为他相信神的预定,才会说「我们又劝弟兄们,要警戒不守规矩的人,勉励灰心的人,扶助软弱的人,也要向众人忍耐」(帖前5:14)。保罗不会嫌弃「不守规矩的人、灰心的人、软弱的人」,因为我们并不能分辨出哪些是神拣选的人、哪些不是,也不知道让自己也陷入懒散、灰心、软弱的试探何时来到,所以不应该骄傲自夸、给人贴上标签,而应该存心忍耐,竭力「警戒、勉励、扶助」他们,把结果交托给神。
- 预定论不是非位格的宿命论和决定论:
- 预定论(predestination)相信,一切背后都是一位有位格的神,祂早在创世之前就有一个美善、合理的整体计划,目标首先是神的荣耀,其次是神百姓的福祉。神正借着万事成就这个计划,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祂的掌管之中。宿命论(fatalism)和决定论(determinism)则认为,每件事的发生都是因为有一股盲目而必然的非位格力量在运行,这个力量没有位格、不会思考、不关心道德,既不可知、也不可抗拒,人只能无助地随波逐流。
- 预定论不会剥夺人的自由,也不会减少人的责任,因为神在预定万事的同时,也预定人有自由和责任。这就像一条特殊的高速公路,司机有责任谨慎开车,但有一种力量确保他一定会到终点。宿命论则不给人选择的权力,人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动,但又不甘心如此。这就像一列特殊的火车,乘客只能身不由己地到达终点。
- 预定论相信,神要求人的行为符合祂所预定的道德观念。宿命论和决定论认为,万物背后是一个没有位格的抽象力量,所以道德观念是没有意义的。
- 预定论将神的心意启示给我们,使人得到最大的安慰、信心得到最大的坚固,知道自己不是把生命交给冷酷的命运、盲目的机遇和无情的自然律,而是交在一位圣洁、公义、全能、全智、全善的父神手中。宿命论和决定论则是人给自己捏造了一个神,使人陷入怀疑和绝望。唯物论基本上就是宿命论,泛神论也带有强烈的宿命论色彩。
- 三类加尔文主义者:
- 经典加尔文主义者:相信多特信经所宣告的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相信双重预定,认为神允许的旨意没有妥协神的预定。他们的神学正宗、态度温和。
- 部分加尔文主义者:只认同四点,不认同第三点限定救赎的人(如浸信会和福音派中不愿自称改革宗的改革宗人士,古德恩);用「允许」来解释预定的人;自称改革宗、但不信圣经无误的新福音派人士;自称改革宗、但相信随意自由意志的人;自称改革宗,但只是倾佩某些改革宗领袖、或反对那些与加尔文主义相反立场的人。
- 极端加尔文主义者:认为亚米念主义者、特别是卫斯理派的亚米念主义是不得救的,或者已经背道的,相信人没有自由意志。他们的神学不正宗,态度不温和。
- 三类亚米念主义者:
- 经典的亚米念主义者:反对加尔文主义五要点,相信随意自由意志。
- 部分的亚米念主义者:如约翰卫斯理,相信第一点人的完全堕落,不相信其他四点。
- 极端的亚米念主义者:认为加尔文主义是主张神把人关在地狱里。
- 人人都有神学:没有神学、不要神学,实际上也是一种神学。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戴着自己的有色眼镜(预设观念)来理解圣经,神学并非绝对真理,最好的神学,就是最符合圣经的神学,并且诚实地承认自己戴着什么眼镜。最坏的神学,就是不承认圣经无误的神学,无知或阴险地掩盖自己的眼镜,故作客观中立:
- 一流的神学:坚持圣经四大属性(必要性、权威性、完备性、清晰性),体系缜密自洽。如:改革宗神学。
- 二流的神学:坚持圣经四大属性,体系不自洽,靠信念补窟窿。如:路德宗神学、亚米念(循道宗)神学、时代论神学。
- 三流的神学:坚持圣经四大属性,体系不完整,靠感觉补窟窿。如:各种反对大公教会传统、反对真理系统化的神学,「只谈圣经、生命,不谈神学」的神学,「一本圣经、两个膝盖」的神学。
- 四流的神学:否定圣经的清晰性,体系不自洽,靠哲学补窟窿。如:受存在主义影响的新正统神学。
- 五流的神学:否定圣经的权威性,体系不自洽,靠主义补窟窿。如:受现代浪漫主义影响的自由神学、受后现代解构主义影响的叙事神学,背后都是某种人文主义思想。
- 六流的神学:否定圣经的完备性,体系不完整,靠心理学、市场营销学补窟窿。如:成功神学、教牧辅导学、各种教会增长术。
- 七流的神学:否定圣经的必要性,没有体系。如:单靠人的逻辑、感受和文化来认识神的自然神学,「不要做文士、亚伯拉罕也没有圣经」等说法。
- 不入流的神学:立场含糊、东拼西凑、实用主义,没有体系。如:各种标新立异的当代神学,各种自封或互封的「神学家」。
第四章 论创造 Of Creation
00:00:24前言
00:00:59一、父、子、圣灵(罗11:36;林前8:6;来1:2;约1:2-3;创1:2;伯33:4)三位一体之神为了彰显祂永恒的权能、智慧、良善的荣耀(罗1:20;耶10:12;诗104:24;33:5),就乐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创造、或者说从无中制造世界和其中的一切有形无形之物,并都甚好(创1:1-31;诗33:6;来11:3;西1:16;徒17:24;出20:11)。
It pleased God the Father, Son, and Holy Ghost, for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glory of His eternal power, wisdom, and goodness, in the beginning, to create or make of nothing the world, and all things therein, whether visible or invisible, in the space of six days, and all very good.
解读:
- 00:01:37创造是三一真神共同的工作:「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创1:1-2),「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祂;我们也归于祂——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借着祂有的;我们也是借着祂有的」(林前8:6)。
- 00:02:31创造是有目的的:「为了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
- 普遍启示是必要的:
- 整个宇宙是为显明神的荣耀而被造的,「诸天述说神的荣耀」(诗19:1),「耶和华用能力创造大地,用智慧建立世界,用聪明铺张穹苍」(耶10:12)。因此,除非宇宙是神的普遍启示,否则就不可能「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
- 普遍启示显明了神的永恒定旨(eternal decreed),「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1:19-20)。也就是说,神在永恒里对被造的宇宙有一个整全、包含万有的计划,所有被造物都在显示着这个计划。因此,它们的本质都是合乎理性的,宇宙和人性多少都显明了神的旨意。因为超自然若要显明为超自然,自然就必须显明为自然;宇宙中若要有例外,就必须先显明常规。
- 就连罪也具有启示性,因为罪是反常的。人堕落之后,自然必须被显明是被罪咒诅、需要救赎的世界,才能显明神特殊的救赎计划,所以神在普遍启示里增加了新的内容:神的忿怒——「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普遍启示与忿怒一起显明了普遍的恩典:「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创9:13),也显明了救赎的恩典:「当那日,我必为我的民,与田野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地上的昆虫立约;又必在国中折断弓刀,止息争战,使他们安然躺卧」(何2:18)。
- 普遍启示是权威的:因为来自神,所以科学研究方法必须顺服神。
- 普遍启示是足够的:指普遍启示本身足以达成它的历史目的,也就是作为救赎与特殊启示适当的背景和平台。但普遍启示并不足以传递神的救恩,但这并不是它的目的。
- 普遍启示是清晰的:
- 普遍启示本身是清晰的,虽然神不能被透知、世界已经受了咒诅,但仍有神清楚、权威的普遍启示,世界依然清楚地显明了神 、罪人也能知道神(罗1:19-20)。但是,人在堕落之后,已经无法正确地理解普遍启示,罪人接受神的普遍启示,并不比接受神在圣经里的特殊启示更容易,「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1:21)。
- 护教者所诉诸的就是:神对人有清楚的自我启示,世人知道它、但却压制它。亚米念主义则认为,人的自由意志独立于神的计划之外,所以不能启示神的本性和形象,普遍启示不足以让罪人无可推诿。
- 普遍启示是必要的:
- 00:17:42创造不是必要的:神的创造有目的性,但并没有必然性。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原因促使神非造不可。创造完全是神的「乐意」,也就是出于主权的决定,不是非创造就不足以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更不是爱的溢出、太过寂寞。创造不是必要的,所以神在创造时可以自由地选择无数个计划;但祂却选择了这个正在进行的计划,表明祂已经预定了这个计划中的每一件事,好使整个创造确实按照这个计划进行。
- 00:20:48创造是六日之内:神「在起初于六日之内创造」。19世纪进化论出现以后,六日创造被不同的人理解为六个24小时、六个阶段、一日千年、间隔论等。既然神是神,任何不按字面理解《创世记》第一章的做法都是没有必要的、可以各自解读的。而现代科学既不能证伪年轻地球论,也不能证明年老地球论。
- 00:24:29创造是从无到有:神「从无中制造世界和其中的一切有形无形之物」,包括物质的宇宙和灵界。「我们因着信,就知道诸世界是借神的话造成的;这样,所看见的,并不是从显然之物造出来的」(来11:3),而现代科学的研究也证明宇宙是从无到有。
- 00:25:52创造的结果是好的:神查看了祂的创造工作以后,宣告它们「甚好」 —— 「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因为:
- 创造彰显了神的能力:神用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33:9)的命令,让万物从无变为有,「诸天借耶和华的命而造;万象借祂口中的气而成」(诗 33:6), 「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创 1:3)。
- 创造彰显了神的智慧:受造物的多样性、次序、和谐和彼此的关系,显明了神的智慧:「耶和华啊,祢所造的何其多!都是祢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满了祢的丰富」(诗104:24)。
- 创造彰显了神的良善:「祂喜爱仁义公平;遍地满了耶和华的慈爱」(诗33:5)。
- 创造彰显了神的目的:受造物的「好」,在于它们本性的完全,也就是可以达到它们被造的目的。人本性的自由,也是神创造的目的(参见第九章)。
- 神为什么造灾祸:是为了显明神的公义。「我造光,又造暗;我施平安,又降灾祸;造作这一切的是我——耶和华」(赛45:7),包括在神管理之下的天灾人祸,用以执行神的审判和惩罚:「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箴 16:4)。「城中若吹角,百姓岂不惊恐呢。灾祸若临到一城,岂非耶和华所降的吗」(摩3:6)。
- 罪和死亡不是神所造的:人是罪的来源,罪为死亡打开了门:「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今天,许多受造物看起来对人是有害的,但在它们起初被造的时候并非如此。人堕落以后,作为万物的管理者(创1:28),给受造物带来了咒诅——「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创3:17),「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罗8:22)。
- 00:35:15创造的教义有何现实意义:我们应当面对神所创造的一切来默想祂、称颂祂、赞美祂( 诗104),承认祂是万有的主人,有主权随己意使用一切。正如大卫所称颂的:「耶和华啊,尊大、能力、荣耀、强胜、威严都是祢的;凡天上地下的都是祢的;国度也是祢的,并且祢为至高,为万有之首。丰富尊荣都从祢而来,祢也治理万物。在祢手里有大能大力,使人尊大强盛都出于祢!」(代上 29:11-12)。这可以使我们脱离人本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自义、自傲、自怜和自恋,知道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荣耀神,以祂为乐、直到永远,并且相信创造的神也照样会保护和供应祂的百姓:「我的帮助从造天地的耶和华而来」(诗121:2)。
二、00:41:45神造了所有其他受造物以后,就造男造女(创1:27),具有理性和不朽的灵魂(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又按祂自己的形像被赋予知识、公义和真正的圣洁(创1:26;西3:10;弗4:24),并有神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中(罗2:14-15),具备履行律法的能力(创2:17;传7:29);但他们也有可能违反,因为他们被允许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是会改变的(创3:6,17)。除了这写在他们心中的律法,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果子的命令;只要他们遵守,就可以在与神相交中享受喜乐(创2:17;2:15-3:24),并享有统管一切受造物的权柄(创1:28;1:29-30;诗8:6-8)。
After God had made all other creatures, He created man, male and female, with reasonable and immortal souls, endued with knowledge, righteousness, and true holiness after His own image, having the law of God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and power to fulfill it; and yet under a possibility of transgressing, being left to the liberty of their own will, which was subject unto change. Besides this law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they received a command not to eat of the tree of the knowledge of good and evil; which while they kept were happy in their communion with God, and had dominion over the creatures.
解读:
- 人受造的特殊之处:
- 人最后被造:「神造了所有其他受造物以后,就造男造女」,先为人布置好环境,然后才把人带入其中,管理万物、享受恩典:「祢派他管理祢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诗8:6-8)。
- 人的受造有更大的庄严:对于其余的受造物,神只是命令它们,说有就有;但当人被创造时,三位一体的神为他的受造开了一个会议——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创1:26 )。因为神要使人成为管理这个世界的代表,成为创造主的唯一形像。而在神的永恒计划里,三一神的第二位格将要道成肉身,「成为人的样式」(腓2:7)。
- 人性包括物质的身体和非物质的灵:由「身体和灵魂」(太10:28)联合而成,灵与魂在圣经中可以互用。神所造的人「是身体、是灵魂」,而不是人「有身体、有灵魂」。「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具有会朽坏的物质身体,也「具有理性和不朽的灵魂」,所以死后「尘土仍归于地,灵仍归于赐灵的神」(传12:7)。神是「万人之灵的神」(民27:16),「造人里面之灵的耶和华」(亚12:1)直接创造了人的灵,直接创造了人的灵,不需要藉由任何第二因,灵魂在神的维持下是不朽的。
- 人有神自己的形象:指人的本质是属灵的,拥有知识、公义和真正的圣洁。人堕落以后,仍有理性、道德性和不朽性,具有理智、情感和意志,但已经丧失了真正的知识、公义和圣洁。重生者被基督恢复了这形像——「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西3:10),「这新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4)。但只有完全成圣以后,才能达到完美。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知识:是对神、祂的旨意、和祂的作为的一种完全的知识,就令他快乐而言,对于装备他凡事顺服所必需的而言是完全足够的。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公义:是一种内在的公义,具备足够的能力遵行心中的律法,「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传7:29)。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圣洁:即与罪完全隔绝,能彰显神的形象。
- 人有神的律法写在心中:即道德良知。「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因此,人不能以「天生如此」为理由,不肯承认罪、继续沉溺于罪中。
- 人有自由意志:而这意志是会改变的,是顺性的自由,也就是符合人的本性、附带道德责任的自由(参见第九章)。
- 人领受了神明确的命令:神并没有解释「不可吃分别善恶树果子」的原因,人也没有工具来验证分别善恶树与其他的树有何区别、果子是否会带来伤害,所有的只是神的话语本身。神的命令必须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仅仅因为是神的命令,所以才能试验人是否顺服。「只要他们遵守,就可以在与神相交中享受喜乐,并享有统管一切受造物的权柄」,但这并非奖赏。人堕落以后,倾向于用「讲理」来代替「顺服」,实际上就是认为自己「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5)。
第五章 论护理 Of Providence
00:00:25一、神,万有伟大的创造者,确实托住(尼9:6;诗145:14-16;来1:3)、引导、支配和统管一切受造物、动作和事件(但4:34-35;诗135:6;徒17:25-28;伯38-4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6:26-32),这是借着祂至为智慧和圣洁的护理(箴15:3;代下16:9;诗104:24;145:17),根据祂无误的预知(徒15:18;赛42:9;结11:5),按照祂自己旨意中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为要使祂在智慧、权能、公义、良善和怜悯上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God, the great Creator of all things, doth uphold, direct, dispose, and govern all creatures, actions, and things, from the greatest even to the least, by His most wise and holy providence, according to His infallible foreknowledge, and the free and immutable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to the praise of the glory of His wisdom, power, justice, goodness, and mercy.
解读:
- 护理的定义:神持续地参与在祂的受造界中,其参与的方式是:1) 保守祂所创造之万有的存在,并维系祂所赋予它们的本质;2) 在每一个行动上,协同受造之物,使它们按其特有的本质,表现出该有的行为;3) 引导它们达成祂的目的。(古德恩《系统神学》)。「护理 providence」这个词源于拉丁语(pro-vide),意思是「预见、看向 see to that」,意思是「采取措施确保它发生」,又被译为「天命、摄理」:「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 00:08:10护理是创造者永恒的预定在时间里的运作,包含三个层面:
- 保守(Preservation)万有的存在,维系受造的本质:「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来1:3),「万有也靠祂而立」(西1:17),「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祂」(徒17:28)。神的保守、而不是持续地创造,是自然科学的基础。
- 协同(Concurrence)万有的行动,使它们按照各自的本质表现出该有的行为:「那位随己意行、做万事的,照着祂旨意所预定的……」(弗1:11)。没有什么事大到神无法掌控,也没有什么事小到神看不到。
- 统管(Government)万有的方向,引导它们达成祂的目的(弗1:11;腓2:10-11):「祂的权柄统管万有」(诗103:19),「万有都是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罗11:36)。
- 00:13:23护理教义的上下文:是第二至四章关于神的教义。
- 「护理」不能被匿名化:是「神的护理」,扎根于创造者的智慧和权能,既不是异教的命运、天意或决定论,也不是自然神论或泛神论,更不是神的代名词。神的工作包括启示(第一-三章)、创造(第四章)、护理(第五章)、救赎(第六-三十三章)。
- 「神的护理」与「神的主权」不同:「主权」指神有权利和权柄按着自己的旨意行事。而「护理」指神有智慧、有目的地施行主权,包括神一切主权行为的总和、指向与目的。
- 00:17:35神的护理是智慧的:使万事都服从于祂所命定的目标,「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 神的护理是圣洁的:「耶和华在祂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在祂一切所做的都有慈爱」(诗145:17)。即使我们暂时不明白神护理的旨意,也不意味着神的护理是不义的。
- 神的护理是权能的:不但不可抵挡(但4:35),而且可以通过看似卑微和愚拙的手段来成就大事:「看哪,我已使你成为有快齿打粮的新器具;你要把山岭打得粉碎,使冈陵如同糠秕」(赛41:15);「世人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神,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这就是神的智慧了」(林前1:21)。
- 神的护理是为了使荣耀归给神:护理是将世界引向其最终目标,而受造物最终的目标是让神得荣耀(弗1:11-12)。
- 神不是用护理,而是用圣经来解释事情的原因:正如约翰·府来(John Flavel)所说的:「神的护理就像希伯来文——只能倒着读。」我们不能用「发生了什么」来回答「为何发生」,神不要我们假装能从幕后看穿真相,祂若没有在圣经中告诉我们,那我们就不应该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原因:「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29:29)。
00:22:55二、虽然根据神的预知和定旨,也就是第一因,万事都绝不改变、毫无差错地发生(徒2:23;赛14:24,27);但在同一护理之下,祂又定规它们根据必然、自发或偶然的诸般第二因而发生(创8:22;耶31:35;赛10:6-7;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
Although in relation to the foreknowledge and decree of God, the first cause, all things come to pass immutably and infallibly, yet, by the same providence, He ordereth them to fall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second causes, either necessarily, freely, or contingently.
解读:
- 神是万有的第一因和终极因:所有第二因都从属于第一因,在神的计划中都有明确的地位。
- 出于必然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神「立白日黑夜的约、安排天地的定例」(耶33:25)。
- 出于自发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人心多有计谋;惟有耶和华的筹算才能立定」(箴19:21)。
- 出于偶然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箴16:33)。
- 出于撒但的事件是在神的护理之下,圣经说「撒但起来攻击以色列人,激动大卫数点他们」(代上21:1),也说「耶和华又向以色列人发怒,就激动大卫,使他吩咐人去数点以色列人和犹大人」(撒下24:1)。
- 第二因彰显了神的慈爱:在实际的受造秩序中,神建立、而非废除了第二因。受造物的本性未被湮灭、自由未被践踏,因为正是神创造了受造物的本性、使他们拥有各自的因果律。次要因的力量是真实的,但却是次要的、媒介性的,完全依赖神的权能。
- 神的护理不妨碍人的自由:神掌管万有,但不妨碍万有的本性。神以至高的主权将诸般外因安排到一个地步,人虽然是按照自己本性的自由行事,其实也是照着神的计划而行。但人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信徒并不能因着护理躺平,而因着护理与神同工,「恐惧战兢做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2-13)。
00:32:31三、神在祂的一般护理中使用方法(徒27:24,31,44;赛55:10-11),但也随己意在不用(何1:7;太4:4;伯34:20)、超越(罗4:19-21)和抵触(王下6:6;但3:27)那些方法的情况下自由行事。
God, in His ordinary providence, maketh use of means, yet is free to work without, above, and against them, at His pleasure.
解读:
- 方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加尔文说:「神的护理并不都是以赤裸裸的面貌临到我们,从某种意义来说,神为祂的护理加上了祂所使用的方法为外衣。」
- 神迹:当神「在不用、超越和抵触那些方法的情况下自由行事」时,就是神迹。神迹与自然规律的运行相反,只能出于神。
- 有些神迹是为了证明神的仆人和启示(出4:1-9;王上17:23-24;约2:11;3:2),「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来2:4)。新约正典完成后,不再有新的启示,这些神迹也停止了。
- 有些神迹与神的护理有关(诗107:23-24;139:14),这些神迹仍会继续(雅5:14-16),但都是为了神的荣耀、不是为人的荣耀。过度关注神迹奇事不是健康教会的指标,而是相反(太12:39;24:24;约4:48;林前1:22-23;14:22;提后2:9-12)。「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圣经不但是信心的根据,而且足以「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7)。
00:38:02四、神全能的能力、难测的智慧和无限的良善,在祂的护理中彰显到一个地步,不但延及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类所有其他的罪恶(赛45:7;罗11: 32-34;撒下16:10;徒2:23;4:27-28;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并且不仅仅是简单的许可(约12:40;帖后2:11),而是有与之相连的至为智慧和大能的限制(诗76:10;王下19:28),以及其他对之多方面的支配和统管,以达到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13-15)。如此就说明,罪单单源于受造之物、并非神;神是至圣公义的,既不是、也不能是罪的原作者或赞许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The almighty power, unsearchable wisdom, and infinite goodness of God, so far manifest themselves in His providence, that it extendeth itself even to the first fall, and all other sins of angels and men, and that not by a bare permission, but such as hath joined with it a most wise and powerful bounding, and otherwise ordering and governing of them, in a manifold dispensation, to His own holy ends; yet so, as the sinfulness thereof proceedeth only from the creature, and not from God; who being most holy and righteous, neither is nor can be the author or approver of sin.
解读:
- 天使在神的护理之下:神容许一些天使故意和无可挽回地堕落到犯罪和定罪中(犹1:6);其余的则蒙拣选(提前5:21)。
- 恶事在神的护理之下:不但借着许可:「祂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徒14:16);也借着限制、支配和管理:「因你向我发烈怒,又因你狂傲的话达到我耳中,我就要用钩子钩上你的鼻子,把嚼环放在你口里,使你从你来的路转回去」(王下19:28)。
- 神不是罪的原作者或赞许者:因为罪并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是否违背律法(约壹3:4)。例如:用石头打死亚干符合律法(书7:25),用石头打死拿伯却违背了律法(王上21:13)。人一切行为的能力和机会都出于神,但罪性却来自「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彼后1:4)。在人类所犯最恶劣的罪中,「祂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虽然是神把自己的儿子交给人,但祂既没有教导人犯罪、也没有激发人犯罪,钉死基督的罪完全出于人自己。而这也在神的护理之下,目的是「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徒4:28)。神按祂自己的美意统管整个犯罪的人类,「以达到祂自己圣洁的目的」。神从罪中把荣耀归与祂的怜悯,把罪人中的罪魁变成为使徒(提前1:12-13);也从罪中把荣耀归与祂的公义,对罪人施行审判(诗9:16)。
00:46:08五、至为智慧、公义和恩慈的神,的确常常容许祂自己的儿女暂时落在诸般诱惑和内心败坏的过程中,若不是为了惩戒他们之前的罪恶,就是为了揭露他们败坏的潜力和内心的诡诈,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申8:2-3,5;路22:31-32;撒下24:1,25);从而把他们提升到更加紧密和持续地倚靠祂自己来得扶助的地步,并使他们更加警惕防备一切未来犯罪的机会,更为在意诸般公义和圣洁的目标(林后12:7-9;诗73:1-28;77:1,10-12;可14:66-72 ;约21:15-19)。
The most wise, righteous, and gracious God, doth oftentimes leave for a season His own children to manifold temptations and the corruption of their own hearts, to chastise them for their former sins, or to discover unto them the hidden strength of corruption and deceitfulness of their hearts, that they may be humbled; and to raise them to a more close and constant dependence for their support upon Himself, and to make them more watchful against all future occasions of sin, and for sundry other just and holy ends.
00:49:24六、至于那些作恶的和不敬虔的人,神作为公义的审判者,使他们都因先前的各种罪而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因此神不但对他们停止施恩,以免他们的悟性得了光照,心里明白过来(申29:4;可4:11-12);有时还收回他们已有的恩赐(太13:12;25:29;徒13:10-11);并把他们暴露在那些因他们的败坏会产生罪恶的事物面前(创4:8;王下8:12-13;太26:14-16);如此,就把他们都交给自己的私欲、世界的诱惑和撒但的权势(诗109:6;路22:3;帖后2:10-12);以致他们在神用来软化别人的方法之下,反而使自己变得刚硬(出8:15,32;林后2:15-16;赛8:14;彼前2:7-8;徒28:26-27)。
As for those wicked and ungodly men whom God, as a righteous judge, for former sins, doth blind and harden; from them He not only withholdeth His grace, whereby they might have been enlightened in their understandings, and wrought upon their hearts; but sometimes also withdraweth the gifts which they had; and exposeth them to such objects as their corruption makes occasion of sin; and withal, gives them over to their own lusts, the temptations of the world, and the power of Satan; whereby it comes to pass that they harden themselves, even under those means which God useth for the softening of others.
00:51:54七、既然神的护理普及万有,所以也必以最为特殊的形式眷顾祂的教会,并为教会的益处而支配万事(提前4:10;摩9:8-9;太16:18;罗8:28;赛43:3-5,14)。
As the providence of God doth, in general, reach to all creatures, so, after a most special manner, it taketh care of his church, and disposeth all things to the good thereof.
解读:
- 神对教会的特殊护理:神普遍施行在一切被造之物身上的护理(徒17:28),也被称为自然的统管。神施行在有理智的受造物身上的护理(申30:15-18),也被称为道德的统管。神对教会施行特殊护理:「耶和华的眼目遍察全地,要显大能帮助向祂心存诚实的人」(代下16:9)。因此,我们应当带着敬畏、谦卑、感恩的心仔细察看神的特殊护理,无论顺逆:「凡有智慧的,必在这些事上留心,也必思想耶和华的慈爱」(诗107:43)。
- 护理教义的应用:正如《比利时信仰告白》所说的:「这个教义给我们无法言说的安慰,因为它教我们任何事情并非偶然地发生在我们身上,而是在我们最有恩慈的天父上帝引导之下。祂以父亲般的爱照看我们,令一切受造物都在祂的权能之下,以至于『若非天父准许,我们的头发(因它们都被数过了),或是一只麻雀也不会掉落在地』 ,而我们全然信靠天父,深信祂会约束魔鬼和我们的仇敌,使他们不能在祂的旨意和许可之外伤害我们。」
- 消极的一面:帮助信徒治死以自我为中心的罪,比如自我倚靠、不警醒祷告、焦虑、骄傲,将我们的心从自己转向神这位生命、智慧和喜乐的源泉。
- 积极的一面:凡事谢恩、信靠,确信生命中没有运气或偶然,一切都在神的手中,应当「照着祂在我里面运用的大能尽心竭力」(西1:29)。
- 提醒我们顺服等候,相信「神的方法最终会显出比我们的计谋更明智而且更好;与我们浅薄的自爱相比,无穷的良善更为我们的益处考虑;与我们短视的技巧相比,无穷的智慧更能为我们的益处行事。知道时间中一切瞬间的那一位,也知道如何最好地为祂的行动安排时间。」
- 亚米念主义对护理教义的观点:
- 认为神的护理不包括每个细节,祂只是按人的抉择和行动作出回应。
- 认为支持护理教义的经文都是指特定事件,并非神平常的工作方式。
- 认为恶事不在神的护理之下,护理教义错误地要神为罪负责。
- 认为神所促成的选择并非真实的选择,侵犯了人的自由。
- 认为信徒应该有负责任的生活,护理教义鼓励了危险的宿命论。
- 持守圣经无误的保守福音派对于护理教义的不同立场:
- 长老会(Presbyterians)和改革宗(Christian Reformed):加尔文主义立场。
- 循道会(Methodists )和拿撒勒人会(Nazarenes):亚米念主义立场。
- 路德会(Lutherans):两种立场都有,但马丁·路德本人在此议题上持加尔文主义立场。
- 圣公会(Episcopalians):两种立场都有,但《三十九条》强调加尔文主义立场。
- 浸信会(Baptists):两种立场都有。
- 时代论(Dispensationalists):两种立场都有。
- 灵恩派(Charismatic)和五旬节派(Pentecostal):两种立场都有,但五旬节派以亚米念主义为主,如神召会〔Assemblies of God)。
- 播道会(Evangelical Free Churches):融合了路德会和浸信会的神学,两种立场都有。
- 基督的教会(the Churches of Christ):自称没有神学、只有圣经,两种立场都有。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Of the Fall of Man, of Sin, and of the Punishment Thereof
一、我们的始祖起初在撒但的欺诈和试探下受诱惑,因吃了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神按照祂智慧圣洁的计划,乐意允准这罪,好让这事在祂的支配下,达成祂自己荣耀的目的(参见第五章第四节)。
Our first parents, begin seduced by the subtlety and temptations of Satan, sinned in eating the forbidden fruit. This their sin God was pleased, according to His wise and holy counsel, to permit, having purposed to order it to His own glory.
解读:
- 神不需要为罪的存在承担责任:神不是罪的原作者和赞许者(申32:4;创18:25;雅1:13)。
- 圣经不是善恶二元论:宇宙中并不存在一个与神对立、势均力敌的邪恶势力。
- 罪并不让神意外:罪和罪人都在神的护理之下,罪在始祖吃禁果之前,已经出现在天使的世界了。
二、由于这罪,他们从原先的公义和与神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罗3:23),因此死在罪中(创2:17;弗2:1-3;罗5:12),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创6:5;耶17:9;多1:15;罗3:10-19)。
解读:
- 人类首次堕落的典型性:
- 罪对「什么是真实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决心怀疑神话语的真实性(创3:4),于是以身试法。
- 罪对「什么是正确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自信能评估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什么是好的(创3:6)。
- 罪对「我是谁」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妄想拥有神的地位(创3:5)。
- 罪至终是非理性的:「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诗14:1)。
- 全然败坏:罪人的「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没有不受罪影响的孤岛,以致「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他们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弗4:18)。一切心理学、教育学和道德说教的方法都无法改善人性,使人作出蒙神悦纳的属灵良善,因为「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8:8)。第九章第三节进一步阐明了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的「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教义。
三、他们既是人类的根源(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的罪债就被归给、同样的罪中之死和败坏的本性也被传给他们自然所生的所有后裔(诗51:5;约3:6;创5:3;伯15:14)。
They being the root of mankind, the guilt of this sin was imputed, and the same death in sin and corrupted nature conveyed to all their posterity, descending from them by original generation.
解读:
- 「罪债 guilt」:英文里的guilt 与sin、guilty与transgression往往是同义词。但在神学里,「有罪 guilty」通常是指拉丁文的「责任 rectus」,「guilt」通常指犯罪带来的「责任 liability」,也就是因罪的缘故、对神的审判负责,所以在本信条中被译为「罪债」。
- 传承的罪债(inherited guilt):「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因为亚当是作为人类的代表与神立约,也作为人类的代表犯罪,所以亚当犯罪,神就把亚当的罪债归给所有亚当的后裔。如果我们认为由亚当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那么也应当认为由基督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因为神使用的方法是一样的:「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8-19)。
- 传承的败坏(inherited corruption):我们都从亚当那里继承了一种有罪的性情或犯罪的倾向:「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从生命的一开始,就有传承的犯罪倾向依附在我们的生命里,我们的本性是「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弗2:3)。在神面前,我们的天性全然缺乏属灵的良善(耶17:9;罗7:18;弗4:18),我们的行为全然不能做出属灵的良善(赛64:6;约15:5;6:44;林前2:14)。
四、这种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对一切良善全无意愿、毫无能力、全然对抗(罗5:6;7:18;8:7;西1:21),并且完全倾向一切邪恶(创8:21;6:5;罗3:10-12),以致生发了所有具体的过犯(太15:19;雅1:14-15;弗2:2-3)。
From this original corruption, whereby we are utterly indisposed, disabled, and made opposite to all good, and wholly inclined to all evil, do proceed all actual transgressions.
解读:
- 原初的败坏:又被称为罪性(sinful nature)、原罪(orginal sin)、原初的污染(orginal pollution)。我们的本性里包含一种犯罪的性情,即使什么都没做,也具有罪恶的本性,天生不肯顺从神的道德律:「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诗58:3)。人心中的犯罪倾向靠着神普遍的恩典(common grace)才得以抑制,包括法律的限制、良心的自责、家庭和社会的期许。
- 没有行善的能力,也要为罪负责:伯拉纠认为神只要求人为自己有能力做的事情负责,排除了原罪,认定罪只存在于个别的罪行中。但圣经并不认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不能行出任何属灵善行的人,就不必为罪负责;也不认为永远只能行恶的撒但,就没有一点的罪。真正衡量我们的责任和罪的,不是人自己顺服神的能力,而是神绝对完全的律法和圣洁。
五、这种本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被重生的人里面(箴20:9;传7:20;罗7:14,17-18,21-23;约壹1:8,10);虽然它借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抑制,但它本身及所引发的一切行动,仍是实在而具体的罪(罗7:7-8,25;加5:17)。
This corruption of nature, during this life, doth remain in those that are regenerated; and although it be through Christ pardoned and mortified, yet both itself, and all the motions thereof, are truly and properly sin.
解读:
- 「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因为人里面并非有两个「我」。
- 具体的罪,被称为「本罪 actual sin」。
六、每一种罪,无论是原罪或本罪,都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约壹3:4),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罗2:15;3:9,19),使他在神的忿怒(弗2:3)和律法的咒诅(加3:10)下无可遁形,从而成为死亡的猎物(罗6:23),并经受一切心灵的(弗4:18)、现世的(罗8:20;哀3:39)和永恒的(太 25:41;帖后1:9)愁苦。
Every sin, both original and actual, being a transgression of the righteous law of God, and contrary thereunto, doth, in its own nature, bring guilt upon the sinner, whereby he is bound over to the wrath of God, and curse of the law, and so made subject to death, with all miseries spiritual, temporal, and eternal.
解读:
- 罪的本质是「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
- 罪不是罪的表现:有人认为,罪就是自私,但许多献身于虚假宗教和世俗理想的罪人很无私,神也没让我们不关心自己的益处(太6:20;结33:11)。有人认为,罪就是拜偶像。有人认为,罪就是借着避免犯罪、以回避主耶稣。还有人认为,罪是绝望地拒绝在你与神的关系和事奉中寻找你的最深身份,罪是寻求成为自己、在神之外获得一个身份。这些都是罪的表现,但却不是罪的本质。任何在神的律法之外定义罪的尝试,都会导致以偏概全、淡化罪的严重性,使人对罪的本质和救恩的价值含糊不清,最终偏离福音。
- 罪不是善:神的护理胜过罪,有能力透过罪来成就祂的旨意、祂的救赎计划和祂的荣耀,但这并不是说罪在本质上是善的。因此,人不可「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罗6:1),既不可借着作恶来显明恩典,也不可借着作恶来行善。
- 罪不是善的缺乏:罪是实际存在的,既不是幻觉,也不是「缺欠、限制、缺少什么」,而是包括一颗堕落、败坏、邪恶的心。正如飓风不是微风的缺失,恶也不是「善的缺乏」(奥古斯丁使用的新柏拉图主义观念),而是善的相反:「耶和华本为善」(诗100:5)。
- 罪不是必须的:恶(坏)是与善(好)的相反,但善并非只是恶的相反。这种说法实际上认为罪是必须的、道德的邪恶是必须的,因为无恶便无善。但在神的创造中并没有恶,祂「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
- 罪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包括做律法禁止做的事、不做律法要求做的事:「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古德恩《系统神学》中的定义是:「罪就是没有在行为、心态或本性上顺从神的道德律」。这个定义强调了罪的严重性:罪不只是带来痛苦和毁灭而已,罪根本就是错的,直接敌对了一切神本性上的美善,是道德性的邪恶。
- 罪是道德性的邪恶:
- 并非所有的恶都是罪。只有道德性的邪恶,才是罪。许多恶只是罪的后果。死是罪的工价,但死亡本身并不有罪。疾病、灾难本身也不是罪。「面对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从而承受死亡的命运,经受一切心灵的、短暂的和永恒的愁苦」是一种恶,但「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并不因此有罪。
- 律法是定罪的准则。若没有是非的标准,谈论罪是没有意义的。判断是否有罪的最高道德准则,不是人的道德观念、不是抽象的善、也不是大多数人的最高好处,而是神的律法。神的律法约束人的良心,这种约束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附加因素的影响。罪不是不智慧、不幸、灾难,而是干犯了律法,因此是错的、不应该的。
- 律法是定罪的唯一准则。人的权柄若是正当行使了神所赐的权柄,没有违背神的律法,那么不听从就是罪(罗13:1-7);人的权柄若是违背了神的律法,我们就不能听从人(徒4:19);人的权柄若是超过了神的权柄,但并没有要求我们违背神的律法,我们不遵守并不是罪,既可以凭良心顺服或不顺服。神是良心的唯一主宰,我们若听从良心,就是承认神所设立的权柄。事情的处境、条件都可能影响神的律法如何应用,但并不能决定什么是神的律法。
- 律法是绝对的。因为这命令的约束力来自赐律法者的权柄,也就是神的主权、神的本性;神的律法就是神本性的彰显,是为了管理人的思想与行为,以符合祂的美善与本性。神的律法不是「理性之律」,不是康德所说的本质上的「绝对道德命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来自人自己。
- 爱并没有废除律法。有人认为,爱已经废除了律法、超越了律法,因此,基督徒的唯一律法就是爱本身。但实际并非如此,主耶稣乃是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祂并不是说,爱神爱人废除了律法;也不是说,爱神爱人取代了律法。保罗说:「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可是爱本身不是律法。爱本身不是独立的,而是激励人成全律法,若是没有爱,就不能遵守律法。爱本身并不能诠释那些管理爱的准则,所以离开律法就没有爱,若不遵守律法就没有爱。
- 罪「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
- 罪在本质上与神的圣洁是对立的:神必然地、永远地恨恶罪,罪人必须在神的审判面前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
- 罪必带来污秽(pollution):罪来自内心的污秽,「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4:23)。人若没有堕落、败坏的心,就没有罪。一项罪行若是孤立起来,从它的起源、即人心抽离,就会成为一个抽象的意志行动、抽象的道德观念,不是真实存在的。
- 罪必导致定罪(blame):当一个人违反了神的律法时,是应当被定罪的,而有些伦理学、心理学或辅导学的倾向却是帮人找借口。但在神面前,无论是违背(commission)律法(约壹3:4),还是忽略(omission)义务(雅4:17;利5:1),犯罪者都必须被定罪。
- 罪必承担责任(liability):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面对过错引致的惩罚。神的审判是必然的,因为罪的本质就是否定神和神的本性,所以神对罪的回应必定是不悦、咒诅与忿怒,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对否定祂的事漠不关心。有些人只是从人的角度出发,强调罪是令人讨厌的、应当憎恶的、肮脏的;但罪不只是人不喜欢,更要面临神的忿怒和咒诅。
- 罪有轻重之分:从法定的罪债来看,所有的罪都同样得罪神,工价同样是死,所以都一样糟(雅2:10-11;加3:10)。从罪对个人和他人的伤害、以及对个人与神关系的破坏来看,有些罪比其他的罪更糟(民15:30;结8:15;雅3:1)。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Of God’s Covenant with Man
一、神与受造物之间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虽然有理性的受造物本当把祂作为自己的造物主来顺服,但他们永远不可能从祂那里得着祝福和赏赐,除非是神那方自愿屈尊俯就,而祂也乐意用立约的方式表明(赛40:13-17;伯9:32-33;诗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The distance between God and the creature is so great, that although reasonable creatures do owe obedience unto Him as their Creator, yet they could never have any fruition of Him, as their blessedness and reward, but by some voluntary condescension on God’s part, which He hath been pleased to express by way of covenant.
解读:
- 圣经中神与人之「约」的定义:「圣约乃是神与人之间不可改变的、由神所加诸的法律协定;这协定规定出他们之间关系的条件。」(古德恩《系统神学》)
- 圣约是不可改变的:虽然圣经历史指明了神与人所立诸约中许多的细节,但核心内容都是同一个应许:「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耶31:33;结27:27;林后6:16;来8:10;创17:7;启21:3)。这就是神说「我爱你」的方式,前半句是福音、是恩典;后半句是律法、是诫命。圣约是福音与律法的合一,神的命令一定带着应许、应许一定带着命令。
- 圣约是由神单方面加诸的:约就是人与神关系的名字,人与神的关系由神的主权来定义、保证、维持。约是神单方面主权执行的血盟(A covenant is a bond in blood sovereignly administered.),应许就是自我咒诅的誓约(Promise: self-maledictory oath,创15:8-18)。「祂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诗105:10),神「立白日黑夜的约」,等于「安排天地的定例」(耶33:25),圣约与律例、定例是同义词,并非合同、协议,人不能与神商量或改变约里的条件,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信徒与神的关系好坏不在于感觉,而在于是否守约。
- 圣约是有条件的:人的本分是信靠神、常常悔改、遵行神的话。守约是人享受约中福分的条件,不是约是否存在、是否施行的条件。相反,约的存在是守约的前提。
- 圣约是多元统一的:亚当起始之约(创2:15-17;何6:7)、挪亚保存之约(创8:1-17)、亚伯拉罕应许之约(创15:8-18)、摩西律法之约(出24:1-11)、大卫国度之约(撒下7:12-16)、基督所成新约(耶31:31;路22:20),内容都是一致的。前约是后约的基础,后约延续并扩大了前约,并没有废除或取代前约,而是代代相传。
- 圣约与国度:圣经时代的君王透过国际性条约来扩张国度,这些古代的条约和圣约之间有很多平行之处,如:神与亚当、挪亚、亚伯拉罕、摩西、大卫所立的约。这些相似性表明,圣约是神在地上扩展祂国度的一种方式。每个圣约都推展前一个圣约的原则,强调神的国度在某个救赎历史阶段的要求。
- 创造秩序之约:神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为创造秩序之约:「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若能废弃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日黑夜不按时轮转,就能废弃我与我仆人大卫所立的约」(耶33:20-21, 25-26 )。
二、第一个与人所立的约是行为之约(创2:16-17;何6:7;加3:12),在这约里,生命被应许给亚当,并且在他里面给他的后裔(创3:22;罗10:5;5:12-14,15-20),条件是完全的、个人的顺服(创2:17;加3:10)。
The first covenant made with man was a covenant of works, wherein life was promised to Adam, and in him to his posterity, upon condition of perfect and personal obedience.
解读:
- 行为之约又被称为创造之约(Covenant of Creation)、自然之约(Covenant of Nature)、亚当之约(Adamic Covenant),这个名字是指:人若要得到约里的祝福,就必须靠顺服或行为。但行为之约并非没有恩典的成分,神与人立约本身就是恩典。
- 虽然创世记1-3章并没有使用约这个字,但出现了约的所有重要部分:1)立约的各方(创2:15);2)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条款,规定立约者之间关系的条件(创1:28-30;2:15);3)应许顺服就会蒙福(创2:9);4)规定蒙福的条件(创2:16-17);5)生命树是约的外在记号,虽然果子未必有神奇的性质,但神借此保证内在的实质必会发生(创3:22)。
- 先知何西阿在提及以色列的罪时说:「他们却如亚当背约」(何6:7),将亚当看作处于约的关系之下,但他违背了那约。
- 使徒保罗将亚当和基督看为他们所代表之人的元首(罗5:12-21),表明亚当在堕落前与神处于约的关系中。
- 行为之约至今对于不在基督里的人仍然有效:人若能完全顺服神的诫命,的确可以活着(罗7:10;10:5;加3:12),而罪的工价仍然是死(罗6:23)。
- 信徒已经脱离了行为之约,因为基督为我们完全地顺服了行为之约,祂没有犯过罪(彼前2:22),代表我们完全地顺从了父神(罗5:18-19)。由于基督工作的功效,信徒已经被涵盖在恩典之约中。
三、人因着堕落,使自己再无能力借着那约得生命,主就乐意设立第二个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常被称为恩典之约——在这约里,祂借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要求他们信靠祂、使他们可以得救(约3:16;罗10:6,9; 启22:17),并应许将祂的圣灵赐给所有被命定得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徒13:48;结36:26-27;约6:37,44-45;林前12:3)。
Man by his fall having made himself incapable of life by that covenant, the Lord was pleased to make a second, commonly called the covenant of grace: wherein He freely offered unto sinners life and salvation by Jesus Christ, requiring of them faith in Him, that they may be saved, and promising to give unto all those that are ordained unto life, His Holy Spirit, to make them willing and able to believe.
解读:
- 恩典之约又被称为救赎之约(Covenant of Redemption),这个名字是指:这个约全然根据神的恩典、而非人的功德。但恩典之约并非没有行为的因素,因为恩典虽然是白白的,但圣约却是有条件的:人有信靠、顺服的本分,神的拣选和人的自由并无矛盾。神安排基督用顺服的行为成就了救赎,也要求人必须用自由意志回应神的选召、接受祂的恩典。救恩是靠恩典,审判是凭行为,恩典之约成全了行为之约的目的。
- 耶稣基督是恩典之约的实体:恩典之约里所有的预言和仪式,都在基督里得到了成全和应验,神救赎的旨意完全成就在基督身上。恩典之约的核心思想就是「以马内利(神与我们同在)」(太1:23;赛7:14),应许的永生就是永远与神同在:「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在行为之约里,神人之间没有中保。在恩典之约里。神使基督作「众民的中保」、「众民的约」(赛42:6原文),祂就是约的主、就是以马内利,祂为人履行了约里的条件、使人与神和好,一人成就了「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
- 人已经全然败坏:「因着堕落,使自己再无能力借着那约得生命」,自由意志已经被罪污染,不能选择善恶,只能选择大恶和小恶、此恶与彼恶。因此,在被拣选者能用自由意志作出选择之前,圣灵首先要重生他们,「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这并不是圣灵强迫人,而是打开人盲目的心眼。有人认为,「人愿不愿意相信的开关是安在心灵门户的里边,圣徒、圣子、圣经、圣灵只能从外面不断叩门」,但实际上,神有权柄、也有意愿直接改造人的心灵,正如祂所宣告的:「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结36:26)。
- 人进入恩典之约的条件是信心:即相信弥赛亚救主的工作(罗1:17;5:1;4:1-15)。
- 人留在恩典之约的条件是顺服:如果我们对基督的信心是真实的,那么它一定会产生顺服(雅2:17;约壹2:4-6)。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被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并指由遗命留下的永恒产业、以及属于这产业的一切(来9:15-17)。
This covenant of grace is frequently set forth in the Scripture by the name of a testament, in reference to the death of Jesus Christ, the testator, and to the everlasting inheritance, with all things belonging to it, therein bequeathed.
解读:
- 旧约七十士译本并没有使用希腊文用来表达双方平等的契约(contract)或合同(agreement)的synthēkē,而是选用了较少见的、通常用来指遗嘱的diathēkē。但这并不是说约就是遗嘱,而是强调约的条款就像遗嘱一样,由立遗嘱者单方面设定,并且在生效之后不能更改。出埃及记也用君臣关系来表达恩典之约。
- 立遗嘱者是代表自己死,但基督不是代表自己死,而是代替背约的罪人死,作为逾越节的羔羊担当约里的咒诅。因此,基督的死是约式的、不是遗嘱式的(His death was covenantal, not testamentary.)。
五、这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方式不同——在律法之下,它是通过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羔羊,以及其他传给犹太人的预表和条例施行,都预表那将要来的基督(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当时,这些通过圣灵的运行,充足、有效地教导并建立选民对所应许之弥赛亚的信心(林前10:1-4;来11:13;约8:56),知道他们借着祂将得到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拯救。这种施行方式被称为旧约(加3:7-9,14;诗32:1-2,5)。
This covenant was differently administered in the time of the law, and in the time of the gospel: under the law it was administered by promises, prophecies, sacrifices, circumcision, the paschal lamb, and other types and ordinances delivered to the people of the Jews, all fore-signifying Christ to come, which were for that time sufficient and efficacious,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the Spirit, to instruct and build up the elect in faith in the promised Messiah, by whom they had full remission of sins, and eternal salvation, and is called the Old Testament.
解读:
- 在旧约时代,选民进入恩典之约的外在记号是割礼,持续恩典之约的记号是遵守耶和华的节期和礼仪律。
- 圣约的教义揭示了旧约历史的统一性和渐进性,使讲道、读经都能以神为中心、以基督为中心:避免只看到经文的时代背景,却忽略了神在救赎历史整体中的作为和启示;或者只看到道德的劝勉,却错过了经文所见证的基督(约5:39);或者为了避免流于道德化,走投无路地用灵意解经把基督强行塞进经文里。
六、在福音之下,当基督本体显明出来了(西2:17),施行此约的条例就在于圣道的宣讲、洗礼和圣餐之圣礼的施行(林前1:21;太28:19-20;林前11:23-25);虽然这些的次数较少,施行起来更加简单而不铺张,但这约在其中却以更丰富、更明确、更具属灵功效(来12:22-24;林后3:9-11;耶31:33-34)的方式显明给万民,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路2:32;徒10:34;弗2:15-19)。这种施行方式被称为新约(路22:20)。因此,并没有两个本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约的不同施行方式(加3:8-9,14,16;罗3:21-23,30;罗4:3,6-8;创15:6;诗32:1-2;罗4:16-17,23-24;来4:2;罗10:6-10;林前10:3-4)。
Under the gospel, when Christ the substance was exhibited, the ordinances in which this covenant is dispensed, are the preaching of the Word,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craments of baptism and the Lord’s Supper; which, though fewer in number, and administered with more simplicity and less outward glory, yet in them it is held forth in more fullness, evidence, and spiritual efficacy, to all nations, both Jews and Gentiles; and is called the New Testament. There are not, therefore, two covenants of grace differing in substance, but one and the same under various dispensations.
解读:
- 在新约时代,选民进入恩典之约的记号是洗礼,持续恩典之约关系的记号是主的晚餐。
- 恩典之约不同的施行方式并非彼此取代:而是有机的关系,后来的扩大了先前的。如果我们不把创3:15之后所有的经文看作同一个恩典之约的不同施行,就会把圣经分成按不同原则管理的不同时代,从而在新旧约之间人为制造许多矛盾之处。
- 圣约的教义是神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一个没有约的神,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神;一个不守圣约的人,也不是神的子民。司布真说:「圣约的教义是所有真正神学的根基。有人说,谁能真正明白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区别,谁就是神学大师。我深信,人们在圣经教义上所犯的大部分错误,都源自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有关的根基错误。The Doctrine of the Divine Covenant lies at the root of all true theology. It has been said that he who well understand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is a master of divinity. I am persuaded that most of the mistakes which men make concerning the Doctrines of Scripture are based upon fundamental errors with regard to the Covenants of Law and of Grace. 」可以说:改革宗神学就是圣约神学,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只是救恩的教义。
- 真正的复兴只能始于回归圣约:
- 有人认为:旧约所强调的行为,与因信称义是不相容的。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因信称义在新旧约都是得救的唯一道路,整本圣经都要求人要有好行为,因为得救的信心总是会结出顺服的果子(雅2:26),教会的复兴首先要回归圣约(代下34:30-32)。
- 有人认为:传福音是教会的最高任务,爱心和谦卑是信徒的最高标准。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神是在恩典之约里施行救恩,我们若不在圣约的架构里讲明福音,不把律法作为守约的客观标准,就不能正确理解基督的舍己之爱和柔和谦卑,传福音就会沦落成为推销主观性的、情绪性的、抽象化的「廉价福音」,不但会失去圣约应许的祝福,而且必承担背约的咒诅。
- 有人认为:旧约选民与神集体的关系,被新约信徒与神个人的关系取代了。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旧约和新约都说到个人和团体与神的关系,圣约始终是神与一群人的关系,圣约团体的合一,首先是与神的合一。信徒的家庭和新旧约的有形教会都是圣约的团体,信主就是进入圣约之中,信徒的儿女一出生就在圣约之中。
- 有人认为:旧约的国度是地上的,新约的国度是属灵的。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神的国度始终既是属灵的、也是地上的,信徒必须同时在属灵的领域和地上的领域拓展神的国度、扩展基督的王权。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Of Christ the Mediator
一、神在祂永恒的旨意中,乐意拣选并命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先知(徒3:20,22;申18:15)、祭司(来5:5-6)、君王(诗2:6;路1:33;赛9:5-6;徒2:29-36;西1:13)、教会的元首和救主(弗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以及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从永恒里,祂就将一个族类赐给祂作为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弗1:4),并使他们在时间里被祂救赎、呼召、称义、成圣、赐荣耀(提前2:6;赛55:4-5;林前1:30;罗8:30)。
It pleased God, in His eternal purpose, to choose and ordain the Lord Jesus, His only-begotten Son, to be the mediator between God and men, the prophet, priest, and king; the head and Savior of the church, the heir of all things, and judge of the world; unto whom He did, from all eternity, give a people to be His seed, and to be by Him in time redeemed, called, justified, sanctified, and glorified.
解读:
- 神在旧约设立的三种职分预表基督的工作:先知向百姓传讲神的话,祭司代表百姓向神献上祭物、祷告和赞美,君王作为神的代表治理百姓。
- 基督作为先知,将神启示给人、宣告神的话语:
- 摩西曾预言:「耶和华——你的神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先知,像我,你们要听从他……」(申18:15)。
- 耶稣行了五饼二鱼的神迹以后,众人说「这真是那要到世间来的先知」(约6:14;7:40)。彼得也确认基督就是摩西所预言的那位先知(徒3:22-24)。
- 基督作为祭司,代表人向神献上自己为祭:
- 耶稣既是祭物,又是献祭的大祭司:祂为罪献上自己成为完美和最终的祭物:「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来9:26),永远不需要再重复 (来7:27;9:12,24-28; 10:1-2,10,12,14;13:12)。
- 耶稣是「已经升入高天尊荣的大祭司」(来4:14),「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来9:24),继续带领我们进入神的同在中。所以新约的信徒拥有更大的特权,我们「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来10:19-22)。
- 耶稣持续为我们祷告:「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来7:25) 。祂同时听到所有的信徒有声无声的祷告和请求,有权在神面前代表我们,并且从充满同情的大祭司的角度,把我们的诉求带到神面前(罗8:34),这个角色惟独神人合一的耶稣能担任:「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祂将我们没有想到的、所忽略的需求带到神面前,在我们还没意识到危险时就为我们祈求保护,并且求父神使我们的信心永不止息。
- 基督作为君王,治理教会和宇宙:
- 虽然耶稣出生为犹太人的王 (太2:2),但祂拒绝做地上的君王(约6:15;18:36),却祂宣告了国度的来临(太4:17;12:28),也没有责备门徒们呼喊:「奉主名来的王是应当称颂的」(路19:38)。
- 耶稣复活以后,父神赐给祂治理教会和宇宙的更大权柄,「叫祂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0-22)。
- 当耶稣再来之后,祂要被称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启19:16),万膝都要向祂跪拜(腓2:10)。
- 基督徒的先知、祭司与君王功能:
- 在伊甸园里,亚当有先知的功能,因为他有认识神和受造物的真知识;有祭司的功能,因为他能自由地、公开地向神献上祷告和赞美,以感恩的心将工作献给神;有君王的功能,因为神赐给他治理万物的权柄(创1:26-28)。
- 当人堕落以后,就失去了先知的功能,因为他们相信并传播对神的错误知识;失去了祭司的功能,因为罪使他们与神隔绝;失去了君王的功能,受制于自然环境和人间的暴君。神在以色列国设立了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局部恢复了这三种功能,但还是有假先知、不诚实的祭司和不敬虔的君王。
- 只有在基督身上,这三种职分才得到了最完美的实践。神从永恒里「将一个族类赐给祂作为后裔,并使他们在时间里被祂救赎、呼召、称义、成圣、赐荣耀」:
- 当信徒宣讲神的话语时,就是在履行先知的功能。信徒也履行祭司的功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可以直接进入至圣所(来10:19,22),常常献上颂赞和善行作为讨神喜悦的祭物(来13:15-16),「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12:1)。信徒也部分地分享基督君王的权柄,因为我们已经与祂一同坐在天上(弗2:6),可以胜过邪恶属灵权势(弗6:10-18;雅4:7;彼前5:9;约壹4:4),在世上或在教会里管辖或大或小不同的领域(太25:14-30)。
- 当基督再来以后,信徒将因着顺服基督而永远发挥先知、祭司和君王的功能。信徒将成为真正的先知,因为我们对神和世界的知识将是完全的(林前13:12);将永远为祭司,永远敬拜神(启22:3-4);还将与基督一同作王、直到永远(提后2:12;启22:5)。
二、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个位格,是真正和永恒的神,与父本质相同、地位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就取了人的本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具有人基本的属性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加2:7;来2:14,16-17;4:15)——祂因着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取了她的本质 (路1:27,31,35;加4:4;太1:18,20-21)。如此,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没有转化、混合、混乱(太16:16;西2:9;罗9:5;提前3:16)。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罗1:3-4;提前2:5)。
The Son of God, the second person in the Trinity, being very and eternal God, of one substance, and equal with the Father, did, when the fullness of time was come, take upon Him man’s nature, with all the essential properties and common infirmities thereof; yet without sin: being conceived by the power of the Holy Ghost, in the womb of the Virgin Mary, of her substance. So that two whole, perfect, and distinct natures, the Godhead and the manhood, were inseparably joined together in one person, without conversion, composition, or confusion. Which person is very God and very man, yet one Christ, the only mediator between God and man.
解读:
- 圣经关于基督位格教训的总结:「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
- 基督有完全的神性:「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个位格,是真正和永恒的神,与父本质相同、地位同等」。
- 圣经多处用「神」来称呼基督(赛9:6;约1:1;20:28;罗9:5;来1:8)。
- 圣经多处用「主」来称呼基督(林前8:6;来1:10-12;启19:16)。许多上下文使我们只能照旧约的意思把「主」理解为神自己,如:「因今天在大卫的城里为你们生了救主,就是主基督」(路2:11),「预备主的道,修直祂的路」(太3:3),「主对我主说:祢坐在我的右边,等祢把你仇敌放在祢的脚下」(太22:44)。
- 圣经多处宣称基督的神性(约3:17;5:23;10:36;来1:2-3),如:「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犹太人听了这话就知道祂自称为神,「于是他们拿石头要打祂,耶稣却躲藏,从殿里出去了」(约8:59)。另一处耶稣强烈宣称自己是神的叙述,是「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我是初,我是终」(启22:13),而父神也宣称:「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启1:8),这表明耶稣与父神具有同等的神性。
- 圣经多处展现基督的神性:
- 祂展现了自己的全能:如变水为酒(约2:1-11)、五饼二鱼(太14:19)、平静风和海(太8:26-27),上下文指出,这些神迹所彰显的并非圣灵的荣耀,而是耶稣自己的荣耀(约2:1;太8:27)。
- 祂宣告了自己的永恒:「还没有亚伯拉罕我永在」 (约8:5直译)。
- 祂展现了自己的全知:祂知道人心(可2:8;约1:48;2:25;6:64),比先知所知的更为广泛,所以门徒们说:「现在我们晓得你凡事都知道」(约16:30;21:17)。
- 祂拥有属于神的全权:祂能赦罪(可2:5-7)。旧约先知宣告 「耶和华如此说」,耶稣却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太5:22,28,32,34,39,44),表明祂是用神自己的权柄说话。
- 祂拥有神的不朽:不会死亡(约2:19-22)。
- 祂配得敬拜:这种特性不属于任何受造者(启19:10),而是单单属于神(腓2:9-11;来1:6;启5:13)。
- 否定基督完全的神性会有什么后果?
- 祂就不能为我们赎罪:因为惟有无限的神,才能为选民背负一切罪债。
- 祂就不能神与人之间的中保:因为惟有真实而完全的神,才能在神和人之间成为中保(提前2:5),将神完全地启示给我们(约14:9)。
- 祂就不能成就救恩:因为救恩出于耶和华(拿2:9),圣经的整个信息,就是要显示没有一个人或受造物能够拯救人。
- 基督有完全的人性:道成肉身就是完全的神穿上了完全的人性,「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就取了人的本性,具有人基本的属性和共有的软弱」。
- 有人性的身体:祂的出生(路2:7)、成长(路2:40,52)都和其他孩子一样,祂会疲倦(约4:6)、口渴(约19:28)、饥饿(太4:2)、软弱(路 23:26,46),祂以人性的、物质的、但已经得着完全的身体复活(路 24:39-40,42-43;约20:17,20,27; 21:9,13),带着同样的身体升天(路24:50-51;徒1:9),将来以同样的身体再来(徒1:11)。
- 有人性的心思:祂和其他人类孩子一样,必须经历一段平凡的学习过程(路2:5;来5:8 ),也不知道祂何时再来(可13:32)。
- 有人性的灵魂与情感:祂会心里忧愁(约12:27;13:21)、忧伤(太26:38;约11:35)、希奇(太8:10),祷告时充满情感(来5:7)。祂也曾凡亊受过试探(来4:15),这意味着祂具有可被试探的真实人性,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
- 接近耶稣的人认为祂只是个人:祂具有完全的人性,以致祂的同乡(太13:53-58)、兄弟(约7:5)绝没有想到祂是神在肉身显现。
- 基督「只是没有罪」:
- 圣经清楚地教导,耶稣从来没有犯过罪(路4:13;约8:46;18:38;来4:15;7:26;林后5:21;彼前1:19;2:22;3:18;约壹3:5),所以有资格宣告「我是世界的光」(约8:12)、「我常做祂所喜悦的事」(约8:29)、「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被称为「圣者、义者」(徒2:27; 3:14; 4:30; 7:52; 13:35;约壹2:1)。保罗谨慎地说:耶稣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 罪祭」(罗8:3),但并没有成为罪人;祂与罪人的认同是有限度的,受到恩典之约和神旨意的限制。我们不可过分夸张道成肉身的认同,引申为传福音、辅导、帮助人时的与人认同;更不能说神尊重人、基督尊重多元世界,所以祂也成为人、成为多元世界的一部分。
- 耶稣没有犯过罪,并不等于祂没有真正的人性。今天所有的人都犯过罪,但起初神所创造的并不是罪人,亚当和夏娃在没有堕落以前仍然有真正的人性。耶稣在旷野受魔鬼试探四十天(路4:1-2),就是要诱使祂使用神性的能力,走不用顺服神的捷径,使自己能比较容易达到神的要求。但耶稣道成肉身,就是要完全地站在人的地位上、代表人类顺服神。所以祂必须单单以真正的人性、全然仰赖圣灵和神的话语完全顺服神,从而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8;4:15-16)。
- 耶稣不可能犯罪,并不等于祂所受的试探不是真实的。圣经清楚肯定了三个事实:1、耶稣从来没有犯过罪(约壹3:5);2、耶稣受到的试探是真实的(路4:2;来4:15);3、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耶稣的人性和神性并存在同一个位格里,饥饿、口渴、软弱等感觉只涉及人性,但犯罪却同时涉及人性和神性,会使整个位格都陷在罪中。但神不可能犯罪,所以耶稣也不可能犯罪。既然如此,耶稣所受的试探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呢?首先,耶稣神性不能被恶试探,但人性却可以被试探,而且也受了试探。耶稣并不是倚靠神性胜过试探,而是单单以真正的人性,全然仰赖圣灵和神的话语胜过试探。其次,这些试探不但是真实的,而且对于耶稣比任何人都真实。因为只有抵挡试探到底的人,才最能感受试探的力量;而耶稣从来没有屈服于任何试探。
- 否定耶稣完全的人性会有什么后果?
- 祂就不能成为圣约的代表(罗5:18-19):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作为末后的亚当(林前15:45)、第二个人(林前15:47),在恩典之约里成为我们的代表,在我们的地位上顺服神。
- 祂就不能为我们赎罪: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替罪人代死、承受我们该受的处罚(来 2:16-17),为我们成为挽回祭。
- 祂就不能成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由于罪使人与神隔离,我们需要一个人在我们与神之间作为中保,既能在神面前代表我们,又能在我们面前代表神。耶稣必须是完全的人和完全的神,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把我们带回到神面前(提前2:5)。
- 祂就不能完成神起初造人的目的:神的心意是让人 管理祂所创造的一切,「只是如今我们还不见万物都服他」(来2:8)。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以人的身分顺服神、管理全宇宙,我们也因着顺服基督,将来在宝座上与祂一同掌权(启3:21)。
- 祂就不能作我们行事为人的榜样: 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我们才能每天「效法基督」(林前11:1;罗15:5)。约翰才能说:「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2:6);保罗才能说:我们正在「变成主的形状」(林后3:18),「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彼得才能说:「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
- 祂就不能成为我们复活初熟的果子: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以人的身分复活,成为「从死里首先复生的」(西1:18)。祂复活的新身体才能作为「初熟的果子」(林前15:23),成为我们复活身体的模样(林前15:42-44)。
- 祂就不能作同情我们的大祭司: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让我们确信祂「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8;4:15-16),因为祂曾经像人一样活过,同样经历了人所面临的试探和挣扎。
- 耶稣并非暂时成为人,而是永远具有人性:
- 耶稣以人性的身体复活:祂以人的身分向门徒们显现,手上带著钉痕(约20:25-27),有骨有肉(路24:39),能吃东西(路24:41-42)。
- 耶稣以人性的身体升天、再来:两位天使见证:「这离开你们被接升天的耶稣,你们见祂怎样往天上去,祂还要怎样来」(徒1:11),司提反也看见耶稣身为「人子站在神的右边」(徒7:56),约翰在异象里看到耶稣以「好像人子」(启1:13)的模样出现。
- 耶稣永远担任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祂之所以能履行所有的职分,乃是因为祂的神性永远地与人性联合在一起,永远是基督。耶稣基督永远都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在一个位格之内,直到永远。
- 基督为童女所生,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 童女生子,表明救恩必须从神而来(创3:15)。基督从童女而生的事实清楚地提醒人,救恩永远不是来自人的努力,只能是神自己的作为(加4:4-5)。
- 童女生子使得「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祂「因着圣灵的大能」感孕,表明祂有完全的神性;祂「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取了她的本质」 ,表明祂有完全的人性。神可以将耶稣造成一个完全的人,然后差遣祂降临地上,但这样祂就不可能像我们一样是完全的人。神也可以让耶稣拥有肉身的父母,在祂出生之后才使完全的神性与祂的人性联合在一起;但这样祂就不可能从一出生就是完全的神。只有童女生子,才是神差遣祂儿子以人的身分进入世界所用的方法(约3:16;加4:4)。
- 基督为童女所生,意谓着亚当后裔的传承被部分打断了,所以耶稣虽然是完全的人,但却没有继承亚当的罪性。所有的人类都从始祖亚当传承了法定的罪债和败坏的性情 ,也就是原罪。但耶稣作为亚当的后裔,和每一个人类作为亚当后裔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基督并没有原罪,而是圣灵感孕,因此所生的孩子被称为「圣者」(路1:35)。但圣经并没有说罪的传递只是从父亲来的,也没有说马利亚是无罪的,而是说圣灵的工作不但使耶稣避免了承受从约瑟传下来的罪,也避免了从马利亚身上传下来的罪。
- 错误的基督位格论:
- 亚流主义(Arianism)认为,耶稣没有完全的神性。
- 亚波里那留主义(Apollinarianism)认为,基督具有人的身体,但没有人的心思或灵,基督的灵魂来自神儿子的神性。但人需要被救赎的不只是身体,也包括灵魂,所以基督必须是完全又真实的人。
- 聂斯脱里主义(Nestorianism)认为,在基督里有两个分开不同的位格,一位是人性的位格,另一位是神性的位格。但聂斯脱里本人可能从未教导过这个观点。圣经没有一处指示我们,基督的人性是独立的位格,可以自行决定要做其神性所不允许的事;圣经也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基督里的神人二性会互相对话或挣扎。为了理解圣经,我们可以区分耶稣神性的作为和人性的作为,但是圣经本身并没有说耶稣的人性做了这事、神性做了那事,总是说到耶稣做了什么事。
- 欧迪奇主义(Eutychianism,或基督一性论Monophysitism)认为,基督的人性被神性吸收,产生了第三种本质。如此,基督既不是真的神,也不是真的人,既不能以人的身分代表我们,也不能以神的身分为我们赢得救恩。
- 自由神学(Liberal theology)认为,耶稣没有神性,否认童女生子。
- 正统的基督位格论:「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没有转化、混合、混乱。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迦克墩定义(Chalcedonian Defnition,主后451年):「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地教导人认信同一位圣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祂真是神,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来说,祂与父同质;按人性来说,与我们同质,在凡事上像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来说,祂在万世以先,为父所生;按人性来说,祂在末世是由神之母、童女马利亚,为着我们以及为着我们的救恩而生。同一位基督,是圣子、是主、是独生的,我们认信祂具有神人两性,而这两性不相混淆、不会改变、不可分裂、不会离散;二性的区别不会因其联合而消失,反而各性的本质都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存之内,而非离散或分开为两个位格,而是同一位圣子、那独生的、称为道的神,就是主耶稣基督;正如众先知从起初论到祂时所宣告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导我们 的,与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三、主耶稣在祂如此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被圣灵分别为圣、无限量地恩膏(诗45:7;约3:34;赛61:1;路4:18;来1:8-9);在祂里面蕴藏着一切智慧和知识(西2:3),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西1:19)——使祂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得以成全完备,胜任中保和担保人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原不是祂自己自取的,乃是祂父所呼召的(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交在祂手里,又命令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The Lord Jesus in His human nature thus united to the divine, was sanctified and anointed with the Holy Spirit above measure; having in Him all the treasures of wisdom and knowledge, in whom it pleased the Father that all fullness should dwell: to the end that being holy, harmless, undefiled, and full of grace and truth, He might be thoroughly furnished to execute the office of a mediator and surety. Which office He took not unto himself, but was thereunto called by His Father; who put all power and judgment into His hand, and gave Him commandment to execute the same.
解读:
- 耶稣从来没有放弃任何神的属性:基督是完全而真实的人,也是完全而真实的神,「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西1:19),而且「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2:9)。祂的名宇 「以马内利」就是「神与我们同在」(太1:23),如此祂才能胜任中保的职分。
- 「虚己论 Kenosis Theory」是十九世纪末期一些德国和英国的神学家根据腓2:5-7提出来的,认为基督「倒空自己」就是放弃了一些神的属性,例如无所不知、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但腓2:7并没有说没有倒空任何属性,而是说耶稣以人的身分生活,为了救赎而自愿限制自己。因此,经文的上下文是把「虚己」解释成「自己卑微」。这个倒空包括角色和地位的改变,而非属性或本质的改变。保罗所要表达的目的不是要求腓立比人他们放弃智慧、能力或技巧,而是要他们把别人的利益放在优先:「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2:4)。基督暂时放弃了与父神同有的荣耀(约17:5),「祂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林后8:9)。但虚己论却否认耶稣基督完全的神性,宣称耶稣在某一时期放弃了一些神的属性,而这些属性正是现代世界很难接受的特质。
- 道成肉身教义可以简述为:「祂持守祂所是的,也成为祂所不是的。」(古德恩《系统神学》)。耶稣继续「持守」祂所是的、即完全的神,也成为祂先前所不是的、即完全的人。当耶稣成为人时,并没有放弃任何神性,而是穿上了祂前所未有的人性。
四、主耶稣甘心情愿地承担了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4:34;10:18;腓2:8);为了履行这职分,祂被安排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且完美地履行了它(太3:15;5:17;来5:8-9);祂的灵魂直接忍受了最严重的折磨(太26:37-38;路22:44;太27:46),祂的身体忍受了最痛苦的苦楚(太26:67-68;27:27-50);被钉十字架而死去(可15:24,37;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却未见朽坏(太27:60;徒2:24,27;13:29,37;罗6:9)。祂第三天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祂受难时的同一个身体(路24:39;约20:25,27);也带着这个身体升天,坐在祂父的右边(路24:50-51;彼前3:22),为我们代祷(罗8:34;来7:25;9:24);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回来审判人类和天使(徒1:11;约5:28-29;罗14:10;徒10:42;太13:40-42;犹1:6;彼后2:4)。
This office the Lord Jesus did most willingly undertake, which, that He might discharge, He was made under the law, and did perfectly fulfill it; endured most grievous torments immediately in His soul, and most painful sufferings in His body; was crucified and died; was buried, and remained under the power of death, yet saw no corruption. On the third day He arose from the dead, with the same body in which He suffered; with which also He ascended into heaven, and there sitteth at the right hand of His Father, making intercession; and shall return to judge men and angels, at the end of the world.
解读:
- 基督赎罪的原因:神的爱和公义。基督赎罪的起因和源头乃是神的爱(约3:16),但神的公义也要求我们因罪所招致的惩罚必须得到清偿,否则祂无法与我们交通。神差遣基督成为「挽回祭」 的原因,就是为要「显明神的义」(罗3:25)。「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3:25),但罪的惩罚却尚末清偿;当神差遣基督作我们的挽回祭时,就「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所以,神的爱和公 义两者都是基督赎罪的终极原因,两者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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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赎罪的必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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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教之后的正统教义是「结果的绝对必须 consequent absolute necessity」:首先,基督的赎罪并非是绝对必须的,因为神根本无需拯救任何人 ,祂可以按全然的公义对待罪人,正如祂对付犯罪的天使一样(彼后2:4)。其次,由于神因祂的慈爱决定要拯救一些人类(约3:16),除了透过祂儿子的死之外,没有其他的方法(来9:23),正如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太26:39)和以马忤斯的路上(路24:25-26)所透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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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主张「假设的必须 hypothetical necessity」:无所不能的神可以用多种其他方法赦免罪恶、拯救人类,不需要用赎罪(atonement)或补偿(satisfaction)去,但祂却选择了这种方法,是因为这方法能同时引发最多的好处,又更能彰显神恩典的奇妙。换句话说:虽然若不流血,就实际上没有赦罪或救恩,但神的本性或赦罪的本质并非要求非流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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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赎罪的内容:
- 基督为我们顺服:祂站在我们的地位上顺服了父神,完全地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这被称为「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救恩不是单单借着死亡实现的,如果基督只是用十字架之死除去了我们的罪债,我们只是回复到亚当堕落之前的位置,还是不能通过顺服的考验、与神永远同在。因此,基督必须代表我们一生顺服律法、「尽诸般的义」(太3:15),祂的义才能被算为我们的义(林前1:30;腓3:9)。这种义不只是道德上的中立,而是积极地符合道德上的公义(罗5:19)。基督不必为自己的缘故而活出完全顺服的生活,而是为了祂身为元首所代表的百姓而「尽诸般的义」,使我们能得着神的喜悦和永远与祂同在的生命。如果耶稣只需要道成肉身、以无罪之身而死,完全可以在童年、而非三十三岁时为我们死。基督是在人性中顺服舍命,所以也要借着顺服的过程和顺服的学习,才能被装备成完全的救主:「祂虽然为儿子,因所受的苦难学了顺从。祂既得以完全,就为凡顺从祂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来5:8-9)。我们借着与基督联合,也实在地分享祂的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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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为我们受苦:祂站在我们的地位上替我们受苦,承担了罪人当受的惩罚,这被称为「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为此,祂在堕落的世界上一生身心受苦(赛53:3;太4:1-11;26:38;来5:8),并以死在十字架上达到高潮。在十字架上,耶稣所经历的痛苦包括:肉身的痛苦和死亡(可15:24)、背负罪债的痛苦(赛53:6,12;约1:29;彼前2:24)、被神弃绝的痛苦(可14:34;太26:56(太27:46)、背负神忿怒的痛苦(罗3:25;来10:31)。后三者更为可怕,因为耶稣是全然圣洁的,祂罪恶与祂的性情格格不入,祂将自己灵魂所排斥的一切罪恶都扛在身上,在祂内心深处造成极大的厌恶;祂深恶痛绝的罪,现今全然地倾倒在祂身上(林后5:21)。在耶稣人性的意识里,祂知道自己必须为我们受苦而死,但可能不知道要承受多久;但即使只是须臾之久,背负千万人的罪债也会引发灵魂最巨大的痛苦。
- 赎罪的中心是父神:而不是人。它首先是与神直接有关,其次才应用到人身上。基督的死是父神所施加的公义惩罚(林后5:21;赛53:6,10),「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
- 基督的死并非永远的受苦,却是完全的清偿。如果我们为自己的罪接受惩罚,既不能在神的面前重新成为义人,也不可能消弭自己的罪性,只会对神充满忿恨、苦毒,以至罪上加罪,遭受永远与神隔绝的痛苦。惟有耶稣能背负父神的忿怒,并且背负到底、清偿我们的罪债(赛53:11;约19:30)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在神的律法中,并末要求罪的刑罚是永远受苦,永刑只是表明罪债尚未完全清偿,而且犯罪者本性上仍是一个罪人。所以基督不用永远受苦,就足以清偿所有的罪债(来9:25-26,28)。
- 基督之血的意义:基督的血是祂倾倒生命的证据,不但能除去我们在神面前法定的罪债,而且能洁净良心(来9:14),使我们得以坦然地来到神的面前(来10:19),逐渐清除残存的罪(约壹1:7),胜过那控告弟兄们的(启12:10-11),从罪恶的生活方式中被拯救出来(彼前1:18-19)。
- 基督为我们顺服:祂站在我们的地位上顺服了父神,完全地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这被称为「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救恩不是单单借着死亡实现的,如果基督只是用十字架之死除去了我们的罪债,我们只是回复到亚当堕落之前的位置,还是不能通过顺服的考验、与神永远同在。因此,基督必须代表我们一生顺服律法、「尽诸般的义」(太3:15),祂的义才能被算为我们的义(林前1:30;腓3:9)。这种义不只是道德上的中立,而是积极地符合道德上的公义(罗5:19)。基督不必为自己的缘故而活出完全顺服的生活,而是为了祂身为元首所代表的百姓而「尽诸般的义」,使我们能得着神的喜悦和永远与祂同在的生命。如果耶稣只需要道成肉身、以无罪之身而死,完全可以在童年、而非三十三岁时为我们死。基督是在人性中顺服舍命,所以也要借着顺服的过程和顺服的学习,才能被装备成完全的救主:「祂虽然为儿子,因所受的苦难学了顺从。祂既得以完全,就为凡顺从祂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来5:8-9)。我们借着与基督联合,也实在地分享祂的顺服。
- 基督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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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本新约圣经都为基督的复活作见证:基督的复活不只是从死亡里回来(约11:1-44) ,而是成了一种新的人类生命之「初熟的果子」(林前15:20,23)。这种生命的身体是完全的、荣耀的、物质的(路24:39),不再有软弱、疾病和死亡。复活的基督以物质的身体向门徒们显现四十日之久(徒10:41),又以同样的物质身体升天(徒1:9),还要以同样的物质身体回来(徒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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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复活的身体是物质的、并永远拥有物质的身体:这两者都清楚地肯定了神起初所造的物质界之美好(创1:31)。将来复活的人将永远住在一个更新的物质宇宙里,带着一个物质的身体活着,而这身体是能适合神所更新的物质宇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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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神与子神都参与了复活(徒2:24;罗6:4;林前6:14;加1:1;弗1:20。约1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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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复活是我们重生的保证:「借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重生了我们,叫我们有活泼的盼望」(彼前1:3)。神使基督复活的能力,与运行在我们里面的能力相同(弗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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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复活是我们称义的保证:「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4:25)。父神使基督从死里复活,表明基督的工作已经完成,所以不再需要停留在死亡里,不再需要偿付罪债,不再需要背负神的忿怒,也不再需要为罪受惩罚。既然神「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弗2:6),表明我们已经被称义,一切罪债已被完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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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复活是我们得到复活身体的保证:圣经将耶稣的复活与我们身体的复活连结在一起(林前6:14;林后4:14;林前15:12-58),祂是我们「初熟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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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复活在伦理上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而我们也将从死里复活,所以就应当恒心持续地为主作工(林前15:58),并把焦点放在将来天上的赏赐(林前15:17-19,15:32;西3:1-4),不再顺从罪(罗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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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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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升天是到了一个地方(路24:50-51;徒1:9-11),耶稣复活的身体是物质的,所以受空间的限制,一个时刻只能出现在一个地方,这就意谓着耶稣升天是去了某个地方,天堂很可能是在时空宇宙的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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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升天得着荣耀与尊贵(约17:5;徒2:33;腓2:9;提前3:16;启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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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升天坐在神的右边(诗110:1;来1:3) ,表明祂的救赎工作已经完成了,并且得着了统管宇宙的权柄(弗1:20-21;彼前3:22;林前15:25),有权柄将圣灵浇灌给教会(徒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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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升天对我们的生命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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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升天预示了我们将来也要升到天上(帖前4:17;来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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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升天向我们保证,我们最终的家乡是在天上与祂同在(约14:2-3)。 耶稣是一个在各方面都与我们相似的人,只是没有罪;祂先我们而去,为的是我们至终可以跟随祂到那里、永远与祂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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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与基督联合,所以我们今天就能够部分地与基督同享祂统管宇宙的权柄(弗2:6;林后10:4),未来将完全地享受这权柄(林前6:3;来2:5-8;启2:26-27;启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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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耶稣以自己的完全顺服和献上自己为祭,借着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0:14;弗5:2;罗3:25-26),不但为所有那些祂父所赐给祂的人买得了和好,而且买得了天国中永恒的基业。(但9:24,26;林后5:18;西1:20;弗1:11,14;来9:12,15;约17:2)。
The Lord Jesus, by His perfect obedience and sacrifice of Himself, which He through the eternal Spirit once offered up unto God, hath fully satisfied the justice of His Father; and purchased not only reconciliation, but an everlasting inheritance in the kingdom of heaven, for all those whom the Father hath given unto Him.
解读:
- 对基督赎罪性质的不同观点:
- 代罚论(Penal substitution)由马丁·路德、加尔文倡导,认为基督的死是代替罪人担当惩罚,满足了罪人的四个需要:
- 罪人应当承受罪的惩罚而死,基督的死是「献祭 Sacrifice」(来9:26),替我们承担因犯罪所应接受的死亡惩罚,抵赎了罪债、洗净了罪污。基督的补偿乃是对罪惟一的、完全的、终极的补偿,没有留下罪债需要被惩罚。信徒在今生为自己的罪受管教,目的是使人归正和成圣(来 12:11),并不是对罪的补偿。因为神已经接纳了基督的献祭,作为代替公义要求的全部补偿:「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 10:14)。
- 罪人应当背负神对罪的忿怒,基督的死是「挽回 Propitiation」(约壹4:10),挽回了神圣洁的忿怒,也就是对罪恶的审判(罗1:18)。挽回不是把神的忿怒转变为爱,相反,忿怒的神就是有爱的神,挽回祭就是神用爱主动预备的(约壹4:10)。只有透过神的忿怒的挽回,爱才能以不违背神的圣洁、不减损神的荣耀之方法实现。神就是爱,但是这爱至高无上的对象是神自己。由于神对自己有至高的爱,祂不能忍受祂的性情与荣耀有所妥协,这就是挽回的原因(罗3:25-26)。只有在神忿怒的背景之下,才能完整地理解神的爱和「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2:2)。神的忿怒和爱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祂的荣耀(罗3:25-26),并且在十字架上以最威严丰满的方式呈现出来。
- 罪人因罪而与神隔离,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 Reconciliation」(林后5:18-19),恢复与神的交通。「和好」的焦点是人与神的隔绝。隔绝不但包括人对神不圣洁的敌意,更包括神对罪人圣洁的敌意(赛59:2)。「和好」最关注的不是人对神的敌意,而是神对人的敌意(罗5:10)。
- 罪人被罪恶和撒但捆绑,基督的死将我们从捆绑中「救赎 Redemption」(约壹5:19;来2:15;西1:13)回来,得了作神儿女荣耀的自由。但赎价的观念并不适用于救赎的每一细节,因为基督的赎价是付给父神,但并不是神捆绑我们。我们只需要明白,赎价已被付清,我们已经从撒但的捆绑下被赎回、脱离了罪恶的权势(徒20:28;多 2:14;弗1:7;罗 6:11,14;来2:14,15)。
- 补赎论(Satisfaction theory)由坎特伯雷的安瑟伦(Anselm,1033-1109年)倡导,认为基督的死是代替人类受苦,满足神被亏缺的荣耀,但并未免除信徒受洗之后所犯之罪的现世惩罚,必须由信徒在今生或炼狱补偿。天主教持这种观点。
- 赎价论(Ransom Theory)由俄利根(Origen,185-253年)倡导,认为基督把赎价付给撒但,赎回我们。这个观点在教会史上支持者比较少。
- 道德影响论(The Moral Influence Theory)由亚伯拉德(Peter Abelard,1079-1142年)倡导,主张神并不要求人为罪受罚,基督之死只是神认同人类苦难的方式,以显明神的爱,这种爱可以改变人心、使人回转归向神。自由派通常持这种观点。
- 榜样论(The Example Theory)由苏西尼 (Faustus Socinus,1539-1604年)倡导,主张神并不要求人为罪受罚,基督之死只是顺服的榜样,促使人们悔改、并像基督一样生活。
- 治理论(The Governmental Theory)由格柔丢 (Hugo Grotius,1583-1645年)倡导,主张基督并没有替任何人死,祂的死只是显明神对罪的忿怒、呼召罪人悔改。
- 代罚论(Penal substitution)由马丁·路德、加尔文倡导,认为基督的死是代替罪人担当惩罚,满足了罪人的四个需要:
- 基督赎罪的范围:
- 普遍救赎论 (Universal Atonement, general redemption or unlimited atonement)认为,耶稣基督是为全人类每一个人作成代赎,没有例外、也没有分别。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只是让全人类都有了得救的可能(约1:29;3:16;6:51;林后5:19;约壹2:2;提前2:6;来2:9;罗14:15;林前8:11;彼后2:1)。
- 限定救赎论( Limited Atonement or particular redemption)认为,耶稣基督只是为被父神拣选的人作成代赎,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实际上已经为被预定者取得了救恩。至于其余没有被拣选的人,只承受普通恩典,基督之死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关系(约10:1;10:15;徒20:28;罗8:32;罗8:33)。
- 双方都同意:1、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得救;2、神白白提供福音给每个生在这世上的人;3、基督的死本身有无限的功德 ,足以清偿罪的惩罚。
- 一个真理的两种表述:「基督只为祂的百姓死」和「基督为所有的人死」,在以下意义上都是真的:「基督只为祂的百姓死」,指「基督死了,只为清偿祂百姓犯罪所该受的惩罚」;「基督为所有的人死」,指「基督死了,好将救恩备妥、借着福音白白提供给所有的人」。
- 真正的福音:如果基督在十字架上所付的代价只够「买得了和好」,使自己的百姓免去罪的刑罚,而不能为他们「买得天国中永恒的基业」,那么祂的百姓只是回到亚当堕落前的地位上,仍然需要努力履行行为之约,才能使自己得到永生。但福音不是好忠告,而是好消息;不是教导人「如果想得救,应该做什么」,而是宣告「基督已经为我们做成的事」。基督所做的已经足够了——这就是福音,承认这一点,才能被称为「福音派」。
六、虽然基督的救赎之工要到祂道成肉身以后才实际完成,但其功德、效果和恩惠,却通过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从世界之初就在所有的时代中陆续传递给被拣选者。借着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祂被启示、并被指明就是那位要伤蛇之头的女人的后裔,也是那从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昨日今日一直不变、直到永远(加4:4-5;创3:15;林前10:4;启13:8;来13:8;罗3:25;来9:15)。
Although the work of redemption was not actually wrought by Christ till after His incarnation, yet the virtue, efficacy, and benefits thereof were communicated into the elect, in all ages successively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ld, in and by those promises, types, and sacrifices wherein He was revealed, and signified to be the seed of the woman, which should bruise the serpent’s head, and the Lamb slain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ld, being yesterday and today the same and forever.
解读:
- 用哲学解释神学导致的错误:
- 误:神的儿子基督=神圣的道=「神圣的理性」= 非位格的属性和能力。正如人有理性和灵,神也有祂的理性(道)和灵(圣灵)。
正:神的儿子基督=神,拥有所有圣父和圣灵的属性。这些属性包括:主权、永恒、无限、不变、智慧、权能/主权、圣洁、公正/公义、良善/恩慈/爱、真理。我们的神是圣经所启示的神,是无限的、又是有位格的。异教/非基督教的神,不是无限但非位格的,如:希腊哲学的「形式form、理念idea、道logos」;就是有限但有位格的。如:希腊神话和中国民间宗教中的诸神。希腊哲学两点要害的错误,首先是把「存有 being」当作属性,其次是认为神、天使和人之间的区别只是「存有」的数量多少,都在最高的pure being和最低的pure matter之间作空中飞人。但「存有」只有是与不是的区别,并没有多与少的不同。希腊哲学的「纯存有 pure being」与佛教的「空」、道教的「道」都是同一类的东西。 - 误:「道 Logos」赋予人类理性之光,「道」之光是外邦人来到更全备的福音之光面前的垫脚石。
正:「道 Logos」(基督)确实在创造之初就赋予人类理性/思想,但人误用了理性(认为自己的理性可以离开神、独立自主),理性已经堕落了。今天的哲学并非人原有的理性正确使用的结果,乃是误用理性的结果。因此,人的理性需要神新的光照。人的理性需要悔改,需要来到神面前、服在祂之下,被祂所更新(罗12:2)。不能离开堕落的前提,抽象地谈论理性和圣经。堕落的理性需要被救赎。今天的各种错误,往往是因为看不到堕落对理性的影响。当我们要讨好人的时候,一定会把人的地位捧得很高:有时是人的自由意志、有时是人的道德哲学、有时是人的良善爱心。有些基督徒喜欢说,所有的真理都是神的真理,但并非所有自称为真理的都是真理,许多都是人的理性堕落、高抬理性的产物。有人说老子的道就圣经的道、哲学家的道就是圣经的道。但哲学家的道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是神的理性、神的属性。世界上的人喜欢寻求找抽象的绝对,因为惟独有位格的绝对才有权统治人、审判人,呼召人:你听我讲、你跟我走、你为我活。一个抽象的绝对观念是不会要求相信、要人悔改的,知识分子最喜欢的就是不要求悔改的信靠顺服和绝对真理。如果基督徒跟着世俗的知识分子和哲学跑,最后得到的就是这种抽象的、非位格的真理。 - 误:神的道基督= 一切启蒙之源、人间一切真理之源。因此:所有的真理都是神的真理,一切哲学、心理学、文学等等=神的启示。
正:基督(道)= 一切真理之源。人被造的时候被赋予了智慧、真理、圣洁与公义(创1:26-28,弗4:24),但人已经从他原有的智慧、公义、圣洁中堕落了。因此,若没有神的帮助,人所寻求的最终必然是愚拙的(林前1:18-31)。因此,人在哲学、心理学、艺术、文学等方面的成就,都不是神的启示,也不可能是神的启示。相反,这些是堕落的罪人对神普遍启示的回应。基督并不对堕落罪人的哲学与文化中的错误和扭曲的「真理」负责。(堕落的罪人时刻都在压抑或阻挡真理,所以不可能建立正确的哲学和宇宙观。但人不是全能的,所以对真理和普遍启示的压抑和阻挡又是不一致的,无法完全。明明是要压抑真理,结果却是相反,所以才有符合客观的科学、与圣经相似的哲学。哲学的混乱状况,就像神允许人不一致地借用神的本钱去做生意。
- 误:神的儿子基督=神圣的道=「神圣的理性」= 非位格的属性和能力。正如人有理性和灵,神也有祂的理性(道)和灵(圣灵)。
七、基督在中保的工作中,按照双重本性行事;借每种本性做适合该本性的事(约10:17-18;彼前3:18;来1:3;9:14);但是,由于位格的合一性,在圣经中,某一本性所特有的,有时会把被归于另一本性所指定的位格(徒20:28;路1:43;罗9:5)。
Christ, in the work of mediation, acteth according to both natures; by each nature doing that which is proper to itself; yet by reason of the unity of the person, that which is proper to one nature is sometimes, in Scripture, attributed to the person denominated by the other nature.
解读:
- 基督的一个本性做另一个本性所不做的事:「基督在中保的工作中,按照双重本性行事;借每种本性做适合该本性的事」,又如《迦克墩定义》所指出的,在基督里「各性的本质都得以保存」。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已经升到天上,不在世上了(约16:28;17:11;徒1:9-11);但就祂的神性而言,我们可以说,耶稣无处不与我们同在(太18:20;28:20;约14:23)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大约三十岁左右(路3:23);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永远存在(约1:1-2;8:58)。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既软弱又疲倦 (太4:2;8:24;可15:21;约4:5);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无所不能(太8:26-27;西1:17;来1:3)。即使祂还在马槽里,还在船上睡觉,也「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来1:3) ,万有也靠祂而立(西1:17)。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的知识有限(可13:32;路2:52);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无所不知(可2:8;约1:48;2:25;6:64;16:30;21:17)。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死了(路23:46;林前15:3);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并没有死,而且能够自己从死里复活(约2:19;10:17-18;来7:16)。虽然耶稣的神性并未真正死亡,但祂的整个位格都经历了死亡,神人二性共同分担了死亡的经历、承担了我们所当受的忿怒。
- 就祂的人性而言,祂肯定和我们一样,在各方面受到试探,只是祂没有犯罪(来4:15)。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并未受到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
- 基督具有两个意志和两个意识中心:
- 耶稣同时人性的意志和神性的意志,但是仍旧是一个位格。这两个意志分别属于基督里面两个不同的本质,而非属于祂的整个位格。
- 基督一志论(monothelite)认为耶稣只有「一个意志」,在主后681年的君士坦丁堡大会上被斥为异端。
- 否认基督有人性的意志,就是否认祂有人性,也就是否认祂是真正的人。此外,这种看法也排除了祂受试探的可能性,因此与圣经矛盾,并使得祂与百姓远远隔开,不能在他们所受的试探中表达同情。
- 正如基督有两个不同的本质——人性的和神性的,祂也必定会有两个智慧和意志,一个是容易犯错、而且有限的,另一个则是永远不变、并且无限的。
- 基督任何一个本质所做的事,就等于是整位基督做的:
- 有些事是由基督位格中的一个本质做的,而不是另一个本质做的。但任何就基督的人性或神性而言为真的事,对祂整个的位格也必须视为真,所以说:「由于位格的合一性,在圣经中,某一本性所特有的,有时会把被归于另一本性所指定的位格」。
- 所以耶稣说:「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约8:58),而不是说:「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的神性」,因为祂可以自由地说,任何在祂神性或人性里所做的事,就是祂所做的事。
- 所以耶稣说:「我又离开世界」(约16:28) 、「我不在世上」(约17:11),而又同时说:「我就常与你们同在」(太28:20),这些话都是真确的。基督两性中任何一个本质所做的事,就是同一位基督所做的。
- 所以保罗说:「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 (林前15:3),即使实际上只是祂的身体停止存活、停止运作,但仍是一位基督为我们的罪而死。
- 基督的两个本质之间存在属性上的交通:虽然耶稣的人性不会改变,但因着它在同一个位格里与神性联合,所以就配得敬拜,并且不会犯罪。而耶稣的人性与神性的联合,也使祂的神性和人性一起经历了苦难和死亡、共同成为我们的挽回祭。
- 与基督一个本质相关的称谓,也可被用来称呼整位基督:
- 有时当新约圣经的作者提到基督时,所使用的称谓会让我们或想起祂的人性,或想起祂的神性,然而他们所用的称谓,却不一定符合他们所提到的事情中的基督之人性或神性。
- 如,「他们.…就不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荣耀的主」这个片语会令我们想到耶稣的神性,但保罗使用这个名称是说耶稣的人性被「钉在十字架上」。虽然耶稣的神性没有被钉在十字架上,但保罗在此使用「荣耀的主」之名来称呼被钉的耶稣,这就肯定了真的是耶稣整个位格被钉在十字架上。
- 又如,当以利沙伯称呼马利亚为「我主的母」时(路1:43),「我主」的名称使我们想起基督的神性。然而,马利亚当然不是耶稣神性的母亲,只是基督人性的母亲。虽然如此,以利沙伯还是可以称呼她为「我主的母」,因为她是用「主」的称谓来指称整位基督。类似的词句也出现在路2:11:「因今天在大卫的城里为你们生了救主,就是主基督。」
- 因此,耶稣在可13:32中说,没有人知道祂再来的时间:「连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虽然「子」这个称谓特别叫我们想起耶稣是神永恒的、属天的儿子,但在此,这个称谓不是特别指祂的神性,而是一般性地指祂这个人,从而仅仅肯定祂人性的本质。就祂的人性而论,耶稣真的不知道何时祂会再来。
八、对所有已经被基督买赎的人,祂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实施在他们身上、并且传递给他们(约6:37,39;10:15-16,27-28);为他们代求(约壹2:1;罗8:34),使用圣道、借着圣道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约15:15;弗1:9;约17:6);借着祂的灵,有效地劝服他们相信并顺从;借着祂的圣道和圣灵,管理他们的心(约14:16;林后4:13;罗8:9,14 ;15:18-19;约17:17);并以祂全能的能力和智慧,按照与祂奇妙莫测计划最为相符的方式和方法,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诗110:1;林前15:25,26;西2:15;路10:19)。
To all those for whom Christ hath purchased redemption, He doth certainly and effectually apply and communicate the same; making intercession for them, and revealing unto them, in and by the Word, the mysteries of salvation; effectually persuading them by His Spirit to believe and obey; and governing their hearts by His Word and Spirit; overcoming all their enemies by His almighty power and wisdom, in such manner and ways as are most consonant to His wonderful and unsearchable dispensation.
解读:
- 基督在十字架上确实地为被拣选者成就了救赎,而不是提供了得救的可能性和机会。所以祂不是发给人类一张空白支票、让人自己填上,而是借着圣灵把救恩实施在被拣选者身上。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Of Free Will
一、神赋予人的意志以本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既不是被迫、也不是因本性的任何绝对必要性而决定行善或作恶(雅1:14;申30:19;赛7:11-12;太17:12;约5:40;雅4:7)。
God hath endued the will of man with that natural liberty, that is neither forced, nor by any 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 determined to good or evil.
解读:
- 谈论自由意志的两个前提:
- 要有正确的「意志」观念:人有「意志」,指人的行为都出自内心、人的选择都符合本性:「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太12:35)。因此,不能离开人本性的状态,来抽象地谈论意志,这是亚米念主义的随意自由观。「本性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 要有正确的「自由」观念:不理解权柄,就不能理解自由。任何受造物都没有绝对的自由,都必须服从于某种权柄;人若不是服在神的权柄之下,就是服在罪和撒但的权柄之下(罗6:16)。
- 圣经之外的「人性、自由」都是抽象的,圣经里的「人性、自由」都是具体的。抽象的思维必定混乱,具体的思维必然清晰。自从创造以后,人的本性有四种状态:被造时(本章第二节)、堕落后(本章第三节)、重生后(本章第四节)、荣耀中(本章第五节)。因此,「人的意志」和「本性的自由」也相应地分为四种,必须具体地分别讨论,这是很多基督徒不曾想的,更是许多现代神学家不愿做的。
- 关于自由的两种定义:离开定义来谈论「自由意志」是没有意义的。圣经中并没有明言「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定义不是根据圣经的总结,就是根据某种哲学上的坚持(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或预设(presuppositions)。
- 「顺性自由 compatible freedom」:这是从创世记第二章总结出来的观点,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人性符合的、有限的「本性的自由」。无限的神赋予有限的人有限的、真正的、符合本性的自由,同时赐下道德律,让这种自由附带道德责任(moral agency),人是负道德责任者(moral/free agent),必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承担所有后果。按照神为我们设计的本性、使用「自由意志 free agency」作出选择,所有的选择都是都顺着他的本性( compatible with his nature)。自由意志(free will)= 真正选择(real choice)+ 道德责任 +(moral responsibility) + 承担后果(accountability for consequences)。
- 「随意自由 libertarian freedom」:这是一种哲学预设,认为人的意志可以抗拒第二因的影响,自由地在不同的可能中作出选择,完全不受限于任何必须的成因 (necessary causation),绝对没有预设条件影响或因素(absolutely no pre-conditioning influence or factor)。换句话说,人的意志和选择是完全自主、随意、随机或任意的(autonomous, or arbitrary, or random, or capricious),自由就是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随意自由论假设人的意志独立于人性的其他所有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虽然人性和临时的愿望会影响人的决定,但人却有自由靠着意志违背自己的本性和愿望去行事,不论这些愿望有多强烈。这实际上是认为,人的决定独立于人自己,可以作出违背自己本性的决定。
- 教会史上两种自由观的争辩:
- 早期教会几乎所有的教父们都持随意自由论,直到奥古斯丁与伯拉纠辩论以后,教会中才出现了两种自由观之间的争辩。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持顺性自由论,伯拉纠、苏西尼主义、亚米念主义、约翰·卫斯理、敞开神论和进程神学持随意自由论,还有一些人则是两者混合、摇摆混乱、或者从来没有想过。
- 随意自由论的哲学坚持:
- 诉诸经验:随意自由论认为,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做决定的真正原因在于我们自己。顺性自由论认为,经验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某个未知的因素所决定。
- 诉诸直觉:随意自由论认为,直觉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在不同的选项中作出选择。人每次面对抉择时,都能感觉到自己可以作任何的选择,甚至可以作违背自己最强烈愿望的选择,经常意识到正在与自己的愿望斗争。顺性自由论认为,直觉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外界的因素所左右。人或许可以指出哪些因素影响了我们,哪些因素被我们抗拒了,但却不能指出那些无法抗拒、却根本没有感觉到的决定因素。
- 诉诸责任:随意自由论认为,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顺性自由论认为,如果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那么撒但就是无辜的,因为牠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因此,随意自由论并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基础,而是推卸道德责任的理由。根据随意自由论,若要指控抢劫银行者有罪,检察官就要证明证明被告的决定完全独立于任何第二因,这就使任何罪犯都不可能被定罪。
- 随意自由论的难题:
- 与圣经不一致:随意自由论者通常不用经文支持自己的立场。但圣经清楚教导,人的意志并不独立于人性的其他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因为「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路6:43-45;太7:15-20)。圣经也清楚教导,并非只有随意自由才有道德责,神掌控人的选择和行为,但并没有免除人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的责任。如祭司以利的两个儿子得罪神,「不听父亲的话,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们」(撒上2:24-25)。
- 不能从圣经推论:随意自由论者通常是从圣经对人之责任的观点来推论。但他们预设了人并没有全然败坏、神的主权有限、意志独立于人性等前提,所以一切推论都是有缺陷的。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建立在任何一种自由观念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神创造了我们、拥有我们、有权审判我们。因此,神的主权是人类道德责任必要而充分的根据。即使人毫无选择能力,也是因为神的审判、即人为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后果。
- 与神的性情不一致:不但人从来没有随意自由,神自己也没有。神的自由就是祂的主权。神是自有永有、自我见证、自我合法化的,祂的主权是绝对的主权。但是,当神绝对随己意行万事时,一定是按照祂自己的本性、圣洁、旨意和应许,甚至愿意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神自己的自由既不随意 、也不任意,所以也不会给人「随意自由」。
- 否定神的预知:随意自由论不但神的预定不一致,也与神的预知不一致。神若预定一个人某天做某事,这人就没有自由避免在那天做那事。而随意自由论者的论点是,神可以预知事件,但却不是事件的成因。那么,神的预知是从何知道呢?加尔文主义者的答案是﹕祂知道,因祂知道自己所预定的计划。但亚米念主义者却陷入了混乱:人的决定是否被一连串的有限因果(chain of finite causes and effects)所掌管的吗?难道宇宙中除了神,还有别的势力确定将来发生的事,而神只能被动地观察吗?而这些答案都与随意自由论矛盾。因此,苏西尼派(Socinians)和现代的进程神学(process theology)和开放神论(open theism)干脆否定了亚米念主义仍持守的基要信念﹕神完全的预知。
- 否定神的主权:如果随意自由论是正确的,那么神就限制了祂自己的主权,并没有掌管一切。但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限制了自己的主权,神若限制了祂的主权,就不再是至高的主宰,等于神低于神自己、神不再存在了。
- 是对神的悖逆:随意自由论的真正问题,是人坚持自己的自主,试图在自己的选择上完全独立自主,所以不愿承认、也不肯服从神的权柄。这种自主就是悖逆神的症结,也是罪的症结。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和能力立志、并且行神所喜悦的善(传7:29;创1:26,31;西3:10);但这又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种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17)。
Man, in his state of innocency, had freedom and power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well-pleasing to God; but yet mutably, so that he might fall from it.
解读:
- 自由的两个方面:
- 自由地摆脱什么(freedom from something):如自由地摆脱罪恶、饥饿、贫穷。
- 自由地达到什么(freedom unto something):如自由地荣神益人、进入永恒、丰富。
- 人在第一种状态被赋予有限的、真正的自由,有顺服神的自由:
- 无限的神创造了有限的人,给人有限的、真正的「自由选择 + 道德责任」,虽然还没有犯罪,但有犯罪的可能。人必须承担自己所做一切事的后果(创2),因为神所造的「心」(良心/内心/灵魂)不是中性的,而是有积极的知识、公义、圣洁(西3:10;弗4:24。
- 人在第一种状态活在神的面光之中,而不是活在真空或自主之中,这种处境就是「约」的处境。神起初不是在真空里赐人以自由,而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赐给人「选择 + 责任」的自由﹕神不但创造了万物,还向人说话(创2)。换句话说,神所创造的人,是一个有能力、并且必须回应圣约的受造物(covenant responder)。
三、人因为堕入罪的状态里,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罗8:7-8;约6:44,65;15:5;罗5:5);因此,一个属血气的人既完全厌弃那善(罗3:9-10,12,23)、且死在罪中(弗2:1,5;西2:13),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约6:44,65;3:3,5-6;林前2:14;多3:3-5)。
Man, by his fall into a state of sin, hath wholly lost all ability of will to any spiritual good accompanying salvation; so as a natural man, being altogether averse from that good, and dead in sin, is not able, by his own strength, to convert himself, or to prepare himself thereunto.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本节的教义被称为「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这也被称为「原罪 Original Sin」的教义。
- 人在第二种状态失去了真正的自由,只有不顺服神的自由(free only to disobey)。
- 人堕落之后,失去了原本的知识、公义、圣洁,成了罪的奴仆,不再有真自由。因为人从邪恶的内心所发出一切的选择都是邪恶的,没有能力作出讨神喜悦的选择;只能犯罪,不能悔改、信主。伯拉纠说:「能」,天主教和阿米念主义说:「一部分能,但需要神帮忙」。
- 在第二种状态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是:1、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有罪的:2、必须面对罪的惩罚,就是死;3、内心(本性)完全被罪污染;4、服在罪的权势和影响之下。
- 亚当的堕落是神所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亚当没有自由的选择。因为顺性自由并不排除神预定人的道德行为。人透过犯罪,误用了他的自由,必须承担道德责任。
- 人的「全然无能为力」(全然败坏、完全堕落、死在罪中),意味着:
- 全然败坏者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不是说人没有能力行事,而是说人「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一个没有重生的人,并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只有选择此恶与彼恶的自由;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只有犯此罪与彼罪的自由。当堕落之人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常是说「人的意志不受外力控制」,而不是「人的意志有能力选择」。人的意志就像一只断了翅膀的鸟,虽然有飞的自由,但却不能飞;虽然人有来到神面前的自由,但却不能来,因为他的内心倾向罪、不爱神。这就是人的意志无能的地方,这样的自由只能使人类陷于无可推诿的苦境。所以马丁路德说:「自由意志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已经失去了它真正的意义;而在我的字典里,一个失去真正意义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意志的枷锁 Bondage of the Will》英译本p.125.)。但人们犯罪却并非出于被迫,而是自由而行、乐在其中。他们的本性倾向犯罪、喜爱犯罪,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完全愿意自己这样做。
- 全然败坏者的道德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不是说人没有道德行为,而是说人的本性「完全厌弃那善、且死在罪中」,理性、情感与意志已经被罪完全污染:理性是盲目的、情感是颠倒的,意志不但不能改变本性,反而被本性支配。所以无论立志还是行事,背后的动机与原则都是错的。道德是神赐给人的普遍恩典,即使是海盗内部,也崇尚勇敢、忠心、诚实,海盗船上的规矩和行为都合乎政府的法律。但在政府的眼中,海盗在船上的高超技能、勤奋工作、精诚合作、吃喝生活,只不过是作海盗的手段,迟早都会危害社会、也会彼此内讧。同样,人若没有重生、本性没有改变,在神的眼中,他们的任何道德和善行都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迟早会暴露本相、害人害己。
- 全然败坏者没有属灵的洞察力:正如文盲可以看见数学方程式中的数字,但这数字对他们却毫无意义;牛马可以和画家一同观看夕阳西下,但却不能同样欣赏落日之美。还没有重生的人可以熟知圣经和神学,但却无法被神的话语吸引、也无法以神为乐。人如果没有重生、没有被光照,并不能认识神。所以人必须被圣灵重生、彻底改变本性,无法「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
- 全然败坏者需要全人的救赎:不是说人部分需要改善,而是说人全人都需要基督的拯救和改变。伯拉纠、自由主义认为:人完全没有堕落,对人非常乐观。天主教、亚米念主义认为:人只是部分堕落,仍然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智慧和良善。他们实际上是相信人有些部分是不需要基督救赎的。
四、当神使一个罪人归正,并把他迁入恩典的状态里,就是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罗6:6-7),单单借着神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志、行出属灵之善(腓2:13;罗6:14,17-19,22);然而,因为他还具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不但不能完全或专一地立志向善,反而还能立志向恶(加5:17;罗7:14-25;约壹1:8,10)。
When God converts a sinner and translates Him into the state of grace, He freeth him from his natural bondage under sin, and, by His grace alone, enables him freely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spiritually good; yet so as that, by reason of his remaining corruption, he doth not perfectly, nor only, will that which is good, but doth also will that which is evil.
解读:
- 人在第三种状态恢复了真正的自由,再次得到顺服神的自由。
- 只有在主耶稣基督里才能恢复真自由(罗6;加4-5)。圣灵改变了重生得救者的意志,使人能从他新的内心(本性)发出自愿的选择,自发地认罪悔改、相信基督。所以信心与悔改都是圣灵所赐的恩典。
-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刑罚里释放得自由,不再被定罪(罗8:1)。
- 重生得救者从律法的重担释放得自由。
-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权势下释放得自由,并且每天持续不断地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过程。
- 重生得救者还有败坏的残余,所以还会犯罪、还有犯罪的倾向(罗7:14-25)。「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以免让人误以为自己里面真的有两个「我」。
- 重生得救者会自我限制自由,能够、也应当用自由来顺服神、服事人,学习事奉神、爱神、讨神喜悦。因为这是神自己运用祂的自由和主权的方法(太20:28)。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的主权会抹煞人的自由,却指出了一个从罪的刑罚和权势下释放出来的自由者真正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就是努力锻炼自己的意志,在他的反应(reactivity)上越来越自发,自决(self-determination)上越来越坚定,动力(momentum)上越来越强。属灵的成熟、在基督里的长进,会带来越来越多的自我约束,以致不用外面的强迫,就越来越委身于遵行神的旨意,而这种委身会越来越自发、坚定、有动力,顺服越来越带着喜乐,圣洁越来越成为内心的渴慕。
五、人的意志只有在荣耀的状态里,才会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来12:23;约壹3:2;犹1:24;启21:27)。
The will of man is made perfectly and immutably free to good alone, in the state of glory only.
解读:
- 人在第四种状态获得完全的自由,只有顺服神的自由。
- 在荣耀的状态里,人将完全从罪本身释放出来(freed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不再犯罪。
- 人「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意味着再也没有犯罪的自由。因此,人类最高的存在状态只有顺性自由、没有随意自由。
- 如果随意自由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须的,那么出于第四种状态的圣徒就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在罪中再次堕落。他们若仍有随意自由,则可能堕落到罪中,这等于认为耶稣基督的救恩并不能改变罪人偏行己路的本质。
第十章 论有效的呼召 Of Effectual Calling
一、只有一切神已经预定得生命的人,祂乐意在祂所定合宜的时候,借着祂的圣道和圣灵(帖后2:13-14;雅1:18;林后3:3,6;林前2:12),有效地呼召他们(徒13:48;罗8:28,30;11:7;弗1:5,11;提后1:9-10),使他们脱离本性上的罪和死的状态,并通过耶稣基督得着恩典和拯救(提后1:9-10;彼前2:9;罗8:2;弗2:1-10)——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光照他们的心思,以致能明白属神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林后4:6);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更新他们的意志,用祂全能的能力使他们决定向善(结11:19;申30:6;结36:27;约3:5;多3:5;彼前1:23),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约6:44-45;徒16:14)。然而,他们的归向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的恩典使他们心甘情愿(诗110:3;约6:37;太11:28;启22:17;罗6:16-18;弗2:8;腓1:29)。
All those whom God hath predestinated unto life, and those only, He is pleased, in His appointed and accepted time, effectually to call, by His Word and Spirit, out of that state of sin and death in which they are by nature, to grace and salvation by Jesus Christ: enlightening their minds, spiritually and savingly, to understand the things of God, taking away their heart of stone, and giving unto them an heart of flesh; renewing their wills, and by His almighty power determining them t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effectually drawing them to Jesus Christ; yet so as they come most freely, being made willing by His grace.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第一至二节的教义被称为「有效的恩典 Efficacious Grace」,或「不可抗拒的恩典 Irresistible Grace 」。
- 不可抗拒的恩典,指神有效地呼召人、并且赐给他们重生,这两项作为确保被预定者将会以得救的信心回应福音。「不可抗拒的恩典」并不是说,人对福音的回应并非出于甘心自愿,而是指出神的工作进入我们心中,必定会产生甘心自愿的回应。
- 救恩的次序:也就是神将救恩带进我们生命中的方式:「因为祂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使祂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
- 有效的呼召:这是父神的作为,祂透过人所传的福音而说话,借此召唤人到自己面前,使他们能够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祂。
- 有效的呼召透过福音信息的传讲临到众人:「神借我们所传的福音,召你们到这地步,好得着我们主耶稣基督的荣光」(帖后2:14)。基督顺服与受苦的功效对每个人都够用、也适用,而且是白白赐给每个人的。这种福音的呼召、或福音的邀请临到所有的人,但有人会相信而得救,有人却拒绝而灭亡。亚米念主义认为,是人自己造成这样的差别。加尔文主义人为,是神造成这样的差别,祂有效地使一些人来到祂面前、对福音作出回应,领受了「有效的呼召」。有效的呼召并非并非源于十九世纪复兴传统的「布道会-呼召-决志」模式,而是借着圣道和圣灵的工作。除非圣灵在人心中工作,使所传讲的福音产生果效,否则就不会使人有真实得救的回应。例如:主说「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6:44);先知以西结不但要对骸骨「说预言」——讲道,也要对风「说预言」——祷告(结37:1-10);吕底亚听到了福音的信息,「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 16:14);保罗说:「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
- 有效的呼召是父神的呼召,为要使人「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与祂儿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一同得分」(林前1:9)。
- 有效的呼召是大能的呼召:「我们的福音传到你们那里,不独在乎言语,也在乎权能和圣灵,并充足的信心」(帖前1:5)。只有圣灵的工作,才能带我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彼前2:9),「进祂国、得祂荣耀」(帖前2:12),进入和睦(林前7:15)、基督的平安(西3:15)、自由(加5:13)、盼望(弗1:18)、圣洁(帖前 4:7)、因行善受苦(彼前2:20-21;3:9 )、永生(提前6:12)。
- 有效的呼召必然会带来回应,所以凡被呼召的人,也都被称义,被称为「属耶稣基督的人」(罗1:6)、「圣徒」(罗1:7)。
- 福音的呼召
- 福音的呼召是人的责任,信徒有责任传讲福音的信息,但不一定能使听见的人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有效的呼召全然是神的作为,必定能使听见的人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
- 福音的呼召是给所有人,包括不接受它的人,所以又被称为「外在的呼召 external calling」或「一般的呼召 general calling」,常常被人拒绝。相反,有效的呼召只给被预定的人,能真正地在蒙召者内心中产生甘愿的回应,所以又被称为「内在的呼召 internal calling」,恒常有效。
- 有效的呼召必须透过福音的呼召才会临到众人,这是神所预定的方法;没有福音的呼召,就没有人能作回应而得救, 「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罗10:14)神并没有不征询人的回应就直接拯救我们,相反,神借着福音的呼召对人的理智、情感、意志说话,所以「他们的归向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的恩典使他们心甘情愿」。
- 福音呼召必须的要素:信徒若要忠实地传讲福音,作福音呼召的出口,必须包括三个要素:
- 解释救恩事实,也就是「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2:2),至少包括:「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6:23),「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这是神向人的理智说话。
- 邀请听众回应:
- 每个蒙召者都要亲自以悔改与信靠来回应基督的邀请:「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28-30),这是神向人的情感说话。
- 每个蒙召者都要真实地认罪悔改,立志不再流连于罪中,「离弃偶像,归向神,要服事那又真又活的神」(帖前1:9)。这是神向人的意志说话。无论是忽略了人要认罪悔改,还是忽略了信靠基督以得赦免,福音都是不完全和不真实的。
- 说明福音应许:福音里有许多应许,传福音时至少要讲清三项:罪得赦免、与神同在的永生、蒙主接纳的得救确据:「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 6:37)。这样,得救者才能一生「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就是祂从死里复活的——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耶稣」(帖前1:10)。
二、这有效的呼召惟独出于神白白而特别的恩典,并非来自人里面的任何可被预见之事(提后1:9;弗2:8-9;罗9:11);人在其中是完全被动的,要等到被圣灵唤醒和更新以后(林前2:14;罗8:7-9;多3:4-5),才能对这呼召作出回应,接受所赐、所传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壹5:1;3:9)。
This effectual call is of God’s free and special grace alone, not from any thing at all foreseen in man, who is altogether passive therein, until, being quickened and renewed by the Holy Spirit, he is thereby enabled to answer this call, and to embrace the grace offered and conveyed in it.
解读:
- 重生的定义:重生(regeneration, or born again)就是神赐予我们新的属灵生命,「被圣灵唤醒和更新」。人借着重生进入一个新的状态,一个新的世界,他从前不知道的事、无法体会的事,现在都启示给他,也对他产生适当的影响,所以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约3:3)。有效的呼召是父神大有能力地对人说话,而重生则是父神和圣灵大有能力地在人里面动工,使人活过来。人在灵里的重生和肉身的出生一样,都是不由自己决定、不经自己同意,与自己的能力无关、自己不能抗拒的。
- 重生是超自然的工作。这种改变是一种属灵的复活,是神按着祂使基督从死里复活的能力作成的(弗1:19-20)。造成重生的能力是从天上来的,所以重生的改变是不可抗拒、永远不变的。亚米念主义认为重生「主要是人的作为」,是「人接受道德的劝服」,只是「圣灵以普通的方法使人认识真理,接受感化,产生改变」。
- 重生全然是神的工作:在救赎施行的某些步骤中,人扮演主动的角色,如例如归正、成圣和恒忍,但是在重生全然是神的工作,人是全然被动的。神的儿女「不是从血气生的,不是从情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1:13),属人的意志并不能带来重生;重生是圣灵做在人里面的事,而不是人作在外面的事。人的灵从死里复活时,连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是「经历重生」,而不是「做一些事,使重生发生」。
- 重生是圣父和圣灵的工作:重生者是「从圣灵生的」(约3:8),父神「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2:5),「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叫我们在祂所造的万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雅1:18),父神「曾照自己的大怜悯,借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重生了我们」(彼前1:3)。
- 重生发生在有效的呼召产生结果之前:人用得救的信心来回应有效的呼召,必须先经历神所赐的重生。但这两者在时间上很难分开,因为当神通过福音向我们发出有效的呼召时,祂就使我们重生,而我们也以信心和悔改来回应这个呼召。
- 重生是在得救的信心之前。人已经「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神凭着祂至高的主权先使被拣选者重生,这「惟独出于神白白而特别的恩典,并非来自人里面的任何可被预见之事」。因为未重生者按着本性所做的一切行为,都不可能向着神有正当的动机,所以没有丝毫善行能被神预见。未重生者也无法看清自己完全无助的情形,还以为能凭自己的力量得救,甚至拦阻神的计划。耶稣基督降世是为了直接拯救罪人,而不是教导人、鼓励人、劝诱人、帮助人,好让人能自己救自己。
- 重生不是在信主之后:「如果你接受基督为你的救主,你就重生了。」这句话容易混淆重生与重生的结果。美国播道会 的信仰告白第八段中说:「我们相信真正的教会是由所有以下这样的人所组成:他们借着对耶稣基督有得救的信心,巳经被圣灵重生了,就一同联合在基督的身体之内,而基督是那身体的元首。」。这里的 「重生」是指重生之后的生命改变,而圣经所说的 「重生」是指神将属灵生命赐给人的开始。但我们看不见重生本身,只能看见重生在生命中的结果。信基督是重生的第一个外在果子:「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16:14)。当我们信了基督,才会知道自己已经重生,所以圣经并不是说「你要重生,才能得救」,而是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
- 重生发生在神借有效的呼召对我们说话的时候:「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借着神活泼常存的道」(彼前1:23),「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雅1:18)。重生是在瞬间完成的,一生只有一次;我们并不一定知道这个瞬间的改变何时发生,但这种改变将会随着时间,而在信徒的行为模式上和讨神喜悦的渴望上,变得更加明显。我们也不知道重生是怎样发生的,但可以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生命被改变了,这种改变不是靠着人的研究或辩论产生的。
- 重生的果子。未重生者全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而重生不只是灵活过来了,本性也发生了改变,全人都受到重生的影响:「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5:17)。「凡好树都结好果子」(太7:17),重生也会结出生命的果子,包括:「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约壹5:1),「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为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约壹3:9),「凡行公义之人都是祂所生的」(约壹2:29),「祂的诚命不是难守的。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约壹5:3-4),「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 ,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约壹5:18),「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
三、婴儿期夭折的蒙拣选婴孩,是被基督借着圣灵重生和拯救(创17:7;路18:15-16;徒2:39;约3:3,5;约壹5:12;路1:15),圣灵何时、何处、如何做工,都随己意(约3:8)。所有其他无法借着圣道的传讲蒙外在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16:7-8;约壹5:12;徒4:12)。
Elect infants, dying in infancy, are regenerated and saved by Christ through the Spirit, who work-eth when, and where, and how He pleaseth. So also are all other elect persons who are incapable of being outwardly call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Word.
解读:
- 圣灵的运行通常是通过圣道的传讲,这意味着罪人先经历福音的呼召,然后才经历有效的呼召。但夭折的婴孩和无法明白福音的人怎么办呢?本信条的答案是:
- 所有的人,包括不懂事的婴孩,都有罪性和罪债(诗51:5;58:3)。神的拣选并不是根据人,但相信夭折的婴孩都会得救,并没有圣经的根据。
- 神可以随己意使人重生,不通过任何途经,就像施洗约翰(路1:15)、大卫(诗22:10)、大卫和拔示巴的儿子(撒下12:23)。但这并不是通常的方式,我们也不能确定如此蒙拣选的人是谁,所以不能因此疏于圣道的传讲。
- 圣经并没有谈论非信徒夭折的孩子,我们只能信靠神是公义慈爱的。如果他们得救了,那也不是因为他们无辜,而是出于神的怜悯和恩典,根据基督的救赎和圣灵的工作。
- 有些神学家相信所有夭折的婴孩都会得救,如:司布真在修订源于《威斯敏斯特信条》的1689年伦敦浸信会信条时,将十章3节「蒙拣选的婴孩」改为「死于幼年的婴孩」。
- 信徒的安慰应该建立在神的慈爱与公义上,夭折婴孩的父母可以这样祷告:「主啊!我从祢的手中接过了这个孩子,又将他奉献了给祢,作为祢的约中之子。现在,祢将这孩子从我身边带走,我就放心地将他交在祢的手中。求祢除去我对孩子得救与否的担忧或疑惑,因为祢随己意所行的一切都是美善、公义的,祢比我更关心祢所创造的灵魂,祢必会拯救祢所拣选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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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不必纠结于将来能否在天上与亲人重逢,是否会因亲人不在天堂而遗憾。因为我们的心意将会被圣灵彻底更新而变化(罗12:2)。我们将会惊奇地发现,自己所熟悉、所眷恋、所爱慕的一切美善,亲人、朋友里面那些吸引我们、使我们想念的一切,原来都是从神而来的,因为「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亲人、朋友之所以令我们思念,是因为神形象里的美、善和爱,而不是人罪性里的那些丑、恶和恨,他们实际上都是神的美、善和爱的「代理」或「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会在神里面找到所有令我们魂牵梦萦的亲人、朋友,然后心满意足地对神说:「主啊,有祢就够了!」,因为我们将在基督里得着神本性一切的丰盛(西2:9-10)。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他们可能被圣道的职事呼召(太13:14-15;徒28:24;13:48;太22:14),也可能经历一些圣灵的一般运行(太13:20-21;7:22;来6:4-5),但他们从未真正来到基督面前,因此无法得救(约6:37,64-66;8:44;13:18;17:12)——更何况那些不承认基督信仰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方式得救,不管他们何等殷勤地按照自然之光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规条来安排生活(徒4:12 ;约壹4:2-3;约贰1:9;约14:6;弗2:12-13;约4:22;17:3;罗10:13-17);若肯定和坚持他们可能得救,乃是非常有害、极其可憎的(约贰1:9-11;林前16:22;加1:6-8)。
Others, not elected, although they may be call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Word, and may have some common operations of the Spirit, yet they never truly come to Christ, and therefore cannot be saved: much less can men, not professing the Christian religion, be saved in any other way whatsoever, be they never so diligent to frame their lives according to the light of nature, and the law of that religion they do profess; and to assert and maintain that they may, is very pernicious, and to be detested.
解读:
- 普救论(Universalism)认为基督的死是为了全人类,每个人不是在今生得救,就是在离世之后先经过一次考验,等表现良好了就得救;总而言之,每个人至终都要得救。这种看法最符合人的情感,但不合圣经,没有任何正统的基督教会持这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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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会的成员,可能参与教会的活动,也经历圣灵一般的运行——听见律法时自觉有罪,听见福音时感到喜悦,「但他们从未真正来到基督面前,因此无法得救」。地狱中充满了通过教会之门走进去的罪人,所以,「你们总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没有,也要自己试验。岂不知你们若不是可弃绝的,就有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吗」(林后13:5)。传讲关于辨别重生的标记,不会伤害蒙拣选者,只会动摇人对自我之义的倚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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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承认基督信仰、或信奉异教的人,是不可能得救的。即使他们按照他们良心的指示,或宗教的律法生活,也不可能得救。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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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普遍恩典是世界上一切秩序、文化、美德的根源,可以影响人心、控制罪恶,使世界不致马上变成地狱,但顶多只是洗净杯盘的外面,并不能改变人的本性。败坏的本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不管他们何等殷勤地按照自然之光生活,都活在罪恶之中,正如犹太格言所说的:「一棵苦果树,即使栽在伊甸园里,用伊甸园的水浇灌,以迦百列为园丁,但是这棵树结的果子仍然是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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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普遍启示只能使人无可推诿,只有特殊启示才能使人得救。所以基督明确宣告:「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14:6)。彼得也宣告说:「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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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称义 Of Justification
一、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罗8:30;3:24;5:15-16)——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罗4:5-8;林后5:19,21;罗3:22-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约1:12;徒10:43;13:38,39;腓3:9;弗2:7-8;约6:44-45,65;腓1:29)。
Those whom God effectually calleth, He also freely justifieth: not by infusing righteousness into them, but by pardoning their sins, and by accounting and accepting their persons as righteous; not for any thing wrought in them, or done by them, but for Christ’s sake alone; not by imputing faith itself, the act of believing, or any other evangelical obedience to them, as their righteousness; but by imputing the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of Christ unto them, they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Him and His righteousness by faith; which faith they have not of themselves, it is the gift of God.
解读:
- 称义教义的重要性:对称义真理的理解,是分别「惟独因信而得救」的真福音和所有「以善行为救恩根基」的假福音的分界线。宗教改革中的主要议题,就是更正教与罗马教会在称义观念上的争辩。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称义的教义受到普世合一运动、保罗新观、盟约道德主义等的严重挑战。我们若要持守福音真理,就要清楚明白称义的真理。
- 称义的性质:称义不是人本性的改变,而是神司法性的宣判,是罪人与律法的关系的改变。古德恩《系统神学》对「称义」的定义是:称义乃是神于一瞬间在法律上的作为:1、祂将我们的罪视为是被赦免的,并且视基督的公义是属于我们的;2、祂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
- 称义是神在法律上的宣告:「称义」指在法律上「宣告为公义的」或「宣告无罪」,是「定罪」的相反:「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称义 dikaioo」这个动词原文最常见的意义就是「宣告为公义的」,如「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路7:29),不是说人使神成为公义,而是人宣告神是公义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5),不是说神「使罪人成为公义」,而是神宣告罪人在祂的眼中是公义的,这并不是因为人做工,而是回应人的信心。
- 称义是神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包含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宣告我们的罪完全得到赦免,不必再担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罪的惩罚,也不再受到任何定罪的控告——「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但人的问题就还没有完全被解决,因为这个宣告只是使人在神面前处于道德中性,并不足以讨神喜悦;人还必须具备在神面前积极的公义地位,也就是在生活上完全顺服神。所以第二方面是宣告人在神的眼中不只是道德中性,而且有完全公义的功德——「祂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赛61:10)。这义是借着基督的顺服而成就的,神将基督的公义归算(Impute)给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1-22) ,「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
- 称义的范围:「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有效的呼召包括重生,并由此促成人悔改和信心的回应,即归正。(神)「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30),当神用有效的呼召促成人的回应之后,救恩次序的下一步就是「称义」,这是神对人信心的回应:神「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 称义的基础: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唯独基督 Solo Christo」,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核心教义区别——惟独基督的工作使我们称义,祂是神人之间的唯一中保,祂的义是罪人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的唯一基础,没有人能够以全部或部分个人的原因在神面前称义。称义完全是基督的功劳,「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神之所以宣告人为义,不是因为我们真正是公义或圣洁的,而是基于基督完全的公义,神「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 称义是归算而非注入:「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因此,保罗说神「称罪人为义」(罗4:5),马丁·路德说基督徒「同时是罪人和义人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他的罪债被算在他的后裔身上,神把那罪债当作属于我们的。当基督为我们的罪受苦并受死的时候,我们的罪被算在基督身上,神把那罪当作是属于祂的。当我们被神称义的时候,基督的公义被算在我们身上,神把那公义当作是属于我们的。
- 神借着人的信心而称我们为义:称义是发生在我们具有得救的信心之后,但称义并非因着人的信心本身的良善,好像人的信心在神面前有什么功德可言;因为义是成全律法,信心并不是义。称义「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圣经从不认为人的信心 本身可以赢得神的恩惠,而是说「借着人的信」(罗3:25)。也就是说,「因信称义」不是指「因为信心」称义,而是指「因着信心」、「凭着信心」称义;信心既不是称义的原因,也不是赢取称义的行为,而是领受称义的工具。因为信心与自我倚靠完全相反,信心意味着放弃倚靠自己的真诚、爱心、善行和一切,承认自己永远也不能使自己在神面前成为公义,只能单单倚靠基督。这种内心的态度完全符合得到救恩的心态,因为救恩完全不是靠人自己的功德,而是全然倚靠神的白白恩典,「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罗4:16) 。
- 称义与成圣的区别:称义是一次的,成圣是一生的。称义并没有改变人的内在本性。如果称义会改变人的内在本性,然后根据人的内在光景宣告我们为公义,那么,1、我们在今生永远不能被宣告是完全公义的,因为我们的生命中总有败坏的残余;2、对于称义之前的罪行就没有赦免。这样,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确据,无法肯定地说:「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也无法肯定地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也没有把握「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来10:22)。
- 称义与重生的区别:「重生是神在我们内在的作为,称义则是神针对我们的审判;这其中的区分就像外科医生所做的,和法官所做的之别。当外科医生为我们切除一个内在的癌肿瘤之时,他在我们里面作了一些工作;但是法官所作的却不是如此一一法官是就着我们法定上的地位下一道判决。假若我们是无罪的,他就如实宣告。福音的纯正与否,和认明此区分是休戚相关的。如果混淆了称义与重生或成圣,那么就是将曲解福音之核心大门打开了。称义仍然是教会坚立或跌倒的重要因素。」(John Murray,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p121)。
-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
- 罗马教会在1547年天特会议第六次大会中认定,称义是逐渐地成圣,从洗礼开始,到死也少有人成全。信徒是「因恩称义」,也是「行为与恩典合作」而称义。一个人必须先受洗,称义才开始发生功效。然后还要在成年时持守神学或教义上的信心,也就是接受罗马教会的教导,如此才能称义。这种「信心」被称为「信条的信心 confessional faith」,而不是单单信靠基督的「信靠的信心 fiducial faith」。
- 罗马教会认为,称义不是根据「算给或归给 imputed」 信徒的公义,而是根据「注入的infused」公义——即神真正地放入人里面的公义,这种公义会改变人的内心,圣化并且更新内在的人。神按着所注入的公义程度赐给人不同程度的称义恩典,而这种恩典可以因着人的善行而增加。神在信徒身上看到他受洗后的来自恩典的优点,就开始称他为义,到天上完全。
-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使人没有把握是否可以经历神完全的悦纳,因为信徒所得的永生不但是神恩典的礼物,也是对人善行和功德的奖赏。除非人从神领受了特殊的启示,否则他们不能确知自己处于何种「恩典的光景」,所以信徒不能说「我称义了」。为了多一点保障,他们就在救恩论上加添了圣人、圣物、圣母、圣礼、功德等。加添越多,越显示心中的不安。
- 罗马教会混淆了成圣与称义,认为基督的义不是我们称义的唯一和完全充足的基础,信徒的受苦与顺服也是称义所必需的。
- 罗马教会的神学家在引用圣经经文时,混淆称义、重生、成圣、属灵恩赐和永远赏赐的界限,最终使救恩倚靠人的功德,而不是白白恩典。这种错误摧毁了福音的核心,成为宗教改革的动机。因为圣经清楚表明,使我们称义的义是「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这「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9)。
- 保罗新观的称义观:教会传统认为,犹太人相信「靠行为称义」(罗9:31-32),所以保罗教导「因信称义」。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兴起的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s on Paul)不承认圣经的权威,认为教会从从奥古斯丁开始就误解了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曲解了保罗,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总结的福音真理都是错的。这种观点在二十一世纪流行于许多神学院,其代表人物赖特(N. T. Wright)相信:
- 「神的义」并非公义,而是神对盟约的信实、慷慨的恩典。
- 「因信称义」的「信」并非信心,而是「忠心」。
- 《罗马书》里的称义不是一次性地宣告信徒是公义的,而是不断地宣告信徒是盟约团体的成员;不是关于人如何与神和好,而是关于种族和文化群体之间如何和好。
- 基督的义并不能被归算为人的义,人的「信」作为盟约成员的标志而被算为义。因此,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神对圣约的信实才是,基督的死和复活只是神显出祂对圣约的信实。
- 称义分为立刻和未来两个方面。既然称义不是完全建立在基督的工作之上,未来的称义就取决于信徒是否一生忠心遵守盟约,得救的确据并非神的恩典和应许。
- 既然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人也不需要从神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基督的代赎和挽回只是一种异教观念。罗马教会还承认得救完全是靠恩典,只是需要人自由意志的合作。因此,改教家承认罗马教会的洗礼,承认罗马教会里有得救的人,如同承认更正教里有不得救的稗子一样。保罗新观和伯拉纠派的错误比罗马教会更加严重,他们根本认为人不需要从神公义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出来。
二、如此接受并倚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工具(约3:18,36;罗3:28;5:1);然而,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雅2:17,22,26;加5:6)。
Faith, thus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Christ and His righteousness, is the alone instrument of justification; yet is it not alone in the person justified, but is ever accompanied with all other saving graces, and is no dead faith, but worketh by love.
解读:
- 称义的工具:信心是罪人「称义的唯一工具」,意思是称义的恩典惟独凭着信心才能接受,既不是「信心+悔改」,也不是「信心+行为」,更不是「信心+圣礼」。信心是称义的工具,并非由于信心本身有特别之功德,而是因为借着信心,罪人的目光从自身移到基督身上,并接受基督完美之义的归算。「唯独信心 Sola Fides」,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另一个核心教义区别——基督的义唯独透过神所赐的信心归算给我们。这为那些知道自己永远也不能在神面前成为公义的未信者提供了真实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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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的效果: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5:6),所以雅各说:「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这当然不代表说称义是因着信心加上行为。没有伴随成圣的称义是不真实的。称义与成圣有区别,但不是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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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信心 + 行为 = 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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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论(反律法):信心 = 称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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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信心 = 称义 +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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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各书对「称义」一词的用法:「称义 dikaioo」一词原文有许多意义,主要是「宣告为公义的」,但也可以是「显明为公义的」。如「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神却知道」(路16:15),四所以是法利赛人想要以外在的行为向人显明他们是公义的。雅各书第2章所表达的意思(雅2:21),表明这里的「称义」就是「显明为公义的」。「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意思是「一个人是借着他的行为被显明为公义,不是单单借着他的信心」,这当然也是保罗的观点(林后13:5)。
三、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并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可10:45;罗5:8-10,18-19;加3:13;提前2:5,6;来1:3;10:10,14;但9:24,26;赛52:13-53:12)。然而,既然祂是父为他们赐下的(罗8:32;约3:16),并且祂的顺服和满足代替他们而被接受(林后5:21;弗5:2;腓2:6-9;赛53:10-11),两者都是白白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所以,他们的称义只是出于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7),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罗3:26;弗2:7;亚9:9;赛45:21)。
Christ, by His obedience and death, did fully discharge the debt of all those that are thus justified, and did make a proper, real, and full satisfaction of His Father’s justice in their behalf. Yet inasmuch as He was given by the Father for them, and His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accepted in their stead, and both freely, not for any thing in them, their justification is only of free grace, that both the exact justice and rich grace of God might be glorified in the justification of sinners.
解读:
- 称义的益处:第一,「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这种「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使我们的罪得赦免。第二,基督作为选民圣约的代表(罗5:17-19),「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这种「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使我们得蒙神的悦纳。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前的任何功德:恩典是神称我们为义的唯一原因,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3-24),「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后的任何良善:罗马教会认为,当我们使自己更够资格领受称义的恩典,而且借着善行使自己在这种恩典的光景中成长时,我们就得以称义;如此,称义是因着神的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自己的功德而达到的。「唯独恩典Sola Gratia」,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在教义上的核心区别——惟独借着恩典才能称义,而非借着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的功德。
- 称义的目的:是「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四、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罗8:29-30;加3:8;彼前1:2,19-20);并且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加4:4;提前2:6;罗4:25);虽然如此,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弗2:3;多3:4-7;加2:16;西1:21-22)。
God did, from all eternity, decree to justify the elect; and Christ did, in the fullness of time, die for their sins and rise again for their justification; nevertheless they are not justified until the Holy Spirit doth, in due time, actually apply Christ unto them.
解读:
- 称义首先在永恒中发生:「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因此是必然的,选民在永恒中实质上已经称义,这是神对选民的爱的基础。但这并不排除选民在得救之前「本为可怒之子」(弗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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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也是在历史中成就:因着「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在客观上实现了。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 称义又是在重生时实现:「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也就是在主观上经历称义。
五、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远不会从称义的状态中堕落(罗5:1-5;8:30-39;来10:14;路22:32;约10:28),但他们可能因自己的罪落在神如父一般的不悦之下,以致祂的面光不会回到他们身上,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0-33;51:1-19;32:5;太26:75;路1:20;林前11:30,32)。
God doth continue to forgive the sins of those that are justified; and although they can never fall from the state of justification, yet they may by their sins fall under God’s Fatherly displeasure, and not have the light of His countenance restored unto them, until they humble themselves, confess their sins, beg pardon, and renew their faith and repentance.
解读:
- 司法的赦免:即神在一次性称义时的赦免。这种赦免不需要人做任何预备,「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永远不会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他们被称义之后所犯的罪,不能使神撤回已经恩赐给他们的赦免。
- 为父的赦免:「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这种赦免需要信徒作出适当的预备,「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神绝不会要我们再为罪付上受惩的代价,我们因着罪的后果受苦、受管教,完全是出于神的爱、为着我们的益处。
六、旧约信徒的称义,与新约信徒的称义,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6-8,22-24;10:6-13;来13:8)。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Old Testament was, in all these respects, one and the same with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解读:
- 神拯救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信徒都是同样的救法,「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加3:9)。旧约的献祭都是指向基督的影子和预表,「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 把旧约时代称为「律法时代」、新约时代称为「恩典时代」,是时代论的说法,并非圣经的教导。恩典之约里始终既有律法、又有恩典,既有诫命、又有应许。
第十二章 论得名分 Of Adoption
一、凡被称义的人,神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为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得名分的恩典(弗1:5;加4:4-5)——借此,他们被归入数目,得享神儿女的自由和特权(罗8:17;约1:12);他们身上有祂的名字(民6:24-26;耶14:9;摩9:12;徒15:17;林后6:18;启3:12);领受得儿子名分的圣灵(罗8:15);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弗3:12;来4:16);得以呼叫阿爸、父(罗8:15;加4:6;罗8:16);被祂像父亲一样怜恤(诗103:13)、保护(箴14:26)、供应(太6:30,32;彼前5:7)和管教(来12:6);但永不被撇弃(哀3:31-32;诗89:30-35),反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作永远救恩的后嗣(彼前1:3-4;来1:14)。
All those that are justified, God vouchsafeth, in and for His only Son Jesus Christ, to make partakers of the grace of adoption: by which they are taken into the number, and enjoy the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 of the children of God; have His name put upon them; receive the Spirit of adoption; have access to the throne of grace with boldness; are enabled to cry, Abba, Father; are pitied, protected, provided for, and chastened by Him as by a father; yet never cast off, but sealed to the day of redemption, and inherit the promises, as heirs of everlasting salvation.
解读:
- 得名分(adoption)的定义:得着儿子的名分,是神的作为,祂借此使我们成为祂家中的成员:「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约1:12)。 虽然那些拒绝耶稣基督的犹太人也试图宣称神是他们的父(约8:41),但主耶稣却说他们的父是魔鬼(约8:42-44)。凡不信耶稣基督的人都不是神的儿女,而是「可怒之子」(弗2:3)和「悖逆之子」(弗2:2;5:6),不蒙神接纳进入祂的家庭。
- 神的父性有三种类型:
- 三位一体的父:三一真神的第一位格是父。虽然主耶稣称我们为祂的「弟兄」(来2:12),祂是我们在神家中的长兄 (来2:14),「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罗8:29);但祂还是清楚地区分开神作为祂的父、以及作为我们的父:「我要升上去见我的父,也是你们的父;见我的神,也是你们的神」 (约20:17)。
- 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神是万物的源头,所以也可以被称为万有之父,「我们也是祂所生的」(徒17:28)。
- 救赎意义的父:神是收养我们的父,通过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工,使祂的选民成为祂的儿女,从而将他们与世人分别,这种关系比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更加亲密和宝贵。自由派神学家把救赎意义的父与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与混淆起来,扩大到全人类,这是别的福音。
- 得名分是神对信心的回应,而不是重生的结果:圣经从未将得名分与重生连在一起,事实上,得名分是收养的观念,与出生进入一个家庭的观念完全相反。圣经将得名分与得救的信心连在一起,神接纳我们进入祂的家,是对我们信心的回应(约1:12;加3:26)。
- 不是先得名分、再重生:「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祂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加4:6),不是说神首先接纳我们成为儿子,而后才赐给我们圣灵,使我们重生。因为之前保罗已经说过,「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加3:26),所以这里不是指神在重生我们时赐下圣灵,而是指「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5),向我们保证我们是神家中的成员。
- 称义是福音的首要福分,得名分则是福音所提供的最高特权:「凡被称义的人,神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为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得名分的恩典」。重生是神赐给我们内在新的属灵生命,称义是神赐给我们在祂面前合法的地位,得名分是神使我们成为祂家中一员。一个在灵里活着、在神面前无罪的受造物,不会自动具备神家成员的特权,天使就是如此。只有清楚明白这一点,才能了解得名分的特权是何等宝贵。当我们意识到神其实并没有义务和必要使我们成为祂家中的一员,才会与使徒约翰一样欢呼:「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约壹3:1)。
- 得名分的特权:
- 「他们身上有祂的名字」——我们是属神的,与神有最亲密的关系。
- 「领受得儿子名分的圣灵」——「圣灵是作为『得名分的灵 the Spirit of adoption』被赐给基督徒的,祂对基督徒的一切工作,都是作为『得名分的灵』行事。因此,祂自始至终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使基督徒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在基督里与神之间亲子关系的意义,并且引导他们在这种关系中向神作出更深的回应。」(J. I. 巴刻《认识神》第十九章)「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定会死;若靠着圣灵把身体的恶行处死,就必存活。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领受的不是奴仆的灵,仍旧害怕;所领受的是儿子名分的灵,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自己与我们的灵一同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3-16和修版)。信徒的成圣,就是努力活出神家庭成员的样式,「你们该效法神,好像蒙慈爱的儿女一样」(弗5:1) 。「你们既作顺命的儿女,就不要效法从前蒙昧无知的时候那放纵私欲的样子」(彼前1:14),而要使别人「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使你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 。圣洁公义的生活,就是真为神儿女的证据,「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约壹3:10)。
- 「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我们借着主祷文(太6:9-12)每日祈求罪得赦免,并不是向审判者祷告,而是向天父祷告,恢复因罪阻断的与天父的交通。
- 「得以呼叫阿爸、父」——以祂作为我们良善、慈爱的父亲。神是我们的创造主、审判者、主与主宰、教师、供应者、保护者、护理者,但在所有的关系中,最能使我们享有与神永远相交之最高特权的,乃是祂作为我们的天父。教会里信徒之间的关系是家人的关系,与旧约里信靠神的以色列人共享一个家庭(罗9:7-8;诗103:13;赛43:5-7;玛1:6;2:10)。教会的一切事工都是「家务事」。家中没有雇工,一切都是为着神家的福祉。
- 「被祂像父亲一样怜恤、保护、供养和管教」——「因为主所爱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来12:6),这「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分」(来12:10)。
- 「永不被撇弃,反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一次得名分,永不被撇弃。
- 「承受应许、作永远救恩的后嗣」,有权得着「不能朽坏、不能玷污、不能衰残、为你们存留在天上的基业」(彼前1:4)。今天,连天使都被差派来服事我们、伺候我们(来1:14),使我们得以预尝这个极大的特权。
- 儿子名分今生尚未完全实现:作为神儿女的自由和特权,以及神家成员身分的完全体现,一直要等到基督来临时才得以实现(加4:4-7)。「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约壹3:2)。「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罗8:23),得着复活的新身体,正是得名分之特权的完全实现。
第十三章 论成圣 Of Sanctification
一、凡蒙有效呼召而被重生的人,里面既有一颗新造的心和一个新造的灵,就进一步因着基督死和复活的功劳(帖前5:23-24;帖后2:13-14;结36:22-28;多3:5;徒20:32;腓3:10;罗6:5-6),借着祂的圣道和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约17:17;弗5:26 ;罗8:13-14;帖后2:13),真正地、个人地被成圣;罪身的辖制被摧毁(罗6:6,14),其中的各种情欲越来越被削弱和抑制(加5:24;罗8:13),他们在一切救赎的恩典中,越来越被激发和坚固(西1:10-11;弗3:16-19)去实践真正的圣洁,因为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林后7:1;西1:28;4:12;来12:14)。
They who are effectually called and regenerated, having a new heart and a new spirit created in them, are further sanctified, really and personally, through the virtue of Christ’s death and resurrection, by His Word and Spirit dwelling in them; the dominion of the whole body of sin is destroyed, and the several lusts thereof are more and more weakened and mortified, and they more and more quickened and strengthened, in all saving graces, to the practice of true holiness, without which no man shall see the Lord.
解读:
- 什么是圣洁:圣洁就是分离、隔开。首先,圣洁意味着神和人是分别的、与罪恶是隔绝的(利11:44-45);其次,圣洁意味着人从世界被分别出来归给神(罗12:1)。
- 什么是成圣:成圣是神白白的恩典,也是神呼召人的旨意和命令(帖前4:3,7;弗1:4),包括两层意义:
- 在生命上「成为圣洁」(帖后2:13),也就是生命一次「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罗15:16;林前6:11)、分别为圣归给神。生命的成圣是每个信徒在重生得救时已经完成的事实,成圣的根据是基督的宝血(来10:29;13:12),所有的信徒都是「成圣的人」(徒26:18、都被称为「圣徒」(罗1:7;林前1:2;林后1:1;弗1:1;腓1:1;西1:2)。
- 在生活上「成为圣洁」(帖前3:13;5:23;林后7:1;提后2:21),也就是一生持续效法基督(林后3:18;西3:10)、脱离罪(罗6:19)。因为神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1:16),「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生活的成圣要到基督再来的时候才能达到完全,成圣的根据是真理,正如主耶稣所祷告的:「求祢用真理使他们成圣;祢的道就是真理」(约17:17;约壹3:9),「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约17:19)。
- 成圣是救恩次序中的必要环节:有效的呼召 、重生、称义、得名分是神在人新生命开始时的作为;归正是人在新生命开始时的作为;而成圣是神与人合作、渐进发展、持续一生的作为,使信徒在生活中更脱离罪、更像基督,更多地亲自经历到圣灵果子中的喜乐和平安,更加接近将来在天上生活的样式,「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约壹3:2-3)。真正的因信称义,不是不需要成圣的「成功神学」或「恩典福音」。
- 称义与成圣的区别:
- 称义是法律上的地位,成圣却是内在的光景;
- 称义是一次完成,成圣却要持续一生;
- 称义完全是神的工作,成圣却需要人的参与;
- 称义在今生已经完全,成圣却在今生无法完全;
- 称义对所有的信徒都一样,成圣却是各人的长进不同。基督徒的生命成长,就是在成圣上持续地成长一生。
二、这种成圣贯穿于全人(帖前5:23;罗12:1-2),但在今生是不完美的——每个部分仍然存在一些败坏的残余(约壹1:8-10;罗7:14-15;腓3:12),由此产生了持续不断、不可调和的争战,肉体的情欲与圣灵相争、圣灵与肉体相争(加5:17)。
This sanctification is throughout in the whole man, yet imperfect in this life: there abideth still some remnants of corruption in every part, whence ariseth a continual and irreconcilable war, the flesh lusting against the Spirit, and the Spirit against the flesh.
解读:
- 成圣的三个阶段:
- 开始:成圣始于重生。当我们重生的那一刻,灵里接受了「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使我们的生命不再被罪辖制,「从罪里得了释放」(罗6:18);意愿的方向完全改变,「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罗6:17)。重生的生命不会眷恋罪、习惯性地犯罪,「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罗6:14);也无法对罪让步、忍受长期活在罪中,「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3:9)。因为重生的生命借着圣灵的能力,有力量胜过罪恶的试探,罪不再能主宰我们,「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罗6:11) 。这是一次完成的生命成圣,所以信徒也被称为「一切成圣的人」(徒20:32),因为「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11)。这个开始阶段是重生的一部分。
- 增长:这是信徒持续一生的过程,也是「成圣」一词在系统神学和信徒言谈中一般所代表的主要意义。虽然信徒里面仍有败坏的参与(约壹1:8;雅3:2),但「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13),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罗6:14)。信徒有责任在成圣上不断增长,就如同他们从前在罪中也不断增长一样:「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罗6:19)。在成圣增长的过程中,我们将越来越像基督,渐渐「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如同从主的灵变成的」(林后3:18);我们也将越来越像神,「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 (西3:10)。新约书信中所有的道德劝勉和命令,都是从不同的方面勉励信徒在成圣上不断地长进,因为「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
- 完成:信徒灵魂的全然成圣,只有在我们的身体死亡、加入「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 (来12:23)的总会时才能完成;身体的全然成圣,只有到主再来的时候才能完成(约壹3:2;腓3:21)。
- 成圣并不能在今生达到完全:
- 「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是指出信徒追求成圣的标准,催促我们永不停止「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7:1),并不是指我们今生有能力达到完全。因为圣经并没有教导说,每当神赐下一个命令,祂也会赐下遵守它的能力。相反,神命令世人都要遵守祂的道德律法,违反律法的人都要为自己的罪负责;虽然未重生的罪人已经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没有能力遵守律法,但同样必须承担后果。
- 「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帖前5:23)。其中「全然成圣」不是指全然无罪,「无可指摘」也不是指完美无缺,而是指信徒与神的关系正确,即使犯了罪,也会靠着基督的宝血洁净(约壹1:8-10)。正如律法意义上的「无可指摘」(腓3:6),也包括在犯罪时正确地使用赎罪祭。
-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约壹3:6),不是说信徒今生有可能完全无罪,相反,约翰在这封屡屡宣告神的儿女不会持续犯罪的书信中,也清楚地表示:「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
- 保罗说:「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不是说他们不会犯罪。相反,保罗之所以如此强调,正是因为他知道信徒今生仍然可能犯罪。
- 信徒的成圣在今生永不停止、永无止境。一个成熟的信徒,虽然「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但只是言行举止无可指摘,并不表明他们内心的动机、态度全然无罪。因为人越靠近真光,就越看见和憎恶心思的罪污(赛6:5;伯42:5-6);越亲近基督,就发现自己离祂越远;越认识真理,就越发现自己有限;越是成熟,就越发现那些深藏在里面的罪,如:骄傲、自私、胆怯、小信、没有全心爱神爱人,无法诚实倚靠神。圣经中并没有教导人有可能在今生完全脱离罪,相反,旧约教导:「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 ,「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在新约里,主耶稣教导门徒祷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1-12),也就是像每天祈求日用的饮食,每天也要祈求罪得赦免。
- 成圣在今生绝不能达到完全,但成圣的长进在今生应当永不停止。虽然信徒今生成圣的道路并非总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也会有停滞、倒退、走偏的不正常情况。但新约圣经命令我们竭力追求圣洁,并且赐下了得胜的应许。
三、在这场争战中,虽然残余的败坏可能会暂时占上风(罗7:23),但是,借着基督成圣之灵不断供应力量,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罗8:2)——如此,圣徒就在恩典中长进(彼后3:18;林后3:18),使成圣在对神的敬畏中臻于完全(林后7:1)。
In which war, although the remaining corruption for a time may much prevail, yet, through the continual supply of strength from the sanctifying Spirit of Christ, the regenerate part doth overcome: and so the saints grow in grace, perfecting holiness in the fear of God.
解读:
- 成圣并不是「放手让神来做 Let go and let God」 ,而是神呼召人与祂合作。
- 首先,成圣百分之百是三一神主动的工作。信徒不可能靠自己肉体的力量成圣,使徒对于初信者所有关于成圣的劝勉,人都无法靠着自己做到,只有「赐平安的神」才能使我们最终「全然成圣」(帖前5:23),在生活的各方面都分别出来归给神。「成圣」的工作是圣父(帖前5:23;约17:17;来12:5-11;13:21;腓2:13)、圣子(弗5:26;林前1:30;来10:10;13:21)、圣灵(罗15:16;彼前1:2;帖后2:13;加5:16,22-23,25)一起在我们身上做成的。
- 圣父:「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帖前5:23),「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
- 圣父和圣子:「但愿赐平安的神,就是那凭永约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在各样善事上成全你们,叫你们遵行祂的旨意;又借着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行祂所喜悦的事」(来13:20-21),神使基督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 圣子的榜样:「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2:6)。
- 圣灵乃是圣洁之灵,祂在我们里面产生圣洁,使我们改变、成圣,并赐给我们生命中更深的圣洁。彼得提到「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而保罗则说到 「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帖后2:13)。实际上,是圣灵在我们里面生出「圣灵的果子」(加5:22-23),人若在成圣上长进,就会「顺着圣灵而行」,而且「被圣灵引导」(加5:16-18),在生活中更容昜对圣灵的引导有回应。
- 其次,成圣百分之百是蒙召信徒的责任(帖前4:3,7)。信徒有责任「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林前6:18;罗6:13;约壹3:3),顺服神在心中的运行(腓2:12-13)、主动「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7:1),在基督的身体中成圣(彼前2:5,9)。
- 人在成圣中,一方面是被动地靠着神来使我们成圣,另一方面是主动地顺服神来成圣:「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8:13),「这样看来,我亲爱的弟兄,你们既是常顺服的,不但我在你们那里,就是我如今不在你们那里,更是顺服的,就当恐惧战兢做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2-13) 。
- 成圣是教会集体的事情:众肢体要一同「被建造成为灵宫,作圣洁的祭司」(彼前2:5),一同成为「圣洁的国度」(彼前2:9),「身体渐渐增长,在爱中建立自己」(弗4:16)。
- 首先,成圣百分之百是三一神主动的工作。信徒不可能靠自己肉体的力量成圣,使徒对于初信者所有关于成圣的劝勉,人都无法靠着自己做到,只有「赐平安的神」才能使我们最终「全然成圣」(帖前5:23),在生活的各方面都分别出来归给神。「成圣」的工作是圣父(帖前5:23;约17:17;来12:5-11;13:21;腓2:13)、圣子(弗5:26;林前1:30;来10:10;13:21)、圣灵(罗15:16;彼前1:2;帖后2:13;加5:16,22-23,25)一起在我们身上做成的。
- 重生者与不重生者同样会犯罪、争战、失败,但区别是:
- 只有重生者才会坦白认罪,称罪为罪;
- 只有重生者才会用神所设立的方法处理罪,到十字架前认罪悔改;
- 重生者虽然不断失败,但在成圣的道路上是不断进步的。
- 各种不同的成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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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拉纠主义:每一个人都可以完全遵守律法,所以人人都可以靠自己成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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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罪人是因着基督灌输的义而称义、成圣,邪情私欲,因此有可能达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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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律法主义:信徒成圣是借着基督归算的圣洁,并没有内在的圣洁传递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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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米念主义:信徒可以达到“完全成圣,在今世脱离一切故意犯罪(关于邪情私欲的教义与罗马天主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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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锡克主义:正常的基督徒可以持续战胜已知的罪,未降服的基督徒需要一次危机的经验使他们转向神,让神来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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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恩派:每个基督徒归正后都必须结合圣灵的洗礼。圣灵的洗礼将完全除去原罪或犯罪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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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论:基督徒有二性(属肉体与属灵),这二性时常争战,直到属肉体在人死时被根除。成圣是基督徒越来越多地选择依照不犯罪的新本性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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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Of Saving Faith
一、信心的恩典是基督之灵在蒙拣选者心中的工作(林前12:3;约3:5;多3:5;约6:44-45,65;弗2:8;腓1:29;彼后1:1;彼前1:2),使他们能够相信,以致灵魂得救(多1:1;来10:39);这信心通常是借着圣道的职事来实现的(太28:19-20;罗10:14,17;林前1:21)——通过圣道的传讲,并且通过圣礼的施行和祷告,得以增长并坚固(彼前2:2;徒20:32;罗1:16-17;太28:19;徒2:38;林前10:16;11:23-29;路17:5;腓4:6-7)。
The grace of faith, whereby the elect are enabled to believe to the saving of their souls, is the work of the Spirit of Christ in their hearts; and is ordinarily wrought by the ministry of the Word: by which also, an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craments, and prayer, it is increased and strengthened.
解读:
- 信心的性质:「信心的恩典是基督之灵在蒙拣选者心中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相信,以致灵魂得救」。这个定义综合来自: 「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古人在这信上得了美好的证据。我们因着信,就知道诸世界是借神的话造成的;这样,所看见的,并不是从显然之物造出来的。……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且信祂赏赐那寻求祂的人」(来10:3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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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是相信:但在现代文化中,用「信靠 trust」一词比用「信心 faith」或「相信 belief」更为贴切,因为「相信」 某人并不意味着对此人委身或倚靠,而「信心」现在常被用来指一种非理性的决定。「信靠」一词比较接近圣经的观念:「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约1:12),「一切信(入)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信入祂 believe into him」,就是人借着相信将自己从自己里面带出来,进入基督、与祂合一、安息在祂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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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是人灵魂得救所必需的:主耶稣亲自宣告:「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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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与感官不能察觉的真实本质有关:是「确知(实底)」和「确定(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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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不是盲目或无理性的,但与知识不同:「我们因着信,就知道诸世界是借神的话造成的」(来11:3)。知识是完全根据经验或理性,但信心是相信神的启示:基督徒知道地球是圆的,但相信地球是神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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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是神给蒙拣选者的恩典:「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6:37);「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行邪术的西门也信(徒8:13) ,但却被罪恶捆绑(徒8:20-23);亚基帕王也信(徒26:27),但却没有作基督徒(徒26:28);许多看见耶稣行神迹的都信了祂的名(约2:23),但「耶稣却不将自己交托他们;因为祂知道万人」(约2:24)。这些人的信心都是出于自己的理性、情感和意志,并非神的恩典。
- 信心是基督之灵借着圣道在蒙拣选者心中形成的: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16:14)。得救的信心不可能由死在过犯罪恶中的罪人自行产生,是圣灵赐给我们信心,所以祂被称为「信心之灵」(林后4:13 ESV、NASB、KJV)。信心通常是借着圣道这一蒙恩之道在蒙拣选者心中形成的:「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
- 信心借着蒙恩之道得以增加并巩固:圣道的宣讲、圣礼的施行和祷告。神赐下得救信心恩典的途径是「恩具 means of grace」,包括圣道的传讲、圣礼的施行和祷告三个方面,并非今天许多人偏重特殊经历的信主见证和教会界流行的各种「属灵产品」。因此,传福音的人首先要扎实地在圣经上装备自己。得救的信心不是非理性的盲信和情感:「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我们越借着圣经认识基督,就越能信靠祂。因此,信心不会因着知识而减弱,而会随着更多的真知识而增强。
二、借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道所启示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因为是神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彼后1:20-21;约4:42;帖前2:13;约壹5:9-10;徒24:14);他们会照着其中每处具体经文采取相应的回应;顺服其命令(诗119:10-11,48,97-98,167-168;约14:15),畏惧其警戒(结9:4;赛66:2;来4:1),接受神对今生和来世的诸般应许(来11:13;提前4:8)。但得救的信心的主要行动是,根据恩典之约,单单接受、领受和倚靠基督,得着称义、成圣和永生(约1:12;徒16:31;加2:20;徒15:11;提后1:9-10)。
By this faith, a Christian believeth to be true whatsoever is revealed in the Word, for the authority of God Himself speaking therein; and acteth differently, upon that which each particular passage thereof containeth; yielding obedience to the commands, trembling at the threatenings, and embracing the promises of God for this life, and that which is to come. But the principal acts of saving faith are, accepting, receiving, and resting upon Christ alone for justification, sanctification, and eternal life, by virtu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解读:
- 得救信心的对象:
- 一般而言, 得救信心的对象是神全部的话语:「借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经所启示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因为是神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他们会照着其中每处具体经文采取相应的回应;顺服其命令,畏惧其警戒,接受神对今生和来世的应许」。这是以早期清教徒William Perkins为代表的定义,也是加尔文的定义,以神为对象,注重抓住神的应许,所以有信心就会有确据。
- 具体来说,得救信心的对象是主耶稣基督:「但得救的信心的主要行动是,根据恩典之约,单单接受、领受和倚靠基督,得着称义、成圣和永生」,这是以后期清教徒William Ames为代表的定义,以耶稣基督为对象,注重意志的决定,但不是亚米念主义那种自主的意志。
- 这信心是相信耶稣基督本身:也就是得着基督、包括所有在祂之内的恩惠和祝福,而不是相信某几个教义——如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道成肉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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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信心是「单单接受、领受和倚靠基督」:相信自己的义全是污秽的衣服,若没有基督,就不能指望圣洁、公义的神会怜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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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信心是相信基督能使自己「得着称义、成圣和永生」:不只是救人脱离神的忿怒,也脱离罪恶;不只是脱离罪债,也脱离罪的污染与力量;不只是来生有福,也是今世有圣洁。救恩所牵涉到的内容很多,但初信者来到基督面前所寻求的,最重要的就是能将罪恶与罪债除去,并且进入与神真实且永恒的关系之中。
- 古德恩《系统神学》的定义:「得救的信心乃是信靠现今仍然活着的耶稣基督,以得着罪之赦免和与神同在的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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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救的信心包括三个要素:
- 理性上的知识(notitia):指对神的话语和福音事实的知识。得救首先必须认识基督的所是和所作,因为「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罗10:14)。但只有知识是不够的,正如许多人知道神的律法,但却厌恶神的律法(罗1:32), 甚至连鬼魔也知道神是谁(雅2:19)。
- 情感上的赞同(assensus):指赞同神的话语和福音事实。但只有知道和赞同是不够的,如尼哥德慕(约3:2)和亚基帕王(徒26:27-28)。
- 意志上的信靠(fiducia):指个人信靠基督为主和救主,接受祂为赦罪与永生的源头。当一个人认识自己的需要、渴望解决自己的需要,决定倚赖耶稣得救的就是,就从旁观者转而成为与耶稣基督有了新关系的人。罪人可能在表面上有前两项要素,但只有在重生后才有意志上的信靠。
三、这信心有程度上或强或弱的不同(来5:13-14;罗14:1-2;太6:30;罗4:19-20;太8:10);它可能会经常受到许多种方式的攻击和削弱,但终必得胜(路22:31-32;弗6:16;约壹5:4-5);它在许多人里面逐渐增长,直到借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来12:2),得着完全的确据(来6:11-12;10:22;西2:2)。
This faith is different in degrees, weak or strong; may be often and many ways assailed and weakened, but gets the victory; growing up in many to the attainment of a full assurance through Christ, who is both the author and finisher of our faith.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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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人在不同时候,信心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真假,而不是强弱。主耶稣接纳那喊「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帮助」(可9:24)的人,也接纳被祂责备为小信、因怀疑而下沉的彼得(太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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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信心「可能会经常受到许多种方式的攻击和削弱,但终必得胜」,克服试探、却不致被消灭。这是因着基督的代求:「西门!西门!撒但想要得着你们,好筛你们像筛麦子一样;但我已经为你祈求,叫你不至于失了信心。」(路22:31-32)。「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罗8:34)。因此,传福音不能只讲爱、接纳和喜乐,却不讲受苦,因为信心要在苦难和试炼中得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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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信心必将成长,「直到借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得着完全的确据」。这里所说的「完全的确据」,指通过生命中显明的得救标志,确信自己已经得蒙神的接纳。刚刚归信的基督徒不一定有感觉上的确据,但在生命成长的过程中,信心的确信将因着感觉上的确据而增强,从而逐渐获得完全的确据。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命 Of Repentance unto Life
(第十五章三节-十六章:真悔改的七要素、善行)
一、悔改得生命是一种福音的恩典(徒11:18;林后7:10;亚12:10),每一位福音的仆人不但要传讲对基督的信心,也要传讲悔改的教义(路24:47;可1:15;徒20:21)。
Repentance unto life is an evangelical grace, the doctrine whereof is to be preached by every minister of the gospel, as well as that of faith in Christ.
解读:
- 福音的仆人:就是西1:23中「福音的执事」,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宗(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人若只传讲信心,却不传讲悔改,就不是忠心的福音仆人。
- 悔改得生命是一种福音的恩典:首先,它完全是神白白的赏赐(徒11:18;耶31:18-19)。其次,它不可分割地与我们享受永生相连。
- 悔改的定义:「悔改乃是人衷心为罪忧伤、声明摒弃它、真诚地决意离弃它,并转而过一个顺服基督的生活」(古德恩《系统神学》)。
- 悔改并非人能够做出来的顺服,而是在理智上知道罪是错的,情感上为罪忧伤、恨恶罪,意志上决定离弃罪。
- 悔改并不等于生活的改变,改变的生命是圣灵在悔改之人身上所结的果子。
- 人若只是为自己的某些行为忧伤,或甚至为某些行为深深地懊悔,这些都并不能成为真实的悔改,除非其中还带有真挚的决心,定意要离弃得罪神的罪。
- 信心与悔改是归正的一体两面:
- 归正是一个单一的行动,悔改与信心是归正的一体两面。真正转向基督而得救的人,必须同时放掉自己一直紧抓的罪。因此,人并不是先转离罪,然后再信靠基督,或是先信靠基督,然后再转离罪;这两者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当人从罪中转向基督而得救时,同时也转离那些人求告基督拯救自己脱离的罪。如果人没有转离罪,就不是真正地信靠基督。一个得救者不可能有真实得救的信心,却没有任何对罪的悔改;也不可能只接受基督为救主,却不接受祂为「生命的主」 。
- 只传讲对基督的信心,不传讲悔改的教义,就是欺哄人的稀释版福音,会导致许多人说:「我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基督为救主,可是从来都没有用。」其实他们从未真正地接受基督为他们的主和救主。许多现代传福音的技巧或急功近利,倚靠市场营销和心理学方法,或偏重个人见证,倚靠情感或理性,并非踏实的圣道传讲,以致悔改和得救都是可疑的。
- 有人认为,传讲悔改的教义,就是传讲靠行为得救。他们认为,得救的信心单单是信靠基督为救主;而降服于基督,以祂作为生命的主,则是日后可自由选择的一步,对得救不是必须的。这其实是认为,得救的信心只要求人对福音的事实有理性上的知识和情感上的赞同。但主耶稣说:「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然后立刻接着说:「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太11:28-29)。 如果我们不愿意委身负祂的轭、学祂的样式,以及顺服于祂,就是还没有真正地来到祂面前。主耶稣自己所传的福音就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1:15)!
- 悔改得生命:信心和悔改是基督徒生命开始时归正的两个方面,也是基督徒一生应有的心态(太6:12;林前13:13 ;加2:20)。每一天,我们都应当为所犯的罪衷心地悔改,并且要信靠基督,相信祂会供应我们的需要,也相信祂会使我们有能力过顺服祂的生活。
二、通过悔改,罪人看到、并感受到自己的罪不但是危险的,而且是污秽可憎的,因为与神的圣洁本性和公义律法相悖;并明白神在基督里对那些悔改之人的怜悯,从而对自己的罪感到忧伤和恨恶,以致转离一切罪恶,归向神(结18:30-31;36:31;赛30:22;诗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诗119:128;林后7:71;帖前1:9),立志并努力照祂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诗119:6,59,106;王下23:25;路1:6)。
By it a sinner, out of the sight and sense, not only of the danger, but also of the filthiness and odiousness of his sins, as contrary to the holy nature and righteous law of God, and upon the apprehension of His mercy in Christ to such as are penitent, so grieves for, and hates his sins, as to turn from them all unto God, purposing and endeavoring to walk with Him in all the ways of His commandments.
解读:
- 使人得救的悔改包括四个方面:
- 「罪人看到、并感受到自己的罪不但是危险的,而且是污秽可憎的,因为与神的圣洁本性和公义律法相悖」,否则悔改是幼稚和肤浅的。
- 只有重生的罪人才会有这种对罪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从圣灵来的:「祂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约16:8),借着律法使人知罪,「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 这一部分是借着律法的传讲,强调神的公义,将律法的重担加在罪人的身上。这时,未重生者不是心中刚硬,就是有某种形式的司法性的悔改。
- 「明白神在基督里对那些悔改之人的怜悯」,否则悔改是恐怖黑暗的。
- 当重生的罪人认识到罪的污秽可憎,意识到自己所处的危险时,便立刻领悟到神在基督里对真正悔改之人的怜悯。
- 这一部分是借着福音的传讲,强调神的怜悯,宣告神预备赦免那真正悔改的罪人,使重生者产生福音性的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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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形式的福音邀请是:「神爱你,为你预备了一项美好的计划」。这种「传福音」,不敢称那些不信者为恶人(赛55:7)只注重神对世人的爱:只会使人产生浪漫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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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圣经的福音邀请是:「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做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结18:30-32),「恶人当离弃自己的道路;不义的人当除掉自己的意念。归向耶和华,耶和华就必怜恤他;当归向我们的神,因为神必广行赦免」(赛55:7)。首先要强调罪的后果,然后宣告神的公义、圣洁和怜悯:「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34:6-7)。
- 「从而对自己的罪感到忧伤和恨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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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为罪忧伤,依着神的意思忧愁:不是为个人损失与痛苦忧伤,而是为我们悖逆神而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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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罪的恨恶。司法性的悔改可能包括憎恨罪的后果,但真正的悔改是对罪本身恨恶,因为神视罪为可憎的。这种憎恨不单仅仅局限于我们生活中的一些罪恶,而是所有的罪(结36:31;诗119:12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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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离一切罪恶,归向神,立志并努力照祂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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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者不只是从喜爱罪恶中归正,也从罪的习惯中归正,现在「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徒26:20),也就是定意以新的顺服之心与神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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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人看到、并感受到自己的罪不但是危险的,而且是污秽可憎的,因为与神的圣洁本性和公义律法相悖」,否则悔改是幼稚和肤浅的。
三、虽然悔改不能作为对罪的任何补偿、或得蒙赦免的任何理由(结36:31-32;16:61-63;赛43:25),因为赦免是神在基督里白白恩典的作为(何14:2,4;罗3:24;弗1:7);但悔改对于所有的罪人是如此必要,以致没有它就没有人能指望得赦免(路13:3,5;可1:4;徒17:30-31)。
Although repentance be not to be rested in as any satisfaction for sin, or any cause of the pardon thereof, which is the act of God’s free grace in Christ; yet is it of such necessity to all sinners, that none may expect pardon without it.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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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认为,犯罪者的某些行为或忏悔可以对罪作出补偿。但圣经教导:我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4:6),罪得赦免完全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罗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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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的悔改与罪得赦免是不可分割的,若不悔改,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神不是因为我们的悔改,才赦免我们的罪,但对于重生之后的人,悔改是必须的。
四、正如没有一个罪小到不必遭受永世的惩罚(罗6:23;加3:10;太12:36),同样,也没有一个罪大到给那些真心悔改的人带来永世的灭亡(赛55:7;罗8:1;赛1:16-18)。
As there is no sin so small but it deserves damnation; so there is no sin so great that it can bring damnation upon those who truly repent.
解读:
- 罗马天主教认为,有当死的不可饶恕的大罪,但也有可赎的小罪,这些小罪可以因在炼狱中受一些暂时性的刑罚而获赎。
- 罪在神的眼里有程度上的等级之分,一些罪比另一些罪更为可憎(路12:47),但每一项罪都当受永罚,「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12:36)。
- 只要是真正的悔改,即使是最大的罪也能被赦免,甚至包括大卫通奸和谋杀,彼得三次不认主。
五、人不应满足于一般性的悔改,竭力、具体地为自己具体的罪悔改,是每个人的本分(诗19:13;太26:75;路19:8;提前1:13,15)。
Men ought not to content themselves with a general repentance, but it is every man’s duty to endeavor to repent of his particular sins, particularly.
解读:
- 虽然败坏的本性使人不能完全得知本身所有的罪恶,但人还是有责任严谨与真诚地自省。因为神是「按各人行为审判人的主」(彼前1:17),所以大卫祷告:「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祢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诗19:12),「神啊,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里面有什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诗139:23-24)。
- 许多现代基督徒的悔改是泛泛的、笼统的。
六、正如每个人都应当私下向神承认己罪、祈求赦免(诗32:5-6;51:1-14),离弃这些罪而寻得怜悯一样(箴28:13;赛55:7;约壹1:9)——同样,人若得罪弟兄或基督的教会,应当甘心乐意在私下或公开承认己罪、为罪忧伤,向那些被得罪的人宣布悔改(雅5:16;路17:3-4;书7:19;太18:15-18);从而使他们与他和好,并用爱心接纳他(林后2:7-8;加6:1-2)。
As every man is bound to make private confession of his sins to God, praying for the pardon thereof, upon which, and the forsaking of them, he shall find mercy: so he that scandalizeth his brother, or the church of Christ, ought to be willing, by a private or public confession and sorrow for his sin, to declare his repentance to those that are offended; who are thereupon to be reconciled to him, and in love to receive him.
解读:
- 虽然悔改是一项内在的行为,但是真正的悔改会显示为外在的行动上,包括:
- 向神私自认罪:「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
- 向被得罪的人认罪。私下得罪就私下认罪,公开得罪要公开认罪。
- 接受认罪的人必须原谅、饶恕对方(太18:21-22)。只需要接受外面的认罪,不必深究对方内心是否真诚,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对方的内心。我们的饶恕并不能赦免罪,只是表明接受道歉、不再追究,不让此事妨碍弟兄之间的关系。
- 总结:真悔改的七个要素:
- 看见罪:灵魂苏醒,感到罪「如同重担叫我担当不起」(诗38:4)。
- 为罪忧伤:「我要因我的罪忧愁」(诗38:18)。「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但世俗的忧愁是叫人死」(林后7:10)。世俗的忧愁是因为罪的后果忧愁、而不是因自己的罪忧愁。司法性的悔改是因为惧怕神的忿怒以和现世的惩罚。如加略人犹大出卖主后而后悔(太27:3)。使人得救的悔改是出于对神的敬畏与敬爱,领悟到神在基督里对悔改之人的怜悯,从而使人恨恶己罪。
- 认罪:从神的角度看待自己的罪,承认罪就是抵挡神。要具体、全面地认罪:「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28:13)。「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不但如此,认罪更是荣耀神:「我儿,我劝你将荣耀归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在祂面前认罪」(书7:19)。
- 为罪羞愧:「使他们因自己的罪孽惭愧」(结43:10)。人若认罪时毫不脸红,就不是真悔改。
- 恨恶罪:「因你们的罪孽和可憎的事厌恶自己」(结36:31)。因为罪是神的对立面,与神和祂本性中的一切为敌,或者爱神而恨罪,或者爱罪而恨神,没有中间地带。
- 以神为中心:「我向祢犯罪,惟独得罪了祢;在祢眼前行了这恶」(诗51:4)。认罪的最大动力是爱神,真悔改是以神为中心。
- 转离罪归向神:而不是归向另一种罪或偶像,「以色列啊,你要归向耶和华——你的神;你是因自己的罪孽跌倒了」(何14:1)
第十六章 论善行 Of Good Works
(第十五章三节-十六章:真悔改的七要素、善行)
一、只有神在祂的圣道中所命令的才是善行(弥6:8;罗12:2;来13:21)。在神的吩咐之外,出于人盲目的热心、或以任何善意为借口的行为,并非善行(太15:9;赛29:13;彼前1:18;约16:2;罗10:2;撒上15:21-23;申10:12-13;西2:16-17,20-23)。
Good works are only such as God hath commanded in His holy Word, and not such as, without the warrant thereof, are devised by men out of blind zeal, or upon any pretense of good intention.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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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的定义:「只有神在祂的圣道中所命令的才是善行」。所以,「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12:2),愿神「在各样善事上成全你们,叫你们遵行祂的旨意;又借着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行祂所喜悦的事」(来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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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的教导:行为者的善意可以使神没有吩咐的事成为善行。但先知撒母耳曾责备扫罗王:「耶和华喜悦燔祭和平安祭,岂如喜悦人听从祂的话呢?听命胜于献祭;顺从胜于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这表明:人的善意并不能使一件事成为善行。主耶稣也斥责法利赛人自创礼仪,以为能以此使神喜悦:「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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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圣道没有吩咐、也没有禁止的事,既不是善行、也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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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热心的基督徒,都应当谨慎思想本节的证明经文,免得用肉体代替圣灵。
二、这些顺服神诫命而行的善行,乃是又真又活的信心所结的果子和证据(雅2:18,22)——信徒借此表达他们的感恩(诗116:12-14;西3:15-17;彼前2:9),坚固他们的确据(约壹2:3,5;彼后1:5-10),造就他们的弟兄(林后9:2;太5:16;提前4:12),尊荣对福音的认信(多2:5,9-12;提前6:1),堵住敌人的口(彼前2:15),归荣耀给神(彼前2:12;腓1:11;约15:8)——他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弗2:10),以致他们结出成圣的果子,可得永生的结局(罗6:22)。
These good works, done in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ments, are the fruits and evidences of a true and lively faith: and by them believers manifest their thankfulness, strengthen their assurance, edify their brethren, adorn the profession of the gospel, stop the mouths of the adversaries, and glorify God, whose workmanship they are, created in Christ Jesus thereunto, that, having their fruit unto holiness, they may have the end, eternal life.
解读:
- 善行是「真实且活泼的信心所结出的果子和证据」,证实了人得救的信心(雅2:18)。因此,善行虽非功德,但却是绝对必须的。
- 善行是向神的感恩:「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
- 善行能增强信徒得救的确信:「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约壹2:3)。
- 善行能造就弟兄:「你们的热心激动了许多人」(林后9:2)。
- 善行能尊荣对福音的认信:「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神的道」(多2:10)。
- 善行能堵住敌人的口:「因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彼前2:15)。
- 善行能荣耀神:「你们在外邦人中,应当品行端正,叫那些毁谤你们是作恶的,因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在鉴察的日子归荣耀给神」(彼前2:12)。
三、他们行善的能力并非出于自己,而完全是出于基督的灵(约15:4-6;罗8:4-14;结36:26-27)。为了使他们能够行善,在他们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同一位圣灵的实际影响运行在他们里面,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4:13;林后3:5;弗3:16);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忽懈怠,以为若非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分;反倒应当殷勤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Their ability to do good works is not at all of themselves, but wholly from the Spirit of Christ. And that they may be enabled thereunto, besides the graces they have already received, there is required an actual influence of the same Holy Spirit to work in them to will and to do of His good pleasure; yet are they not hereupon to grow negligent, as if they were not bound to perform any duty unless upon a special motion of the Spirit; but they ought to be diligent in stirring up the grace of God that is in them.
解读:
- 信徒行善的能力完全出于基督的灵。主耶稣宣告:「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约15:5b)。保罗也见证:「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什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神」(林后3:5)。
- 伯拉纠派、罗马天主教与亚米念主义的教导与此相反。
- 这一教义不是懒惰的借口,也不可把善行简化为人的义务。
四、那些在顺服上达到今生可能的最高境界的人,远不能积累额外的功德、超过神所要求的,反而远不及他们所当尽的本分(路17:10;尼13:22;罗8:21-25;加5:17)。
They, who in their obedience, attain to the greatest height which is possible in this life, are so far from being able to supererogate and to do more than God requires, that they fall short of much which in duty they are bound to do.
五、我们最好的善行,也不能使我们配从神的手中得着赦罪或永生,因为它们与将来的荣耀之间极不相称;因为我们与神之间的无限差距,我们凭善行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罗3:20;4:2,4,6;弗2:8-9;多3:5-7;罗8:18;诗16:2;伯22:2-3;35:7-8);就算我们尽力而为,也只是尽了本分,并且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因为善行之所以为善,是因从神的灵发出(罗8:13-14;加5:22-23);而它们又是经我们行出来的,所以被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玷污和搀杂,以致经不起神审判的严格(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We cannot, by our best works, merit pardon of sin, or eternal life, at the hand of God, because of the great disproportion that is between them and the glory to come, and the infinite distance that is between us and God, whom by them we can neither profit, nor satisfy for the debt of our former sins; but when we have done all we can, we have done but our duty, and are unprofitable servants: and because, as they are good, they proceed from His Spirit; and as they are wrought by us, they are defiled and mixed with so much weakness and imperfection that they cannot endure the severity of God’s judgment.
解读:
- 罗马天主教的教导:行为者可以把那些多余的,不需用于得救的功德,储存在功德库里,以赦罪券的形式转卖给其他人。这个教义完全与圣经背道而驰,因为我们的善行完全没有任何功德可言。
- 只有圣徒、没有圣人,信徒要警惕因行善而产生的道德优越感。
六、尽管如此,信徒本人既在基督里蒙接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蒙接纳(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来11:4)。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好像是毫无瑕疵、无可指摘的(伯9:20;诗143:2);而是说,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就乐意接纳并赏赐那些真诚的善行,尽管其中包含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来13:20-21;林后8:12;来6:10;太25:21,23;林前3:14;4:5)。
Notwithstanding, the persons of believers being accepted through Christ, their good works also are accepted in Him, not as though they were in this life wholly unblamable and unreprovable in God’s sight; but that He, looking upon them in His Son, is pleased to accept and reward that which is sincere, although accompanied with many weaknesses and imperfections.
解读:
- 善行虽非功德,但仍然蒙神的悦纳,神也向行善者施恩。这是因为信徒的善行是基督里蒙接纳。
- 信徒行善所得的赏赐其实是神的恩赐,因此我们不应该自夸,更不应该把赏赐作为行善的主要动机。行善的主要动机应该是出于对神的感恩之心(林后5:14)。
七、未重生者所行的事,虽然它们本身可能是神所命令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路6:32-34;18:2-7;罗13:4);但是,因为它们不是出于被信心洁净的心(来11:4,6;创4:3-5),也没有按照圣道、以正确的方式去做(林前13:3;赛1:12),更不是为了荣耀神的正当目的(太6:2,5,16;林前10:31);所以它们都是有罪的,既不能取悦神,也不能使人配受神的恩典(箴21:27;该2:14;多1:15;摩5:21-22;可7:6-7;何1:4;罗9:16;多3:5)。但是,人若忽视它们,更是有罪、更令神不悦(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罗1:21-32)。
Works done by unregenerate men, although for the matter of them they may be things which God commands, and of good use both to themselves and others; yet, because they proceed not from a heart purified by faith; nor are done in a right manner, according to the Word; nor to a right end, the glory of God; they are therefore sinful and cannot please God, or make a man meet to receive grace from God. And yet their neglect of them is more sinful, and displeasing unto God.
解读:
- 行为不能和行事的人分开,神眼中的善行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 是否「出于被信心洁净的心」,动机本于祂(罗11:36)。
- 是否「按照圣道、以正确的方式去做」,方法倚靠祂(罗11:36)。
- 是否是「为了荣耀神的正当目的」,结果归于祂(罗11:36)。
- 这个教义否定了因爱称义、普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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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的教导:未重生者所行的事,可以完全没有罪的污染,所以可以从神那里赢得功德。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忍 Of the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第十七-十八章:圣徒的坚忍与得救的确据)
一、神在祂的爱子里所接纳,并经由祂的灵有效呼召、分别为圣的人,都不可能完全或终极地从恩典的状态中失落;反而都必坚忍到底,得救到永永远远(腓1:6;彼后1:10;罗8:28-30;约10:28-29;约壹3:9;5:18;彼前1:5,9)。
They, whom God hath accepted in His beloved, effectually called and sanctified by His Spirit, can neither totally nor finally fall away from the state of grace; but shall certainly persevere therein to the end, and be eternally saved.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本教义被称为「圣徒的坚忍」。这个教义与下一章「得救的确信」息息相关,如果我们不相信坚忍的教义,也就无法维持确信的教义。
- 这个教义在《多特信条》中被称为「圣徒的坚忍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这是强调信徒在恩典中忍耐到底的责任。因为有人指责:如果坚持主张神主权的恩典,就会鼓励基督徒继续活在罪中、不遵守神的律法。
- 这个教义也被称为「圣徒得蒙保守 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这是强调神在救赎中的主权和恩典。是神在保守祂的百姓,而不是信徒自己保守自己(约10:28-29),所以信徒「一旦得救、永远得救」。
- 这个教义被浸信会称为「圣徒永远的保障 Eternal Security」,这是强调信徒救恩的稳妥(罗8:33-39)。但这容易被人误解为「一次得救、永远得救」,或「一次决志、永远得救」,被简化为所有决过志、受过洗的人都能得救,结果是自欺欺人。
- 这个教义把信徒称为「圣徒」而非「罪人」,这是强调信徒是分别为圣的人,并非继续活在罪中、毫无重生标记。不存在重生得救、但却一生都沉溺于世俗的「属肉体的基督徒、属世的基督徒」。
- 不同的基督徒对这个教义的态度:
- 加尔文主义者相信:那些神在永恒中所拣选的人,不可能从恩典的状态中彻底堕落。只有坚忍到底的人,才是真正重生的人。人若离弃基督,不信靠、也不顺服祂,那么他们应当视自己为尚未得救,需要悔改转向基督。
- 「耶稣对信祂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1-32)。得救的信心的证据之一,就是持续遵守基督的道、活出顺服祂的生活,所以「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10:22)。
- 没有重生的人最终会离开教会的团契交通,用背道的行动证明自己的信心是虚假的:「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仍旧与我们同在;他们出去,显明都不是属我们的」(约壹2:19)。
- 持续地相信,是救恩的确据之一:「只要你们持守信仰,根基稳固,坚定不移,不致动摇,离开了你们从前所听见的福音的盼望」(西1:23)。
- 没有持续相信的人,起初就没有得救的信心:「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分」(来3:14)。
- 传统的亚米念主义者相信:真正重生的人有可能从恩典的状态中堕落、永远沉沦,因为既然信徒接受救恩、成圣都是靠个人的自由意志,在恩典中坚忍也必须靠自由意志,所以有可能坚忍不下去。他们认为「永生」只是一种与神有关系的生命品质,人可以一时拥有,然后失去。但在《约翰福音》里,永生和永远的定罪、永远的审判、与神永远的隔绝成对比(约3:16-17, 36;10:28),是指与神的同在中活到永远的生命。「信子的人有永生」(约3:36),这生命是持续与神同在到永远的生命。
- 一些现代亚米念主义者相信:「一次得救、永远得救」,但这无法与亚米念主义的其他主张协调一致。
- 罗马天主教在天特会议声明中宣布:「如果任何人坚决相信,人若一旦称义,就不会失去恩典,而那堕落犯罪之人并未真正称义,他就当被诅咒」。
- 加尔文主义者相信:那些神在永恒中所拣选的人,不可能从恩典的状态中彻底堕落。只有坚忍到底的人,才是真正重生的人。人若离弃基督,不信靠、也不顺服祂,那么他们应当视自己为尚未得救,需要悔改转向基督。
二、圣徒的这种坚忍,并不依据他们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依据父神出于祂白白不变之爱所命令绝不变的拣选(诗89:3-4,28-33;提后2:18-19;耶31:3);耶稣基督的功德和代求的效力(来10:10,14;13:20-21;9:12-15;罗8:33-39;约17:11,24;路22:32;来7:25);圣灵的内住和他们里面的神的道种(约14:16-17;约壹2:27;3:9);以及恩典之约的本质(耶32:40;诗89:34-37;耶31:31-34);从这一切中产生了圣徒坚忍的确定性和绝对可靠性(约6:38-40;10:28;帖后3:3;约壹2:19)。
This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depends, not upon their own free will, but upon the immutability of the decree of election, flowing from the free and unchangeable love of God the Father; upon the efficacy of the merit and intercession of Jesus Christ; the abiding of the Spirit and of the seed of God within them; and the natur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from all which ariseth also the certainty and infallibility thereof.
- 坚忍的基础不在于人的自由意志或善行,圣徒坚忍的确定性和绝对可靠性在于:
- 神永远的拣选旨意的不变性:神的预定是不变的、确定的,祂「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30),「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你们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预备、到末世要显现的救恩」(彼前1:5)。神的保守不会脱离人的信心单独工作,而是借着激发并不断地维持每个信徒的信心,用祂的能力来保守信徒能够坚忍到底,直到他们领受了完满的、天上的救恩。亚米念主义认为神的旨意是基于预知、而非预定,所以也无法接受坚忍的教义。
- 耶稣基督的功德与代求:基督通过主动与被动的顺服,为我们获得了永远的救赎,现在正为我们代求,而基督的代求一定会成就:「我的羊听我的声音,我也认识他们,他们也跟着我。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祂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我与父原为一。」(约10:27-30)。有人认为信徒自己可能从基督的手中离开,但「谁也不能」,岂不也包括信徒自己吗?
- 圣灵的内住和他们里面的神的道种: 「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祂,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神之民被赎,使祂的荣耀得着称赞」(弗1:13-14) 。「凭据」原文是一个法律和商业上的用语,意思是「头期款、定金」,圣灵既是永生的保证,也是永生的一部分。
- 恩典之约的本质:第七章提到神与一切在基督里的选民所立的恩典之约:「我要使他们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们永远敬畏我,使他们和他们后世的子孙得福乐,又要与他们立永远的约,必随着他们施恩,并不离开他们,且使他们有敬畏我的心,不离开我」(耶32:39-40)。这是一项坚稳不变,永不能背弃的圣约,所有在约中的人都不会从恩典的状态中堕落。神是睁着眼睛拣选人的,祂早已知道人完全败坏,也预知人在悔改之后还会继续犯罪。信徒没有任何失败和软弱会让神大吃一惊,所以也不会惹动祂改变心意,完全撤回他的恩典和保守。亚米念主义认为救恩是人的行为配合神的恩典,所以也无法接受坚忍的教义。
三、然而,他们可能会因着撒但和世界的试探,自己里面败坏的残余的得势,以及对持守他们坚忍的方法的忽视,落入严重的罪中(出32:21;拿1:3,10;诗51:14;太26:70,72,74),并且一时陷在其中(撒下12:9,13;加2:11-14)——他们因此招惹了神的厌烦(民20:12;撒下11:27;赛64:7,9),并使祂的圣灵担忧(弗4:30);被剥夺了部分的恩典和安慰(诗51:8,10,12;启2:4;太26:75);他们的心变得刚硬(赛63:17),良心受损(诗32:3-4;51:8);伤害并绊倒他人(加12:10-20;撒下12:14;加2:13),给自己带来现世的审判(诗89:31-32;林前11:32)。
Nevertheless they may, through the temptations of Satan and of the world, the prevalancy of corruption remaining in them, and the neglect of the means of their perseverance, fall into grievous sins; and for a time continue therein: whereby they incur God’s displeasure, and grieve His Holy Spirit; come to be deprived of some measure of their graces and comforts; have their hearts hardened, and their consciences wounded; hurt and scandalize others, and bring temporal judgments upon themselves.
解读:
- 信徒陷入罪中的原因:那些有圣灵内住的信徒之所以会陷入严重的罪中,是因为:
- 撒但和世界的试探,自己里面败坏的残余的得势:「神啊,祢是拯救我的神;求祢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诗51:14)。
- 对持守他们坚忍的方法的忽视:「总要警醒祷告,免得入了迷惑。你们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太26:41)。十六、十七世纪的「方法 means」,通常指「恩具 means of grace」,包括圣道的传讲、圣礼的施行和祷告,也就是敬拜加上神的话。
- 信徒陷入罪中的后果:
- 惹动神的不悦,并使祂的圣灵担忧:「大卫所行的这事,耶和华甚不喜悦」(撒下11:27),「不要叫神的圣灵担忧」(弗4:30)。
- 被剥夺了一定程度的恩典和安慰:「求祢使我得听欢喜快乐的声音,使祢所压伤的骨头可以踊跃。求祢掩面不看我的罪,涂抹我一切的罪孽。神啊,求祢为我造清洁的心,使我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不要丢弃我,使我离开祢的面;不要从我收回祢的圣灵。求祢使我仍得救恩之乐,赐我乐意的灵扶持我」(诗51:8-12)。
- 他们的心变得刚硬,良心受损:「我闭口不认罪的时候,因终日唉哼而骨头枯干。黑夜白日,祢的手在我身上沉重;我的精液耗尽,如同夏天的干旱」(诗32:3-4)。
- 伤害并绊倒他人,给自己带来暂时的审判:「只是你行这事,叫耶和华的仇敌大得亵渎的机会,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撒下12:14)。
- 连最好的信徒也可能会暂时犯罪:但他们跌倒、灵命倒退(太26:70,72,74)之后的争战,既是新生命的记号,也是得胜的应许。司布真说:「基督徒走天路,好象乘船,他虽然多次跌倒在甲板上,但总不能跌入海中。」因为他们里面已经有了圣灵,会把他们带离罪、带回到神面前。外表的敬虔未必是真信徒的明证,内心的争战才是。
第十八章 论恩典与得救的确据 Of the Assurance of Grace and Salvation
(第十七-十八章:圣徒的坚忍与得救的确据)
一、虽然假冒为善者和其他未重生之人,都可能因虚假的希望和属肉体的自负,徒劳地自欺有份于神的恩宠和救赎的产业(弥3:11;申29:19;约8:41);他们的希望终必落空(摩9:10;太7:22-23)——但那真正相信主耶稣,并诚心爱祂,竭力以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可以确知他们处于恩典的状态(约壹5:13;2:3;3:14,18-19,21,24),并且欢欢喜喜地盼望神的荣耀——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罗5:2,5)。
Although hypocrites, and other unregenerate men, may vainly deceive themselves with false hopes and carnal presumptions: of being in the favor of God and estate of salvation; which hope of theirs shall perish: yet such as truly believe in the Lord Jesus, and love Him in sincerity, endeavoring to walk in all good conscience before Him, may in this life be certainly assured that they are in a state of grace, and may rejoice in the hope of the glory of God: which hope shall never make them ashamed.
解读:
- 关于得救确据的三种可能:
- 假确据:一个未重生者非常确定自己「得救」。
- 真确据:一个重生者非常确定自己得救。
- 缺乏确据:一个重生者不确定自己得救。
- 关于得救确据的三种错误教导:
- 信徒今生没有得救的确据:罗马天主教认为,「没有人可以确定自己是否得救,那些认为自己已经得蒙神恩典的人可能是错误的」(天特会议,第9章)。
- 得救的确据是得救的标志:信徒若没有完全的确据,就不可能得救。
- 得救的确据很容易得到:许多现代福音派所教导的是「简单相信 easy-believism」,认为一个人只要做出决志祷告,就算是得救了。这种扭曲、稀释的教义使教会中充满「假冒为善者和其他未重生之人」,他们靠着「虚假的希望和肉体的自负」自欺欺人。
- 重生者今生可以得到得救的确据:
- 「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6)
- 「所以弟兄们,应当更加殷勤,使你们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彼后1:10)
- 「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约壹2:3)
-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约壹5:13)
-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不但赐给我,也赐给凡爱慕祂显现的人。」(提后4:7-8)
二、这种确定性并非一种纯粹的臆测和或然的信念,建基于可能出错的希望(来6:11,19);而是一种不会落空的信心的确据,建基于诸般救赎应许的神圣真理(来6:17-18),所应许诸般恩典在心中的证据(彼后1:4-11;约壹2:3;3:14;林后1:12),同时得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5-16)——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从祂受了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1:13-14;4:30;林后1:21-22)。
This certainty is not a bare conjectural and probable persuasion, grounded upon a fallible hope; but an infallible assurance of faith, founded upon the divine truth of the promises of salvation, the inward evidence of those graces unto which these promises are made, the testimony of the Spirit of adoption witnessing with our spirits that we are the children of God; which Spirit is the earnest of our inheritance, whereby we are sealed to the day of redemption.
解读:
- 本节结合了清教徒对于信心的两种定义:
- 以早期清教徒William Perkins为代表,也是加尔文的定义,以神为对象,注重抓住神的应许,所以有信心就会有确据。从这种定义来看,「信心的确据」指「信心里的确据」。
- 以后期清教徒William Ames为代表,以耶稣基督为对象,注重意志的决定。从这种定义来看,「信心的确据」指「信心带来的确据」。
- 得救确据的三个基础:
- 救恩的应许:「诸般救赎应许的神圣真理」。信徒得着确据,并不能着眼于自己的所是和所作,而是因着神的应许和信实:「照样,神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借这两件不更改的事,神决不能说谎,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励」(来6:17-18),「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3:36),「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6:37)。
- 恩典的内证:「所应许诸般恩典在心中的证据」。如果我们经过诚实的自省,发现自己确实具有真理(约壹5:1)、顺服(约壹2:3)和爱心(约壹3:14)的标记,就能断定自己已经重生了。而信徒顺服神诫命而行的善行,是圣灵的果子(加5:22-23)、神性情的彰显(彼后1:5-7),可以「使你们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彼后1:4-11)。
- 圣灵的见证:「得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圣经并没有启示圣灵工作,但圣灵的见证一定合乎圣经,并不是没有圣经根据的神秘主义和感情主义。
三、这种永不落空的确据,并不是信心本质的一部分,一个真信徒在获得它之前,可能会长久等待、并且遭遇许多困难(约壹5:13)——但是,因为圣灵使他能以知道神所白白赐给他的事,所以他可以不需要特别的启示,只以正确的方式使用普通的方法,就可以获得(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8)。因此,殷勤地使自己的蒙召和被选坚定不移,是每个人的本分(彼后1:10);如此,他的心中就可以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喜乐、对神的爱慕与感恩、在顺服的诸般本分上的力量和快乐,这些都是这确据当有的果子(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绝不会使人趋于懈怠(约壹2:1-2;罗6:1-2;多2:11-12,14;林后7:1;罗8:1,12;约壹3:2-3;诗130:4;约壹1:6-7)。
This infallible assurance doth not so belong to the essence of faith but that a true believer may wait long and conflict with many difficulties before he be partaker of it: yet, being enabled by the Spirit to know the things which are freely given him of God, he may, without extraordinary revelation, in the right use of ordinary means, attain thereunto. And therefore it is the duty of everyone to give all diligence to make his calling and election sure; that thereby his heart may be enlarged in peace and joy in the Holy Ghost, in love and thankfulness to God, and in strength and cheerfulness in the duties of obedience, the proper fruits of this assurance: so far is it from inclining men to looseness.
解读:
- 这种不会落空的确据,并不是信心本质的一部分:所以许多真正得救的基督徒,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救的确据。
- 确据并非信心本身:得救的信心是对神话语真实性的确信,不完全确信基督和福音真理的人,并不能得救。而得救的确据是个人是否确信自己已经得救。
- 确据是信心的果子:信徒之所以需要确据,是为了他们的属灵健康,而非为了他们属灵的本质;是为了使他们得着安慰,而非为了确定他们的属灵地位。
- 一个真信徒在获得它之前,可能会长久等待、并且遭遇许多困难:这段时期的长短属于神的主权、出于神的美意:「你们中间谁是敬畏耶和华、听从祂仆人之话的?这人行在暗中,没有亮光。当倚靠耶和华的名,仗赖自己的神」(赛50:10)。
- 神借着普通的方法把确据赐给人:「普通的方法」,指改教时期所说的「恩具、施恩具 means/instrument/vehicle/tool of grace」,指神赦免罪、使人称义的施恩途径,包括听道、读经、圣礼、祷告,也就是敬拜加上神的话。「特别的启示」,指当时那些「灵恩派之前的灵恩派」、如贵格会所强调的「内在之光」。
- 确据当有的果子:从正面,它会「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喜乐、对神的爱慕与感恩、在顺服本分上的力量和快乐」;从反面,它「绝不会使人趋于懈怠」。一个人越是确信自己的得救,就越爱神、也越顺服神。
四、真信徒可能会使自己得救的确据因各种方式被动摇、减弱或中断;如,因为疏于持守它,因为陷入某种伤害良心、并且使圣灵担忧的罪,因为某种突然或强烈的试探,因为神收回祂的面光,甚至使敬畏祂的人也行在暗中、没有亮光(诗51:8,12,14;弗4:30-31;诗77:1-10;诗31:22;太26:69-72;路22:31-34)——但他们从未彻底失去神的道种,信心的生命,对基督和弟兄的爱,内心的诚实和尽责的良心。从这一切中,借着圣灵的运行,这种确据可以在所定的时候恢复(约壹3:9;路22:32;诗51:8,12;73:15);同时借着这一切,他们也会在极度的绝望中得着扶持(弥7:7-9;耶32:40;赛54:7-14;林后4:8-10)。
True believers may have the assurance of their salvation divers ways shaken, diminished, and intermitted; as, by negligence in preserving of it; by falling into some special sin, which woundeth the conscience, and grieveth the Spirit; by some sudden or vehement temptation; by God’s withdrawing the light of his countenance and suffering even such as fear Him to walk in darkness and to have no light: yet are they never utterly destitute of that seed of God, and life of faith, that love of Christ and the brethren, that sincerity of heart and conscience of duty, out of which, by the operation of the Spirit, this assurance may in due time be revived, and by the which, in the meantime, they are supported from utter despair.
解读:
- 因为得救的确据不是信心的本质,所以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动摇、减弱或中断」,其中包括两个原因:
- 因为疏于持守它,因为陷入某种伤害良心、并且使圣灵担忧的罪,因为某种突然或强烈的试探:确据与成圣息息相关。我们越在成圣的恩典中成长,所经历的得救确据就越强;我们越向罪而死、向义而活,就越确信自己真是神的儿女。如果我们停留在低层次的顺服,就不能享有高层次的确据。当确据因为我们的灵命倒退而变成推测时,我们的疑惑与忧虑将刺激我们渴望重新寻求确据。
- 因为神收回祂的面光:神可能会在某个时期收回祂恩典的面光,使我们觉得神已经远离我们。原因包括:1) 操练我们的美德;2) 免得我们追求确据多过寻求神的荣耀;3) 使我们更加珍惜确据;4) 使我们更加谦卑。我们必须信靠一位收回面光的神,因为神这样行必然是为着祂自己的荣耀,以及祂儿女的最终益处。
- 信徒可能失去确据,但却不会失去信心:这是牧者关怀的根据。失去确据的信徒应当殷勤运用蒙恩之道,为罪悔改,谦卑地信靠主。如果一个人内心最大的愿望就是遵行主耶稣的命令、过不犯罪的圣洁的生活,虽然可能暂时感觉不到得救的确据,迟早也会得到。我们应当努力寻求确据,得到确据之后,努力在确据中成长。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Of the Law of God
(第十九-二十章:律法和自由)
一、神赐给亚当一条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借此约束他和他的后裔有义务个人、完全、准确、永久地顺服,并应许守约就得生命,警告背约就必死亡;且赋予他遵守它的力量和能力(创1:26-27;2:17;弗4:24;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
God gave to Adam a law, as a covenant of works, by which He bound him and all his posterity to personal, entire, exact, and perpetual obedience; promised life upon the fulfilling, and threatened death upon the breach of it; and endued him with power and ability to keep it.
解读:
- 本节的内容已经在第四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二节提及。
- 这条律法是神赐给全人类的,不只是基督徒。被写在人的心中,被称为道德律,是人类道德行为的永久准则。
二、这条律法在亚当堕落之后,仍然是公义的完美准则;为此,神在西奈山以十诫的形式予以传达,并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罗3:19;13:8-9;申5:32;10:4;出34:1);前四诫包含我们对神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的本分(出20:3-17;太22:37-40)。
This law, after his fall, continued to be a perfect rule of righteousness; and, as such, was delivered by God upon Mount Sinai in ten commandments, and written in two tables; the first four commandments containing our duty toward God, and the other six our duty to man.
解读:
- 十诫: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正确敬拜对象。
-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正确的敬拜方式。
-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正确的敬拜态度。
-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正确的敬拜时间。
- 当孝敬父母——尊敬与顺服神所设立的权柄。
- 不可杀人——尊重神的形象。
- 不可奸淫——在心思、言行上要圣洁。
- 不可偷盗——要尽本分工作。
-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持守真理。
- 不可贪恋人的……——对神的安排知足。
- 十诫的逻辑划分: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和奥古斯丁将十诫分为前三诫和后七诫,其中把第一诫与第二诫合在一起算为一诫,然后把第十诫分为两诫。改革宗和七十士译本认为第二诫是关于如何敬拜真神,而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和奥古斯丁认为这是关于敬拜假神。
- 道德律永远有效:亚当堕落以后,人类不再有能力通过顺服律法来得生命,「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但道德律「仍然是公义的完美准则」,它的要求既是绝对、普遍的,也是永久的。所以:
- 刻在人心中的律法并没有彻底毁灭,每个时代和民族的人都有敬拜的本能,只是不再有正确的对象、方式、态度和时间;每种文化的社会道德也普遍与后六诫相似,只是各自定义了人的标准。
- 顺服律法就得生命的应许并没有失效,神赐给我们第二个亚当——耶稣基督,代表我们成全了十诫的要求。
三、除了这个通常称为道德律的律法,神也乐意把礼仪律赐给未成年的教会以色列民,其中包含一些预表性的条例,部分是关于敬拜,预表基督和祂的各种恩典、作为、受苦和恩惠(来10:1;加4:1-3;西2:17;来9:1-28);部分是阐述各种关于道德本分的教导(利19:9-10,19,23,27;申24:19-21;林前5:7;林后6:17;犹1:23)。所有这些礼仪律现在都被新约废止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来9:10;徒10:9-16;11:2-10)。
Besides this law, commonly called moral, God was pleased to give to the people of Israel, as a church under age, ceremonial laws, containing several typical ordinances, partly of worship, prefiguring Christ, His graces, actions, sufferings, and benefits; and partly holding forth divers instructions of moral duties. All which ceremonial laws are now abrogated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解读:
- 礼仪律部分是关于敬拜:目的是向旧约信徒显明基督,基督到来之后就被废止了。但如果新约信徒不明白礼仪律,就不能明白基督的工作。例如:
- 不了解礼仪律中的动物献祭,就无法明白基督的献祭。
- 不了解礼仪律中的会幕,就不能理解为什么约翰说基督住在我们中间。
- 礼仪律部分是阐述各种关于道德责任的教导:实践方式变了,但原则不变,例如:
- 「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林前5:7)。
- 「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林后6:17)。
四、作为一个政治体,神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律,这些已经与那百姓之国一起失效了。除了其中普遍公平的要求,现在没有任何其他约束力(出21:1-23:19;创49:10;彼前2:13-14;林前9:8-10)。
To them also, as a body politic, He gave sundry judicial laws, which expired together with the state of that people, not obliging any other, now, further than the general equity thereof may require.
解读:
- 司法律用于司法判决,神将此律赐给以色列,用来管理当时在迦南地、预备弥赛亚到来的以色列国。
- 虽然因为以色列已不再执行旧约教会的功能,所以这些律法对我们不再适用,但却可以作为审判和公义的指南。如果各国的法律是照着神所启示的司法律而定,就会更加有效。例如,偷一牛赔五牛、偷一羊赔四羊(出22:1),比浪费纳税人金钱的牢狱之刑更加有效。
- 司法律包括民法与刑法,但并非明确区分。因为司法律所关心的是:所有的罪都是得罪神。
五、道德律永远约束所有的人,无论是已经称义的人和其他人,都必须顺服它(罗13:8-10;3:31;7:25;林前9:21;加5:14;弗6:2-3;约壹2:3-4,7-8;罗3:20;7:7-8;约壹3:4;罗6:15);不仅关乎其中的内容,而且也关乎颁布这律法的造物之神的权威(申6:4-5;出20:11;罗3:19;雅2:8,10-11;太19:4-6;创17:1)。基督在福音中不但没有以任何方式解除这一义务,反而大大加强了它(太5:17-19;罗3:31;林前9:21;路16:17-18)。
The moral law doth forever bind all, as well justified persons as others, to the obedience thereof; and that not only in regard of the matter contained in it, but also in respect of the authority of God the Creator who gave it. Neither doth Christ in the gospel any way dissolve, but much strengthen, this obligation.
解读:
- 道德律是永久的、普遍的:永远约束所有的人,包括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因为每个人都要按自己的行为在神面前受审。
- 不仅关乎其中的内容,而且也关乎颁布这律法的造物之神的权威:表明十诫不只约束人顺服律法在字面上的意思,也包含顺服律法所隐含的一切内容。因此,第一诫不仅仅是指不拜别的神,也指要承认神为唯一的真神。
- 在恩典之下的信徒,仍然要遵行道德律;既不是律法主义,也不是反律法主义:
- 主耶稣在传讲登山宝训时,首先宣告:「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
- 主耶稣还总结了十诫:「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不遵守十诫,就是不爱神爱人。
六、虽然真信徒并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称义或被定罪(罗6:14;7: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33),但这律法对于他们和其他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指示他们神的旨意和自己的本分,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1-6;林前7:19;加5:14-23);发现自己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中的罪污(罗7:7,13;3:20);通过自省,可以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憎恶(雅1:23-25;罗7:9,14,24);同时更清楚地看到自己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律法对重生者同样有用,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12;诗119:101,104,128),它的警戒向他们显明罪应得的后果,以及今生为罪可能受何种苦难(拉9:13-14;诗89:30-34;加3:13),尽管他们已经脱离了律法所警戒的咒诅。同样,律法的诸般应许向他们显明神对顺服的嘉许,以及顺服者可以期盼何种祝福(出19:5-6;申5:33;利18:5;太19:17;利26:1-13;林后6:16;弗6:2-3;诗19:11;37:11;太5:5),尽管这些都不是依据行为之约的律法所当得的(加2:16;路17:10)——因此,一个人因为律法鼓励行善、阻止作恶而行善弃恶,并不证明他是在律法之下,不在恩典之下(罗6:12-15;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Although true believers be not under the law as a covenant of works, to be thereby justified or condemned; yet is it of great use to them, as well as to others; in that, as a rule of life, informing them of the will of God and their duty, it directs and binds them to walk accordingly; discovering also the sinful pollutions of their nature, hearts, and lives; so as, examining themselves thereby, they may come to further conviction of, humiliation for, and hatred against sin; together with a clearer sight of the need they have of Christ, and the perfection of His obedience. It is likewise of use to the regenerate, to restrain their corruptions, in that it forbids sin, and the threatenings of it serve to show what even their sins deserve, and what afflictions in this life they may expect for them, although freed from the curse thereof threatened in the law. The promises of it, in like manner, show them God’s approbation of obedience, and what blessings they may expect upon the performance thereof; although not as due to them by the law as a covenant of works: so as a man’s doing good, and refraining from evil, because the law encourageth to the one, and deterreth from the other, is no evidence of his being under the law, and not under grace.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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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信徒并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下:但非信徒仍在律法之下,虽然没有能力靠行律法称义,但仍要被律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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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对信徒和非信徒都适用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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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就像一幅画:描绘神的性情,显明神的旨意和人的本分,「耶和华啊,祢曾将祢的训词吩咐我们,为要我们殷勤遵守」(诗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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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就像一面镜子:显明人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中的罪污,「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13),「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使人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憎恶:「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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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就像一条绳子:约束罪恶,「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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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就像一根拐棍:引导人寻求基督,使人更清楚地看到自己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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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律对信徒的特殊用途:
- 律法就像信徒的刺棍:促使信徒谦卑地与神同行,抑制他们败坏,禁止犯罪,警戒他们:「倘若他的子孙离弃我的律法,不照我的典章行,背弃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要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用鞭责罚他们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将我的慈爱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实废弃。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诗89:30-34)。
- 律法就像信徒的灯光:勉励信徒顺服,促使他们行善,「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119:105),「祢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
- 遵行律法不等于在律法之下:因为律法的目的是鼓励行善、阻止作恶。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并不与福音的恩典相悖,而是与它紧密地相辅相成(罗3:31;加3:21;多2:11-14)——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地、愉快地遵行神在律法中所启示、要求人按其旨意来成就的事(结36:27;来8:10;耶31:33;诗119:35,47;罗7:22)。
Neither are the forementioned uses of the law contrary to the grace of the gospel, but do sweetly comply with it: the Spirit of Christ subduing and enabling the will of man to do that freely and cheerfully, which the will of God, revealed in the law, requireth to be done.
解读:
- 律法与福音的恩典相辅相成,不可人为地对立:新约信徒必然会自由地、愉快地遵行律法。「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7),「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Of Christian Liberty, and Liberty of Conscience
(第十九-二十章:律法和自由)
一、基督为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赎的自由包括:脱离了罪的罪债、神定罪的忿怒、道德律的咒诅(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们从现今这个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加1:4;西1:13;徒26:18;罗6:14)、苦难的煎熬、死亡的毒钩、阴间的得胜和永远的定罪中救拔出来(罗8:28;诗119:71;林后4:15-18;林前15:54-57;罗5:9;8:1;帖前1:10);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接近神(罗5:1-2),不是出于奴仆的恐惧顺服祂,而是由于儿女般的爱和愿意的心(罗8:14-15;约壹4:18)。所有这一切,也是律法之下的信徒所共有的(加3:8-9,14;罗4:6-8;林前10:3-4;来11:1-40);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摆脱了犹太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之轭(加4:1-7;5:1;徒15:10-11);与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相比,他们更加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来4:14-16;10:19-22)、与神的自由之灵更充分地交通(约7:38-39;徒2:17-18;林后3:8,13,17-18;耶31:31-34)。
The liberty which Christ hath purchased for believers under the gospel consists in their freedom from the guilt of sin, the condemning wrath of God, the curse of the moral law; and in their being delivered from this present evil world, bondage to Satan, and dominion of sin, from the evil of afflictions, the sting of death, the victory of the grave, and everlasting damnation; as also in their free access to God, and their yielding obedience unto Him, not out of slavish fear, but a childlike love, and a willing mind. All which were common also to believers under the law; but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the liberty of Christians is further enlarged in their freedom from the yoke of the ceremonial law, to which the Jewish church was subjected; and in greater boldness of access to the throne of grace, and in fuller communications of the free Spirit of God, than believers under the law did ordinarily partake of.
解读:
- 在日常生活中,英文的guilt 与sin、guilty与transgression往往是同义词。但在神学里,「有罪 guilty」通常是指拉丁文的「责任 rectus」,「guilt」通常指犯罪带来的「责任 liability」,也就是因罪的缘故、对神的审判负责,所以在本信条中被译为「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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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自由包括否定性和肯定性两类,比旧约信徒享有的更优越。
二、唯独神才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10;林前10:29),祂使良心不受在信仰或敬拜方面与祂的圣道相悖、或在圣道之外的属人的教义和戒律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2-23;太15:1-6;23:8-10;林后1:24;太15:9)。因此,相信这样的教义,或者出于良心遵守这样的戒律,就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2:4-5;4:9-10;5:1);要求默从的信心,以及绝对的盲从,就是摧毁良心的自由和理性(罗10:17;赛8:20;徒17:11;约4:22;启13:12,16-17;耶8:9;彼前2:16)。
God alone is Lord of the conscience, and hath left it free from the doctrines and commandments of men which are in any thing contrary to His Word, or beside it in matters of faith or worship. So that to believe such doctrines, or to obey such commandments out of conscience, is to betray true liberty of conscience; and the requiring an implicit faith, and an absolute and blind obedience, is to destroy liberty of conscience, and reason also.
解读:
- 唯独神才是良心的主宰:只有神有权支配人的良心,而我们的良心也必须唯独顺服祂的权威,而非属人的传统或教义。
- 束缚良心的例子:必须遵守某种圣经没有规定的仪式,必须守弥撒才能得救,必须学完某些课程才能得救,必须戒烟才算得救等等。
- 默从的信心/默信 implicit faith:指天主教会说什么,心里默默相信就行,不必完全明白。
三、 凡以基督徒的自由为借口犯下任何罪行,或怀有任何恶欲的人,恰恰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因为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了叫我们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来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罗6:15;约8:34;路1:74-75)。
They who, upon pretense of Christian liberty, do practice any sin, or cherish any lust, do thereby destroy the end of Christian liberty; which is, that, being delivered out of the hands of our enemies, we might serve the Lord without fear, in holiness and righteousness before Him, all the days of our life.
解读:
- 基督徒的自由不是摆脱神所启示的道德律:而像鱼在水中自由遨游,脱离水就会死亡。
- 放纵私欲就是破坏基督徒的真自由:神拯救我们,是为了叫我们可以自由地事奉祂。以色列人出埃及得自由是为了事奉神(出20:1-2)。罪就是违背神的律法(约壹3:4),信徒从罪的捆绑中得自由,必然会得着顺服律法的能力(结36:27;耶31:33)。所以对于真信徒而言,「祂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壹5:3)。
四、并且,因为神的意思不是要叫祂所命定的权柄与基督所买赎的自由互相毁坏,而是使二者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的自由之名反对民事的、或教会的任何合乎律法的权柄、或合乎律法的执行,都是抗拒神的命令(彼前2:13-14,16;罗13:1-8;来13:17;帖前5:12-13)。并且,如果他们发表这类意见,或坚持这类做法,若违反自然之光,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敬拜或言行的已知原则,或违反敬虔的实意,或这类错谬的意见和做法无论在其本质、还是在发表和坚持的方式上,都有损基督在教会中建立的外在平安与秩序,他们就可以合乎律法地被追究责任,并受到教会的谴责(罗1:32;林前5:1,5,11-13;约贰10-11;帖后3:6,14;提前6:3-4;多1:10-11,13-14;3:10;罗16:17;太18:15-17;提前1:19-20;启2:2,14-15,20)。
And because the powers which God hath ordained, and the liberty which Christ hath purchased, are not intended by God to destroy, but mutually to uphold and preserve one another; they who, upon pretence of Christian liberty, shall oppose any lawful power, or the lawful exercise of it, whether it be civil or ecclesiastical, resist the ordinance of God. And, for their publishing of such opinions, or maintaining of such practices, as are contrary to the light of nature, or to the known principles of Christianity, whether concerning faith, worship, or conversation; or, to the power of godliness; or, such erroneous opinions or practices, as either in their own nature, or in the manner of publishing or maintaining them, are destructive to the external peace and order which Christ hath established in the church, they may lawfully be called to account, and proceeded against by the censures of the church.
解读:
- 教会或政府有权立法,只要不违背神的圣道,就当被遵守:「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
- 不遵守合法规则的人,不可以自称行使基督徒的自由:「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2),「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借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彼前2:16)。
- 「合法 lawful」在本信条中都是指符合神的律法,而不是符合人的法律,所以译为「合乎律法」。
-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
第二十一章 论虔诚敬拜和安息日 Of Religious Worship and the Sabbath Day
(第二十一-二十二章:合宜的敬拜)
一、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神,祂对万有拥有主权和统治权;祂本为善,并善待万有;因此,理当被尽心、尽性、尽力地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和事奉(罗1:20;诗19:1-4;50:6;97:6;145:9-12;徒14:17;诗104:1-35;86:8-10;95:1-6;89:5-7;申6:4-5)。但是,敬拜真神必须按照神自己所设定的方式才能蒙悦纳,并受到祂自己所启示旨意的限制,所以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设计、或者撒但的建议,以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任何其他圣经未规定的方式来敬拜祂(申12:32;太15:9; 徒17:23-25;太4:9-10;申4:15-20;出20:4-6;约4:23-24;西2:18-23)。
The light of nature showeth that there is a God, who hath lordship and sovereignty over all; is good, and doeth good unto all; and is therefore to be feared, loved, praised, called upon, trusted in, and served with all the heart, and with all the soul, and with all the might. But the acceptable way of worshipping the true God is instituted by Himself, and so limited by His own revealed will, that He may not be worshipped according to the imaginations and devices of men, or the suggestions of Satan, under any visible representation or any other way not prescribed in the holy Scripture.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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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神:人类最根本的本能、功能和需要,就是敬拜。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 不可按照「任何其他圣经未规定的方式来敬拜」:
- 路德宗、圣公会和罗马天主教认为,只要圣经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做,所以他们的敬拜仪式都很华丽,结果往往流于世俗化。
- 清教徒和长老会认为,圣经没有批准的,就应当禁止。所以他们的敬拜仪式都很简朴,甚至不用风琴和钢琴,只唱诗篇,但结果可能有律法主义的嫌疑。
- 慈运理认为所有的礼仪都是源于异教,反对圣餐礼和一切人为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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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圣经中规定的方式,才是神所允许的敬拜方式:「 神是个灵,所以拜祂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祂」(约4:24)。 点蜡烛、跳舞、游行、戏剧、艺术等等,都是人所发明的私意崇拜。
- 圣经中没有规定的方式,若带有属灵的意义,就当被禁止:如果在敬拜时,传道人只是因为停电而点了一根蜡烛,就没有属灵意义。如果传道人在敬拜时用点蜡烛象征圣灵的光照,就有了属灵的意义,应当被禁止。同样,圣经本来并无属灵象征意义,但如果要求会众在敬拜时举起圣经、或亲吻圣经,就有了属灵的意义。
- 新约时代犹太会堂的敬拜方式是圣经所规定的:因为主耶稣与众使徒都参加犹太会堂的敬拜。
二、虔诚的敬拜是为了献给神——父、子和圣灵,并且惟独献给祂(约5:23;太28:19;林后13:14;弗3:14;启5:11-14;徒10:25-26)——而不是天使、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启19:10;罗1:25)——自从堕落以后,敬拜就不能没有中保,且不能是基督之外的任何其他中保(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Religious worship is to be given to God, the Father, Son, and Holy Ghost; and to Him alone: not to angels, saints, or any other creature: and since the fall, not without a mediator; nor in the mediation of any other but of Christ alone.
解读:
- 不可敬拜天使、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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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堕落以后,罪人只可借着一位中保来敬拜神:「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主耶稣自己宣告:「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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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承认唯独耶稣是救赎的中保,但却认为天使和圣徒与基督一同作代祷的中保,但圣经并未教导中保的职分有这样的区分。
- religion源于拉丁语religionis,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拉丁语境下,既可以理解为「宗教」,也可以理解为「敬虔生活」。
三、感恩的祷告,是虔诚敬拜中的一个特别部分(腓4:6;提前2:1;西4:2),是神对所有人的要求(诗65:2;67:3;96:7-8;148:11-13;赛55:6-7);蒙垂听的祷告,必须奉圣子的名(约14:13-14;彼前2:5),借圣灵的帮助(罗8:26;弗6:18),按圣父的旨意(约壹5:14),用悟性、崇敬、谦卑、热切、信心、爱心和恒心去求(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若是出声,就当用人能明白的语言(林前14:14)。
Prayer with thanksgiving, being one special part of religious worship, is by God required of all men; and that it may be accepted, it is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the Son, by the help of His Holy Spirit, according to His will, with understanding, reverence, humility, fervency, faith, love, and perseverance; and, if vocal, in a known tongue.
四、当为合乎律法的事(约壹5:14,16;约15:7),为各种活着的人、或将要活在世上的人祷告(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代下6:14-42);但不可为死人(路16:25-26;赛57:1-2;诗73:24;林后5:8,10;腓1:21-24;启14:13),或为那些明知他们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祷告(约壹5:16)。
Prayer is to be made for things lawful, and for all sorts of men living, or that shall live hereafter; but not for the dead, nor for those of whom it may be known that they have sinned the sin unto death.
五、存敬虔和敬畏之心读经(路4:16-17;徒15:21;西4:16;帖前5:27;启1:3);纯正地讲道(提后4:2;徒5:42),以悟性、信心和敬畏来顺服神而认真听道(雅1:22;徒10:33;太13:19;来4:2;赛66:2);心被恩感歌唱诗篇(西3:16;弗5:19;雅5:13;林前14:15);以及合宜地施行并按理领受基督设立的圣礼;都是一般对神虔诚敬拜的一部分(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此外,各种虔诚的宣誓(申6:13;尼10:29;林后1:23),许愿(诗116:14;赛19:21;传5:4-5),严肃的禁食(珥2:12;斯4:16;太9:15;徒14:23),特殊时节的感恩(出15:1-21;诗107:1-43;尼12:27-43;斯9:20-22),都当各按时间和季节,以圣洁和虔诚的方式举行(来12:28)。
The reading of the Scriptures with godly fear; the sound preaching, and conscionable hearing of the Word, in obedience unto God with understanding, faith, and reverence; singing of psalms with grace in the heart; as, also, the due administration and worthy receiving of the sacraments instituted by Christ; are all parts of the ordinary religious worship of God: besides religious oaths, and vows, solemn fastings, and thanksgivings upon special occasion; which are, in their several times and seasons, to be used in an holy and religious manner.
解读:
- 圣经所规定的敬拜内容包括:
- 祷告
- 读经
- 讲道和听道
- 唱诗
- 圣礼
- 宣誓、许愿、禁食、感恩
六、现在,在福音之下,无论是祷告、还是虔诚敬拜的任何其他部分,都不局限于任何举行的地方或面对的方向,也不会因此更容易蒙悦纳(约4:21)——但要用心灵和诚实(约4:23-24),随处敬拜神(玛1:11;提前2:8);正如每天(太6:11;伯1:5)在个人家中(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每个人在独处时(太6:6,16-18;尼1:4-11;但9:3-4),在公共集会中更要庄严;当神借着祂的圣言或护理召集这些集会时,不可掉以轻心、故意忽略或停止(赛56:6-7;来10:25;诗100:4;122:1;84:1-12;路4:16;徒13:42,44;2:42)。
Neither prayer, nor any other part of religious worship, is now, under the gospel, either tied unto, or made more acceptable to, any place in which it is performed, or towards which it is directed: but God is to be worshipped everywhere in spirit and in truth; as in private families daily, and in secret each one by himself, so more solemnly in the public assemblies, which are not carelessly or willfully to be neglected or forsaken, when God, by His Word or providence, calleth thereunto.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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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所规定的崇拜地点不限制地方和方向,即使是在教堂也不会更蒙悦纳。以心灵与诚实来敬拜神,可以在个人家中、独自在隐密处、或在公共集会中。
- 教会在地上聚集,是因为在灵里已经在天上聚集:「你们乃是来到锡安山,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里有千万的天使,有名录在天上诸长子之会所共聚的总会,有审判众人的神和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并新约的中保耶稣,以及所洒的血;这血所说的比亚伯的血所说的更美」(来12:22-24)。
- 重洗派不但反对崇拜礼仪,也反对举行公共敬拜集会。
七、按照自然律,一般来说,应当分别出适当比例的时间来敬拜神;因此,神在祂的圣道中用一条正面的、道德的、永久的诫命,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人;祂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日,向祂守为圣日(出20:8-11;赛56:2-7)——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是一周的最后一日;从基督复活之后,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创2:2-3;林前16:1-2;徒20:7),在圣经中称为主日(启1:10),并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一直持续到世界的末了(太5:17-18;可2:27-28;罗3:8-10;雅2:8-12)。
As it is of the law of nature, that, in general, a due proportion of time be set apart for the worship of God; so, in His Word, by a positive, moral, and perpetual commandment, binding all men in all ages, He hath particularly appointed one day in seven for a Sabbath, to be kept holy unto Him: which,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ld to the resurrection of Christ, was the last day of the week; and, from the resurrection of Christ, was changed into the first day of the week, which in Scripture is called the Lord’s Day, and is to be continued to the end of the world as the Christian Sabbath.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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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是来自创造次序的自然律,也是一项道德律。因此,每个时代的信徒和非信徒都应当遵行。
- 出埃及是守安息日的理由之一(申5:15),预表我们从罪的捆绑中得救赎(路1:71-74),所以安息日也是为了纪念基督的救赎之工(诗118:22-24)。
- 第四诫(出20:8-11;申5:12-15)只指明安息日是在第七日,可以在每周的任何一天,只要是每七日一次。
- 以色列人在埃及过每周十日的生活,忘了当守哪天为安息日,神就在安息日前一日降下双倍的吗哪来指示(出16:22-23)。真吗哪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显现,指示了新约的安息日(约6:31-33),这也是匠人所弃的石头成了房角的头块石头的那一日(诗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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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使徒与早期教会在七日的第一日守安息日(徒20:7;林前16:2;启1:10)。
八、这安息日要向主守为圣,当人们适当地预备好自己的心,并提前安排好各自的日常事务之后,不但要停止各自有关世俗职业和娱乐的行动、言谈与思想,整日遵守圣安息(出20:8;16:23-30;31:15-17;赛58:13-14;尼13:15-22),而且要把全部时间投入公开或私下的敬拜活动,并履行必要和慈善的本分(赛58:13-14;路4:16;太12:1-13;可3:1-5)。
This Sabbath is to be kept holy unto the Lord when men, after a due preparing of their hearts, and ordering of their common affairs beforehand, do not only observe an holy rest all the day from their own works, words, and thoughts about their worldly employments and recreations; but also are taken up the whole time i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exercises of His worship, and in the duties of necessity and mercy.
解读:
- 安息日可做以下四类事情:
- 敬虔之事(路4:16; 13:10);
- 必要之事(路6:1-5; 13:5);
- 慈善之事(路6:6-10);
- 紧急之事(路14:5)。
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Of Lawful Oaths and Vows
一、合乎律法的宣誓是虔诚敬拜的一部分(申10:20;赛45:23;罗14:11;腓2:10-11),即在正当的场合,起誓者严肃地呼吁神见证自己的断言或承诺,并根据誓言的真伪审判自己(出20:7;利19:12;罗1:9;林后1:23;11:31;加1:20;代下6:22-23)。
A lawful oath is a part of religious worship, wherein upon just occasion, the person swearing solemnly calleth God to witness what he asserteth or promiseth; and to judge him according to the truth or falsehood of what he sweareth.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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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就是人呼吁神作为自己的陈述或承诺的证人。与普通的陈述或承诺的不同之处在于,宣誓呼吁神审判、惩罚有虚假陈述,或不守承诺的起誓者。
- 第二十一章第五节将宣誓与许愿界作为敬拜的一部分,是因为宣誓与许愿是在神与祂的百姓面前所立的。
- 宣誓或许愿的首选方式应当是举手,这是圣经中所提到的惯例(创14:22;启10:5-6)。
二、惟有神的名才是人应当指着起誓的,使用它时应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和崇敬之心(申6:13;书23:7);因此,虚妄或轻率地指着那荣耀可畏之名起誓,或指着任何别的事物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的(出20:7;耶5:7;太5:33-37;雅5:12)。然而,正如在重大和关键的事情上,宣誓无论在新约还是旧约中都被神的圣道所认可(来6:16;林后1:23;赛65:16),因此,在这类事情上,如果合乎律法的权柄强制要求合乎律法的宣誓,就应当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The name of God only is that by which men ought to swear, and therein it is to be used with all holy fear and reverence; therefore to swear vainly or rashly by that glorious and dreadful name, or to swear at all by any other thing, is sinful, and to be abhorred. Yet, as, in matters of weight and moment, an oath is warranted by the Word of God,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as well as under the Old, so a lawful oath, being imposed by lawful authority, in such matters ought to be taken.
解读:
- 只能指着神的名起誓:因为惟有神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公义良善、拥有审判的权柄,所以我们应当「指着祂的名起誓」(申6:13)。指着别的事物宣誓,就是窃取神的荣耀,属于偶像崇拜。
- 宣誓合乎律法:旧约(申10:20)和新约(林后1:23)都是如此。第三诫预设的就是以神之名起誓的合法性,所告诫的是起假誓(出20:7;利19:12)。主耶稣并没有禁止宣誓,而是责备虚妄、轻率的宣誓习惯(太5:34-37)。起誓的态度应当是「凭诚实、公平、公义,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耶4:2)。
三、凡宣誓者,都应该适当地考虑如此庄严之举的重要性,并且只为他完全相信的事实宣誓(出20:7;利19:12;耶4:2;何10:4)。宣誓者只能把自己约束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他所相信的事、以及他能够并决心履行的事上(创24:2-9;尼5:12-13;传5:2,5)。
Whosoever taketh an oath ought duly to consider the weightiness of so solemn an act, and therein to avouch nothing but what he is fully persuaded is the truth. Neither may any man bind himself by oath to any thing but what is good and just, and what he believeth so to be, and what he is able and resolved to perform.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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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的两个条件:
- 陈述性的宣誓:必须确信事实。
- 承诺性的宣誓:必须确保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并且能够并决心履行。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
四、宣誓应当使用浅白和普通的字句,不可模棱两可或内心有所保留(耶4:2;诗24:4)。它不能强迫人犯罪;但在任何与犯罪无关的事情上,一旦宣誓,即使有损于自己,也必须履行(撒上25:22,32-34;诗15:4)——即使向异教徒或不信者所起的誓,也不可背信(结17:16-19;书9:18-19;撒下21:1)。
An oath is to be taken in the plain and common sense of the words, without equivocation or mental reservation. It cannot oblige to sin; but in anything not sinful, being taken, it binds to performance, although to a man’s own hurt: nor is it to be violated, although made to heretics or infidels.
解读:
- 应该怎样宣誓:
- 使用浅白普通的字句。
- 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
- 宣誓的限制:
- 不能强迫人犯罪。
- 不怕吃亏:「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
- 即使向异端或不信者,也不可背信。
五、许愿与带承诺的宣誓具有相似的性质,应当以同样的虔诚态度进行,并以同样的诚信履行(民30:2;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A vow is of the like nature with a promissory oath, and ought to be made with the like religious care, and to be performed with the like faithfulness.
六、许愿不能向着任何受造之物,只能向着神(诗50:14;76:11;116:14)——被接纳的许愿,必须是甘心乐意,出于信心和尽责的良心,为所蒙的怜悯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如此,我们更严格地约束自己履行必要的本分,或其他恰当地有助于这一目标的事情(申23:21-23;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It is not to be made to any creature, but to God alone: and that it may be accepted, it is to be made voluntarily, out of faith and conscience of duty, in way of thankfulness for mercy received, or for obtaining of what we want; whereby we more strictly bind ourselves to necessary duties, or to other things, so far and so long as they may fitly conduce thereunto.
七、任何人都不得许愿去做神的道中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会妨碍圣道所命令任何本分的事情,或不在他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以及他并没有得到神的应许或能力去履行的事情(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在这方面,修道院终生独身、自甘贫穷、服从戒律的誓愿,远非更高程度的完全,而是迷信和罪恶的网罗,任何基督徒都不能自陷其中(太19:11-12;林前7:2,9;来13:4;弗4:28;帖前4:11-12;林前7:23)。
No man may vow to do anything forbidden in the Word of God, or what would hinder any duty therein commanded, or which is not in his own power, and f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he hath no promise or ability from God. In which respects, monastical vows of perpetual single life, professed poverty, and regular obedience, are so far from being degrees of higher perfection, that they are superstitious and sinful snares, in which no Christian may entangle himself.
解读:
- 许愿是向神许的,不是对人许的:「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申23:21)。
- 不合法的许愿是不当遵守的,应当立刻悔改,放弃所许的愿。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官员 Of the Civil Magistrate
00:00:28一、神是全地至高的主和王,祂为了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设立了民事官员,使他们在祂自己之下、百姓之上;为此,祂赋予他们刀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和鼓励行善的、惩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God, the supreme Lord and king of all the world, hath ordained civil magistrates to be under Him over the people, for His own glory and the public good; and to this end, hath armed them with the power of the sword, for the defense and encouragement of them that are good, and for the punishment of evildoers.
解读:
- 第二十二至三十一章是有关教会论的教义,但却从处理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开始,这与英国内战时期政治和宗教动荡的历史背景有关。本章之前的第二十二章所涉及的宣誓和许愿,既是敬拜的重要部分,也与政府的法律有关。本章之后的第二十四章所涉及的婚姻与离婚,同时涉及政府和教会,因为婚姻既是民事契约、也是属灵盟约。
- 政府权柄的来源:神,具体地说是基督(但7:13-14;腓2:10-11)。虽然世界各国的政府并不顺服基督,罗马帝国政府甚至把基督钉上十字架,但却不削弱基督的王权与主权,即使在教会面临罗马帝国尼禄的逼迫时也是如此。
- 政府的目的:为了神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罗13:3-4a)。
- 政府的工具:刀剑的权柄(罗13:4b)。
- 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代表有四派人士:英国国教派、长老派、独立派和伊拉斯特派(Erastianism),他们在基本教义方面大都倾向于加尔文改革宗神学立场,但在政教关系和教会治理上的争议很大。在教会与政府的关系上,当时有四种立场:
- 双权并列:主张教会与国家都是神所设立的权柄,应该在各自的范围中互不干涉、彼此辅助,共同宣扬基督是全地至高的主和王。这是本信条的立场。
- 政权在上:主张国家有权干预教会事务,教会无权惩戒信徒,所有的惩戒权柄都属于国家。这是英国国教所持的伊拉斯特主义。
- 教权在上:主张教宗是基督的代表,有权要求所有的政府臣服。这是罗马天主教的立场。
- 政教分离:主张政教完全分离。这是重洗派的立场,也是今天许多福音派的立场,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否定基督也是国家的王。
00:10:39二、基督徒被呼召接受并执行民事官员的职务,是合乎律法的(创41:39-43;尼12:26;13:15-31;但2:48-49;箴8:15-16;罗13:1-4);在执行职务时,由于他们应该特别根据各国的健全法律维护敬虔、公义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因此,为达成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乎律法地在正义和必要的情况下发动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
It is lawful for Christians to accept and execute the office of a magistrate when called thereunto; in the managing whereof, as they ought especially to maintain piety, justice, and peace, according to the wholesome laws of each commonwealth, so, for that end, they may lawfully, now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wage war upon just and necessary occasions.
解读:
- 「合法 lawful」在本信条中都是指符合神的律法,而不是符合人的法律,所以译为「合乎律法」。
- 基督徒被呼召接受并执行民事官员的职务,是合乎律法的:这是为了驳斥重洗派。当时有些人认为基督徒不可以当官,而国家官员也不可以成为教会的成员。但是,但以理、尼希米都是外邦人政府中的官员。作为政府官员的基督徒有责任确保国家制定的法律不抵触神的圣道。
- 基督徒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之战:百夫长哥尼流受洗后,彼得并没有要求他退伍。施洗约翰也没有要求那些来到他面前的兵丁不再当兵,而是要求他们「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3:14)。防御性的战争,或是那些先是防御性,后因形势所需,发展为进攻性的战争,都是合法的公义战争。
00:13:31三、民事官员不可擅自宣讲圣道和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的权柄(太18:17;16:19;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或任何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徒5:29;弗4:11-12)。然而,民事官员作为养父,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位主的教会,不偏待任何一个基督教宗派,以使所有的教会人士都可以享受充分的、无限制的、无条件的自由,在免受暴力和危险的情况下,履行他们神圣本分的各个方面(赛49:23;罗13:1-6)。并且,既然耶稣基督已经在祂的教会里指定了通用的治理和纪律,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应干涉、阻止或妨碍在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自愿成员中,根据他们自己的信念正当地行使(诗105:15)。民事官员有责任以有效的方式保护全体人民的人身和名誉,以免任何人借口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对任何其他人进行侮辱、暴力、虐待或伤害——又当作出安排,使所有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免受骚扰或干扰(罗13:4;提前2:2)。
Civil magistrates may not assume to themselves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Word and sacraments; or the power of 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or, in the least, interfere in matters of faith. Yet, as nursing fathers, it is the duty of civil magistrates to protect the church of our common Lord, without giving the preference to any denomination of Christians above the rest, in such a manner that all ecclesiastical persons whatever shall enjoy the full, free, and unquestioned liberty of discharging every part of their sacred functions, without violence or danger. And, as Jesus Christ hath appointed a regular government and discipline in His church, no law of any commonwealth should interfere with, let, or hinder, the due exercise thereof, among the voluntary members of any denomination of Christian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profession and belief. It is the duty of civil magistrates to protect the person and good name of all their people, in such an effectual manner as that no person be suffered, either upon pretense of religion or of infidelity, to offer any indignity, violence, abuse, or injury to any other person whatsoever: and to take order, that all religious and ecclesiastical assemblies be held without molestation or disturbance.
解读:
- 本节反对伊拉斯特主义:当时的背景是英王试图控制教会,并非谈论现代的「政教分离」观念,而是强调政府不能干涉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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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责任保护教会:「列王必作你的养父;王后必作你的乳母」(赛49:23)。基督是全地的王,所以基督徒官员和非基督徒官员都有此责任。虽然非基督徒官员无法成全这些职责,但仍要在神面前为自己是否尽职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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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基督教以外,民事官员不需要承认或批准任何其它宗教,也不需要偏待任何一个基督教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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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员的职责仅仅限于维持公义、和平、秩序与自由,使教会和基督徒在没有偏见以及不受骚扰的情况下敬拜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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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以适应并非按基督徒原则建立的政府。
00:19:15四、人民有责任为民事官员祷告(提前2:1-3),尊敬他们的人格(彼前2:17),向他们纳税并缴纳其他费用(太22:21;罗13:6-7 ),服从他们合乎律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柄(罗13:5;多3:1)。不信宗教或宗教的不同,既不能使民事官员正当与合乎律法的权柄失效,也不免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 (彼前2:13-16)——教会人士也不例外(罗13:1;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宗更不能在民事官员的领地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拥有任何权力或管辖权;更不用说借着把他们判为异教徒、或任何其他借口,剥夺他们的领地或生命了(可10:42-44;太23:8-12;提后2:24;彼前5:3)。
It is the duty of the people to pray for magistrates, to honor their persons, to pay them tribute and other dues, to obey their lawful commands, and to be subject to their authority, for conscience’s sake. Infidelity, or difference in religion, doth not make void the magistrate’s just and legal authority, nor free the people from their obedience to him: from which ecclesiastical persons are not exempted; much less hath the pope any power or jurisdiction over them in their dominions, or over any of their people; and least of all to deprive them of their dominions or lives, if he shall judge them to be heretics, or upon any other pretense whatsoever.
解读:
- 本节反对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教会支配政府的原则:在当时的背景下,「宗教的不同」指天主教、圣公会、清教徒等广义基督教内部宗派的不同。
- 信徒对政府的责任包括:
- 为他们祷告(提前2:1-2);
- 尊重他们的人格(彼前2:17);
- 向他们缴税(罗13:6-7);
- 服从他们的权柄(多3:1;彼前2:13-14)。
第二十四章 论婚姻与离婚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00:22:19一、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任何男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任何女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乎律法的(创2:24;太19:5-6 ;罗7:3;箴2:17)。
Marriage is to be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neither is it lawful for any man to have more than one wife, nor for any woman to have more than one husband at the same time.
00:23:39二、婚姻的设立是为了丈夫和妻子的互相帮助(创2:18;弗5:28;彼前3:7),为了人类借合乎律法的繁衍而增加,也为了让教会产生圣洁的后裔(创1:28;9:1;玛2:15),并防止不洁净的事(林前7:2,9)。
Marriage was ordained for the mutual help of husband and wife; for the increase of mankind with a legitimate issue, and of the church with an holy seed; and for preventing of uncleanness.
解读:
- 神所设立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 神设立婚姻的目的是:
- 夫妻之间互相帮助(创2:18) :包括属灵的互相帮助。
- 按正道生养众多(创1:28),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林前7:14;玛2:15)、也就是应许的儿女(罗9:8。加尔文、马丁路德、慈运理、约翰.威斯理、宾克、钟马田等不赞成节育。
- 防止淫乱不洁(林前7:2,9)。
00:26:27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合乎律法地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是,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宗的人,不应与不信者、天主教徒或其他偶像崇拜者结婚——敬虔者也不应与生活上罪恶昭彰、或坚持可咒诅异端的人结婚,不平等地共负一轭(创34:14;出34:16;林后6:14;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 )。
It is lawful for all sorts of people to marry who are able with judgment to give their consent. Yet it is the duty of Christians to marry only in the Lord. And, therefore, such as profess the true reformed religion should not marry with infidels, papists, or other idolaters: neither should such as are godly be unequally yoked, by marrying with such as are notoriously wicked in their life, or maintain damnable heresies.
00:27:33四、婚姻不应在圣道所禁止的血亲或姻亲的范围之内成立(利18:6-17,24-30;20:19;林前5:1;摩2:7);任何人的法律或双方的同意,都不能使这种乱伦婚姻合乎律法、以便这些人可以像丈夫和妻子一样同居(可6:18;利18:24-28)。
Marriage ought not to be within the degrees of consanguinity or affinity forbidden in the Word; nor can such incestuous marriages ever be made lawful by any law of man, or consent of parties, so as those persons may live together, as man and wife.
解读:
- 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合乎律法地结婚:这是指:
- 不能禁止任何等级的人结婚——富裕、贫困、牧师、年轻、老年、基督徒、非基督徒。
- 结婚的人应该是成熟、清醒的人,可以为结婚做出理智的决定。
- 不可结婚的对象:
- 信徒不应该与非信徒结婚。
- 改革宗信徒不应该与非信徒、天主教或其他拜偶像者(包括东正教、甚至路德宗)结婚。
- 敬虔者不可与罪恶昭彰者、异端(如自由派、伯拉纠派等)结婚。
- 不可近亲结婚。
- OPC版对第四节有修订,删除了比较难界定的利20:20-21。
00:29:58五、人在订立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若在结婚之前被发现,无辜的一方就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太1:18-20;申22:23-24)。结婚之后的通奸,无辜的一方可以合乎律法地提出离婚(太5:31-32),并在离婚后再婚,就好像犯罪的一方已经死了一样(太19:9;罗7:2-3)。
Adultery or fornication, committed after a contract, being detected before marriage, giveth just occasion to the innocent party to dissolve that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dultery after marriage, it is lawful for the innocent party to sue out a divorce, and after the divorce to marry another, as if the offending party were dead.
00:30:31六、虽然人的败坏善于寻找理由,不正当地将神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有通奸,或教会或民事官员无法补救的故意离弃,才是解除婚约的充分理由(太19:8-9;林前7:15;太19:6)。在此情况下,应遵循公开和有序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可在他们自己的案件中随己意决定(申24:1-4)。
Although the corruption of man be such as is apt to study arguments, unduly to put asunder those whom God hath joined together in marriage; yet nothing but adultery, or such willful desertion as can no way be remedied by the church or civil magistrate, is cause sufficient of dissolving the bond of marriage; wherein a public and orderly course of proceeding is to be observed; and the persons concerned in it, not left to their own wills and discretion in their own case.
解读:
- 婚姻应该是永久性的(太19:6)。然而,败坏的本性与罪,使得离婚有时成为必须。信条只提供了两项合乎律法的离婚理由,就是,
- 一方犯奸淫(太19:8-9)。
- 一方故意离弃(林前7:15)。
- 加尔文和历史上大多数改革宗教会认为,无辜的一方在合乎律法地离婚之后,可以再婚(林前7:27-28;太5:32;19:9;申24:1-2)。
- 有些改革宗神学家认为,惟有死亡才能解除婚约,合乎律法地离婚,不等于能合乎律法地再婚。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Of the Church
一、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是无形的,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构成,是那充满万有者的新妇、身体和充满(弗1:10,22-23;5:23,27,32;西1:18)。
The catholic or universal church, which is invisible, consists of the whole number of the elect, that have been, are, or shall be gathered into one, under Christ the head thereof; and is the spouse, the body, the fullness of Him that filleth all in all.
解读:
- 无形的教会是神眼中的教会:「主认识谁是祂的人」(提后2:19),是「有名录在天上诸长子之会所共聚的总会」(来12:23)。
- 无形教会是父神的子民:「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彼前2:9)。
- 无形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2)。
- 无形教会是圣灵的团契:「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林前12:13)。
- 无形教会的成员资格:圣灵的洗。也就是说,真选民必须重生、有圣灵的内住,包括了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信徒。
- 罗马天主教认为,教会是一个可见的组织,从使徒们开始,透过教会的主教们未曾间断地传承下来。只有靠着罗马天主教会这种看得见的组织,人才能找到一个真教会、惟一的真教会。路德和加尔文都不同意这种教导,他们说罗马天主教会虽具外在的组织形式,然而已经偏离了真道,只剩一个空壳。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或普世的(不像从前在律法之下仅限于一个国家),包括全世界所有认信真信仰的人(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和他们的儿女(林前7:14;徒2:39;创17:7-12;结16:20-21;罗11:16;加3:7,9,14;罗4:12,16,24)——这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太13:47;赛9:7;路1:32-33;徒2:30-36;西1:13)、神的殿和家(弗2:19;3:15)。照常例,在教会之外,没有得救的可能性(徒2:47)。
The visible church, which is also catholic or universal under the gospel (not confined to one nation, as before under the law), consists of all those throughout the world that profess the true religion; and of their children: and is the kingdom of the Lord Jesus Christ, the house and family of God, out of which there is no ordinary possibility of salvation.
解读:
- 有形的教会是人眼中的教会:教会在地上不只是一个抽象的身体,而且是具体的组织(林前1:2;帖前1:1;门1-2)。
-
有形教会的成员资格:水洗。对于那些认信基督的人,受洗后才能加入有形的教会,而教会也应该视受洗的人为基督徒,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别人的真实灵命状况。因此,有形的教会里也会有没有重生的稗子(太13:27-30)和假师傅(提后2:17-18;徒20:29-30)。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独立派主张:教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显出真正蒙恩的标记,是全会众都相信他们已经重生。这种立场的用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 基督徒的儿女也是有形教会的成员:因为神把家庭视为一个有机体(创17:7,10,14;徒2:39),把信徒的孩子视为祂的儿女(结16:20-21)。若有一位家长是基督徒,他们的孩子在圣约上都是被视为圣洁的,属于圣约团体的成员:「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
- 照常例,在教会之外,没有得救的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除非一个人加入有形教会,他不可以指望能获拯救,没有游离于教会之外的真信徒,理由见第三节。而罗马天主教主张,只有在罗马天主教会里才可得救。
三、基督已经把神的职分、圣言和条例赐给了这个大公而有形的教会,以便召集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的末了;又按着祂的应许,就借着祂自己的同在和圣灵,使这些有效地成就它们的目的(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0;赛59:21)。
Unto this catholic and visible church, Christ hath given the ministry, oracles, and ordinances of God, for the gathering and perfecting of the saints, in this life, to the end of the world; and doth by His own presence and Spirit, according to His promise, make them effectual thereunto.
解读:
- 条例:又被译为蒙恩之道,指圣灵借以将称义之外的额外恩典传送到信徒生命里的方法,包括:圣道、圣礼、敬拜、祷告、纪律、团契。
- 教会在地上的三大目的、三大任务:
- 向上敬拜神(西3:16;弗1:12);
- 向内造就门徒(弗4:11-13);
- 向外传扬福音(太28:19-20)。
- 三个都是终极目的,没有主次之分:「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
- 只强调敬拜的教会,容易产生真理肤浅、灵命不成熟的信徒。
- 只强调造就的教会,容易产生熟悉教义、灵命却枯干的信徒。
- 只强调传福音的教会,容易注重数字成长、内容却偏离,真理越来越幼稚、生活越来越不圣洁,用感觉代替生命。
- 信徒个人不同于教会,可以根据各人属灵恩赐,在实践教会的目的上有相对的优先次序。
四、这个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而易见,有时不太明显(罗11:3-5;徒9:31;2:41,47;18:8-10)。作为其成员的个别教会的纯正程度,取决于在他们中间所教导和接纳的福音教义、所施行的条例、以及所举行的公开敬拜的纯正程度(徒2:41-42;林前5:6-7;启2-3)。
This catholic church hath been sometimes more, sometimes less, visible. And particular churches, which are members thereof, are more or less pure, according as the doctrine of the gospel is taught and embraced, ordinances administered, and public worship performed more or less purely in them.
解读:
- 真有形教会的标志:
- 圣道被纯正地宣讲和聆听(提后1:13;2:15;多2:1;马丁·路德和加尔文)——自由派、耶和华见证人、摩门教、有些罗马天主教的教区是假教会。
- 圣礼按照基督的吩咐施行(太28:19;可16:16;路22:19-20;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有些罗马天主教的教区、网上教会是假教会。
- 纪律得到合宜的执行(太16:19;18:15-20;约20:23;《比利时信条》)——团契、查经班不是教会。
- 罗马天主教认为:从彼得和使徒们所传承下来的有形教会,才是真教会。
五、天底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误(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有些已经堕落到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太23:37-39;罗11:18-22)。虽然如此,地上总会有一个教会按照神的旨意敬拜祂(太16:18;诗45:16-17;72:17;太28:19-20;林前15:51-52;帖前4:17)。
The purest churches under heaven are subject both to mixture and error: and some have so degenerated as to become apparently no churches of Christ. Nevertheless, there shall be always a church on earth, to worship God according to His will.
解读:
- 在基督再来之前,不会有完美的教会。所以信徒不应当寻找一个完美的教会,而应当寻找一个承认圣经无谬无误、以神为中心的真教会,然后在其中事奉、成长,为该教会的纯洁而努力。
六、除了主耶稣基督以外,没有别的教会元首(西1:18;弗1:22)——罗马教宗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成为教会的元首(太23:8-10;彼前5:2-4)。
There is no other head of the church but the Lord Jesus Christ: nor can the pope of Rome in any sense be head thereof.
解读: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删除了关于教宗是敌基督的指控。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Of the Communion of the Saints
00:32:54一、凡借着耶稣基督的灵、又借着信心,与他们的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就在祂的恩典、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弗3:16-18;约1:16;弗2:5-6;腓3:10;罗6:5-6;8:17;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就分享彼此的恩赐和恩典(弗4:15-16;林前12:7,12;3:21-23;西2:19),并有义务履行公开和私下的这些本分,以促进他们内在和外在的共同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All saints that are united to Jesus Christ their head, by His Spirit and by faith, have fellowship with Him in His graces, sufferings, death, resurrection, and glory: and, being united to one another in love, they have communion in each other’s gifts and graces, and are obliged to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uties, public and private, as to conduce to their mutual good, both in the inward and outward man.
00:33:33二、凡认信的圣徒,都当在敬拜神和其他属灵的事奉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相通,以求彼此造就(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也可以照着各自的能力和需要,在物质方面互相帮助。这种圣徒相通,应当照神所赐的机会,延及所有那些在各处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2:44-45)。
Saints by profession, are bound to maintain an holy fellowship and communion in the worship of God, and in performing such other spiritual services as tend to their mutual edification; as also in relieving each other in outward things, according to their several abilities and necessities. Which communion, as God offereth opportunity, is to be extended unto all those who, in every place, call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 Jesus.
解读:
- 圣徒相通的基础,是与基督的联合:
-
这联合是圣约的联合:祂是我们圣约的代表(弗1:4;约17:2,6),代表我们而活,好叫义归于我们,使我们因着基督主动的顺服,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罗5:19) ;又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代替我们而死(弗5:2;约壹2:2;4:10)。
-
这联合是奥秘的联合:圣灵在我们里面内住并运行(林前12:12-13;6:11;罗8:9)。圣经用葡萄树与枝子(约15:5),身体与头(弗4:15-16;林前12:12),丈夫与妻子(弗5:31-32)来描绘这种联合。
-
- 罗马天主教的错误主张:个人是因着圣礼与教会联合,再通过教会与基督联合。
00:37:36三、圣徒与基督的这种相通,并不会使他们以任何方式分享神性的本质,也没有使他们在任何方面与基督等同——两者都是不虔敬、亵渎神的断言(西1:18-19;林前8:6;诗45:6-7;来1:6-9;约1:14;20:17)。圣徒之间的彼此相通,也不是剥夺或侵犯各人对自己的拥有物和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实物(出20:15;弗4:28;徒5:4)。
This communion which the saints have with Christ, doth not make them in any wise partakers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Godhead, or to be equal with Christ in any respect: either of which to affirm, is impious and blasphemous. Nor doth their communion one with another as saints, take away or infringe the title or property which each man hath in his goods and possessions.
解读:
- 关于圣徒相通的两种错误教导:
- 东正教主张:基督与信徒之间的联合,包括基督与我们在本质上的互相融合。这实际上是把人神化。
- 重洗派教导:基督徒没有个人权利,或他们没有财产的所有权。这违反了第八诫「不可偷窃」。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Of the Sacraments
(第二十七-二十九章: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与印证(罗4:11;创17:7,10-11),由神直接设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和祂的恩惠,并确认我们在祂里面有分(罗6:3-4;西2:12;林前10:16;11:25-26;加3:27):同时也将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人明显区分(出12:48;创34:14;林前10:21);并严肃地要求他们照着祂的圣道、在基督里事奉祂(罗6:3-4;加3:27;彼前3:21;林前10:16;5:7-8)。
Sacraments are holy signs and seals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immediately instituted by God, to represent Christ and His benefits, and to confirm our interest in Him: as also to put a visible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that belong unto the church, and the rest of the world; and solemnly to engage them to the service of God in Christ, according to His Word.
解读:
- 「圣礼 Sacrament」这个词并非源于圣经。浸信会认为这个词残留着罗马天主教的色彩,所以在1689年的信条中弃用该词,把洗礼和主的晚餐称为「ordinance」,中文译为「蒙恩之道」。但是,加尔文、其他早期改革宗神学家和本信条继续使用这个名称,有以下理由:
- 「Sacrament」源于拉丁文「Sacramentum」,早期的拉丁语信徒把「Sacramentum」与圣经中的希腊文「奥秘 musthvrion」视为同义词,所以把洗礼和主的晚餐称为圣礼,一部分原因是,属灵祝福与蒙恩之道的意义被掩盖在外在的表征和礼仪之下;另一部分原因是,当时受逼迫的基督徒参加圣礼时非常隐秘。
- 「Sacramentum」在词典中的意义是「新兵的宣誓」。当一名罗马士兵宣誓时,要承诺忠于招募他的将领。同样,当基督的精兵参与圣礼时,也要郑重承诺忠于我们救恩的元帅。
- 洗礼和主的晚餐与其他神所设立的蒙恩之道有所不同,应该用不同的名称来区别与讨论。
- 圣礼的三个目的:
- 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和印证:作为记号,它生动地表征基督和祂恩典之约中的恩惠;作为印证,它并证实我们与基督有分:「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罗4:11)。
- 主的晚餐:作为记号,它表征基督的死和祂的死所带来的恩惠(林前11:26)。作为印证,它证实我们同领基督的血与身体(林前10:16),与基督在属灵上联合与相通。
- 洗礼:作为记号,它表征我们受了圣灵的洗、归入基督(林前12:13)。作为印证,它使我们在有形教会中的会员资格生效,也反映了我们在无形教会中的会员资格。
- 圣礼把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人明显区分:洗礼是有形教会成员的标志(徒2:41),而主的晚餐就象就旧约的逾越节,只能向信徒开放(出12:48;林前11:27-29)。
- 圣礼严肃地要求他们照着祂的圣道、在基督里事奉祂:受洗后的人「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罗6:3,4),我们若守主的晚餐,就不应该「又吃鬼的筵席」(林前10:16,21)。守主的晚餐,是为了记念基督(林前11:25),这不仅仅只是想起基督为我们所作的一切,也包括爱祂、顺服祂、事奉祂,盼望祂的再来。
- 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和印证:作为记号,它生动地表征基督和祂恩典之约中的恩惠;作为印证,它并证实我们与基督有分:「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罗4:11)。
二、在每一个圣礼中,在记号和所表征的事物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奥秘的联合;因此,其中一个的名称和功效可以归于另一个(创17:10;太26:27-28;林前10:16-18)。
There is in every sacrament a spiritual relation, or sacramental union, between the sign and the thing signified; whence it comes to pass that the names and effects of the one are attributed to the other.
解读:
-
圣礼的两个部分:
-
在洗礼中,记号是水,表征圣灵,表征重生与圣灵的洗(可1:8;多3:5)。
-
在主的晚餐中,记号是饼与葡萄酒,分别表征着基督的身体与血。
-
-
圣经常将记号和其所表征事物的名称互换使用:「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就是我与你并你的后裔所立的约,是你们所当遵守的」(创17:10),「因为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太26:28)。
三、正确施行圣礼时所显明的恩典,并非因为圣礼中的任何能力;圣礼的功效也不取决于施行者的虔诚或存心(罗2:28-29;彼前3:21),而是取决于圣灵的运行(林前12:13)和设立圣礼的圣道,这圣道不但命令施行圣礼,而且应许按理领受者得恩惠(太26:26-28;路22:19-20;太28:19-20;林前11:26)。
The grace which is exhibited in or by the sacraments, rightly used, is not conferred by any power in them; neither doth the efficacy of a sacrament depend upon the piety or intention of him that doth administer it, but upon the work of the Spirit, and the Word of institution, which contains, together with a precept authorizing the use thereof, a promise of benefit to worthy receivers.
解读:
- 本节针对两种错误:
- 认为圣礼本身有能力:罗马天主教认为:圣礼本身有能力,只要领受者不积极抵抗,圣礼在施行时就有效,能把恩典给予每位领受者(因功生效 ex opereoperato)。洗礼重生论者则认为,人一定要受洗才能重生。但是,圣礼本身并没有能力,许多遵守圣礼的人并没有蒙受神的恩典,如行邪术的西门(徒8:13,23)。
- 认为圣礼的功效取决于施行者的虔诚或存心:罗马天主教认为,圣礼的功效依赖:a) 施行者有正式授权 ;b) 施行者在施行圣礼的那瞬间,意在执行教会对圣礼所做的定义。
- 圣礼不但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也是恩典之约的恩惠施行管道。许多基督徒将圣礼和其所表征的对象完全割裂,改变了圣礼的意义,以致圣餐被只视为记念性的仪式,洗礼只被视为向公众见证信仰,失去了圣礼应有的全部功效。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洗礼和主的晚餐——两者都不可以让被合乎律法地设立的圣道仆人之外的任何人来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弗4:11-12)。
There be only two sacraments ordained by Christ our Lord in the gospel, that is to say, baptism and the supper of the Lord: neither or which may be dispensed by any but a minister of the Word, lawfully ordained.
解读:
- 本节针对两种错误:
- 罗马天主教添加了另外五个没有圣经根据的圣礼:授职礼、婚礼、坚信礼、补赎礼、临终抹油礼。
- 罗马天主教允许普通信徒与接生妇在必要时施洗,因为他们认为,人若不受洗、就必灭亡。
- 圣礼应该由被合乎律法地设立的圣道仆人施行:
- 圣礼与圣道的职事都是「向我们宣告基督,并且在基督里向我们宣告那天上恩典的财宝」(《基督教要义》4.14.17),圣礼与圣道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的。没有了圣道,圣礼和圣礼的仪式都会成为迷信。
- 「圣道仆人」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仆人」就是西1:23中的「执事」。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宗(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五、旧约的圣礼就所表征和显明的属灵事物而言,在本质上与新约的圣礼相同(林前10:1-4;罗4:11;西2:11-12)。
The sacraments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regard of the spiritual things thereby signified and exhibited, were, for substance, the same with those of the New.
解读:
- 旧约的圣礼指向将来的基督,新约的圣礼指向已完成道成肉身之工的基督。
- 洗礼取代了割礼。这两个都是入会的仪式(创17:14;徒2:41),只需要向信徒及其儿女施行一次,表征属灵的重生(申10:16,30:6;太3:11)和圣约的联合。洗礼对新约的基督徒来说,就像以色列人的割礼(加3:27,29;西2:10-12)。
- 主的晚餐取代了逾越节:定期向成年信徒施行,表征在信仰上得着滋养。因为主已经赋予逾越节的代表物新的意义(太26:26-29),保罗也称基督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林前5:7),约翰称基督为神的羔羊(约1:29,36;19:33;出12:46)。
- 恩典之约又被称为「永远的约」(创17:7 ;耶32:40;来13:20),表明整个历史只有一个救赎计划。施行圣约的方式和圣礼的形式变了,但圣约本身并没有变。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Of Baptism
(第二十七-二十九章:圣礼)
一、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太28:19),不仅是为了庄严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加3:27-28),而且对他来说是恩典之约(罗4:11;西2:11-12)、归入基督(加3:27;罗6:5)、重生(约3:5;多3:5)、罪得赦免(可1:4;徒2:38;22:16)、借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3-4)的记号和印证——基督亲自指定这圣礼在祂的教会中持续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Baptism is a sacrament of the New Testament, ordained by Jesus Christ, not only for the solemn admission of the party baptized into the visible church, but also to be unto him a sign and seal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of his ingrafting into Christ, of regeneration, of remission of sins, and of his giving up unto God, through Jesus Christ, to walk in newness of life: which sacrament is, by Christ’s own appointment, to be continued in His church until the end of the world.
解读:
- 洗礼是由基督亲自指定的:「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 洗礼有六个目的:
- 洗礼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洗礼是心灵的割礼(罗2:28;腓3:3;利26:40-41;申10:16;30:6;耶4:4),代替割礼(西2:12)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罗4:11),这是恩典之约的应许:「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徒2:38-39;加3:14-16,27-29)。
- 洗礼是归入基督的记号与印证:洗礼表征、并使我们与基督联合与认同(林前10:2;12:13;加3:27)。洗礼并非只是象征基督的死,也代表我们与基督联合: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罗6:3,5),因为基督是在圣约上与属灵上代表我们死。
- 洗礼是重生的记号与印证:受洗并不证明重生,但重生者一定会遵照主的吩咐受洗:「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
- 洗礼是罪得赦免的记号与印证:保罗受洗,是象征他在去大马士革的路上已经因信蒙赦免了:「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祂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22:16)。
- 洗礼是借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的记号和印证:「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6:4)。成人洗礼包含受洗者的宣言,婴孩洗礼包含父母的誓言(创18:19;弗6:4)。父母带孩子受洗,就是在与主立约,要让孩子像圣约中的孩子那样长大。
- 洗礼是为了庄严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这是神设立的仪式,接纳那些宣告信仰的人进入有形的圣约团体:「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林前12:13;徒2:41)。一个人只要合宜地受了洗,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有形教会的成员,除非有证据见证他没有重生。因为有形的圣约团体里有麦子和稗子(太13:30),连悖逆的旧约以色列人也被称为神的百姓,神要修剪自己的橄榄树(罗11:17)和葡萄树(约15:6)。我们也应当视年幼的圣约子女为圣约团体的成员,教导他们教理问答,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已经重生得救。
二、这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是水,由合乎律法地蒙召的福音仆人用水,奉父、子、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徒10:47;8:36,38;太28:19)。
The outward element to be used in the sacrament is water, wherewith the party is to be baptized 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and of the Son, and of the Holy Ghost, by a minister of the gospel, lawfully called thereunto.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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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所用的外表物质是水,而不是油、旗帜(救世军)、其他任何物质。水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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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灵洁净灵魂:「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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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血除去罪债:「祂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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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礼应该由合乎律法地蒙召的福音仆人施行:
- 圣礼与圣道的职事都是「向我们宣告基督,并且在基督里向我们宣告那天上恩典的财宝」(《基督教要义》4.14.17),圣礼与圣道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的。没有了圣道,圣礼和圣礼的仪式都会成为迷信。
- 「福音仆人」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仆人」就是西1:23中的「执事」。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宗(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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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要奉父、子、圣灵的名施行(太28:19):代表我们是在三一神的权柄下受洗,也认同对三一神的敬拜和事奉。
三、将人浸入水中,并非必要;在人身上浇水或洒水,也是正确施行的洗礼(来9:10,13,19,21;可7:2-4;路11:38)。
Dipping of the person into the water is not necessary; but baptism is rightly administered by pouring or sprinkling water upon the person.
解读:
- 新约圣经中提到的洗礼方式,包括整个人下到河水中(徒8:36-39),或者使用家里的浴缸、水池(徒9:18;16:33)。
- 主后一百年左右的《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 or the Teaching of the Twelve Apostles)说:「要在流动的河水中给人施浸使他们归入父、子、和圣灵的名下。如果找不到流动的河水,就是在其它水中也可以,最好是冷水;不过如果无法在冷水中施浸,那就用温水;如果实在找不到施浸的地方,那么就用水浇在他们头上三次,使他们归入父、子和圣灵的名下。」
- 现代教会一般使用三种洗礼方式:浸水礼(Submersion, or partial immersion)、浇水礼(Affusion)和滴水礼(Aspersion or sprinkling)。
- 浸信会坚持浸水礼。
四、不仅那些实际认信并顺服基督的人(徒2:41;8:12-13;16:14-15),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也应受洗(创17:7-14;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19:13;可10:13-16;路18:15-17;太28:19;林前7:14)。
Not only those that do actually profess faith in and obedience unto Christ, but also the infants of one or both believing parents are to be baptized.
解读:
- 那些实际认信并顺服基督的人应该受洗:「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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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也应受洗,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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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孩受洗,并不需要明白受洗的意义。新约的洗礼与旧约的割礼都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虽然旧约的婴孩并不了解割礼的意义,但仍要接受割礼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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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只有挪亚在耶和华眼前蒙恩(创6:8-9),但神却拯救挪亚与他全家。虽然只有亚伯拉罕有信心,但神却和他全家立约(创17:7),要他全家行割礼(创17:9-14),使儿女都成为圣约团体的成员,与圣约团体一起领受神的道、一起敬拜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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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在五旬节的讲道中宣告:信徒的儿女都是神的圣约应许的对象:「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徒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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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一方是信徒时,全家都被神视为在圣约上是圣洁的:「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因此,只要配偶和孩子都不反对,信徒的儿女就应当受洗。当时全家因着一家之主的信心而受洗是正常的,如:吕底亚全家 (徒16:15),腓立比监卒全家 (徒16:33),司提反全家(林前1:16),哥尼流全家(徒10:24,46,48),基利司布全家(徒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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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宗派对于婴孩洗礼的态度:
- 接受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东正教、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圣公会、循道宗、长老会、改革宗、灵粮堂。
- 用婴儿奉献礼代替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宣道会。
- 不接受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浸信会、弟兄会、自由派、大部分灵恩派。
五、虽然藐视或忽略这条例是一种大罪(创17:14;太28:19;徒2:38;路7:30),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依附于它,以致没有它就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者凡受过洗者都毫无疑问地重生了(徒8:13,23)。
Although it be a great sin to contemn or neglect this ordinance, yet grace and salvation are not so inseparably annexed unto it as that no person can be regenerated or saved without it, or that all that are baptized are undoubtedly regenerated.
解读:
- 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依附于它,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这与罗马天主教所教导的相反:
- 洗礼不是得救的条件,而是重生的果子(约3:3;弗2:8)。
- 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就已经藉信称义了(罗4:11)。
- 保罗并没不重视必须由自己给人施洗(林前1:14)。
- 十字架上那悔改的犯人并没有机会受洗,但他的确得救了(路23:43)。
- 行邪术的西门受了洗,但他却仍然「在苦胆之中,被罪恶捆绑」(徒8:13,23)。
- 虽然藐视或忽略这条例是一种大罪:
- 自称信主,却拒绝受洗,使藐视这一蒙恩之道。贵格会拒绝一切外在的洗礼。
- 不为婴孩施洗,是忽略这一蒙恩之道,正如摩西忽略给孩子行割礼(出4:24-26)。
六、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约3:5,8);但尽管如此,通过正确地使用这一条例,圣灵将根据神旨意中的计划、在祂指定的时候,不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真正显明和赐给那些(无论老幼)应得此恩典的人(罗6:3-6;加3:27;彼前3:21;徒2:38,41)。
The efficacy of baptism is not tied to that moment of time wherein it is administered; yet, notwithstanding, by the right use of this ordinance, the grace promised is not only offered, but really exhibited and conferred by the Holy Ghost, to such (whether of age or infants) as that grace belongeth unto, according to the counsel of God’s own will, in His appointed time.
解读:
- 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圣约的恩惠是在圣灵重生的时候生效的(约3:5 ,8),并不是在受洗的时候。
- 洗礼是圣灵施行圣约恩惠的蒙恩之道:「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这水所表明的洗礼,现在借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洗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彼前3:21),「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3:27)。
七、洗礼的圣礼对于任何人都只施行一次(罗6:3-11)。
The sacrament of baptism is but once to be administered to any person.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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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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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表征神所赐的内在恩典,是不能被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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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并非使人得救的行为(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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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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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天主教是以三一神的名施洗的,所以加尔文反对在罗马天主教中受洗的人再次受洗,因为受洗的功效不在于施洗的人。但重洗派主张他们应当重新受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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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信三一神的异端教会中的洗礼是无效的,应该重新受洗。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Of the Lord’s Supper
(第二十七-二十九章:圣礼)
一、我们的主耶稣在祂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祂的身体和血的圣礼,称为主的晚餐,应当在祂的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为了永远记念祂在祂的死中献自己为祭,印证真信徒在其中得着所有恩惠,在祂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进一步委身和履行向祂当尽的本分;也是作为祂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相通的纽带和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Our Lord Jesus, in the night wherein He was betrayed, instituted the sacrament of His body and blood, called the Lord’s Supper, to be observed in His church unto the end of the world; for the perpetual remembrance of the sacrifice of Himself in His death, the sealing all benefits thereof unto true believers, their spiritual nourishment and growth in Him, their further engagement in and to all duties which they owe unto Him; and to be a bond and pledge of their communion with Him, and with each other, as members of His mystical body.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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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晚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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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永远记念祂在祂的死中献自己为祭:是表明基督之死的记号(林前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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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真信徒在其中得着所有恩惠,在祂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进一步委身和履行向祂当尽的本分:因此,一个不信的人参与主的晚餐,就是动用了无权使用的官方印章,干犯了主的身和血,定了自己的罪。相反,一个凭信心参与主的晚餐的人,将享用基督的死所带来的恩惠。各个宗派都接受从下往上的记念功效,但这里指出还有从上而下的实际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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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祂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相通的纽带和保证:信徒在分享主的晚餐时,不但与主交通,也彼此亲密交通:「我们所祝福的杯,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吗?我们所擘开的饼,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身体吗?我们虽多,仍是一个饼,一个身体,因为我们都是分受这一个饼」(林前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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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这圣礼中,基督并没有被献给祂的父,也没有为赦免活人或死人的罪而献上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10:10-14),而是纪念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远地献上祂自己,并为此向神献上一切可能的赞美作为属灵的祭(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因此,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祭,对于基督那唯一的献祭,即祂为选民的一切罪所献的唯一挽回祭,是最可憎的侮辱(来7:23-24,27;10:11-12,14,18)。
In this sacrament Christ is not offered up to His Father, nor any real sacrifice made at all for remission of sins of the quick or dead, but a commemoration of that one offering up of Himself, by Himself, upon the cross, once for all, and a spiritual oblation of all possible praise unto God for the same; so that the popish sacrifice of the mass, as they call it, is most abominably injurious to Christ’s one only sacrifice, the alone propitiation for all the sins of the elect.
解读:
- 本节驳斥罗马天主教认为弥撒是再次将基督献祭的教义。
三、主耶稣在这条例中,指定祂的仆人们向人宣告祂设立此礼的话语,祷告,祝福圣礼元素饼和酒、从而使它们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洁的用途;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然后(他们自己也领受)将两者都交给领受者(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0:16-17;11:23-27);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徒20:7;林前11:20)。
The Lord Jesus hath, in this ordinance, appointed His ministers to declare His word of institution to the people, to pray, and bless the elements of bread and wine, and thereby to set them apart from a common to an holy use; and to take and break the bread, to take the cup, and (they communicating also themselves) to give both to the communicants; but to none who are not then present in the congregation.
解读:
- 「祂的仆人」:就是「教会的执事」(西1:25中),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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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主的晚餐应当按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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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主设立这一圣礼的话语、祷告、祝谢(太26:26;可14:22;路22:17;林前11:24):饼与酒被祝谢分别为圣以后,才会成为基督身体与血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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擘饼(林前11:24;太13:22; 26:26):基督在众门徒面前擘饼,主持聚会的人也应该在会众面前擘饼,以象征基督的身体为他们而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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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杯(太26:27-28):但倒酒并不是蒙恩之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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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人弥撒,即从神甫或任何其他人单独领受这圣礼(林前10:16);同样,拒绝将杯分给信徒(太26:27-28;可14:23;林前11:25-29),崇拜圣礼元素,举起它们,或捧着游行膜拜,以敬虔之名而保存它们,都与这圣礼的本质和基督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太15:9)。
Private masses, or receiving this sacrament by a priest, or any other, alone; as likewise the denial of the cup to the people; worshipping the elements, the lifting them up, or carrying them about for adoration, and the reserving them for any pretended religious use, are all contrary to the nature of this sacrament, and to the institution of Christ.
解读:
- 本节针对罗马天主教的以下迷信行为:
- 既然主的晚餐是一项团契相通(林前10:16),那么私人弥撒(例如牧师去医院私下施饼酒给病人)就是一项迷信行为。但对于因病弱不能出席聚会者,可以是由包括神仆在内的两位以上会众,把饼杯带到他们那里举行敬拜、一同领受。在有条件去教会的情况下,却在教会之外领圣餐,并不符合这圣礼的本质和基督设立的宗旨。
- 通过罗马天主教的神甫私下领受圣餐,也是毫无意义的迷信行为。
- 罗马天主教拒绝分杯给信徒,因为担心把基督的宝血洒了,这种做法不合乎圣经。
- 崇拜或朝拜饼酒是崇拜偶像的行为,因为圣经并不允许我们对饼酒有丝毫崇敬之情。
- 剩余的饼酒并没有保留任何魔术般或属灵性的特质。
五、这圣礼中的外在元素,经过合适地分别出来供基督所定的用途,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着如此的关系,以致于它们有时可以被真实地、但仅仅在圣礼的意义上,用它们所代表的事物的名称来称呼,即基督的身体和血(太26:26-28);尽管如此,它们在本质和性质上仍然和以前一样,实实在在只是饼和酒(林前11:26-28;太26:29)。
The outward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duly set apart to the uses ordained by Christ, have such relation to Him crucified, as that truly, yet sacramentally only, they are sometimes called by the name of the things they represent, to wit, the body and blood of Christ; albeit, in substance and nature, they still remain truly, and only, bread and wine, as they were before.
六、主张通过神甫祝谢,或任何其他方法,将饼和酒的本质转变为基督的身体与血的本质的教义(通称为化质说),不仅与圣经相悖,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了圣礼的性质,过去和现在都是造成各种迷信,甚至严重的偶像崇拜的原因(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That doctrine which maintains a change of the substance of bread and wine, into the substance of Christ’s body and blood (commonly called transubstantiation) by consecration of a priest, or by any other way, is repugnant, not to Scripture alone, but even to common-sense and reason; overthroweth the nature of the sacrament; and hath been, and is, the cause of manifold superstitions, yea, of gross idolatries.
解读:
- 这是否定天主教的「化质说/变质说/圣餐变体论 Transubstantiation」。
-
当基督设立圣餐时,把饼与酒称为祂的体与血,但这些物质记号在性质上仍然是饼与酒,只是与所表征的事物有着密切的圣礼性的联合。
七、那按理领受者在外在领受此礼的有形元素时(林前11:28),也凭信心在内心真正地、确实地,但不是在物质和肉体上、而是在属灵上,领受并享用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基督的身体和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和酒之中、之旁或之下;而是真实地、但属灵地临到领受此礼的信徒的信心中,正如元素本身呈现给他们的外在感官一样(林前10:16,3-4)。
Worthy receivers, outwardly partaking of the visible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do then also inwardly by faith, really and indeed, yet not carnally and corporally, but spiritually, receive and feed upon Christ crucified, and all benefits of His death: the body and blood of Christ being then not corporally or carnally in, with, or under the bread and wine; yet as really, but spiritually, present to the faith of believers in that ordinance, as the elements themselves are to their outward senses.
解读:
- 凭信心在内心真正地、确实地,但不是在物质和肉体上、而是在属灵上,领受并享用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当我们凭信心参与主的晚餐时,基督的神性与我们相交,我们不是将基督领下来(化质说与合质说),而是被奥秘地提上去、带到祂的人性面前、与升天的基督相交,所以说:「我们所祝福的杯,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吗?我们所擘开的饼,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身体吗」(林前10:16)?如此,「基督从祂的肉身将生命吹入我们的灵魂里,更确切地说,将祂自己的生命浇灌到我们身上,虽然基督的肉身并没有进入到我们里面」(《基督教要义》4.17.32)。在主的晚餐中,基督亲近我们、喂养我们,是祂最亲近我们的那一刻。因此,清教徒把主的晚餐看作一个高潮,提醒自己基督要喂养我们,所以要打开心,领受祂、接受祂、信祂爱祂,祂要亲近你、你就亲近祂(约15:1-10)。
- 基督的身体和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和酒之中、之旁或之下:这是否定路德宗「同质说/合质说/圣体共在论 Consubstantiation」。虽然马丁·路德并不认为基督的体血代替了饼酒,但却认为是加入了饼酒之中、与饼酒同在。
- 真实地、但属灵地,呈现给行此圣礼的信徒的信心,正如元素本身呈现给他们的外在感官一样:基督是真实地临在于主的晚餐中,因为祂的神性无所不在:「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20)。基督又是非物质地临在于主的晚餐中,因为祂人性中的体和血仍在天上,是圣灵在主的晚餐中实现基督。
- 慈运理和重洗派的观点:主的晚餐只是人从下而上纪念,纯粹是记念性和象征性的,领受者只是通过外在的道德性劝告而得其恩惠,所以每个月一次即可。
- 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观点:主的晚餐也是基督从上而下做工,祂在此礼中真实地与信徒同在,所以至少每个主日一次。
八、无知和邪恶的人纵然在这圣礼中领受了外在的元素,也不能领受其中所表征的事物;但由于他们不按理领受,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就定了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为不配享受与祂相交,所以他们不配来到主的桌前;若他们仍然如此参与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林前10:21)、或被允许参与(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一定会大大得罪基督。
Although ignorant and wicked men receive the outward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yet they receive not the thing signified thereby; but by their unworthy coming thereunto are guilty of the body and blood of the Lord, to their own damnation. Wherefore all ignorant and ungodly persons, as they are unfit to enjoy communion with Him, so are they unworthy of the Lord’s table, and cannot, without great sin against Christ, while they remain such, partake of these holy mysteries, or be admitted thereunto.
解读:
- 不得接纳无知的人到主的桌前:主的晚餐与旧约的逾越节在本质上是同样的,既然只有受过割礼的才能参与逾越节(出12:42-44),同样也只有受过洗的人才能参与主的晚餐。
- 不得接纳不敬虔的人到主的桌前:「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何况是分享主的晚餐呢?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Of Church Censures
(第三十-三十一章:教会的惩戒和治理)
一、主耶稣作为祂教会的君王和元首,已经把治理权交在教会的治理者手中,他们有别于民事官员(赛9:6-7;西1:18;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弗4:11-12;林前12:28;太28:18-20;约18:36)。
The Lord Jesus, as king and head of His church, hath therein appointed a government in the hand of church officers, distinct from the civil magistrate.
解读:
- 教会的治理者:指长老(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
二、天国的钥匙既被交托给这些治理者,他们凭此就有权分别不免去或赦免罪,通过圣道和惩戒,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并在必要时,借着福音的职事和惩戒的撤销,向悔改的罪人敞开大门(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To these officers 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are committed, by virtue whereof they have power respectively to retain and remit sins, to shut that kingdom against the impenitent, both by the Word and censures; and to open it unto penitent sinners, by the ministry of the gospel, and by absolution from censures, as occasion shall require.
解读:
- 天国的钥匙:指基督授予使徒彼得(太16:19)、众使徒(太18:17-18)、众长老(约20:23),接纳或拒绝人进入有形教会的权柄。运用的方式是借着圣道(太16:16;徒2:14-42)和惩戒(太18:17),而非刀剑。
- 不免去或赦免罪:这个权柄是宣告性的,因为只有神才能绝对地赦免人的罪(路5:21)。
- 关闭天国和敞开大门:
- 教会的治理者有责任确保教会的纪律与纯正,因为惩戒的目的是使神在地上的国不会有明目张胆的未重生、未称义者。
- 教会的治理者有义务接纳悔改的弟兄重归团契(林后2:6-8),因为惩戒的目的是使人悔改。
- 天上的惩戒:太16:19和太18:18原文使用了不常见的委婉性的未来完成式,可译为「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将已被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将已被释放。」(太18:18英文NASB)。它所表明的不只是「将要被捆绑」,而是在未来某个时刻以前将会完成这个动作。主耶稣的教导是说,当地上的教会执行惩戒时,相应的属灵程序在天上也已经开始了。因此,一个接受教会惩戒的信徒不要试图回避事实,寻找另外一个接纳自己的教会,因为神已经亲自惩戒他们了,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悔改。
三、教会的惩戒是必要的——为了挽回和得着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除去可能感染全团的酵;维护基督的尊荣和对福音的圣洁认信;避免因他们任凭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亵渎神的圣约和约的印记,导致神的震怒可能公义地临到教会(林前5:1-13;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犹23)。
Church censures are necessary for the reclaiming and gaining of offending brethren; for deterring of others from like offenses; for purging out of that leaven which might infect the whole lump; for vindicating the honor of Christ, and the holy profession of the gospel; and for preventing the wrath of God, which might justly fall upon the church, if they should suffer His covenant, and the seals thereof, to be profaned by notorious and obstinate offenders.
解读:
- 教会惩戒的必须性:正如1561年《比利时信条 Belgic Confession》第29条中所指出的,是否按照教会纪律惩戒罪恶,是真教会的三大标记之一。基督的身体彰显于地方教会,因此,不忠实地执行教会惩戒的教会,就是摧毁基督见证、亵渎基督圣名的假教会,很快也会不再有纯正的圣道传讲与聆听。
- 教会惩戒的五大目的:
- 为了挽回和得着犯罪的弟兄(提前1:20;林前5:5)。
- 阻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提前5:20)。
- 除去可能感染全团的酵(林前5:7)。
- 维护基督的尊荣和对福音的圣洁认信(罗2:24;提前1:20)。
- 避免神的震怒可能公义地临到教会(林前11:29-32)。
- 惩戒与宽容的界限:圣经中必须由教会惩戒的罪行例子,都是众所皆知或显而易见的罪,会导致教会受到指摘、基督受到羞辱、信徒偏离真理(罗16:17;多3:10;林前5:1;帖后3:6-10;帖后3:14-15;提1:20;约贰10-11)。而对于有些我们有理由不赞同的行为,可以保持较大的容忍度(罗14:1-23)。
四、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些目的,教会的治理者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此人的过失,予以警戒、暂停主的晚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For the better attaining of these ends, the officers of the church are to proceed by admonition, suspension from the sacrament of the Lord’s Supper for a season, and by excommunication from the church,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and demerit of the person.
解读:
- 主耶稣关于教会纪律的教导:先私下交通开始,直到逐出教会,直到第三步才成为教会事务:
-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18:15)
-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
-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太18:17a)
- 「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b)
- 不要等对方找我们:主耶稣既要求被人得罪的人主动去找对方(太18:15-16),也要求被认为得罪了别人的人主动去找对方(太5:23)。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有责任主动去找对方,而不是等对方来找我们。
- 教会惩戒的三个步骤:教会的治理者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行,采取三种惩戒措施,强度逐渐增加:
- 警戒——「要警戒不守规矩的人」(帖前5:12)。这是第一次警戒。
- 暂停主的晚餐——「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6,14-15),「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这是第二次警戒(多3:10)。
- 逐出教会——「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将他「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3)。
- 对教会领袖的惩戒:
- 公开责备:对于普通会众,知道犯罪实情的人愈少愈好,私下的罪私下解决,公开的罪公开处理。而对于教会领袖,「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因为他们的生活「必须无可指责」(提前3:2),「总要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公开揭露领袖的罪,会使会众增加对教会治理者群体的信任,也会帮助犯罪者重建与会众的关系,因为他不需要去处理各种臆测,并且能让人从自己的生活中看到真正的悔改与改变。
- 公开的尺度:向会众清楚说明罪行的性质,公开细节的原则是:不是让会众当陪审团,而是使会众有充足的资料了解事情的严重性,理解惩戒的必要性;即使将来有更多细节泄漏,也不会让人误会该罪行被故意淡化或掩盖。
- 正确对待受惩戒者:
- 接纳悔改者:「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2:6-8)。因为教会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或惩罚,而是为了恢复和医治。
- 态度要温柔:「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6:1)。执行纪律者只有把犯罪者当作一面镜子,明白自己的软弱,警惕自己也落入类似的罪中,才能存温柔的心,而不是落井下石、幸灾乐祸、得理不饶人。
- 个人要饶恕:在太18:15-20有关教会纪律的经文之后,主耶稣立刻教导我们去赦免那些得罪我们的人「七十个七次」(太18:22)。教会必须坚决地为了基督的尊荣、犯罪者和教会的益处而执行惩戒(太18:15-20) ,但个人心中却不能怀怨(太18:21-35)。
第三十一章 论总会和议会 Of Synods and Councils
(第三十-三十一章:教会的惩戒和治理)
一、为了更好的治理和进一步造就教会,应该有通常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各教会的监督和其他治理者,凭着他们的职分,以及基督所赋予他们为了造就、而非毁坏的权柄,有权成立这种聚会(徒15:1-35),并在他们认为对教会有益的时候定期召开(徒15:1-35;20:17)。
For the better government and further edification of the church, there ought to be such assemblies as are commonly called synods or councils: and it belongeth to the overseers and other rulers of the particular churches, by virtue of their office, and the power which Christ hath given them for edification and not for destruction, to appoint such assemblies; and to convene together in them, as often as they shall judge it expedient for the good of the church.
解读: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并整段删除了1647年版的第二节。
- 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代表有四派人士:英国国教派、长老派、独立派和伊拉斯特派,他们在基本教义方面大都倾向于加尔文改革宗神学立场,但在政教关系和教会治理上的争议很大。在教会治理上,长老派和独立派进行了长期的争辩。今天,教会大体上有四种治理体制:
- 教宗制:主张教宗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基督的副摄政、整个教会的有形的元首。在教宗以下是主教,主教的权威来自教宗。这是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
- 主教制:没有教宗,但仍然在教牧中区分等级。治理的权柄被赋予主教、大主教等等。这正是当时的英国国教派所主张的。
- 公理制:主张每个地方教会都是一个完整的教会,教会本身有着绝对独立的管辖权,治理权在会众。这正是当时的独立派所主张的。
- 长老制:主张每一位福音的仆人的职分和权威都属同一等级。地方教会由教导长老(即牧师)和管理长老所组成的长老会治理,长老的代表组成监督教区的区会,区会的代表组成监督区会的总会。这正是当时的长老派所主张的。
二、总会和议会才有权决定信仰的争论和良心的事项;制定规则和指示,以便更好地安排对神的公共敬拜和教会的治理;接受治理失当的投诉,并权威性地作出裁决——这些决议和裁决,若符合神的道,应当恭敬顺服地接受,不仅因为它们与圣道一致,而且因为制定它们所依据的权柄是神的命令,指定于祂的圣道中(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It belongeth to synods and councils, ministerially, to determine controversies of faith, and cases of conscience; to set down 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better ordering of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and government of His church; to receive complaints in cases of maladministration, and authoritatively to determine the same: which decrees and determinations, if consonant to the Word of God, are to be received with reverence and submission, not only for their agreement with the Word, but also for the power whereby they are made, as being an ordinance of God, appointed thereunto in His Word.
解读:
- 以下事项可以由总会和议会决定,但这种决定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惟独基督是赐法律者:
- 教义上或解经上的争议。
- 有关良心事项:即有关基督徒的自由或面对非基要真理之事时的行为。
- 留给自然之光来制定,为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的法规。
- 投诉:比如治理不当。
三、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总会或议会,无论是全体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因此,不可将它们的规定当作信仰或行为的准则,而应作为两者的辅助(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赛8:19-20;太15:9)。
All synods or councils since the apostles’ time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may err, and many have erred; therefore they are not to be made the rule of faith or practice, but to be used as a help in both.
解读:
- 总会和议会的决议,形成了教会的集体传承或传统。
- 宗教改革以后,有三种对待教会传统的立场:
- 主流改教家们尊重传统:圣经是完备和清晰的,其含义并非神秘的、秘而不宣的(如:诺斯底主义的启示论),也不是出于圣灵某种不可测的恩典(如:灵恩派的启示论),因此,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一定能形成可以传承的教义归纳。事实上,初代教会归纳出来的三一论和基督论,是识别新约正典的工具,而不是正典被识别之后的解经结果。因此,「唯独圣经」并非「唯独由我自己认识圣经」,圣灵并没有让每个信徒都从零开始、凭借一己之力去理解圣经。我们应当尊重大公教会的传统,将个人的见解置于公认的信条和教理问答之下,谦卑、谨慎地查验自己貌似独立的观点是否只是别出心裁的当代思潮、不合圣经的「人的遗传」。而罗马天主教那些亚里斯多德化的神学,并不符合使徒时代以来的圣经解释传统。
- 重洗派和敬虔派反对传统: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圣灵的光照下平等地解释圣经,所以不需要神学,「一本圣经,两个膝盖」就够了。他们把一切传统都当作「人的遗传」,除了自己的,这实际上是「唯独自我」,而不是「唯独圣经」。因为反对大公教会的属灵传统,实际上是不相信圣道具有在基督身体里传承的能力,否定圣灵对教会信仰传承过程的带领和保守(约16:13)。他们自诩不要「人的遗传」,实际上,「没有传统」本身就是一种传统;「只讲圣经、生命,不讲神学」,本身就是一种神学立场。受到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立场影响的现代信徒,常常把个人或地方教会的私人见解置于大公教会对于圣经的集体认知和历史认识之上;而现代的神学教授就像世俗的学者,往往不是凭着持守共同的信仰传承,而是倚靠「一个耶稣、各自表述」的标新立异拿到教授席位。
- 罗马天主教会扩大了传统:从初代教会的信经一直延伸到以后的教宗和教会所作出的一切决议,并把传统高举到与圣经同等的地位。他们认为圣经难以理解,不足以成为信仰生活和福音真理的全部可靠根基。1545年天特会议以后,罗马天主教会正式反对「唯独圣经」的原则,认为福音是由成文法(圣经)和不成文法(圣传)组成,此外再加上圣职人员对圣经和圣传的训导权。这种观点后来进一步发展为教宗无误论。
- 中国家庭教会对传统的态度:
- 19世纪末,自由主义神学占领了西方大多数神学院,严重影响了20世纪初的赴华宣教士,导致了1920年代之后的基要派与现代派之争,王明道、宋尚节、倪柝声、贾玉铭、杨绍唐等中国教会领袖都注重敬虔、抵制现代派。受到他们影响的家庭教会在特殊的时代里忠于圣经、走十架之路,并非反对大公教会的神学传统,而是因为神学院里充斥着不信派。
-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新正统主义、保罗新观再次泛滥于各大神学院,教会同样应当严加防范,不要误以为所有自称「神学」的都是大公教会的传统。最好的防范,就是殷勤在教会里教导正统的神学,因为圣灵是把圣道托付给教会(提后2:2),而不是神学院。
- 不上神学院并不等于不学习神学。正如贾玉铭牧师所主张的:「理性要灵性化,灵性要理性化。」神学、教义不是代替基督,而是对灵性信心经历的理性反省,目的是为了在知识上更系统地认识神,在生命上更深刻地奉献自己。当我们认识到神远比自己所认识的更伟大、更超越、更丰富的时候,就不能不更加敬畏、更加委身;这样的奉献,远远超过了培灵会中的激动。
四、总会和议会只处理或总结教会的事务——不得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谦卑请愿的方式;或应民事官员的要求,为满足良心而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太22 :21)。
Synods and councils are to handle or conclude nothing but that which is ecclesiastical: and are not to intermeddle with civil affairs which concern the commonwealth, unless by way of humble petition in cases extraordinary; or by way of advice for satisfaction of conscience, if they be thereunto required by the civil magistrate.
解读:
- 本节反对教会或总会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与罗马天主教相反。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情况和死人复活 Of the State of Man after Death, and of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第三十二-三十三章:末世论)
一、人的身体死后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拥有不朽的本质,立刻回到赐他们的神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那时将被全然成圣,被接入至高之天,在光明和荣耀中得见神的面,等候他们的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罗8:23);恶人的灵魂则被扔进地狱,留在痛苦和全然的黑暗中,等候那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1:6-7;彼前3:19)。除了这两个地方,圣经并不承认离开身体的灵魂还别有所归。
The bodies of men, after death, return to dust, and see corruption; but their souls (which neither die nor sleep), having an immortal subsistence, immediately return to God who gave them. The souls of the righteous, being then made perfect in holiness, are received into the highest heavens, where they behold the face of God in light and glory, waiting for the full redemption of their bodies; and the souls of the wicked are cast into hell, where they remain in torments and utter darkness, reserved to the judgment of the great day. Besides these two places for souls separated from their bodies, the Scripture acknowledgeth none.
解读:
- 人死后,灵魂立刻回到神面前,接受初步的审判:
- 信徒的灵魂立刻与神同在:「我实在告诉你,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23:43;林后5:8;腓1:23;来12:23)。
- 非信徒的灵魂立刻与神隔离:「他在阴间受痛苦,举目远远地望见亚伯拉罕,又望见拉撒路在他怀里」(路16:23)。
- 地狱的定义:地狱是恶人永远有知觉地受惩罚的地方(古德恩《系统神学》)。圣经并没有透露地狱在什么地方,这远远不如怎样避免去那里更重要。但可以确定的是,地狱是一个与神永远隔绝的地方(帖后1:8-9),这意味着:
- 地狱没有任何美好的事物:因为神是一切美善(雅1:17)、光明(约壹1:5)、爱(约壹4:8)、喜乐(太25:23)、和平(弗2:14)的源头。
- 地狱将是一种永罪的状态:没有善、只有恶。与神永远隔绝的人,将会完全理解罪的恐怖,不再能用「人的良善」来自欺欺人。因为神的良善不再存于人里面,他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4:6)。
- 地狱是真实的:圣经清楚地表明,耶稣基督谈得更多的是地狱而不是天堂。拒绝或修改地狱教义,既不会减轻它的火焰,也不会让它消失。许多人拒绝地狱的教义,原因包括:
- 人本思想的影响:许多人不遗余力地保证没有人被冒犯,而圣经的地狱教义被认为是无礼的、苛刻的,因为这个世界的智慧集中在今生,而不思想未来的生活。
- 忽略罪的源头:没有希望、永无休止、有知觉的惩罚,的确是一种可怕的前景。但许多人宁可忽略恐惧的源头,也不愿面对现实。事实上,地狱应该是可怕的,因为它是为魔鬼和牠的使者所预备的(太25:41;启20:10),是人自己选择要去那里。今天,我们可以选择接受基督作我们的罪的代价,也可以选择自己为自己的罪付出永恒的代价,地狱是人自己选择与神永远隔绝的结果(赛55:6-7),正如C. S. 路易斯所说的:「最后只有两种人:一种是人对神说:『愿祢的旨意成就』,另一种是神对他们说:『愿你的旨意成就』。」
- 对爱的误解:许多人拒绝地狱的教义,因为他们很难相信慈爱的神会将人们永远驱逐到地狱这么可怕的地方。但是,神的爱并不否定祂的公义和圣洁,事实上,神的爱已经提供了逃避祂忿怒的公义方法:接受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挽回祭。
- 对罪的淡化:有些人认为,用永恒的地狱去惩罚几十年里所犯的罪,并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自己的罪还不够糟糕,不足以承受永远的折磨。但是,罪的邪恶已经迫使神的儿子走向十字架,神当然应当恨恶罪恶至死。
- 对己的无知:任何拒绝圣经中地狱教义的说法,本质上都是说:「如果我是神,我就不会让地狱成为那样。」许多人都骄傲地自以为可以改进神的计划,比神更聪明,比神有更多的爱和公义。
- 撒但的欺骗:任何一种试图削弱「永远咒诅」、改善地狱处境的说法,不管动机多好,都是为了确保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到达那里。
- 本节所反对的教导:
- 罗马天主教认为,信徒的灵魂将在炼狱(Purgatory)中进一步炼净罪,直到准备好、被许可进入天堂。因此,他们教导为死人祷告、赎罪(源于次经《马加比二书》12:42-45)。
- 罗马天主教认为,旧约圣徒死后在地狱边缘(Limbus Patrum 列祖灵薄狱)等候基督救赎工作的完成,而未受洗的婴孩不可能进入天堂,但也并没被归算有罪,因此永远处在一种边缘状态(Limbus Infantum 婴孩灵薄狱)。
- 重洗派、一些圣公会神学家和一些时代论者认为,人死后灵魂就处于无知觉、或知觉削弱的睡眠状态,直到复活审判之日。
- 耶和华见证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一些现代福音派神学家主张「消灭论 annihilationism」(神主动毁灭不信者灵魂)或「有条件不朽论 conditional immortality」(不信者灵魂被动毁灭),认为不信之人在受到神忿怒的惩罚一段时间以后,会被神消灭。理由包括:
- 圣经说到恶人要灭亡,表示他们将不再存在(腓3:19;帖前5:3;帖后1:9;彼后3:7等)——回应:这些经文不一定表示不存在,而是表示毁坏。太25:46的「永刑」和「永生」的平行表明,两种状态都是没有终止的。主耶稣亲自宣告:地狱的刑罚是永恒的(可9:48),「耶和华说:我所要造的新天新地,怎样在我面前长存;你们的后裔和你们的名字也必照样长存。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气的必来在我面前下拜。这是耶和华说的。他们必出去观看那些违背我人的尸首;因为他们的虫是不死的;他们的火是不灭的;凡有血气的都必憎恶他们」(赛66:22-24)。
- 恶人永远受惩罚,不符合神的慈爱——回应:人死如灯灭,固然符合这种慈爱观,但却会鼓励人在今生尽可能行恶,不符合神的公义。相反,正是因为神的慈爱,才安排自己的独生子作了挽回祭,给人脱离永远刑罚的机会:「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4:10)。
- 暂时的犯罪和永远的刑罚不成比例,不符合神的公义——回应:首先,所有的罪都是反叛无限和永恒的神(诗51:4),违背神圣洁、公义、良善的本性,所以罪在神面前是永远的,当受永远的刑罚、与神永远隔绝。地狱里的财主最清楚这惩罚是公义的,所以并没有抗议自己下地狱(路16:19-31)。其次,如果暂时的惩罚能付清罪债,不信者的灵魂就不应该被消灭,而应该被准许进入天堂。最后,圣经里没有教导人在死后会停止犯罪,下地狱的人不会突然悔改、不再犯罪(启16:9,11),正如在大灾难期间,「第四位天使把碗倒在日头上,叫日头能用火烤人。人被大热所烤,就亵渎那有权掌管这些灾的神之名,并不悔改将荣耀归给神。第五位天使把碗倒在兽的座位上,兽的国就黑暗了。人因疼痛就咬自己的舌头;又因所受的疼痛,和生的疮,就亵渎天上的神,并不悔改所行的」(启16:8-11)。因此,地狱里的人因为永远与神隔绝,所以毫无良善、永远活在罪的本性里,更是「恶人仍必行恶」(但12:10)。
- 邪恶的受造之物永远地存在于神所创造的宇宙里,将会永远玷污神所创造来反映祂荣耀的宇宙之完美——回应:神惩罚罪并且得胜,恰恰能反映祂的公义、权能和荣耀,也使蒙恩的罪人更加感恩(赛66:24)。
- 如果自己所爱的人在地狱里受永刑,人在天堂怎么能快乐呢——回应:当人到了天堂,「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启21:4)。至于具体是怎么回事,这是属于神的奥秘。
二、在末日,那些还活着的人不会死,而是要被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所有死去的人都将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而不是另一个身体,虽然性质不同,但将与他们的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约5:25-29;徒24:15;伯19:26-27;但12:2;林前15:42-44)。
At the last day, such as are found alive shall not die, but be changed: and all the dead shall be raised up with the self-same bodies, and none other, although with different qualities, which shall be united again to their souls forever.
三、不义之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大能复活受羞辱;义人的身体,将借着祂的灵复活得荣耀,被造成与祂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3;腓3:21)。
The bodies of the unjust shall, by the power of Christ, be raised to dishonor; the bodies of the just, by His Spirit, unto honor, and be made conformable to His own glorious body.
解读:
- 信徒和非信徒都要复活:「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8-29)
- 为什么基督徒会死:
- 死亡不是为罪给基督徒的惩罚:因为我们所有因犯罪而来的惩罚,都已经偿清,「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
- 死亡是住在堕落世界的最后结局:如果我们仍然住在堕落的世界里,所经历到的救恩仍是不完整的,因为罪的果效在这世界里尚未完全除去(林前15:24-26)。在我们得着基督为我们赢取所有救恩的福祉前(林前15:54-55),神允许我们经验到死亡。
- 神用死亡的经验来成全我们成圣:基督徒的老化、软弱、疾病、死亡,是神允许我们经过的训练,为使我们在过程中更多地成圣(罗8:28;来12:6,10-11),「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3:10),「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1:20)。当我们与主同在之时,成圣就完成了:「你务要至死忠心,我就赐给你那生命的冠冕」(启2:10),「如果我们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荣耀」(罗8:17;彼前4:13)。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审判 Of the Last Judgment
(第三十二-三十三章:末世论)
一、神已经指定一日,要借着耶稣基督按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但背叛的天使要受审判(犹1:6;彼后2:4),同样,凡在地上活过的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和行为交帐;也照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无论善恶都要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God hath appointed a day, wherein He will judge the world in righteousness by Jesus Christ, to whom all power and judgment is given of the Father. In which day, not only the apostate angels shall be judged; but likewise all persons, that have lived upon earth, shall appear before the tribunal of Christ, to give an account of their thoughts, words, and deeds; and to receive according to what they have done in the body, whether good or evil.
解读:
- 将来有几个审判:
- 新约圣经在三处具体地提到将来的审判:绵羊与山羊的审判(太25:31-46),信徒在基督台前的审判(林后5:10),最后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启20:11-15)。
- 无千禧年论者和后千禧年论者通常认为,这三处审判是指同一个审判。
- 前千禧年论者通常认为,这三处审判分别发生在千禧年之前、信徒被提之时、最后审判之日。
二、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要在选民的永恒救赎中彰显祂怜悯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堕落者的刑罚上彰显祂的公义。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恒的生命,领受从主而来满足的喜乐和愉悦——但那不认识神、不听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必被扔进永恒的痛苦,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遭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31-46;罗2:5-6;9:22-23;太25:21;徒3:19;帖后1:7-10;可9:48)。
The end of God’s appointing this day, is for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glory of His mercy in the eternal salvation of the elect; and of His justice in the damnation of the reprobate, who are wicked and disobedient. For then shall the righteous go into everlasting life, and receive that fullness of joy and refreshing which shall come from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but the wicked, who know not God, and obey not the gospel of Jesus Christ, shall be cast into eternal torments, and punished with everlasting destruction from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and from the glory of His power.
解读:
- 审判的两个目的:
- 要在选民的永恒救赎中彰显祂怜悯的荣耀。
- 又在邪恶悖逆的堕落者的刑罚上彰显祂的公义。
- 信徒被审判的结果:「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5:10),目的是赐予不同程度的赏赐(林前3:12-15;路19:17,19)。虽然每个人的赏赐程度不同,但喜乐都是满足而完全的。因为天上的喜乐不是根据我们所有的,而在于我们以神为乐。
- 撒但并不是地狱的统治者:地狱并不是神没有掌权的地方:「我往哪里去躲避你的灵?我往哪里逃、躲避祢的面?我若升到天上,祢在那里;我若在阴间下榻,祢也在那里」(诗139:7-8)。神永远掌管一切(路12:4-5),正是神的忿怒使地狱变得如此可怕、无法忍受。
三、正如基督要我们确信必有一个审判的日子,既是为了阻止所有的人犯罪,也是为了让敬虔者在逆境中得着更大的安慰(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子,好叫他们因为不知道主何时来,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时常警醒;并且可以随时准备好说,主耶稣啊,愿祢快来(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阿们。
As Christ would have us to be certainly persuaded that there shall be a day of judgment, both to deter all men from sin, and for the greater consolation of the godly in their adversity: so will He have that day unknown to men, that they may shake off all carnal security, and be always watchful, because they know not at what hour the Lord will come; and may be ever prepared to say, Come, Lord Jesus, come quickly. Amen.
解读:
- 基督教导必有审判之日:
- 阻止人犯罪(彼后3:11-12)。
- 让信徒在逆境中得安慰(帖后1:5-6)。
- 基督没有透露审判时间:
- 让人摆脱属肉体的安全感,时常警醒、预备见主,免得陷入试探。